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学品分类_标签及包装法规_CLP_标签要求解读_李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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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品企业的“绿色壁垒”。
间距应确保其能被清晰读取。如包装本身已清楚显
欧盟CLP法规的实施将会使化工类产品的出口 示了所有标签要素,则不需再加贴标签。
成本增加1%~3%,国内约3万家化工企业受到影 2.2 标签要素
响,单是对出口欧盟的化工产品更换符合CLP的标
标签要素主要包括:供应商联系方式(名称、
签和包装就需要耗费数十亿元。对于我国输欧化学 地址和电话号码),提供给公众包装内物质/混合物
通常标签上的防范说明不应超过6项。标签上同种
标签要素布局的主要要求见表3。
语言的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应列在一组。 2.2.7 补充标签信息
表3 CLP标签要求与供应商自行决定事项[8]
补充标签信息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强 制性补充标签信息包括:
CLP法规要求
供应商自行决定事项举例
危害象形图,信号词,危险 说明和防范说明均应在标签 可自行决定象形图布局
CLP法规对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准
CLP要求标签应立即牢固地粘贴在物质/混合物
则与责任提出了明确规定,在实施进度上与欧盟 包装的一个或多个面上, 且在包装正常水平放置时
REACH法规保持协调,在具体要求上与REACH法 应容易阅读。标签要素本身,特别是危险象形图应
规密切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筑了对我国输欧化 突出并清晰可见。此外,所有的标签要素的大小和
表1 CLP法规与DSD指令/DPD指令下的标签实施时间
物质 混合物
标签所依 自2009年1月 自2010年 自2015年6月 据法规 20日起 12月1日起 1日起
DSD指令
必须有标签 (如果不是
符合CLP法 规要求的标
签)
除非豁免 适用,标 签可被省

废除
CLP法规
可以有标签
除非2012年豁免条款适 用,必须有标签
CLP要求应保证标签的及时更新。对于标签要素 别号码可为清单编号、EC号码或CAS号码。如果该 的改变,例如:CLP法规经修订后归为较低类别的分 物质既不属于CLP法规附件VI第3部分中列入的物 类或供应商联系方式的改变,应在18个月内更新标签。 质,也未列入在欧盟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目录中,可
中国标准化 2012年第10期 / 总第433期 113
“危险”,较轻时为“警告”。部分危险类别(如第
1.6部分,爆炸物)没有信号词。
2.2.5 危险说明
强制性
可选
可选
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介于几种不同的危险种
b) 对于物理与健康危险,如象形图GHS 02或 GHS 06适用,则GHS 04是可选的。
类或同一危险种类的不同等级,该分类产生的所有 危险说明都注在标签上。如物质/混合物已经过统一 分类并列于CLP法规附件VI第3部分,标签上至少应
Abstract: EU Regulation on Classification, Labeling and Packaging of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CLP) is another important legislation regarding chemicals management after EU Regulation on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ACH), which has clearly specified the criteria and responsibilities for classification, labeling and packaging of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The Chemicals Labelling demands under CLP were interpreted in aspects of the implementation timetable of CLP as well as the elements, size, layout of CLP labels and its relationship with transport labels.In addition, the impact of CLP on China was discussed. Keywords: chemicals, labeling, EU, CLP, G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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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晞,张静,陈会明,周丽丽,王琤: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法规(CLP)标签要求解读
必须符合CLP法规的规定。CLP法规是欧盟现有相 2 CLP标签要求
关法规在化学品分类、标签上向联合国GHS要求推
进的产物。作为一项全面涵盖物质和混合物的立法, 2.1 通用要求
3类:“如果吞咽或与皮肤接触有害”。 2.2.6 防范说明
选择防范说明时应考虑所用的危险说明,以

及物质/混合物的拟定用途和CLP法规附件IV列表
6.1~6.5中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尽量避免重复与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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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晞,张静,陈会明,周丽丽,王琤: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法规(CLP)标签要求解读
必须有标签(如果不是
DPD指令 符合CLP法规要求的标 废除
签)
除非2017年
CLP法规
必须有标签
豁免条款适 用,必须有
标签
标签上应有一个或几个供应商的联系方式。 如果供应商改变了包装,则应在标签上增加自 己的联系方式,或用自己的联系方式替代原供应商 的联系方式。如果不更换包装的情况下需要更换标 签,在自愿情况下,也可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加在标 签上。 如果供应商改变了标签的语言,则应在原标签 供应商联系方式处增加自己的联系方式。 2.2.2 产品标识 物质的产品标识至少应包括物质名称和识别号 码。如果该物质并不属于CLP法规附件VI第3部分中 列入的物质,但在欧盟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目录中, 其名称通常为IUPAC名称、EC名称或CAS名称,识
名称,以及混合物中使混合物分类为可能引发急性
毒性、皮肤腐蚀或严重眼损害、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致癌性、生殖毒性、呼吸或皮肤敏化性、特定靶器

