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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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4]38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5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4〕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社会工作人才先进典型,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提升社会工作整体形象和质量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7号)和《泰安市中长期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泰山和谐使者”,是指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泰山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不超过10名。
管理期为四年。
第四条泰安市“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的“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拔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