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价值抉择与体制完善——中国对外贸易

合集下载

论国内外商标法的异同

论国内外商标法的异同

论国内外商标法的异同引言商标法是指为保护商标专门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

在国内外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商标法也有其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国内外商标法制度以及其异同点。

第一章国内商标法制度1.1 商标注册制度国内商标法实行注册制度,商标注册是商标权的成立和保护的基础。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应当通过商标注册程序获取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的商标仅受普通侵权法律保护。

1.2 商标申请及审查商标申请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商标申请书和商标样图等材料。

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会将商标申请公告在商标局网站上等待异议期,异议期结束后,经过实质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商标局最终会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1.3 商标侵权行为国内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商标侵权、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

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商标侵权、商标假冒和商标侵害三种情况,由于商标在商业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对商标的侵害行为也倍受关注。

第二章国外商标法制度2.1 商标注册制度国外商标法很多采用商标注册制度。

商标注册是商标专用权的成立和保护的基础。

在商标注册制度下,商标只有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商标的法律地位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分为先日制和注册制两种。

2.2 商标分类制度国外商标法普遍采用商标分类制度,商标分类制度是针对所有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对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才会进行限制。

这种分类制度便于市场监管机构对商标的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商标持有人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2.3 商标侵权行为国外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商标侵权、商标假冒和商标侵犯三种情况。

不同的国外商标法体系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划分有所不同,但大部分都采用侵权制度,即认定侵权行为后,根据侵权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国内外商标法制度异同3.1 商标分类制度国内商标法采用商标分类制度较为简单,商品和服务分类共计45类。

而国外商标法则需要遵循通用商标国际分类法,共计34类。

3.2 商标法律责任制度在商标侵权行为方面,国内商标法一般采用恢复停止侵权和赔偿双重赔付的侵权责任制度,其中恢复停止侵权是国内商标法上的核心内容。

专题:中国对外贸易政策汇总

专题:中国对外贸易政策汇总
3
一、中国外贸体制和政策沿革
国家统制体制,高度集中的体现 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是国家管理和控
制对外贸易的主要手段 国家统一对外贸易经营权 国家统一外汇管理权 国家统负外贸盈亏
4
一、中国外贸体制和政策沿革
国家统制的对外贸易体制 1952年成立对外贸易部,1953年成立了
15个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 形成了由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历史阶段 七、当前中国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
一、中国外贸体制和政策沿革
(一)改革开放前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体制 对外贸易体制是指对外贸易的组织形式,机构
设置,管理权限,经营分工和利益分配等整个 制度,是外贸战略与政策顺利实施的制度保证。 以产品经济和单一计划经济为基础的高度集中 管理和行政管理为主的体制,国家统负赢亏, 外贸配合外交。 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对外的原则。
9
二、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体系
(一)对外贸易政策体系含义 是在经济发展战略指导下,以促进国民
经济发展为目标,运用经济、法律和行 政手段干预对外经济关系,从分发展对 外竞争优势和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的各 种政策措施的组合。
长期以来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行政管理为主 要手段,重点倾向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
10
15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
第三阶段,从我国2001年入世至今 全面的清理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使之能
与WTO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并在全国统 一实施 2004年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 过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经国家 主席签署,公布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 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外贸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实行指令性计 划和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外贸体制, 这一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

第14讲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14讲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日本采取的紫菜贸易配额分配措施武断地规定原产地为韩国不从包括中国在内的生产国进口紫菜实际上形成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生产国的歧视违背了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其次gatt1994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条款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 2000年6月21日,在世界贸易组织一百三十 年 月 日 五个成员中, 五个成员中,有三十七个成员要求与中国 进行双边谈判, 进行双边谈判,已有包括美国和欧盟在内 的三十二个成员与中国结束谈判, 的三十二个成员与中国结束谈判,并签署 了双边协议。尚未达成协议的仅剩墨西哥、 了双边协议。尚未达成协议的仅剩墨西哥、 瑞士、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和哥斯达黎加。 瑞士、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和哥斯达黎加。
• 中国入世还由 步走: 中国入世还由3步走 步走: • 第一步,与最后五个要求和中国进行双边谈判的 第一步, WTO成员完成谈判并签署协议; 成员完成谈判并签署协议; 成员完成谈判并签署协议 • 第二步,等待 第二步,等待WTO总理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中国加 总理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中国加 的议定书和中国工作组报告; 入WTO的议定书和中国工作组报告; 的议定书和中国工作组报告 • 第三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中国入世议定书后, 第三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中国入世议定书后, 由中国政府代表将批准书交存WTO总干事。 总干事。 由中国政府代表将批准书交存 总干事
• 2005 年3 月1 日《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对部分概念模糊和用语不规范的条款进行 了修改或调整,提高了与 提高了与WTO 等多边规则的 了修改或调整 提高了与 一致性,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 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 一致性 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

