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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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应全力配合地测科科长,在其职责领域内有效推进各项工作。

该职位人员需精通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须通过法定培训,持有安全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负责地质图纸资料的整理工作,确保所有资料均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科长不在岗时,根据安排履行科长职责,确保工作连续进行。

第三条: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并监督相关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五条:定期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要资料。

第六条:定期检查地面水害及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识别隐患。

第七条:负责防治水工作,监督相关部门及人员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及时发放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确保施工区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协助科长推进专业标准化、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安全评价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依据统一标准、规定、规程和要求,每年对矿井矿产储量消耗情况进行检测,管理开采损失、贫化,监督综合开采利用,及时填写资源储量报表及台帐,做好资源储量管理。

第十一条:协助科长完成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以及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地质工作。

第十二条:协助科长提升矿井资源储量级别,做好地质、生产勘探工作。

第十三条:协助科长组织矿井地质、资源储量报告的修编工作。

第十四条:及时向科长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将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多次违章作业视而不见,未予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事故时,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若在为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或工作失误,地测科副科长将承担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条:若未按分工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地测科副科长将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将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若因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地测科副科长将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若协助科长工作不力,导致工作失误或被动,地测科副科长将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上述需承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情况,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应全力配合地测科科长,在各自职责领域内高效推进各项工作。

该职位人员需精通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须依法完成相关培训,持有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负责组织地质图纸及资料的整理工作,确保所有资料均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在科长不在岗时,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应依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以保障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在职责范围内,有效组织并监督相关人员完成分配的任务。

4. 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 定期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要资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 负责按照分工,定期检查地面水害及邻近矿区水害的影响情况,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7. 积极推进防治水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防治水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8. 根据分工,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确保施工区队能够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9. 协助科长开展专业的标准化建设、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建设、安全评价以及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的制定与检查考核等工作。

10. 按照统一标准,定期对矿井占用的矿产储量消耗情况进行检测,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损失与贫化,监督矿产资源的综合开采利用,并按时填写矿井资源储量报表及台帐,确保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1. 协助科长完成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变更等工作,并参与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方面的地质工作。

12. 按分工协助科长开展矿井地质、生产勘探工作,以提升矿井资源储量级别。

13. 协助科长联系和组织矿井各类地质、资源储量报告的修编工作。

14.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以促进科室工作的不断优化。

15. 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16. 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17. 对于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将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 对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制止;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18. 在煤矿发生事故时,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将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2) 伪造或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3) 阻碍或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9. 若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或工作失误,地测科副科长将承担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20. 若未按分工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地测科副科长将承担直接责任。

21. 若未按分工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将承担直接责任。

22. 若因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地测科副科长将承担直接责任。

23. 若按分工协助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或被动局面,地测科副科长将承担直接责任。

24. 对于上述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人员,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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