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丰公(岔)行罚决字〔2021〕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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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丰公(岔)行罚决字
〔2021〕159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唐丰公(岔)行罚决字〔2021〕159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3419021200160
【处罚日期】2021.10.22
【处罚机关】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岔河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丰南区
【处罚对象】苏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11 17:24:29
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丰公(岔)行罚决字〔2021〕1594号
被处罚人苏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丰南区岔河镇王各庄xx现住址:丰南区岔河镇王各庄xx。
违法前科:2014年04月11日,因2013年6月3日陡河发电厂发电机静子线棒被盗案,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1年5月初,在丰南区岔河镇xxx村老派出所西侧苏xx租用的大院内,苏xx在没有环评手续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拆解废旧装载机的液压油箱,拆解液压油箱过程中,随意将液压油箱内的废旧液压油洒落在无任何防渗防漏功能的土地的地面上,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苏xx的陈述及申辩、出警录像、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苏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送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丰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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