第五章(1)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五章(1)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9
1992年至2000年 制定和颁布的外经贸法律、法规共700多项,包括《对外 贸易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仲 裁法》、《海商法》、《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技术引进和设备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等。 1994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参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①多边条约 参加的多边条约主要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文学作品伯 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②双边条约 与美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与欧 盟、瑞士、日本等国签订了《保护知识产权备忘录》。
对外贸易促进原则
四、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立法
《反倾销条例》
《反补贴条例》 《保障措施条例》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2月10日颁布,2004年修订,共六章59条,包括 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
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附则。
主要内容:倾销的定义,倾销的确定方法,倾销的幅
二、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构成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服务进出口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由国 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部分构成。
国内法渊源 国内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承认的国际惯例。
8
3.中国外贸法律的发展

入世与我国涉外经贸法制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入世与我国涉外经贸法制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 一
l 一
维普资讯
W r r e o dTa l d
∞ Fos№ 3 20 oa , 2 O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年第 3期
秩序。 2 .关于改 革不规 范 的进 V行政 管理措施 I
18 年 , 96 中国全 部进 V贸易 的 8 %的税 目商 品受 到各 种形 式 非 关 税措 施 的控 制 , 括 国 I 0 包
验协 议 、 农产 品 贸 易 协 议 、 织 品 与 服 装 贸 易 协 议 、 易 技 术 壁 垒 协 议 、 生 与 动 植 物 检 疫 措 施 纺 贸 卫
协议 等 。这 些协 议 主要 是要求 取消对 货物进 口的数 量 限制措施 、 一管理 外贸进 出 口、 统 以关税 作 为调控进 口的主要措 施 。体 现透 明度和 可预见性 、 开外 贸经 营权 等 。 放 近 年来 , 国外 贸体制 改革稳 步进展 。但是 , 我 与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体制框 架和世 贸组织所
要求 的规范 的贸易法律 制度相 比 , 国的外贸体 制 特别 是进 口管理 体 制 和经 营体 制 还存 在着 我 定 差距 。在进 一步加 强对外 贸易立 法 的同时 , 注意解决 以下几 个 问题 : 需

1 .关 于对外 贸 易经营权
我 国《 对外 贸 易法》 规定 了对外 贸易经 营者 的许 可 制度 , 生产 企 业 、 业 、 对 商 物资 企业 取得
自营进 出 口权规 定 了严 格 的审批程 序 。多数 大 中型生 产和流通企 业被 排除在 国际 贸易和商业 竞争 之外 。这些 规定 与 wI 规 则 相 比仍 有 差 距 。wI . 0 . 员 的通 行 做 法 是 : 业 在依 法 注 册 0成 企 后, 既享 有 在国 内市场 的销 售权 , 享有进 出 口的权 利 。 又 人世 , 要求 我 国加快改 革现行 的外 贸经营许 可制 度 , 革外 贸代 理 制度 ; 在相关 法 律规 改 并 定 中 , 改 有关 经 贸主体 法律地位 的规 定 , 步 向 国 际通 行 的做 法靠 拢 , 正赋 予经 济 贸易 法 修 逐 真 律关 系的 主体 以平等 法律地位 。可 以认为 , 步 取消 外 贸许 可制 度 . 合 国 际惯例 , 符合 我 逐 符 也 国外 经 贸制度改 革 的方 向 和我 国外 经 贸发 展 的客 观 要求 。据此 , 国承 诺 在人 世后 3年取 消 我 外 贸许 可制 , 除指定 经营 的产 品以外 , 有 在 中国依 法 注 册登 记 的企 业 都 可 以享 有 外 贸经 营 所 权 。国营贸易将 不再作 为 国家控制 进 出 口的主要 措施 。 目前 由 国有 独赍外 贸公 司 占主导地 位

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

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

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关键词: 商标法目的/利益平衡/消费者利益/竞争者利益/商标专用权内容提要: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特别是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的竞争者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为了实现商标法的目的,需要建立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

商标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建立了这种平衡机制,从而能够保障其立法宗旨的实现。

任何法律制度在一定社会中都有其一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是由其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

