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加工企业抽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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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加工企业
抽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以下简称样品)管理工作,保证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生产的《棉花包装》(GB6975-2007)中规定的I型棉包(以下简称I型棉包)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的抽取、交接、监督管理。
样品抽取指加工企业按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生成棉包初始信息条码卡、从棉包上抽取样品、在样品中夹入条码卡、在棉包上固定条码卡、样品放入包装袋、填写和确认样品交接单的工作过程。
样品交接指承检机构与加工企业之间样品交接和确认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加工企业应当认真履行质量义务,建立样品抽取、交接等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定岗定责,并接受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
加工企业应确保抽取的样品符合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保证
样品、条码卡、棉包一一对应,对样品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样品抽取实行工作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加工企业所在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当对加工企业样品抽取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样品抽取是否符合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抽取的样品是否真实。
第二章样品管理员培训、考核
第六条加工企业样品管理员(以下简称样品管理员)负责加工企业样品抽取、交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加工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班次配备足够的样品管理员。
第七条样品管理员应当是经过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机构)的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中国棉花公证检验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资格证书》)并有效注册的人员。
样品管理员持证上岗。
第八条省级机构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样品管理员培训计划、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和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省样品管理员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
第九条样品管理员实施注册管理。
省级机构完成样品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后,为考核合格的样品管理员进行注册,颁发《岗位资格证书》。
样品管理员注册有效期2年。
样品管理员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主动向当地省级机构提
出再次注册申请。
经省级机构审验无误的,受理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样品管理员注册编号共8位,1-2位是省代码,3-8位是流水号。
样品管理员注册信息输入取样员身份管理IC卡(以下简称IC卡),作为实现样品抽取工作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的技术手段。
第十条省级机构在每年样品管理员注册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当年样品管理员培训人数、考核人数、注册信息(含注册取样员姓名、身份证号、注册编号)上报中纤局备案,作为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前置审查和监督检查,及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在流通环节中出现因样品抽取造成的质量纠纷的基础信息。
第三章样品抽取
第十一条参与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加工企业应对其生产的I 型棉包逐包抽取样品。
第十二条加工企业应保证棉包条码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每班次当班样品管理员信息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
第十三条使用Ⅱ型棉包条码信息管理系统的,每班次棉花加工工作开始前,当班样品管理员将IC卡插入系统,系统自动识别IC卡中所载样品管理员注册信息,记入数据库,并在打印该班次生产的棉包的条码卡时标记样品管理员信息。
每班次棉花加工工作结束后,当班样品管理员应从系统上注销本人信息。
使用Ⅲ型棉包条码信息管理系统的,每班次棉花加工工作开
始前,当班样品管理员将注册信息手工输入系统。
每班次棉花加工工作结束后,当班样品管理员应从系统上注销本人信息。
条码卡内容包括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单位代码、棉包毛重、净重、在线回潮率、生产日期、样品管理员注册编号和样品条码。
第十四条在棉花加工成包后,称重前,加工企业取样人员在棉包两侧面中部分别切取部分棉花组成一份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长260mm、宽105mm或124mm,重量不少于125克)。
取样时注意保持自动切割样品的尺寸和形状不变,即样品为长方形且平整不乱,严禁通过任何手段改变样品特征。
第十五条取样结束后,进行棉包称重,条码机自动打出该包棉花的初始信息条码卡。
样品管理员将标有检验机构使用的一联条码卡撕下,夹入样品两层中间,送交承检机构检验。
每个样品应沿纵向卷紧后逐一套入包装小袋,再装入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包装袋(以下简称包装袋)中。
包装袋中需放入填写检验批号、样品数量和包装袋编号的样品卡(见附表1),每个包装袋中样品卡的流水包号应连续。
包装袋应印有加工企业名称、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专用样品袋字样和包装袋编号。
