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杀妻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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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国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辛普森案》

解析美国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辛普森案》

解析美国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辛普森案》辛普森案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

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辛普森案件经常被喉舌引用,作为美国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

实际上恰恰相反,辛案在美国,甚至在西方法治史上,是一个程序正义对抗实体正义的经典案例,其内在的高深意义远非某些习惯下跪的民族能想象理解。

美国律师 Kevin :今天在群里看到又有人提起这个案例,作为法律人我来说几句。

1. 辛案主审法官曾说过“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为什么这么说?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联邦最高法院在60年代确立了著名的“毒树之果”规则(假定有毒的树结出的果子,都是不能吃的),也就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因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

这个原则之后成为美国司法程序正义中的基石。

辛案中,办案探员犯了致命错误,未取得搜查令非法搜查了辛普森的住宅,根据美国宪法,美国公民的住宅是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导致警察非法取得的血手套等关键证据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从公众的视角去看辛案,谁是凶手几乎不难判断,然而法官却从法律的角度说,“法律没有看到”,也体现出英美法律体系中一句格言“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通俗说就是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还要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所以在辛普森案审结的时候虽然有68%的人认为辛普森有罪,但80%的受访民众认为法庭审判的程序是正义的。

辛普森案件对法律感悟(3篇)

辛普森案件对法律感悟(3篇)

第1篇一、引言199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案件——辛普森案件。

此案不仅涉及一起命案,更揭示了美国法律体系的诸多问题。

案件发生后,人们纷纷对美国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探讨法律的公正性、证据的证明力、程序正义等问题。

本文将从辛普森案件出发,探讨其对法律的感悟。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洛杉矶一名白人妇女尼科尔·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德曼在辛普森家中遭到杀害。

警方在辛普森家中发现大量血迹,并认定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后,辛普森被警方逮捕,并被控以两项一级谋杀罪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运用了一系列法律手段,包括对证据的质疑、对证人的交叉审问等,最终使得辛普森在1995年10月被陪审团宣判无罪。

这一结果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质疑和不满,甚至引发了种族冲突。

三、案件对法律的感悟1. 证据的重要性辛普森案件让人们深刻认识到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对证据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甚至提出了质疑。

这表明,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证明标准辛普森案件暴露了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问题。

在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超出合理怀疑”,这意味着控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使得陪审团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没有合理的怀疑。

然而,在辛普森案件中,尽管警方收集了大量证据,但仍然无法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标准,导致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3. 程序正义辛普森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程序正义的思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运用了一系列法律手段,包括对证据的质疑、对证人的交叉审问等,最终使得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这表明,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保证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

4. 种族歧视辛普森案件也揭示了美国法律体系中的种族歧视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由12名白人和一名黑人组成。

尽管辛普森是黑人,但陪审团最终宣判他无罪。

辛普森案件用法律思维(3篇)

辛普森案件用法律思维(3篇)

第1篇摘要:辛普森案件是美国司法史上一宗备受争议的案件,涉及谋杀罪。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辛普森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法律原则、证据标准、辩护策略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尼科尔·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的家中被残忍杀害。

警方很快将嫌疑人锁定为前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詹姆斯·辛普森。

经过长达一年的侦查,警方搜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指纹、血迹、作案工具等。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成功地将案件逆转,辛普森最终被宣判无罪。

二、法律思维分析1. 法律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任何人在未经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辛普森案件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即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对被告人的罪责持怀疑态度,必须由控方提供确凿证据。

(2)证据标准。

美国刑事诉讼中,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有罪,且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在辛普森案件中,辩护律师通过质疑证据的可靠性,使陪审团对控方的证据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

2. 证据标准(1)指纹证据。

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辛普森的指纹,并将其与现场指纹进行比对。

然而,辩护律师指出,指纹鉴定存在误差,且现场指纹可能被污染,导致鉴定结果不可靠。

(2)血迹证据。

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血迹,并证明血型与尼科尔·布朗的相符。

辩护律师则提出,血迹可能被误认,且血型鉴定存在误差。

(3)作案工具。

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找到了血迹和凶器,辩护律师则质疑这些证据的来源,认为其可能被伪造。

3. 辩护策略(1)证据质疑。

辩护律师通过质疑证据的可靠性,使陪审团对控方的证据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

(2)心理战术。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向陪审团展示辛普森的善行,试图使陪审团对辛普森产生同情,从而降低其对辛普森的指控。

(3)舆论引导。

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利用媒体舆论,试图影响公众对案件的看法,为辛普森争取更多支持。

辛普森杀妻案件法律条文(3篇)

辛普森杀妻案件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引言辛普森杀妻案件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刑事案件之一,其审判过程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对辛普森杀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尼桑维尤市的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辛普森家的住宅前被杀害。

警方在现场发现了一些与辛普森有关的证据,如血迹、指纹等。

随后,辛普森被控犯有双重谋杀罪。

三、法律条文解析1. 证据规则(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辛普森杀妻案件中,警方主要收集了间接证据,如血迹、指纹等。

根据美国法律,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2)排除非法证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不得侵犯公民的住宅、人身、财产。

