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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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质检执联[2003]256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建设部(已撤销)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8.06
【实施日期】2003.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监察部、建设部、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3]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建设、商务(经贸)、工
商、环保厅(局、委):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实施扩大内需、增加出口、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等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基本建设规模的大幅增长,我国建材工业的生产规模和产业结构有了很大提升。

但在建材工业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建材违法行为十分猖獗;部分中小企业生产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以低价位、高回扣和各种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有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非法生产、销售危害人身安全健康和污染环境的建筑装饰材料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有的将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造成工程的质量隐患,危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为此,国务院决定将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列入2003年专项整治。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部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环境保护的建筑用钢材、水泥、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装饰装修材料(主要是涂料、胶粘剂、人造板、木器家具、壁纸与地毯等)、建筑用低压电器和电线电缆等产品为整治的重点产品。

(二)以生产假冒伪劣建材相对集中的地方为重点区域,尤其突出长期未得到有效整治的区域性生产“地条钢”及其制品、涂料、人造板及电线电缆等假冒伪劣建材相对集中的区域为整治的重点区域。

(三)以辐射面广、经销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城乡结合部或城市新建小区周边自发形成的装饰装修材料市场为整治的重点市场。

(四)以对使用建材、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监管力度相对薄弱的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建设工地为建材市场整治的重点工地。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区域性质量问题突出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违法犯罪活动屡
禁不止的状况得到明显扭转;建材批发交易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加强,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质量纠纷和用户投诉明显减少;对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初步建立防范假冒伪劣建材和装饰装修材料进入建设工地的机制。

在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制度建设,使其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主要任务
(一)严厉查处建材生产、销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

(二)大力整治区域性建材生产经营违法活动。

对建材生产经营违法活动突出的和相对集中的区域,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开展集中整治。

一是取缔一批无证无照、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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