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单位通知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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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单位通知存款业务操作,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2 范围
2.1 本规程明确了本行单位通知存款的存款对象、期限、利率、币种与交易载体、业务办理等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的操作。

3 术语与定义
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须提前通知开户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后方能支取的存款。

4 职责与权限
4.1 综合柜员负责办理单位通知存款的审核、交易录入。

4.2 支行结算部经理及营业室主任负责权限内的授权及复核。

4.3 运营管理部负责本行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的管理、核算、检查。

5 政策
满足客户需要,促进本行业务发展。

6流程图
7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基本规定
8.1.1 存款对象
凡符合开户条件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开立单位通知存款。

8.1.2 期限
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

8.1.3 基本要求
单位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10万元。

8.1.4 计息规定
8.1.4.1 单位通知存款存入时,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

约定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单位通知存款利率和存款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调整后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

约定支取款项的利息计算到支取日前一天。

8.1.4.2 通知存款遇以下几种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a) 存款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支取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b) 未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c) 已通知银行办理约定支取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d) 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计息;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 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约定的,约定支取的部分在通知期限内不计算利息。

即在约定支取日之前取消约定或在约定支取日之后一直不取款,则这部分利息积数在该单位下次通知取款的利息积数中相应扣减。

属于一天通知存款,每违约一次扣一天;属于七天通知存款,每违约一次扣七天。

8.2 流程描述
8.2.1 开户
单位通知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单位向本行申请开立单位通知存款开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授权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本行需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并预留银行印签。

柜员在核心系统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8.2.2 款项存入
客户可以将款项以现金、转账、电汇、同城交换等方式存入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内,款项只能一次性存入,并打印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
质押权利凭证。

单位申请办理通知存款时使用开户证实书,银行对存款人开出记名式的存款证实书,存款证实书必须注明“通知存款”字样。

8.2.3 取款
8.2.3.1 单位通知存款支取时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该账户不能用于结算或提取现金。

8.2.3.2 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开户银行约定支取存款地,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通知开户银行约定支取存款。

8.2.3.3 单位通知存款可一次或分次支取。

每次支取金额限10万元以上,账户留存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低于50万元必须作结清处理。

支取存款利随本清。

存款人在约定支取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不到银行取款,此次支取通知自动失效。

8.2.3.4 一次性全额支取,存款单位需出具《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8.2.3.5 部分支取
部分支取时账户留存金额不低于50万元,低于50万元起存金额的,做一次性清户处理,并按清户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办理支取手续并销户。

留存部分金额大于50万元的,银行按留存金额、原起存日期、原约定通知存款品种出具新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9 检查与监督
9.1 运营管理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

9.2 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 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支持性文件
10.1外部合规文件
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0.1.3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0.1.5 支付结算办法
10.1.6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10.1.7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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