在辛普森案件中,警方在搜查过程中涉嫌侵犯辛普森的住宅权,导致部分证据被排除。

2. 辩护策略(1)无罪辩护辛普森的辩护律师采取了无罪辩护策略,强调警方调查过程中的失误和证据不足。

(2)证据质疑辩护律师对警方收集的证据进行了质疑,包括血迹、指纹等,试图证明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3. 法律适用(1)陪审团制度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裁决。

在辛普森案件中,陪审团最终裁定辛普森无罪。

(2)双轨审判制度美国实行双轨审判制度,即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可以同时进行。

在辛普森案件中,尽管刑事审判结果为无罪,但民事审判中辛普森被判定对布朗和戈德曼的死亡负有责任。

四、适用指南1. 证据收集与审查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辩护策略与审判程序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应充分运用法律知识,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有效辩护。

英美法系法律案例研究(3篇)

英美法系法律案例研究(3篇)

第1篇一、引言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体系之一,以其独特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而闻名。

本文将以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为例,探讨英美法系法律体系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并分析该案件对英美法系法律体系的影响。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尼克尔·布朗·辛普森的前妻罗纳德·布朗和她的朋友辛普森的好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被杀害。

警方在辛普森家中发现了血迹和凶器,初步判断辛普森涉嫌谋杀。

然而,在随后的审判过程中,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与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血迹、凶器、目击证人证言等。

然而,在法庭上,这些证据的鉴定结果却出现了分歧。

辩护律师质疑了血迹和凶器的鉴定过程,认为其存在瑕疵,导致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2. 证人证言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为辛普森找到了多名证人,其中包括辛普森的前妻布朗的妹妹,她声称自己亲眼目睹了罗纳德·布朗被杀害的过程,而并非辛普森。

此外,辩护律师还质疑了警方调查过程中的疏漏,认为这些疏漏可能导致证人证言失实。

3. 辩护策略在法庭上,辩护律师采用了“正当防卫”和“精神错乱”等辩护策略,试图证明辛普森在杀害布朗和罗纳德·高曼时,处于正当防卫或精神错乱的状态。

然而,这些辩护策略并未得到法庭的认可。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庭最终判决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结果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质疑,认为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偏颇。

尽管如此,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成为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的一大争议案例。

五、案例分析1.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原则在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原则,即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假定被告人为无罪,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

在本案中,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和辩护策略,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2. 证据标准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较高,要求证据具有充分性和确凿性。

案例分析辛普森杀妻案

案例分析辛普森杀妻案
律师为被告辩护涉及的伦 理问题的调查
——关于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伦理
案例分析:辛普森杀妻案
案例背景
1994年6月12日夜, 美国著名橄榄球星辛普森 前妻的邻居们被连续不断凄厉的狗叫声所惊扰, 在犬声鸣咽和血腥弥漫中,洛杉矶初夏夜甜美 浪漫的夜色变得恐怖而骇人。邻居们带着惊悸 的心情寻迹而去,一个惨绝人寰的凶杀现场映 入了他们的眼里: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扭曲身 子倒在血泊中,她的脸肌肉痉挛,牙齿吡咧成 奇异形状,喉咙上的刀口汩 汩喷着鲜血,脊椎 骨裸露;她的男友,年轻英俊的戈德曼身中数 十刀,歪在栅栏上,一只眼睛还未闭上。二人 的鲜血流成一条暗红的小溪……
请看:“警方为了加强说 服力,在辛普森的袜子上 滴上了被害人的血。但被 敏锐的德肖微茨看出了破 绽,因为血液滴在袜子上 和倒在袜子上是不一样的。 这 使得陪审团相信,如
果有一个证据是伪造的, 其他的证据又有多大程度 是可信的呢?……
辛普森凭借着他重金打造的辩护律师团,成功 为自己开脱罪行,获得自由,这让世界大大震 惊。由此也引发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伦理道德 的争论。很多人认为为辛普森辩护的律师们彻 底违背自己的良心和社会道德,完全丧失了道 德观念,滥用自己的辩护技巧和专业知识,把 黑的说成白的,帮助一个明明罪大恶极的坏人 逃脱法律是制裁。不光是为辛普森辩护的律师, 所有为罪犯辩护的律师都陷入这场争论之中。
问卷分析—— 大众问卷发放情况
问卷名称:《关于律师为被告辩护涉及的 伦理问题的调查问卷》
发放对象:复旦大学本科生 发放数量:150份 有效问卷 142份
问卷分析—— 大众问卷发放情况
问卷结果分析 结论一: 所有人都认为“坏人”应该有辩护的权 利,理由不尽相同。超过一半的人 (66.9%)的理由是“每个被告都应该拥有 辩护权”,认为“他们是嫌疑犯可能没有 罪”的有20.3%,从法庭审判公正的要 求来看的有12.8%

辛普森杀妻案评论

辛普森杀妻案评论

论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以前只是听过辛普森杀妻案,具体案情还不太了解,在今天看了有关视频后,我对案情有了大概的了解,并也知晓了辛普森杀妻案在美国的历史意义,这个被人们评为“世纪大案”的案件,因为其案件的特殊性被人们广泛关注,而在此案件中,美国的程序正义也发挥的淋漓尽致,甚至于还带了一点闹剧,当然,这是后话,在我看来,我还是很赞赏美国这一程序正义的。