商标法有其特有目的。

尽管这在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律中表述各异,但在保护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和确保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性厂商的利益,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从而达到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目的方面,应当说是基本相同的。

本文将从商标法的目的入手研究商标法的利益平衡问题。

一商标法的目的商标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牢固地建立在知识产权基础之上,而商标保护原理却与专利和著作权有所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商标法具有很不相同的保护基础。

不过,商标法毕竟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而具有知识产权法的共同属性和目的。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使两者的利益在商标法中各得其所。

当然,基于商标权客体与专利和著作权客体的不同性质,商标法的目的在具体表现上有着自己的独到特点。

如商标法调整的社会公众利益主要是消费者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利益。

在认识商标法目的时,需要着重考虑这两种不同的利益主体。

商标法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一国的商标法中。

如我国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体现了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同时,通过商标保护、管理和在确保商品及服务质量基础之上的对商标信誉的维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商标法的根本宗旨。

经济法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经济法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经济法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导言:随着中国的对外贸易日益增长,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也成为了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贸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适用对于保障外贸交易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经济法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外贸法律制度的概述外贸法律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国际贸易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国际条约、国内法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等。

它们保障了贸易各方在合作中的权益和义务,并为解决外贸争端提供了法律基础。

外贸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投资、关税与贸易壁垒、国际货币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议题。

其中,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对于各个贸易主体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行为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

二、外贸法律制度的重要性1. 维护贸易公平性外贸法律制度的建立,旨在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

通过明确规定贸易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帮助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贸易活动,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2. 提供争议解决机制贸易争端的解决是外贸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

外贸法律制度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与机制,为争端当事方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这有助于提高贸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为各方提供了安心的贸易环境。

三、外贸法律知识点1. 外贸合同法外贸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其规定了贸易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

外贸合同法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遵守外贸合同法非常重要,可以有效防止交易中的纠纷发生。

2. 货物贸易法。

第六章 对外贸易立法管理

第六章  对外贸易立法管理

第六章 对外贸易立法管理
(二)国际法渊源 1、缔结和参加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各国之间缔结的、规定它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相
互权力、义务的书面协议。条约分为两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条约和多国 之间缔结的多边条约。 (1)《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2)其他国际公约 (3)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多边或双边的经济贸易协定 2、承认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家之间相互贸易交往中,当事人经常引用、用以确 定当事人之间权力义务关系的规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跟单信 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仲裁示范法》等。
9、新法强化了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修订前的《外贸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只有四条,而且比较原则,处罚
手段不够,处罚种类也比较单一。而新法力图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 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六章 对外贸易立法管理
四、《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宗旨 1、扩大对外开放 2、发展对外贸易 3、维护对外贸易秩序 4、保证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1、地域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发生的对外贸
第六章 对外贸易立法管理
四、维护贸易秩序的立法 (一)反倾销立法 1、《反倾销条例》 2、《条例》的配套法规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反倾销
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反倾销 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反倾销问卷调查 暂行规则》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 定》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二)反补贴立法 1、《反补贴条例》 2、《条例》的配套法规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反补贴 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反补贴调查听征会暂行规则》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 查与裁决规定》 、《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 (三)保障措施立法 1、《保障措施条例》。 2、《条例》的配套法规 《保障措施立案暂行规则》、《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定》、《保障措施产业 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国际视角下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国际视角下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国际视角下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王莲峰 曾 涛内容提要: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以是否注册为标准,实行有差别的保护,与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相比,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现出明显的弱保护色彩。

这不仅与国际条约的当前保护水准不符,也导致了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实际保护中所面临的瓶颈与窘境。

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频频遭遇挑战,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适时突破商标权的地域性限制,需要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重新进行考量,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有条件的跨类保护,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民事救济制度,进一步构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体系化立法。

关 键 词:未注册驰名商标 有条件跨类保护 民事救济制度Abstract: China's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 is based on whether it is registered or not, and practices differentiated protection� Compared with the protection of 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s, China provides less protection to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s, which is not only inconsistent with the current protection level of relevant international treaties, but also leads to the dilemma in protecting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 in practice� With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regionality of trademark protection is frequently challenged� To build the systematic legisl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 the paper suggests breaking through the regional restrictions of trademark right, reconsidering the design of the legal system, carrying out conditional cross-class protection of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 improving the civil relief system of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s, and structuring systematic legisl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Key Words: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 conditional cross-class protection; civil relief system前言跨境贸易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崛起,使得越来越多的海外驰名商标进入了中国公众的视野。

