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司法鉴定PPT文档共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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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活动应该体现客观、科学、公正 由于鉴定结论与原、被告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 经济利益关系,同时技术人员对所提供的数据要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检测、鉴定工作一定要客 观、公正。
四、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基本要求
鉴定报告中应注明结论所依据的标准、技术规范名称 及编号
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规范应当是 基建过程中遵循的最低标准,也是检测、鉴定工作 的依据。
四、建筑质量事故鉴定
概念
建筑质量事故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 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精通建筑专业知识的人员,运用 建筑行业的专门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与案件 有关的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审查和判断。
鉴定机构类型
国家、省、市级建筑科学研究院(所)下设鉴定中心或本 身对外开展建筑类司法鉴定业务。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自信是向成功迈出的第一步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二、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房屋建筑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年限鉴定 各类危房建筑等级鉴定,确定致危的原因和结果 建筑材料质量鉴定 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和其它土建
工程质量鉴定 建筑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及设备的安装工程、
给施工单位指定厂家,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
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
勘查、设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勘查、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勘查、设计 工作好不好,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 质等级证书。
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
施工单位或承包人方面的原因质量保修责任。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
监理单位方面的原因
监理单位的职责之一就是代理建设单位对工 程质量进行控制,因此对于最终工程质量的 优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 状况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 构。
建筑结构的缺陷
为了加强对事故概念的了解,必须要区分两 个基本概念:建筑结构缺陷与建筑质量事故, 两者是不等同的。
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
常见的工程质量问 题有:地基基础下 沉、主体结构承载 力不够、墙面屋顶 渗水漏水、墙体楼 板裂缝等等。
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
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方面的原因
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建设者,是否能严格遵照法律强制 性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的最终形成起 到关键作用。 施工单位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工过
程中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施工和其他相关违法活
动。 施工单位未履行在施工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的责任。 施工单位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又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的各类民间鉴定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建筑类司法鉴定业务。
四、建筑质量事故鉴定
鉴定的委托、实施
建筑类司法鉴定的委托、实施程序基本和其他类鉴定相同。
鉴定意见的应用
对鉴定人的专业素质进行审查。 鉴定人是否亲临现场进行勘察、检测,所得到的资料是否确
设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的检测机构,若在其监督 的工程中再从事赢利性的检测收费活动,则“既当 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容易产生行政腐败,也 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现有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上是按行政隶属关系 设定的,由于有些地区和部门的检测机构拥有垄断 性的特许经营权,形成地方保护,不利于工程质量 检测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二、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对涉案建设工程的工程量的查勘、计算作鉴定 对涉案建设工程所用的材料数量、品种、规格、
价格的计算作鉴定 对涉案建设工程适用的定额、费率的适用性作鉴
定 对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的程序的合规性作鉴定
三、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特点
建筑产品本身的特点对鉴定工作的影响
第二种是设在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科研机构以 及高校中的检测室,虽然大多数独立运行, 但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种是设在建筑业企业中的实验室。
当前工程质量检测体系的运作存在以下问题
大多数检测机构附设在科研单位和高校,或设在质 量监督机构中,由于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就无法 为出具错误甚至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报告独立承担民 事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赔偿责任。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集合和单元质量鉴定
建筑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的安装质量鉴定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鉴定 建筑物抗震装置质量鉴定 建筑门窗、幕墙工程质量鉴定 建筑钢结构工程质量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包括事故原因、事故
等级的鉴定)
其它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实可靠 。 鉴定结论是否是在全面分析、客观考证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 鉴定人、鉴定机构是否属于需要回避的情况。 委托鉴定时所送检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来源是否合法。 鉴定意见与案内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一致。
固定性 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 整体性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作自身特点的影响
对建筑工程进行司法鉴定,除了需要从业人员具有 丰富的工程设计经验、工程施工经验、工程管理经 验以外,还要精通法律与经济等方面的知识。
四、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基本要求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资质并应通过计量认证 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的鉴定加固资质是对鉴定部门技 术能力的认定,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只有盖上 鉴定加固资质章,才能是有法律效力的判案依据。
鉴定报告应易于理解,便于应用 鉴定报告的阅读对象或者审查主体,通常包括双方 的有关当事人、代理人、法官等,他们中许多人并 非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一、建筑质量事故及相关概念
建筑质量事故
建筑结构的临近破坏和倒塌,统称建筑质量 事故,简称事故,破坏和倒塌又可分别称为 破坏事故和倒塌事故。
