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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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9
•【字号】株政办发[2010]47号
•【施行日期】2010.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负责全市有关统计考核的监测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审核批准各部门和单位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组织和指导各级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三)负责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基本单位以及人口与劳动就业等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全市经济、人口和农业等普查工作;承担全市性的专项调查和社情民意调查等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检查和监督,并为市委、市人民政府提供统计资料;负责管理和规范全市经济社会考核评价统计业务工作。

(五)负责全市有关统计考核的监测工作。

(六)负责收集、管理和公布全市经济、社会统计资料;负责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普查、专项调查结果。

(七)负责全市统计信息化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全市统计科研、教育和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

(九)承担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工作任务。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财务科牌子)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局机关
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管理全市有关统计专项经费的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承担全市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及《统计证》年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加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拟订全市统计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全市统计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承担审核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的工作;承担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承担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工作。

(四)综合研究室
承担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的分析、监测和研究工作;承担管理全市综合性统计资料的工作;承担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普查、专项调查结果的工作。

(五)国民经济核算和设计管理科
承担全市国民经济、文化产业、非公经济、中小企业增加值的核算和县市区GDP下算的工作;承担全市投入产出调查的工作;承担全市统计方法制度设计的工作;承担审核全市统计调查项目和方案的工作。

(六)农村统计科
承担全市农业、林业、牧业及渔业的统计与核算工作;承担指导全市县乡村三级经济社会的综合统计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进程进行监测评价;承担县域经济考核统计的工作。

(七)工业统计科
承担全市工业统计与核算的工作;承担全市大中型企业划型的初审和报批工作;承担全市新型工业化统计考核的工作;承担循环经济监测统计的工作。

(八)能源统计科
承担全市能源统计的工作;承担全市节能减排考核统计的工作。

(九)贸易投资统计科
承担全市批发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旅游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外经外贸和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与核算的工作。

(十)服务业和人口社会科技统计科
承担全市地质勘探、信息传输、交通运输仓储业、邮政通讯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居民服务业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统计与核算的工作;承担全市社会发展、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1‰人口、劳动就业与劳动力变动、公众安全感调查的工作;承担妇女儿童规划监测的统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7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统计师1名,科长(主任)10名,副科长(副主任)10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在局机关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内。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调整后,市统计局领导和管理的单位有:
(一)市经济社会调查中心,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3名。

(二)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6名。

(三)市经济考核评价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9名。

(四)市电子计算站,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
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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