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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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
果专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30
•【字号】遂府办函[2010]251号
•【施行日期】2010.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
建设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0〕2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四川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天退〔2009〕4号)和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以下简称“专项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五项原则
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区、县”原则;坚持工程区、县政府为专项建设主体,牵头部门指导、督促规划落实的原则;坚持以退耕农户为专项建设实施主体和受益对象原则;坚持以退耕还林工程区的村或组为单元,整体推进,规模建设,非退耕还林的村或组不得实施专项建设项目原则;坚持县级财政报帐制原则。

二、加强配合协调
区、县政府为专项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审定单项检查验收办法。

乡(镇)政府承担专项建设的具体组织发动工作。

各级退耕办为专项建设的组织、协调单位。

各级牵头部门负责单项项目的管理工作。

市退耕办和市级牵头部门,负责专项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及对区、县年度实施方案的审批。

市退耕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县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区、县退耕办具体负责专项建设的组织协调、验收结果汇总和认定工作。

市级牵头部门对负责的专项建设项目,要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督促指导和区县级自查验收后的抽查,对抽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区、县牵头部门负责对各单项建设的实施方案、施工方案、检查验收办法制定、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技术指导及区、县级检查验收工作。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和农村能源建设,发改、财政、水利、林业、农机等部门参与管理;林业部门牵头负责后续产业和补植补造,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参与管理。

三、完善规章制度
各区、县要根据《四川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试行)并报送市退耕办。

实施细则要明确区(县)、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实施方案编报、项目建设技术标准、项目验收办法、建成项目的管(维)护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和方式、档案管理等,并在今后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逐步完善,形成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做到建设有据、照章管理。

专项建设具体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退耕农户参与。

不能由退耕农户实施的,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和保障退耕农户利益的前提下,可由村、组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实施主体或由区、县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后续产业
项目重点解决退耕农户持续增收和长远生计,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必须以退耕农户为受益主体。

要认真利用后续产业项目建设林业产业基地,重点建设特色经济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特色林下种养殖业。

业主经营的后续产业项目必须和退耕农户建立良好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不能借业主承包经营侵占退耕农户利益。

四、加强资金管理
专项建设资金坚持县级财政报帐制,实行区、县总额包干使用,逐年下达。

要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和随意打捆,不得列支设计、检查验收等工作费用。

退耕农户直接实施的专项建设项目,资金以“一折(卡)通”方式或以实物形式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以村(组)组织退耕农户集中实施的项目,资金直接补助到村(组),以实物形式发放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五、规范管理程序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变更的审批程序
专项建设内容及投资标准要按照规划实施。

年度工程建设内容原则上不能变动,确须微调的,只能在单项项目计划内调整,并报市退耕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投资标准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须变更区、县确定的投资标准的,须报市退耕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如由此减少的建设内容要整合扶贫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产业建设等项目予以完成,切实保障退耕农户的利益。

2010年度和2011年度建设任务计划须微调的,各区、县政府务必于2010年10月20日前按照规定报批。

此次微调后不再调整。

2012年至2015年的年度建设任务计划须微调的,各区、县政府务必于前一年的10月20日前报批,国家计划任务下达后,不再作调整。

(二)检查验收的相关规定
专项建设年度任务完成后,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单项建设牵头部门,对具体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验收。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直至达标。

没有制订详细管(维)护办法或制度、未落实管(维)护责任和人员、不能确保持续发挥效益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自查验收结果须经区、县退耕办审查认定后才能作为报帐的基本依据。

2010年10月底前,务必完成2008年度建设任务及其竣工自查、验收工作。

(三)2010年度实施方案的编报要求
各区、县政府根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发改、财政、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抓紧编制2010年度实施方案,务必于2010年11月10日前,报市退耕办审批。

2010年各区、县政府要将年度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认真编制年度工作经费方案并随年度实施方案同时上报,工作经费没有落实的,一律不审批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工作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要一并纳入年度检查。

市退耕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县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认真审查、论证和批复,并将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汇总上报省退耕中心。

六、强化督查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建设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市退耕办每年要对各区、县专项建设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对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专项资金进行调控,直到整改合格为止。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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