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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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
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吉地税农[2001]10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6.04
【实施日期】2001.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
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吉地税农[2001]102号)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字[200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境内的国有森工企业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及小径材需减免农业特产税的,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地方税务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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