建设单位不顾实际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 不按建设程序运作 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
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
发包 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
四、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基本要求
鉴定报告中应注明结论所依据的标准、技术规范名称 及编号
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规范应当是 基建过程中遵循的最低标准,也是检测、鉴定工作 的依据。
四、建筑质量事故鉴定
概念
建筑质量事故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 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精通建筑专业知识的人员,运用 建筑行业的专门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与案件 有关的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审查和判断。
鉴定机构类型
国家、省、市级建筑科学研究院(所)下设鉴定中心或本 身对外开展建筑类司法鉴定业务。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自信是向成功迈出的第一步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二、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房屋建筑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年限鉴定 各类危房建筑等级鉴定,确定致危的原因和结果 建筑材料质量鉴定 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和其它土建
工程质量鉴定 建筑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及设备的安装工程、
给施工单位指定厂家,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
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
勘查、设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勘查、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勘查、设计 工作好不好,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 质等级证书。
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
施工单位或承包人方面的原因质量保修责任。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
监理单位方面的原因
监理单位的职责之一就是代理建设单位对工 程质量进行控制,因此对于最终工程质量的 优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 状况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 构。
建筑结构的缺陷
为了加强对事故概念的了解,必须要区分两 个基本概念:建筑结构缺陷与建筑质量事故, 两者是不等同的。
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
常见的工程质量问 题有:地基基础下 沉、主体结构承载 力不够、墙面屋顶 渗水漏水、墙体楼 板裂缝等等。
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
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方面的原因
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建设者,是否能严格遵照法律强制 性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的最终形成起 到关键作用。 施工单位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工过
程中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施工和其他相关违法活
动。 施工单位未履行在施工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的责任。 施工单位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又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的各类民间鉴定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建筑类司法鉴定业务。
四、建筑质量事故鉴定
鉴定的委托、实施
建筑类司法鉴定的委托、实施程序基本和其他类鉴定相同。
鉴定意见的应用
对鉴定人的专业素质进行审查。 鉴定人是否亲临现场进行勘察、检测,所得到的资料是否确
设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的检测机构,若在其监督 的工程中再从事赢利性的检测收费活动,则“既当 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容易产生行政腐败,也 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现有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上是按行政隶属关系 设定的,由于有些地区和部门的检测机构拥有垄断 性的特许经营权,形成地方保护,不利于工程质量 检测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二、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对涉案建设工程的工程量的查勘、计算作鉴定 对涉案建设工程所用的材料数量、品种、规格、
价格的计算作鉴定 对涉案建设工程适用的定额、费率的适用性作鉴
定 对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的程序的合规性作鉴定
三、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特点
建筑产品本身的特点对鉴定工作的影响
第二种是设在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科研机构以 及高校中的检测室,虽然大多数独立运行, 但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种是设在建筑业企业中的实验室。
当前工程质量检测体系的运作存在以下问题
大多数检测机构附设在科研单位和高校,或设在质 量监督机构中,由于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就无法 为出具错误甚至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报告独立承担民 事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赔偿责任。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集合和单元质量鉴定
建筑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的安装质量鉴定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鉴定 建筑物抗震装置质量鉴定 建筑门窗、幕墙工程质量鉴定 建筑钢结构工程质量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包括事故原因、事故
等级的鉴定)
其它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实可靠 。 鉴定结论是否是在全面分析、客观考证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 鉴定人、鉴定机构是否属于需要回避的情况。 委托鉴定时所送检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来源是否合法。 鉴定意见与案内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一致。
固定性 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 整体性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作自身特点的影响
对建筑工程进行司法鉴定,除了需要从业人员具有 丰富的工程设计经验、工程施工经验、工程管理经 验以外,还要精通法律与经济等方面的知识。
四、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基本要求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资质并应通过计量认证 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的鉴定加固资质是对鉴定部门技 术能力的认定,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只有盖上 鉴定加固资质章,才能是有法律效力的判案依据。
鉴定报告应易于理解,便于应用 鉴定报告的阅读对象或者审查主体,通常包括双方 的有关当事人、代理人、法官等,他们中许多人并 非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一、建筑质量事故及相关概念
建筑质量事故
建筑结构的临近破坏和倒塌,统称建筑质量 事故,简称事故,破坏和倒塌又可分别称为 破坏事故和倒塌事故。
建设单位不顾实际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 不按建设程序运作 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
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
发包 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