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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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8.0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
品标志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问题的通知》(质检质函〔2004〕3号)要求,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集团型企业,在有效期内,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使用同一商标的产品,可以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但必须注明生产企业的厂址、厂名、联系电话。

你单位如果有上述情况,请及时将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厂名、厂址、产品规格、联系人、邮编、电话、传真等,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并必须保证所有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产品执行统一的质量标准,达到同样的质量水平,以维护中国名牌产品的信誉。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龙翔路甲7号
邮编:100083
电话:************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名牌办)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长乐路1227号1105室
邮编:200031
电话:************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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