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五年制高职和中职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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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五年制高职和中职学
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4.03.10
•【字号】浙教职成〔2004〕51号
•【施行日期】2004.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五年制高职和中职学校招生
工作的通知
浙教职成〔2004〕5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高中段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确保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继续稳步增长,现就做好2004年度五年制高职(包括“3+2”高职、五年一贯制高职,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下同)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中职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制定好招生计划
各地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中职招生对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抓住机遇,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积极扩大职业学校教育和培训规模,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市、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要由一把手负总责,落实中职招生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中职招生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确保高中段普职招生1:1的目标要求,确定2004年中职招生计划,对于中职招生比例偏低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促进高中段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各地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努力增加国家级、省级重点职业学校的招生和培训规模。
要鼓励中职学校扩大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全面开展对城乡未能升学和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培训,积极参与“企业百万职工双证制教育培训工程”、“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以就业为导向,积极调整招生专业设置
要以就业为导向,努力适应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特别要适应我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需要,努力扩大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培养技能型紧缺人才的有关专业。
对部分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专业,要坚决予以调整;对在校生规模偏大或社会需求不足的计算机、财会等专业,要适当控制。
鼓励各地采取“教育券”、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减免学费等措施,对开设社会急需但招生较困难的专业予以重点资助。
三、推进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办学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03]6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优质中职学校面向本省欠发达地区和外省区招生。
要加强我省经济、教育强县与经济欠发达县的职业教育合作,
鼓励发达县市充分发挥现有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通过对口支援和联合办学等形式,帮助欠发达地区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提高职业教育水平,为欠发达地区贫困家庭子女提供更多的就学和就业机会。
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生办法
各地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职招生办法,逐步落实中职学校在招生工作中的自主权,积极探索并实行符合当地实际的招生办法。
要规范招生秩序,杜绝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严禁有偿招生、委托中介招生等一切不正当的招生行为。
要防止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地方保护倾向。
要加大招生宣传力度,各招生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全面的招生信息,营造有序的招生环境,维护考生和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招收五年制高职的有关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五年制高职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职成〔2003〕11号)文件规定和我厅与省计委下达的招生计划,按优先批次择优录取。
各地各学校不得随意变更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确保生源质量。
五、加强招生工作督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出发,切实转变机关作风,真心诚意地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
各市教育局要设立并公布中职招生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事件。
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全省中职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确保中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