第五章 中国对外贸易立法管理

第五章 中国对外贸易立法管理

“一致、公平、合理地”实施管理自己的法律,并保证 在制定及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保持很大的透明度。
我国在履行加入WTO的法律承诺方面 取得重大进展



1、外经贸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中国根据世贸组织的要求,在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 透明的原则下,对与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对外承诺不一 致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 全面清理。 2、抓紧进行外经贸法律法规的修改和新定 中国各级立法机构在对有关外经贸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 理的基础上,抓紧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和 制定工作。 3、进一步提高外经贸立法的透明度 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 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 国均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公布。
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 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 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 口白羽肉鸡产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 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列明之日起,采用临 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 时,应依据本初裁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 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 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乘以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作 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海 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经营者进口上述产品时可按下列公式一并缴纳保证金:保证 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1+进口 环节增值税税率)。

《经济法》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经济法》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经济法》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中国对外贸易是国际贸易的组成部分,是指中国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贸易活动,包括货物进出口贸易、技术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二、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一)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1.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2.从地域范围看,我国《对外贸易法》仅适用于中国内地,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二)《对外贸易法》的原则1.统一管理原则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亦即商务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2.公平自由原则3.平等互利原则4.区域合作原则5.非歧视原则(1)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个人、企业、商品等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相应待遇。

(2)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他国国民(包括个人和企业)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6.互惠对等原则三、对外贸易经营者(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1.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如合伙,还可以是个人亦即自然人。

2.对外贸易经营无需专门许可2004年,《对外贸易法》修订时取消了外贸特许制,规定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外贸经营。

当然,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首先依据《公司法》、《非公司型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设立登记。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1.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在保障贸易公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国际贸易规则、进出口管理、海关监管以及争端解决等方面,详细探讨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国际贸易规则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积极参与和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目前,中国在对外贸易方面主要依据《中国-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国内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首先,中国积极履行与WTO的承诺,主动降低关税壁垒,推进贸易便利化。

例如,中国在加入WTO之后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的关税减让措施,放宽了对外贸易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开放。

其次,中国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并参与了区域性贸易协定的谈判与签署。

例如,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与相关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自由贸易协定,扩大了与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并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贸易环境。

此外,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制定和执行,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进出口管理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管理机构是海关总署,负责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管理。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也对相关领域进行管理。

进出口企业在进行贸易活动前,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获取相应的资质和手续。

同时,企业要遵守相关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确保产品质量和合法性。

对于出口企业,海关采取出口退税、出口关税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同时,海关加强出口货物的监管和检验,确保出口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和标准。

对于进口企业,海关实施进口关税及配额的管理,防止不合规、低质次品进口。

同时,加强进口商品检验和检疫,保护国内市场及消费者的利益。

三、海关监管海关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负责监管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等职责。

中国海关积极推行“单一窗口”通关模式,加快通关速度,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的知识点总结

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的知识点总结

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的复习点总结1.新中国成立前对外贸易的主要特征:对外贸易被帝国主义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所控制和垄断;进出口商品结构完全适应帝国主义掠夺资源、倾销商品的需要;贸易对象集中与少数帝国主义国家;对外贸易长期入超和不等价交换。

2.新中国成立后对外贸易——通过没收对外贸易中官僚资本、建立过硬对外贸易企业、改造私营进出口企业等三个步骤,全面建立起中国的社会对外贸易。

3.1978年以后:对外贸易占有重要战略地位,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与支柱力量。

*1982年12月,对外开放政策写入我过新宪法。

*对外开放政策--P54.世界第一外汇储备国给中国带来了哪些主要问题?(1)容易引起贸易摩擦(2)加大了人民币值的压力(3)增大经济的对外依存度(4)出口产品竞争力单一、利润薄(5)加剧经济结构的不平衡5.对外贸易在我国国民经济的作用:*答:(1)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2)支援国内市场(3)提高科学技术水平(4)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5)增加外汇储备(6)扩大社会就业(7)推动对外经济关系的开展(8)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6.成为世界第一外汇储备国的原因:答:(1)低成本优势;极度富裕的劳动要素禀赋(2)鼓励出口措施(3)限制进口的政策(4)西方发达国家严格的技术出口管制(5)汇率低估(6)外贸环境改善(加入WTO)7.“六五”计划——(1981-1985)内容:发挥我国资源丰富的优势,增加矿产品和农副特产品;发挥我国传统技艺精湛的优势,发展工艺品和传统的轻纺产品出口;发挥我国劳动力众多的优势,发展进料加工;发挥我国现有工业基础的作用,发展各种机电产品和多种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加工品的出口。

