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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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让与担保
实务中,当事人通过签订房屋(尤其是一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
售或预告登记的方式担保借款关系,已俨然成为民间借贷的新式担保手段。

这种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之前后,当事人为担保借贷合同的履行而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需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
让给出借人的担保方式,有称之为以物抵债之预约,但理论与实务界多将
其界定为“后让与担保”。

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其与“让与担保”的重大区别在于设定之初并
不移转所有权。

就其性质及效力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

新近颁
布并于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及时地作出了回应。

《解释》第
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
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
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第1款)“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
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
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
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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