第十六条棉布包装的棉包,条码卡正联、纺织厂使用联及一侧检验机构使用联须用结实的棉线分别以∏形缝制固定在棉包两侧包头的左上角。
塑料包装的棉包,条码卡正联、纺织厂使
用联及一侧检验机构使用联分别放置在棉包包头内侧。
条码卡的纺织厂使用联用于纺织企业在棉包销售、流通过程中查询棉包质量结果,加工企业应当保证其完整固定在棉包上。
第十七条每个包装袋内的样品必须属于同一个检验批,不得混入其他检验批的样品。
样品交接前包装袋按检验批集中存放。
检验批是指同一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加工的棉花。
确定检验批的概念,是为方便样品的交接与流转。
同一籽棉大垛不是同一天或不在同一条生产线加工的,所生产棉包应作为不同的检验批处理。
第十八条每个检验批样品抽取工作完成后,样品管理员应填写《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以下简称《样品交接单》)(见附表2)。
《样品交接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承担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留存,一份由加工企业备案。
《样品交接单》内容必须与加工企业生产实际情况相符。
第四章样品交接
第十九条承检机构可派遣专人到加工企业进行样品交接与验收,并对加工企业生产环节和取样是否规范进行检查,或由专人对加工企业送到承检机构的样品进行样品交接与验收,并在加工期间对加工企业生产环节和取样是否规范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加工企业在加工旺季应每天向承检机构通报加工情况,承检机构与加工企业原则上每天交接上一工作日的样品;加工淡季由承检机构与加工企业协商确定样品交接频率。
第二十一条加工企业样品管理员与承检机构样品管理员应当按《样品交接单》逐检验批核对袋数和样品卡。
同一检验批的样品应一次完成交接。
第二十二条在加工企业进行样品交接时,承检机构样品管理员应核查并记录以下项目:加工企业样品管理员是否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条码生成系统中录入的样品管理员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按一定比率确定样品和实物能否对应,每个样品中是否夹有条码卡,条码卡打印是否正确,样品大小是否符合要求,《样品卡》和《样品交接单》填写是否规范、真实、准确,人员签字是否完整,检验批是否有混装现象。
对不符合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的样品,承检机构样品管理员不予接收。
第二十三条在实验室进行样品交接时,承检机构样品管理员应核查并记录以下项目:按一定比率确定每个样品中是否夹有条码,条码打印是否正确,样品大小是否符合要求,《样品卡》和《样品交接单》填写是否规范、真实、准确,人员签字是否完整,检验批是否有混装。
对不符合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的样品,承检机构样品管理员不予接收。
第二十四条加工企业频繁出现样品问题的,承检机构样品管理员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增加抽查比率,并做好相应记
录。
第二十五条样品交接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样品外观形态不受破坏,防止样品雨淋、污染和丢失等。
第二十六条样品不退样,留样用于监督抽验、复检和上级机构检查。
废弃样品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各省省级机构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并明示。
抽验样品由负责抽验工作的机构负责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加工企业应当认真履行质量义务,样品抽取符合规范要求,抽取的样品真实可靠。
在样品抽取、样品交接与确认工作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应及时改正,并对由此导致的公检结果失真、质量纠纷以及其它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样品抽取、样品交接工作中没有经注册的样品管理员进行管理,出现样品缺失等差错的,样品不符合公证检验要求的,样品无条码卡或条码卡与样品分离的;
(二)加工生产的I型棉包不逐包抽取样品、不送检的;
(三)样品在公证检验过程中,经承检机构核实,发现检验批号、数量等与《样品交接单》内容不一致的;
(四)在样品抽取、样品交接与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八条加工企业不得在样品抽取、样品交接与验收、组批销售、货证同行、刷唛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加工企业所在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当依法
履行对加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在线检查、样品管理检查等监管职能。
加工企业在样品抽取、交接中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由加工企业所在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对加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取消加工企业相关样品管理员《岗位资格证书》和注册资格,2年内不再给予重新培训、发证资格;
(二)按照《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降级处理;
(三)停止受理仪器化公证检验;
(四)通报有关部门,建议停止其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五)在当年度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工作中认定为不合格,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棉花加工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因承检机构的责任造成样品缺失、差错的,应采取措施纠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损失的,中纤局将对有关承检机构依照《国家棉花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棉花
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后废止。
附表1: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卡
附表2: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
编号:日期:年月日
加工企业样品管理员:承检机构样品管理员: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