“七五”计划----(1986-1990)内容:提出以实现“两个转变”为核心的出口商品战略——(1)实现逐步由主要出口初级产品向主要出口工业制成品的转变(2)实现由主要出口粗加工制成品向主要出口精加工制成品的转变。

赋予商标以人格权的可行性分析

赋予商标以人格权的可行性分析
中外教育研宄 ・
2 i 6月 oo年
. 6
赋予 商标以人格权 的可行性 分析
郝 东升 中国人 民解放 军 白求恩军 医学院
“ 法社会 学 主要关 注 的是 法在 现实 社会 中 的运动 , 具有 当代 性。 ”法社会 学 大大 拓展 了法学 的视界 ,不 是将 法局 限 于表 现为 规 范的法 , 是看 到 了行 动 中的法 。尤 其是社 会学 研究 方法 的引 而 入, 在法 与社会 的关 联 中把握 法现 象 ,从而 更为深 入地 揭示 了法 的 生成过 程与 运作机 制 。在本 文里 , 者尝试 着从 法社 会学 的角 笔

8 郑 成思 主编. 识产 权 法教程 . 京 :法律 出版社 , 19 知 北 93 9 刘春 田主编. 识 产权 法 ( 2版 ) 北京 : 中国人 民大 学出版 知 第 .
社 ,2 0 00
个 特定 的权 利 义务是 否可 以 附着于 商标 的 问题 。从 性质 上讲 ,
人格权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类 ,前者如生命 权 、健康权、身体权等,后者如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 权 、隐私权、人身 自由权、信用权等。我们认为,精神性人格权 与物 质性人格权 相 比较 , 大的特点 莫过于其 具有很强 的相容性 , 最
注意适 当拓展对商标的保护方式 , 而不能局限于商标的无形财产 权这一个点上。 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商标法律制度同其他一 切法律 制度 一样具 有 平衡社 会利 益 、 合理 配置权 利从 而 达到稳 定 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由于商标代表着一定的经济利
益 ,不同 的利益 主体 就会 站在不 同 的立场 , 图使 自已的利益 最 试 大化 。这就要 求立 法者 与执 法者 站在社 会整 体利 益 的高度 , 各 对 方的利益要求进行权衡取舍 ,确立法律体系自身的原则与 目标 ,

改革开放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改革开放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改革开放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中国外贸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改革开放前,中国对外贸易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和国家统负盈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贸体制经历了由指令性计划管理到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由经营权高度垄断到全面放开、由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转变。

在中国争取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外贸体制逐步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建立起统一、开放、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的对外贸易制度。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改革单一计划管理体制,下放外贸管理权和经营权,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并建立外汇调剂市场。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使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新的经营主体进入外贸领域,打破了国有外贸企业的垄断。

此后,中国推行了外贸经营承包制,用指导性计划逐步取代指令性计划。

按照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建立了出口退税制度。

199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

根据这一目标,对财政、税收、金融、外贸和外汇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

1994年1月,中国政府取消对出口的所有财政补贴,进出口企业转变为完全自负盈亏。

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调剂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外贸经营领域进行了企业股份化和进出口代理制试点。

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颁布实施,确立了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等原则,奠定了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制度。

1996年12月,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与此同时,中国多次大幅度自主降低关税,减少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

这些改革使中国初步建立起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充分发挥汇率、税收、关税、金融等经济杠杆作用的外贸管理体制和调控体系。

2001年12月11日,历经16年谈判,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

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中国扩大了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加快推进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

中国的对外贸易救济

中国的对外贸易救济

中国对外贸易的特点
中国对外贸易以出口为主,进 口为辅。
制造业和高科技产品出口增长 迅速,服务贸易出口比重逐渐
提高。
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合作, 推动国际贸易和投资自贸易将继续保持稳定 增长,发挥在全球贸易中的重 要作用。
02
中国将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结 构,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与 世界各国经贸合作。
国内政策调整
国内政策的调整可能导致中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受到影响 ,如对某些行业的保护政策的调整等。
06
中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 优化和改进建议
加强国际合作和沟通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和合 作,共同应对全球贸易挑战