要说辛普森明明杀了人却没有给判刑的原因,我觉得美国的侦查机关要负很大的责任,如果侦查机关会保护好现场并保护好证据,那在这起案件中,很可能就会有合法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有罪,但侦查机关不仅没有这么做,而且还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违反了美国的程序性规定,所以,即使检察机关掌握了很多的证据,但法官及陪审员却未必会采信,而案件的审理,正证明了这一说法,也许有人会说美国是在自己打自己嘴巴,但正是如此吗,在中国,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早就判刑了,早年的佘祥林案及近期的赵作海案就是活脱脱的铁证,虽然在这两起案件中,当事人都被证明了清白,但我经常想:如果这两起被害人都没有回来,那情况会怎么样呢?又比如被害人永远不回来了又该怎么办了。

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到底我国的刑事案件该怎样侦查,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到底要不要严格守法,杜绝刑讯逼供,这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话又说回来,再看了辛普森案件后,我不得不佩服美国在对待证据方面的中重视,本来这起案件检控机关掌握了四个铁证,但在后来的证据审查中都遭到了质疑,铁证变成了“疑证”,我不得不佩服那个叫李昌钰的专家,作为一个技术鉴定专家,他虽然是为被告人辛普森而作证,但他说过,他是让证据说话,是完全陈述事实而已,并不是因金钱而为辛普森辩护。

总之,我觉得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我们需要多看看这些案例,不管是为了学习也好,还是为了作比较也好,我们都应该认真对待这些案件,并从中获得一些有价值的东西!。

辛普森杀妻案件法律知识(3篇)

辛普森杀妻案件法律知识(3篇)

第1篇摘要:辛普森杀妻案件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要件、证据标准、辩护策略等方面对辛普森杀妻案件的法律知识进行探讨。

一、引言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好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家中被杀害。

辛普森被控犯有两项一级谋杀罪。

在历时一年的审判中,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释放。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要件、证据标准、辩护策略等方面对辛普森杀妻案件的法律知识进行探讨。

二、犯罪构成要件1. 主体:辛普森作为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客体: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高曼的生命权利。

3. 客观方面:辛普森实施了杀害尼科尔和罗纳德的行为。

4. 主观方面:辛普森具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美国刑法,一级谋杀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以残忍、卑鄙的手段杀害他人。

在本案中,辛普森被控一级谋杀罪,但由于以下原因,最终被判无罪:(1)缺乏直接证据:法庭上没有找到直接指向辛普森的犯罪证据,如指纹、DNA 等。

(2)证据链断裂:虽然警方在现场找到了血迹和辛普森的鞋子,但由于缺乏直接证据,无法证明血迹和鞋子与辛普森有直接关联。

三、证据标准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控方需要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

这一标准要求证据具有充分性、可靠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在本案中,由于以下原因,法庭认为控方未能证明辛普森有罪:1. 缺乏直接证据:如前所述,法庭上没有找到直接指向辛普森的犯罪证据。

2. 证据链断裂:虽然警方在现场找到了血迹和辛普森的鞋子,但由于缺乏直接证据,无法证明血迹和鞋子与辛普森有直接关联。

3. 鉴定意见存在争议:法庭上的一些鉴定意见存在争议,导致控方证据链出现断裂。

四、辩护策略1. 非法证据排除: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在审判过程中成功地将部分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从而削弱了控方的证据链。

辛普森杀妻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辛普森杀妻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辛普森杀妻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涉及到了刑事证据、鉴定程序、证人证言等多个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辛普森杀妻案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包括案件背景、审理过程、争议焦点以及法律启示等方面。

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尼·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的希尔顿酒店附近被杀害。

辛普森被控谋杀罪,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

二、审理过程1. 证据搜集与鉴定在辛普森被控谋杀后,警方搜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指纹、血迹、武器等。

其中,指纹鉴定成为关键证据之一。

然而,在法庭上,辩方律师对指纹鉴定提出了质疑,指出鉴定过程中存在错误和偏见。

2. 证人证言在庭审过程中,警方证人、目击者、邻居等均提供了证言。

然而,部分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甚至有证人承认在作证前受到了辩方律师的压力。

3. 辩方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包括质疑证据的有效性、攻击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强调辛普森的清白等。

其中,最有争议的策略之一是使用种族因素来为辛普森辩护。

三、争议焦点1. 证据的有效性在辛普森杀妻案中,指纹鉴定、血迹分析等证据成为了争议焦点。

辩方律师质疑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认为警方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存在错误和偏见。

2.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甚至有证人承认在作证前受到了辩方律师的压力。

这引发了关于证人证言可靠性的争议。

3. 辩方策略的合理性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包括使用种族因素来为辛普森辩护。

这引发了关于辩护策略合理性的争议。

四、法律启示1. 证据审查的重要性辛普森杀妻案表明,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审查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法官和陪审团应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公正的审判。

2.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存在风险。

因此,法官和陪审团在审查证人证言时应保持谨慎,避免因证人证言的矛盾和不可靠而影响案件审理。

法律经典案例辛普森(3篇)

法律经典案例辛普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的白人警察罗纳德·金在执行职务时被枪杀。

