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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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随着小区人防工程的越来越完善,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规定也变得越来越规范。

法律中明文规定小区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那么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规定都有些什么呢?
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规定都有些什么呢
1、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针对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
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开发商在开发建造住宅小区时,开发商的目的是通过建造住宅小区并出售,谋取利益的活动,至于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建造,并不是出于开发商的自愿,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应该没有开发商会主动建造人防工程的。

虽然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但是,该规定并不是义务行条款,也必须是出于开发商的自愿为前提。

所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规定的开发商开发地下空间的有关规定并不适用于住宅小区下面的人防工程,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权属与开发商是否拥有权属不具有关联性。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通过对上述条款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条款仅仅是规定开发商在建造阶段的有关权属(即从开发建造到出售之前),这个阶段的权属,《物权法》规定的很明确,只要是建筑
物及附属设施是经过合法审批建造的,在未出售之前是属于开发商所有,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在开发商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出售房屋后(仅仅讨论整个小区房屋出售完这种情况),其拥有的权属已经发生了正常的流转。

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所以,开发商拥有的住宅小区拥有的权属在随着房屋的出售,其相关权属也随之转移了。

仅仅根据《物权法》第135、136、142条的规定,认为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在建造阶段拥有权属,从而认定住宅小区房屋出售之后还拥有相关权属,应该是片面的、缺乏依据的。

虽然物权法规定,开发商在建造阶段拥有所有权,但是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住宅小区的房屋在转让之后,其权属以及附属、配套设施也随之转移了。

国家相应除了几部法律来规范小区人防工程的具体事宜。

总之,国家的法律是越来越规范,使众多存在漏洞的问题得以完善。

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规定也越来越贴切居民第一的居住理念、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徐州律师。

延伸阅读:
小区人防工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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