定期举办国际会议和论坛, 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促进
国际合作。
加入相关国际组织,参与制 定国际贸易规则和标准。
设立独立的申诉机制,确保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促进公正执法。
07
结论
研究结论
中国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并与其他成员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形成了有效的竞 争。
中国在对外贸易救济中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 。
引发全球经济衰退
过度的贸易摩擦和贸易战可能引发 全球经济衰退,因为各国之间的经 济联系被破坏。
05
中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 问题和挑战
中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存在的问题
贸易摩擦加剧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 ,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 逐渐加剧,导致贸易关系紧张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逐 渐抬头,对中国对外贸易救济 措施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我国的商标制度体系

我国的商标制度体系

我国的商标制度体系
一、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商标制度的基石,旨在为商标提供法律保护。

在我国,商标注册遵循《商标法》及相关法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

商标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和注册四个阶段。

二、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是商标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重要方式。

商标使用需遵守《商标法》的规定,确保商标的显著性和独特性,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

三、商标保护
商标保护是我国商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防止他人侵犯商标权利,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权利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四、商标评审
商标评审是我国商标制度的一项重要程序,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进行审查和裁决。

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商标评审进行审理和裁决,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商标执法
商标执法是我国商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相应的执法措施和程序,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等。

六、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是我国商标制度的一项重要服务,为商标权利人和公众提供专业的商标代理服务。

代理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遵守法律和行业规范,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七、商标国际注册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商标国际注册成为我国商标制度的重要方面。

我国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协议,为国内企业提供更广泛的国际保护。

边贸贸易法律制度

边贸贸易法律制度

边贸贸易法律制度边境贸易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通过边境口岸进行跨国贸易的一种形式。

边境贸易往往具有贸易成本低、贸易时间短等优势,因此成为了不少国家和地区加强经贸合作的重要途径。

然而,边境贸易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其中之一便是边境贸易的法律制度问题。

一、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边贸涉及跨国贸易,因此涉及到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是指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规范和调整法律关系的体系,包括国际公约、贸易自由化协议、国际仲裁机构等多种形式和机制。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建立旨在为各国间贸易合作提供保障和支撑,使各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中公平地竞争。

在边贸贸易中,如果不遵循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就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问题。

例如,因为在某个国家的法律和监管要求不符合对方国家的标准而引发的纠纷;因为出口产品不符合对方国家的进口标准而遭到拒绝;因为合同条款不清晰或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引发的诉讼等等。

二、中国边境贸易法律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边境贸易大国,中国也建立了相关的边境贸易法律制度。

其中,最早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贸易管理条例》,于1998年发布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边境贸易的组织形式、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中国的边境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现在,中国的边境贸易法律体系已经相对完善,包括边境贸易管理、边境口岸管理、跨境电商等多个方面。

其中,比较重要的法律条例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该法律规定了海关的职责、权限、监督等方面,强调海关在边境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海关在边境贸易中通常负责边境口岸的监管、税收征收、贸易数据统计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律规定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出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方面。

该法律对中国的进出口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该法律规定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机制、电子合同、在线支付、售后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等多个方面,是对跨境电商活动的重要监管法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价值抉择与体制完善——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抢注商标被撤案法学论文1982年我国商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两个基本原则即申请在先和分类注册的确立。

但随之伴生的却是抢注商标、转让牟利的商标掮客行径屡见报端。

但一直到本案的发生,商标抢注行为才真正引起世人的关注与思考。

一、本案简介自1995年12月开始,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先后五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200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这次申请的独特之处在于该公司大规模地将公众熟知商标的相同文字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如“凤凰”、“长虹”等,同时又将与48家上市公司简称(含字号和简称的主体部分)相同的文字进行商标注册。

至1998年7月2日,该公司的200多件注册申请已有156件被核准注册。

该公司随即明码标价联系商标转让事宜,甚至直接向南京熊猫电子公司发函标价转让“熊猫”商标。

有关当事人大为愤慨,纷纷提出注册不当申请和异议申请,中国证监会亦表示了强烈不满。

国家商标局经调查研究,最终依据《商标法》27条第1款和《实施细则》25条第1款(5)项的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撤销了该公司准备有偿转让的67个注册商标,至此这起自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抢注商标案件终于有了一个“说法”(注:参见聂伟《抢注商标遇“红灯”》,《经济日报》1998.7.5第二版。

)。

二、问题提出与本案分析但本案的发生与结局都令人深思。

深圳外贸公司的行为其实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一次公开挑战,但这也确实暴露了不少商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之处。