同年6月13日,洛杉矶郊区的黑人球星奥杰·辛普森因涉嫌谋杀罗纳德·金和罗纳德·金的女友妮可·布朗而被捕。

辛普森案件成为了美国乃至全球最具争议和影响力的法律案件之一。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辛普森案件在美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1994年6月17日,洛杉矶县大陪审团决定对辛普森提出谋杀罪指控。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团队运用了一系列策略,使得案件呈现出许多疑点。

2. 庭审阶段1995年1月24日,辛普森案件正式开庭审理。

在长达11个月的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团队提出了许多证据和观点,试图证明辛普森的清白。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点:(1)DNA证据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是DNA证据。

检方提供了大量DNA证据,证明辛普森的血液和指纹与现场留下的血迹和指纹相符。

然而,辩护律师团队通过质疑DNA证据的采集和检验过程,使得部分DNA证据存在争议。

(2)目击证人检方提供了多名目击证人,他们声称看到了辛普森在案发现场。

然而,辩护律师团队对这些证人的证词提出了质疑,甚至指责他们作伪证。

(3)警察取证辩护律师团队指责警察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例如非法搜查和侵犯隐私。

他们认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了证据的破坏和伪造。

3. 陪审团审判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开始审议。

经过13个小时的审议,陪审团于10月3日晚上9点宣布,辛普森在两项谋杀指控上均被判无罪。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辛普森案件在美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许多人认为,陪审团的判决体现了种族歧视和司法不公。

此案也引发了人们对美国司法制度的质疑。

2. 法律影响辛普森案件对美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案件使得美国公众对DNA 证据的准确性产生了质疑。

其次,案件暴露了美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种族歧视和司法不公问题。

辛普森案件法律分析(3篇)

辛普森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足球明星奥詹·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贝弗利山的一家酒店外遭到枪击,妮可·布朗·辛普森不幸身亡。

随后,洛杉矶警方逮捕了辛普森,并对其进行了指控。

然而,在1995年的审判中,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引发了美国乃至全球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辛普森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辛普森的刑事责任在辛普森案件中,最引人关注的争议焦点是其刑事责任。

检方指控辛普森犯有二级谋杀罪,但最终法庭判决其无罪。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这一争议焦点。

(1)证据不足:在审判过程中,检方未能提供足够的直接证据证明辛普森实施了犯罪行为。

虽然警方在辛普森的住处找到了血迹,但并未找到其与受害者妮可·布朗·辛普森的关联。

此外,法庭上的一些关键证人也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

(2)程序瑕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方在取证、调查等环节存在程序瑕疵,导致部分证据被法庭排除。

例如,警方在搜查辛普森住所时,未能出示搜查令,违反了程序规定。

(3)陪审团偏见:在审判过程中,部分陪审员对辛普森存在偏见,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有报道指出,部分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表示,他们从未相信辛普森是无辜的。

2. 辛普森的民事责任在刑事审判之外,妮可·布朗·辛普森的家人还对辛普森提起了民事诉讼。

以下是关于民事责任的争议焦点。

(1)证据优势:在民事审判中,妮可·布朗·辛普森的家人提供了更多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专家证人和受害者家属的证言等。

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辛普森的犯罪行为。

(2)过错责任:在民事案件中,过错责任原则占主导地位。

妮可·布朗·辛普森的家人在诉讼中强调,辛普森作为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案件法律分析1. 刑事诉讼程序辛普森案件反映了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些问题。

法律备忘录辛普森案件(3篇)

法律备忘录辛普森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演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的希尔顿酒店门口遭到枪击,妮可不幸身亡。

此案震惊了美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搜出枪支,辛普森因此被控谋杀罪。

二、案件争议1. 警方证据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团队对警方证据提出了质疑。

首先,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搜出的枪支上并未找到辛普森的指纹,而警方声称该枪支是用于谋杀妮可的凶器。

其次,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搜出的血迹并非妮可的血型,而妮可是A型血,血迹为O型血。

此外,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搜出的袜子并非辛普森的,且袜子上的血迹并非妮可的血型。

2. 辛普森种族问题案件审理期间,辛普森的律师团队不断强调辛普森的种族问题。

他们认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种族歧视,导致证据收集不充分。

此外,律师团队还指出,洛杉矶警察局在处理此案时存在偏见,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充满争议。

三、案件审理过程1. 预审阶段在预审阶段,法官驳回了辛普森的谋杀罪指控,但保留了其他罪名。

预审法官认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推翻案件。

2.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对警方证据进行了激烈质疑,并成功说服陪审团相信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瑕疵。

最终,陪审团在1995年10月3日宣布辛普森无罪。

四、案件影响1. 种族歧视问题辛普森案件引发了美国社会对种族歧视问题的关注。

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不断强调种族问题,使得案件成为种族歧视的象征。

2. 美国司法体系问题辛普森案件也暴露出美国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证据不足,但辛普森仍然被起诉。

此外,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受到种族歧视等因素的影响。

五、结论辛普森案件是一起备受争议的案件,其审理过程充满了争议。

虽然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但案件引发的种族歧视和司法体系问题仍然值得反思。

此案提醒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确保证据充分,避免种族歧视等因素对案件审理造成影响。

法律论证理论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论证理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论证理论是近年来在法学领域备受关注的研究领域。

它旨在揭示法律论证的规律和特点,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本文将以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为例,分析法律论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探讨法律论证理论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的贝尔艾尔被残忍杀害。