官毒性或吸入危险的所有组分的标识。有时,对混
合物中某些需要商业保密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的组分
e) 对于健康危险,如表示呼吸致敏的象形图
需使用替代名。
GHS08适用,则不用象形图GHS 07表示对皮肤刺激
1 CLP法规实施时间与过渡期
质/混合物投入市场所有所在国语言的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言标签,
也可以针对每个国家制作其所用语言的单一语言标
CLP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生效,但其实施具 签。如有需要还可以在标签上使用比成员国所要求
有较长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CLP法规与欧盟原 的更多的语种。
DSD和DPD指令可以适用,具体的实施时间见表1。 2.2.1 供应商联系方式
Interpretation of Labelling Demands under EU Regulation on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CLP)
LI Xi, ZHANG Jing, CHEN Hui-ming, ZHOU Li-li, WANG Zheng (Chinese Academy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ue)
品企业来说,CLP法规是一道不可忽视的贸易壁垒, 的额定数量,产品标识以及适用情况下的危险象形
深入了解CLP法规要求并及时应对已迫在眉睫。本 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以及补充信息。
文就CLP法规对化学品标签的要求进行详细解读。
CLP要求标签上应使用物质/混合物投入市场的
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供应商可选择制作一个涵盖物
物质/混合物标签上的产品标识通常应与SDS上 或眼刺激,但表示其他危害时仍可使用。
的相同。
2.2.3 危险象形图

危险象形图应使用黑色图标、白色背景以及红
色边框,每个危险象形图应至少覆盖标签所在表面
面积的1/15且不小于1cm2。多个象形图的情况应遵
运输规则对物质/混合物标签的规定同样适用。
循优先规则。
李晞,张静,陈会明,周丽丽,王琤: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法规(CLP)标签要求解读
使用CAS编号、IUPAC名称或CAS号码及其他国际化
d) 对于健康危险,如象形图GHS 05适用,则
学品名称(如INCI名)。
不用象形图GHS 07表示对皮肤刺激或眼刺激,但表
混合物的产品标识应包括:商品名或该混合物 示其他危害时仍可使用。
标准化与国际贸易
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法规 (CLP)标签要求解读
■ 李 晞 张 静 陈会明 周丽丽 王 琤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摘 要:欧盟《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是欧盟继《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 (REACH法规)后针对化学品监管出台的又一重要法规,对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准则与责任提出了明确规 定。本文从CLP法规的实施时间,CLP标签的各项要素、尺寸布局及其与运输标签关系等方面,就CLP法规对化学品标签的 要求进行了解读,并就该法规对我国的影响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化学品 标签 欧盟 CLP GHS
同一语言的危险说明和防范 说明应在标签上为一组
叠式标签,系挂式标签或在
外包装按照CLP法规附件I第
毒性成分的混合物,应注明混合物“含有百分之多
1.5.1部分标注
可选择将该部分与CLP法规
少的成分急性毒性未知”;
CLP法规第25条规定的补充 第17条(1)中(a)~(g)规定
f) 2015年6月1日前,对于一个或多个相关组
有该分类相应的危险说明。CLP法规目前已纳入了
联合危险说明的使用,物质从2012年12月1日,混

合物从2015年6月1日,同一类别物质/混合物不同暴
强制性
强制性
可选
露途径的危险说明将会以联合说明的方式在标签中
出现,如:H301 + H311用于经口和经皮暴露途径第
c) 对于健康危险,如象形图GHS 06适用,则 不用GHS 07。
防范说明应当在标签上为一 组,但防范说明的顺序可由 供应商决定
可选择将每组信息放置在标 签的左侧、右侧或其他位置
词(危险)及“臭氧层危害”的危险说明与防范说
需使用其他方法以符合CLP
明; d) 防范说明括号中的特殊反应信息; e) 对于含有浓度为1%或更高浓度的未知急性
法规第31条。成员国特殊语
如果标签上使用多种语言, 言要求之处,可选择使用折
信息应列入补充标签部分, 设置在CLP法规第17条(1)中
的标签要素明显分开的方法。
分急性和/或长期水生环境危害信息未知的混合物, (a)~(g)规定的标签要素旁 还可决定在标签的多个地方
设置该信息
应注明“含有百分之多少的成分对水生环境具有未
知危害”; g) 指令91/414/EEC管辖范围内的有害物质和混
欧盟《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 将从2010年12月1日和2015年6月1日起分别替代欧 规》(CLP法规)是全球第一部基于联合国《全 盟《危险物质指令》(DSD)和《危险配制品指 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法规, 令》(DPD)。届时,进入欧盟市场化学品的标签
基金项目:院士合作项目课题《化学品及相关产品进出口的现状、面临的国际与贸易壁垒的压力及对策建议》(检科2011-004);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典型全氟碳化合物PFCs和挥发性化学物质风险测试关键技术研究》(2010EG12847)。
在CLP法规第33条所属的情况下,可以省略CLP法
a) 对于物理危险,如象形图GHS 01适用,则 规危险象形图。
GHS 02和GHS 03是可选的,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2.2.4 信号词
B型或有机过氧化物B型时是强制性的。
标签上只能出现一个信号词,信号词应根据危
险物质/混合物的分类来确定,危险程度较严重时为
a) DSD指令中关于特定物理和健康性质的补 上显示
充危险说明; b) DSD指令中某些混合物的补充说明;
危险说明应当在标签上为一 组,但危险说明的顺序可由 供应商决定
可选择将每组信息放置在标 签的左侧、右侧或其他位置
c) 2010年12月1日前对于物质,2015年6月1日 前对于混合物,其标签保留来自DSD指令中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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