本案的尴尬之处在于该公司确实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在其注册的商标中,除了驰名商标可得到全类别保护外,依照分类注册和申请优先的原则,其余注册均合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简称依法亦不享有在先权利,因为它既非法定登记的企业法人全称,也非产品的注册商标,因此该公司的行为也并未侵权。

但该行为确实有违公平竞争与诚实信用原则,另言之,它与法相合,却与理不容。

但这却是我国商标法选择了“分类注册”和“申请在先”的原则时必须包孕的法理冲突的悖论,这其间已经预先体现了立法者通过不同利弊权衡作出的价值取舍。

而商标局作出撤销其打算转让牟利的商标注册的决定体现了对这种钻法律空子谋利的恶性行为的禁止更甚于不同层次的权利的保护的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这对已经奠定的商标法律原则的基石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正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为了更好地阐述上述观点,我们可将商标抢注行为分为四类:一、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将他人已拥有在先权利的文字、图案注册为商标;二、抄袭、复制、摹仿驰名商标,并注册于其他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三、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同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抢先申请注册;四、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注册,并在已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成为公众熟知商标,但没有在其余类别进行注册,于是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以与该商标相同的文字或图案进行注册,限制了该商标所有人向其他领域发生的可能性(注:参见姚《商标抢注当吃红牌》,《中华商标》1998年第3期7—8页。

)。

上述四类行为的共同特征为主观上的恶意及客观上谋取不正当利益。

前两类现象法律已作出明文规定,尽管亦存在不完善之处,将在下文述及,后两类现象则属于法律控制的空白地点或模糊地带,也正是本案中人们争议的焦点。

首先来分析一下商标局对“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要件分析,一、该公司在短时间内集中大量注册了与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上市公司简称相同的商标,反映出主观上具有不正当注册的恶意;二、在注册后随即联系有偿转让,体现出注册目的不在于应用于商品或服务上而在于转让以牟取不当利益,有违《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将该公司意欲转让的商标注册予以撤销(注:参见聂伟《抢注商标遇“红灯”》,《经济日报》1998.7.5第二版。

)。

我们注意到商标局在处理这一案件时并没有分别引证保护驰名商标和企业名称权的条款。

这一方面是由于前两类保护的法律并不完善,另一方面亦可看出商标局作为执法者对这种钻法律空子以谋利行为的强烈否决态度,于是运用了抽象原则和模糊条款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甚至保护了本不应受到全类别保护的知名商标,打破了原有法律制度所取舍的利益均衡,似亦有考虑不周之处。

同时如果该外贸公司在取得注册后先使用再转让,毕竟商标的使用方式是多样的(如用于广告博览会亦算使用),这时商标局又将作何决定呢?如果说商标局的决定打击了无偿占有被抢注企业的声誉这一有违诚信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那么如本文提到的第三类商标抢注现象又将如何处理呢?应该说将他人已在先使用的并投入大量宣传广告费用,且已形成一定声誉的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因为在先使用人将处于不得不买的境地,否则就只有退出市场或另换商标,放弃原本属于自己的正当权益。

但由于“申请优先”的原则,商标法并不保护在先使用的商标权。

可是本案却为了打击另一种商标抢注行为,保护了本不应享有全类别保护的知名商标,有违“分类申请”的原则。

两种行为的性质都有违诚信原则,但在司法救济上却厚此薄彼,是否造成了另一种不公平呢?另外,如果深圳外贸公司将大量注册的知名商标和上市公司简称转让而自行使用的话,无偿利用这些商标和企业已具有的市场信誉和知名度,同时限制了这些企业将来向其他领域发展的可能性,法律对这种“搭便车”的行径又将作何回答?三、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与商标抢注关系分析上述问题的提出是希望引发人们对这一决定更深入的思考。

其实商标法在确立“申请在先”和“分类注册”的同时,就为这种抢注商标借机牟利的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这也是立法者在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间取舍造成的必然结果。

应该说“使用在先”是更符合实质正义和个别公正的,但对认定“使用在先”的事实却需花费争讼双方的大量时间金钱,使权利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符合效率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弥补了上述缺陷,符合市场经济对法律机制在效率方面的要求,但其不足就在于为商标抢注行径提供了可乘之机。

采用分类申请的原则是考虑到了商标资源的有限性和市场的可分割性,没有理由让商标所有人在所有市场领域均垄断这一商标资源,这是对商标专有权的一种限制。

因为毕竟商标的目的就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因此如果一个消费者绝不会将熊猫牌电视和熊猫牌奶糖认为均系一家厂商生产的话,那么同一商标用于不同商品便成为可能。