警方很快将嫌疑人锁定为辛普森,并在他的住所和车辆中发现了大量血迹。

然而,在随后的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运用法律论证理论,成功地为他辩护,最终使得辛普森被判无罪。

三、法律论证在案件审理中的应用1. 辩护律师的法律论证策略在辛普森案中,辩护律师采用了以下法律论证策略:(1)证据质疑。

辩护律师对警方提取的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证据可能被污染或篡改,从而影响了证据的效力。

(2)证人可信度质疑。

辩护律师对警方证人的可信度提出了质疑,认为他们可能受到警方压力或利益驱使,从而影响了证词的真实性。

(3)证明责任倒置。

辩护律师要求检方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而不是由辛普森证明自己的清白。

2. 检察官的法律论证策略在辛普森案中,检察官也运用了法律论证策略:(1)证据确凿。

检察官强调警方提取的证据确凿,包括血迹、指纹和DNA等。

(2)证人证言可信。

检察官强调证人证言可信,认为他们是在目睹了犯罪现场后提供的证词。

(3)证明责任在检方。

检察官坚持证明责任在检方,认为只有检方有责任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3. 法官的法律论证策略在辛普森案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运用了法律论证策略:(1)证据规则。

法官依据证据规则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2)证人证言。

法官对证人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证言是否真实、可靠。

(3)无罪推定原则。

法官依据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检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四、法律论证理论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1. 提高司法公正性。

世界复杂的法律案件(3篇)

世界复杂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案件往往错综复杂,涉及多方利益,考验着司法人员的智慧与勇气。

本文将介绍几个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复杂法律案件,探寻迷雾中的正义。

一、美国“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纳德·辛普森被控涉嫌杀害其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

此案引起了全球的关注,因为它不仅是一起凶杀案,更涉及种族、阶级、媒体等多重因素。

案件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利用了一系列法律手段,包括质疑证据的合法性、利用证人证言的矛盾等,最终在陪审团审判中成功地为辛普森辩护,使他免于死刑。

这起案件引发了关于种族歧视、司法公正和媒体影响的广泛讨论,成为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二、英国“奥姆拉尼案”2003年,英国女商人沙莉娜·奥姆拉尼被控涉嫌在一场车祸中故意杀害自己的女儿。

案件发生后,舆论纷纷猜测奥姆拉尼因与丈夫的婚姻问题而杀害女儿。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发现了一些关键证据,证明奥姆拉尼在车祸发生时并不在现场。

最终,法院判决奥姆拉尼无罪。

这起案件引发了关于家庭暴力、女性权益和司法公正的讨论,同时也揭示了英国法律在处理家庭案件时的复杂性。

三、澳大利亚“希尔案”2013年,澳大利亚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雷·希尔被控涉嫌性侵多名女性。

案件审理过程中,希尔坚称自己无辜,而受害者的证词存在矛盾。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希尔无罪。

这起案件引发了关于性侵案件证据标准、受害者心理和司法公正的广泛讨论。

四、韩国“赵南一案”2016年,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一审宣判,三星电子副会长李在镕因行贿等罪名被判有期徒刑5年。

此案涉及三星集团、韩国政府和企业界,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在镕在三星集团中的地位、行贿的目的和影响等因素。

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韩国企业界的腐败现象,也反映了韩国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律讲堂辛普森杀妻案件(3篇)

法律讲堂辛普森杀妻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谋杀案。

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电视名人奥伦·辛普森的妻子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在辛普森的豪宅前遭到枪击,妮可当场死亡,罗纳德重伤。

这起案件迅速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因为嫌疑人正是美国橄榄球运动的传奇人物奥伦·辛普森。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

在妮可的尸体旁,警方发现了一枚血迹斑斑的橄榄球手套。

此外,现场还留下了一串血脚印,脚印的足迹与辛普森家中找到的一双血迹斑斑的鞋底相吻合。

2. 辛普森被捕在案件发生后不久,辛普森被捕。

他在被捕时显得非常镇定,甚至向警察出示了自己的驾驶证和身份证。

然而,警方在辛普森的家中找到了血迹斑斑的橄榄球手套和血脚印,这使得辛普森的嫌疑越来越大。

3. 辛普森被判无罪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被判无罪。

这一结果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和质疑。

许多人认为,这是一场世纪审判,也是一场法律与舆论的较量。

三、案件争议1. DNA证据的争议在辛普森案中,DNA证据是关键的证据之一。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DNA证据的鉴定过程和结果受到了广泛的质疑。

一些专家认为,DNA证据的鉴定结果可能存在偏差。

2. 舆论的压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对辛普森的审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许多媒体和公众对辛普森进行了强烈的谴责,认为他应该为谋杀案负责。

然而,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受到舆论的影响,最终做出了无罪的判决。

3. 陪审团的争议在辛普森案中,陪审团的组成和决策过程也引发了争议。

一些专家认为,陪审团的成员可能存在偏见,这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案件启示1. DNA证据的重要性辛普森案使人们意识到DNA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重要性。

DNA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使得犯罪分子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2. 舆论与法律的关系辛普森案也让我们看到了舆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从辛普森杀妻案浅谈美国民主

从辛普森杀妻案浅谈美国民主

从“辛普森杀妻案”浅谈美国民主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

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这一桩被称为“世纪大审判”的案件在美国司法史乃至世界司法史上有着重大的意义。

辛普森面临的所有质控似乎都铿锵有力,可以很“简单”的让他锒铛入狱。

然而,他依旧在重重罪证前证明了自己的“清白”。

忍不住疑惑:为什么辛普森可以“逃脱罪名”重获自由呢?从中我们又可以挖掘出美式民主的什么特色呢?首先,让我们先来看看这场案件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三要素-----法官、律师、陪审团。

法官的全部作用就是维持审理秩序,在双方交锋时,维护“游戏规则”。

双方的证据是否可以呈堂,提出的证人是否可以出庭,律师向证人的提问是否恰当,在法庭上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什么,在一方犯规是的时候叫停等等,这些都是法官的责任。

律师运用他拥有的法律知识全力帮助自己的当事人摆脱罪责。

他们往往动用自己的力量,寻找对己方有力的证据,进行无罪辩护。

除此,妥善恰当的应运自我的法律知识体系,在法庭上竭力反驳对方证人,维护己方当事人最大利益。

陪审团是这中最重要的要素。

一个有普通美国成年人组成,经过严格筛选,并且经过双方辩护律师同意的陪审团将会在完全不受他人影响的前提下做出最后的判决。

由于美国的司法独立制度,这三者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完全不用顾忌政府的强大势力。

除了这三类人物设定外,美国的所有法律都在这场审判中起了重要作用,尤其是美国的《权利法案》。

辛普森之所以能够最终被无罪释放,可以说,他的“完美律师团”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如此超能的一个律师团体建立在了辛普森个人拥有的强大的经济基础之上。

因为,众所周知,由于律师的专业特殊性,是他们拥有超高的收入报酬,然后全心全意的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电大《证据学》案例分析辛普森案件辛普森被控双重谋杀案

电大《证据学》案例分析辛普森案件辛普森被控双重谋杀案

辛普森案件辛普森被控双重谋杀案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警方接到报案,随即赶到现场,在别墅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躺在安全门内台阶上的女性是房主尼科尔·布朗。

美国着名体育明星幸普森的前妻,她的喉管已被割断了。

人行道上躺着的男子是二十五岁的罗纳德·戈尔德曼,他身上有二十处刀伤,死前有搏斗的痕迹。

法医对尸体解剖后断定:他们是在12日晚上11时左右被人用利器杀害。

从谋杀现场分析,不像是谋财害命案,因尼科尔家财产没有丢失,尼科尔与辛普森所生的两个孩子当时在室内睡觉,未受到任何惊动,警方初步断定是一桩室内情杀案。

辛普森被列为头号嫌疑犯。

辛普森1947年4月9日生于美国旧金山波特里奥的康涅迪格大街的黑人居住区,曾是全美最着名的橄榄球运动员,现为全国广播公司体育节目评播员,是美国最受欢迎的人,1977年,辛普森与十八岁的尼克尔相识,1978年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1979年,辛普森与妻离婚,与尼科尔同居,1985年正式结婚,生有一儿一女,婚后二人关系紧张,经常吵架,辛普森因殴打尼科尔曾被洛杉矶地方法院以虐待妇女罪判处三十天监禁,缓期两年执行,罚金7000元,公益服务120小时,接受心理咨询六周,每周二次,1992年,二人离婚,但辛普森仍经常找尼科尔,意图重归于好,但尼科尔与戈尔德曼来往密切。

警方怀疑辛普森有杀人嫌疑。

追捕杀人犯94年6月12日1时左右,辛普森在家中等待送他去洛杉矶的司机,11时45分,乘飞机飞往芝加哥,到达芝加哥奥哈罗拉广场旅馆是6时15分,7时40分,警察通知他,前妻被杀,速回洛杉矶。

9时41分,辛普森乘机飞往洛杉矶。

辛普森离开旅馆后,警察搜了他住过的915房间,在毛巾、床单上发现了血迹和碎玻璃,洛山矶警察也搜了辛普森的别墅,发现了一只带血的手套。

这只手套与凶杀案发现场被发现的另一只手套正好相配。

辛普森抵达洛杉矶场后,被警察带回警署,被戴上手铐,在其律师魏茨曼的抗议下,手铐被除掉,在警署受审时,辛普森拒不承认谋杀一事。

辛普森杀妻案中的法律与道德

辛普森杀妻案中的法律与道德

从辛普森杀妻案中看种族主义对法律的影响及感想1994年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被指控谋杀他的前任妻子和前任妻子的情人。

但最终因为各种原因,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

辛普森杀妻案本来并不会很复杂,但由于警方失误导致大量有力证据的失效和辩方的强大辩护阵容,辛普森并未被判为杀人凶手,只是承担了一定的民事责任。

现如今已无法考证辛普森是否真的犯有杀人罪,也没有意义了。

但是这次案件中却有一个问题很值得我们去探讨。

在这次杀人案中,种族问题几乎贯穿了整个案件的始末,对本案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