但同时商标又是一种质量和信誉的标帜,这使商标获得了一种独立于商品之外的自身的价值,这确实是一种正当的利益,但只有当这种无形资产的价值达到了一定程度时(如达到驰名商标价值的程度),才能上升为法律认可的正当权利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尤其像商标这样的无形资产更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其权利存在与否完全在于法律的确认,即商标权是国家制度供给的产物。

因此对这类无形资产的法律确认和法律保护,取决于法律的要件规定和程序要求,因此《商标法》对法律要式行为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应比其他财产法要求更为严格。

从而对符合程序规定的商标注册行为认定为“不正当”更应慎之又慎。

四、对商标局裁决的利弊分析及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影响商标局在本案中的裁决其利有三:1.保护了受损企业品牌、资产和效益的连续性,实现了个体的实体公正;2.打击了规避法律、不当牟利的不法行为;3.维护了市场的舆论导向和道德秩序。

但该决定似乎忽视了《商标法》的自身特点和立法精神,忽视了这一具体的适法行为对整个商标法律制度所产生的影响。

首先,《商标法》对“申请在先”和“分类注册”原则的确立,其实是对公平与效率两种制度选择博弈均衡的结果。

《商标法》作为市场法律的一种,促进市场效率、保护交易安全、明晰产权界线应是法律正义的应有之意。

根据科斯定理,产权的清晰界定有利于降低社会合作的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而“申请在先”的原则正以一种简便的方式明确了产权,是符合效率原则的。

而商标局的决定却似乎显示了这样一种法律导向,商标权的获得除符合法律的程序规定外,还需主观上是善意的。

这在理论上当然正确,但现实操作起来却并不可行。

因为申请人的主观善恶本来就不易认定,加上“正当”、“正义”这类标准的模糊,使认定更加困难。

即使申请人的主观心理可以通过客观行为反映出来,但这样的认定将大大增加商标局审察商标注册的工作量,而且也使当事人的权利认定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这是不利于交易安全与市场效率的。

换言之,商标局的决定将使法律执行的道德成本大大高于其经济成本而造成施行的不效率。

法律并非不要道德,但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供给,法律对道德的体现首先应通过严格的程序,其次应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制度供给的效率原则。

其次应看到诚信原则的引入与适用是一种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弹性,赋予了执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注: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出版。

),因此法治原则要求对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当谨慎,如不应向一般条款逃避,或者违背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而商标局对诚信原则的适用却有向一般条款逃避之嫌。

因为对驰名商标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法有明文,理当依法撤销,不需以“不符诚信原则”统而概之。

另外,商标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其立法的根基在于商标权的产生与获得国家制度供给的产物,“申请在先”和“分类注册”两项基本原则即为其立法的基石。

商标局可以适用作为民法一般原则的诚信原则,但不能因此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基础法理相背。

笔者并不反对诚信原则的道德调节和衡平正义,但由于我国的法治经济正处于制度的起步与建构中,市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更多应是享受利益或权利的机会平等,因此游戏规则更应统一和明确。

即使对个案的救济亦应考虑与整个法律体系和立法精神协调一致,才能有效发挥法律的规范性调整的效率特征。

再次,由于本案涉及范围广,再加上模糊条款的适用,本案的意义并非只是一项纠纷的解决,更重要的是这种具体适法过程对商标法律制度进行的解读、丰富和重塑。

从“纸面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这个“惊险的一跃”正是通过类似商标局这样的适法者来完成的。

正如卢埃林所说:“在我看来,那些司法人员在解决纠纷时的活动就是法律本身。

”这也许有些绝对,但我们确应透过当事企业和舆论界的欢呼叫好声,看到个案对整个法律制度造成的影响,即作为适法者的商标局对法律有违基本原则的解读,对人们未来行为的规范指引所可能引起的混乱。

因此“我们的法律适用者,当你在裁决一件讼案时,你绝非仅仅只是解决一件纠纷,你是在用你的具体适法行为锁定法律,定格法律,创制法律,丰富法律。

务必小心谨慎,时时警觉,当心因自己的不当适法塑造出一个变性的法律。

”(注:引自郑祝君《适法者要用正确行动引导法律功能的实现》,《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41页。

)通过上述的利弊分析,我们应看到法律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诚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唯有包括法律机制、市场机制等各种社会机制共同起作用,才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和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