不仅如此,公众对本案的看法也极大地受到了种族主义的影响,公众对本案的看法也因为种族的不同而产生了分歧。

首先,我们应当明白种族主义本身是一种极端的错误的意识形态,它甚至违反了部分国家的法律。

但是种族主义仍然留存于世,且影响着许许多多社会事件的发展,这一现象在一些多民族且各民族人口数量差不多的国家尤为明显。

在美国,白人对黑人有着强烈的歧视,而黑人也因此抱成一团,对抗这种歧视。

这种种族歧视对本案的进程有着重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案件调查和审理的过程中。

被告辛普森是一个从黑人贫民窟中成长起来的橄榄球运动员,但是他热衷于投身白人上层社交圈,他的妻子也是白人。

虽然当时社会制度已经十分完善,但在美国社会中种族主义的影响仍然深远。

辛普森虽然是社会名流,但他也是一个黑人,他被牵扯进白人妻子被杀的案件也因为种族的不同而被扩大了影响力,在美国引起了重大的反响。

在本案初期搜查阶段,警方获得了很多直接指向辛普森的证据,可以算是“血证如山”。

但事实上其中有一部分被判为无效,其原因有两个。

其一,本案的一名刑警福尔曼是一名种族主义者,在法庭上他否认自己曾有辱骂黑人的行为,并因此受到辩方律师强力的攻讦。

而在案件审理到瓶颈时,又因为一盘记录了福尔曼过去辱骂黑人的行为的录音带的出现,只是福尔曼的撒谎行为被证实,本人诚信度受到怀疑,从而导致他的证词可信度降低。

在本案中福尔曼是关键人物,他发现了大量直接指向辛普森的证据,使得检方有胆量挑战辛普森的强大辩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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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现我国司法程序公正的相关建议——由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引发的思考摘要司法公正是司法过程中追求的最终目标, 更是司法的灵魂。

而程序公正能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本文试从辛普森案件中分析美国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 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程序上的不公正现象, 并试图探索一些积极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司法程序; 公正; 对策案情简介案发前,辛普森是美国家喻户晓的体育明星,虽然出身贫寒,但依靠个人艰苦奋斗,挤身美国上层社会,因此辛普森是美国黑人崇拜的偶像。

辛普森与他的白人妻子妮可多年不合,并且有多次体罚虐待其妻的记录,后两人离婚。

1994年6 月12日,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及其男友在洛杉矶寓所内被人谋杀。

警方调查之后认定最大的杀人嫌疑犯是辛普森。

在随后对辛普森住所的搜查中,警方发现了粘有血迹的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

法医后来的检验也证实,在出事现场发现了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

6月17日,洛杉矾警方决定正式逮捕辛普森。

1995年1月,案件开庭审理,陪审团成员由9 名黑人、2 名白人和1 名西班牙裔组成。

此案波澜迭起,高潮不断。

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

这双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

此外,警方另一项主要证据之一带血的手套在主控官要求辛普森当庭穿戴时,因手套太小,辛普森根本无法戴上,陪审团哗然。

根据“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一证据规则,尽管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证据(袜子)是非法的,所有证据可信度都大打折扣,最终,陪审团在经过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辛普森无罪的判决。

但是,在随后的民事审判中,经过4 个月的审理,陪审团于2 月5 日作出裁决,辛普森对其前妻妮可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 万美元。

5 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

这一回,陪审团中有9 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

一、辛普森杀妻案彰显了西方民众对程序公正的法律信仰尽管辛普森被判无罪让很多人觉得难以接受,但奇怪的是, 当时有90%美国人认为, 此案受到了公正的审判, 让我们很难理解。

但这就是美国的法律特征, 根据“疑罪从无”的法理精神, 他们宁可放过一千, 不能错判一个。

辛普森杀妻案使得我们深刻地感受到美国社会公众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与我们很不相同, 他们更注重是的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 他们更认同遵守在一个公正的法律体系中所做出地裁决。

即使结果让人感到不公平, 但是美国人接受了辛普森案裁决的结果。

这说明只要司法程序没问题, 他们就要维护这个不完美但却行之有效的司法体系。

许多年的法治积累, 已经使得法治观念深入美国人的骨髓, 美国人懂得, 在这个案子上, 司法体系没有产生公正, 但维护这个体系的法治原则, 是保证这个体系会在大多数情况下产生公正的唯一途径。

哪怕有一个个案, 司法程序以“良心”代替了公正, 这个系统就不可能再继续有效的运转。

法治是绝对的, 不是相对的。

可以看到, 在法治社会中, 要想更有效的实施法律, 使社会公众自觉守法, 程序公正是至关重要的。

美国辛普森案对我国司法程序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在司法程序方面的经验来改革我们目前的司法程序以求得更加公正的法治社会的建立。

二、我国司法程序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 立法方面存在缺陷首先, 立法的指导思想过分强调程序的手段作用, 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 条开宗明义规定: “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惩罚犯罪, 保护……制定本法”, 丝毫没有肯定诉讼法实现程序公正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如此,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也在大致体现了同样的宗旨。

其次, 法律规范中, 体现着重实体, 轻程序的理念。

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 条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

”这就意味着, 如果原判决虽然违反某些法定程序, 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实体公正) , 上诉人所得到的结果极有可能是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只有当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并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判决时, 法院才撤销原判决, 发回重审。

受关注的是实体判决的正确与否, 似乎程序违法问题不大。

迄今为止, 我国程序法中尚无违反诉讼程序规范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实体法律规范几乎都有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而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客观上造成的印象是实体法是硬的, 程序法是软的, 遵守与不遵守没什么两样, 这就大大降低了程序法的价值。

此外, 我国大量部门中还缺乏操作性程序要件的规定, 不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

(二) 司法实践中轻视司法程序司法实践中, 重实体轻程序现象非常严重。

在不少地方的不少法院, 许多程序制度并未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执行, 如先定后审、强迫调解、自调自记、一人查证、放弃管辖权、超期立案、超期送达、随意延长审限、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等, 不一而足。

以上轻视程序的行为却并未受到应有的惩处, 甚至未得到制止。

守法上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也令人担忧。

在社会公众甚至包括个别司法人员看来, 所谓遵守法律就是指遵守实体法, 程序法律意识极度淡薄, 违反程序法不认为是违法, 对程序公正尚未有足够的重视。

(三) 非案件审判人员的干扰根据法律的精神, 案件的处理必须是直接审理案件的法院作出处理意见, 即所谓的直接审理原则。

然而, 实践中, 存在着案件层层报批, 审者不判, 判者不审的现象。

法官审案, 庭长审批, 然后呈主管副院长审批, 这样处理的后果是, 如果庭长、院长要不同意主审法官的意见, 主审法官就要按庭长、院长的意思判决; 当然, 在检察院、公安局同样存在这种现象。

这种体制如果不改革, 就谈不上什么程序公正, 就会形成当事人要打官司, 就得找后门, 拉关系, 有损司法公正。

近年来, 在法院实现的审判长考核制度, 审判长有权直接制发判决书, 有助于改变这种现象。

此外, 还有权力机关对具体个案监督、行政干预和党委审批案件问题, 都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程序公正, 有必要引起各界重视。

(四) 对程序违法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 影响司法程序的权威性当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发生冲突的时候, 要求人们做出两难.选择时, 在官本位的中国, 往往选择效率, 牺牲程序公正。

面对程序违法, 在很多时候缺乏强有力的处理措施。

三、实现我国司法程序公正的对策建议(一) 加强立法, 保证程序公正在立法方面重视程序法的作用, 确立程序的公正是最大的公正, 要确立这样一种观念, 即所谓的法律事实, 就是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设定的规则推定出的事实。

这一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一致, 也可能与客观事实不尽一致, 但根据程序推定的事实是最大程度的客观事实, 应当以法律推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不再片面地追求所谓的客观事实。

有时侯, 客观事实发生后, 由于种种因素影响, 无法再现当时的情形, 只能靠相关证据推出尽可能接近的事实, 或者根本推不出所谓的客观事实。

根据程序规则, 规定穷尽程序, 推出的事实为定案的事实。

违反程序规则, 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完善制度,保护司法机关合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力,实现判断的公正和准确,只能通过从制度上真正明确其独立性才能确保。

因此,不论是继续沿袭现行的中央领导与地方领导相结合以地方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还是实行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都必须实行由中央政府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予以单位立项、单独调整,并制定相应法律制度,保证司法机关在人事安排、办案经费、物质装备、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相对独立性,以摆脱司法机关对地方和行政的依赖关系(三)确认程序公正原则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应当格外重视程序原则并从思想上确立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

为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司法机关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违法不算违法等错误观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在我国宪法中增加一条关于程序公正的修正案,在这一修正案中明确规定:“未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

以根本法的格式对程序公正作出规定,将从很大程序上改变目前司法机关轻视程序的状况;第二,与宪法精神相结合,在错案责任追案制中明确规定,程序违法也是错案的范畴;第三,为防止某些司法机关随意改变程序和增减程序刁难当事人,应明确规定,当事有权向司法机关了解涉及自己案件的办案程序,办案人员有义务回答办案的步骤、程序和时限,当事人认为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有权向特定机关申诉,特定机关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四)完善监督机制从法院自身来讲,当前要把着力点放在强化、完善内部监督上,增强办案人员公正执法的责任意识,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理顺监督关系,坚持对案件监督和对执法人员行为监督相结合,在纠正错案的同时要追究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使监督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要提高监督水平,改善监督方式,强化运用程序法的监督,及时纠正程序违法现象;对实体方面的监督,要着重解决适用法律错误及明显判决不公问题。

同时,检察院作为法定法律监督机关,也要依法加强对法院的监督。

从法院外部来讲,耍在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及新闻部门的舆论监督的同时,大力推进和深化审判公开,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为公正执法打下基础。

各级法院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执法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司法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评议。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依法加强司法监督工作,要抓住影响较大的重点个案实施监督,维护法律尊严;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实施监督,为人民说话;抓住执法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实施监督,重塑干警形象。

人大监督的目的,归根到底还是为了促使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其职能,提高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四、总结由此可见, 在我国提出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这不仅要求做到有法可依, 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还要求要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程序, 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不恣意扩大职权范围, 充分体现程序公正的价值。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形成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1] 吴延溢. 司法公正的不平衡规律[ A] . 江苏: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学术大会论文集(上) 2007.[2] 贾传建, 屈庆东. 和谐社会视野下司法公正之诉求[ A ] . 北京: 中国科协年会第三分会场论文集, 2006.[3] 吴汉东.法学通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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