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安全标识放置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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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地铁运营安全,提高乘客安全意识,预防地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铁运营范围内的所有安全标识的设置、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地铁安全标识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明确直观;
(二)重点突出,易于识别;
(三)方便乘客,便于管理;
(四)与地铁运营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安全标识
的规范设置、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安全标识的种类和内容
第五条地铁安全标识分为以下几类:
(一)禁止类标识:用于提示乘客禁止进行某些行为;
(二)警示类标识:用于提醒乘客注意潜在危险;
(三)指示类标识:用于指引乘客正确行动;
(四)提示类标识:用于提示乘客注意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禁止类标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禁止吸烟、禁止饮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禁止擅自操作紧急装置、禁止翻越栏杆等;
(三)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乱扔垃圾、禁止随意触摸设备等。

第七条警示类标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紧急停车按钮、紧急疏散通道、紧急电话等;
(二)地面线路、地下通道、隧道等危险区域;
(三)设备维护、施工区域等。

第八条指示类标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入口、站台、车厢等位置指示;
(二)导向标识,如上行、下行、换乘等;
(三)设施设备使用指引,如自动售票机、自动扶梯等。

第九条提示类标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运营时间、票价信息、乘车规则等;
(二)乘车注意事项,如行李携带、宠物携带等;
(三)其他与乘客出行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安全标识的设置
第十条地铁安全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识位置应当醒目,便于乘客观察;
(二)标识高度应当适宜,便于乘客阅读;
(三)标识颜色应当鲜明,易于识别;
(四)标识材质应当耐用,易于维护。

第十一条地铁安全标识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出入口、站台、车厢等关键位置应当设置禁止类和警示类标识;
(二)设备设施附近应当设置指示类和警示类标识;
(三)运营时间、票价信息等提示类标识应当设置在显眼位置;
(四)特殊区域和设施,如电梯、自动扶梯、消防设施等,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标识。

第十二条地铁安全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禁止类标识:字体为黑色,背景为红色;
(二)警示类标识:字体为白色,背景为黄色;
(三)指示类标识:字体为黑色,背景为蓝色;
(四)提示类标识:字体为黑色,背景为绿色。

第四章安全标识的管理
第十三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标识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标识的设置、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安全标识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二)负责安全标识的采购、安装和维护;
(三)定期检查安全标识的使用情况,确保标识完好;
(四)对安全标识进行更新、补充和完善。

第十五条安全标识的设置、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识设置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标识内容应当准确、清晰;
(三)标识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更换损坏的标识;
(四)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五章安全标识的使用
第十六条乘客在使用地铁时,应当遵守安全标识的指示,不得违反禁止类标识的
规定。

第十七条乘客在遇到安全标识不清、损坏或者缺失的情况时,可以向地铁运营单
位反映,由运营单位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使用和维护安全标识的,由地铁运营单
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地铁运营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仅为示例,实际规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铁运营实际情况制定。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地铁运营安全,提高乘客安全意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地铁运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地铁线路、车站、车辆段、控制中心等运营场所的
安全标识放置。

第三条地铁安全标识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性:标识内容应清晰易懂,易于识别。

(二)必要性:标识设置应与安全风险相对应,避免过度设置。

(三)规范性:标识样式、颜色、字体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维护性:标识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标识完好、有效。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地铁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章标识分类
第五条地铁安全标识分为以下几类:
(一)禁止类标识:用于提示乘客禁止或限制某些行为。

(二)指示类标识:用于指引乘客正确使用设施或前往目的地。

(三)警示类标识:用于提醒乘客注意安全,防范潜在危险。

(四)提示类标识:用于提供相关信息或注意事项。

第三章标识设置要求
第六条禁止类标识:
(一)设置位置:应在禁止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如出入口、通道、设备房等。

(二)标识内容:应明确禁止事项,如“禁止通行”、“禁止吸烟”等。

(三)标识样式:采用红色底色,白色图案。

第七条指示类标识:
(一)设置位置:应在需要指引乘客的地方设置,如导向牌、电梯、自动扶梯等。

(二)标识内容:应明确指示方向或设施,如“上行”、“下行”、“卫生间”等。

(三)标识样式:采用蓝色底色,白色图案。

第八条警示类标识:
(一)设置位置:应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如高差、轨道、设备区等。

(二)标识内容:应明确警示内容,如“当心夹人”、“注意安全”等。

(三)标识样式:采用黄色底色,黑色图案。

第九条提示类标识:
(一)设置位置:应在需要提供信息的地方设置,如车站公告栏、显示屏等。

(二)标识内容:应提供相关信息或注意事项,如“运营时间”、“票价信息”等。

(三)标识样式:采用绿色底色,黑色图案。

第四章标识维护与更新
第十条地铁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维护安全标识,确保标识完好、有效。

(一)检查内容:标识是否损坏、褪色、脱落;标识内容是否准确;标识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维护措施:对损坏、褪色、脱落的标识进行更换;对不准确的内容进行更新;对不符合规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地铁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更新安全标识,确保标识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一)更新内容:根据安全风险变化、设施更新、政策调整等因素,对标识内容进行更新。

(二)更新方式:采用更换、粘贴、涂改等方式进行更新。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地铁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内容:标识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标识维护与更新情况;乘客安全意识等。

(二)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地铁运营管理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警告;
(三)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市地铁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附录:地铁安全标识样式及内容
一、禁止类标识
1. 禁止通行
2. 禁止吸烟
3.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二、指示类标识
1. 上行
2. 下行
3. 卫生间
4. 自动扶梯
5. 电梯
三、警示类标识
1. 当心夹人
2. 注意安全
3. 高差
4. 轨道
5. 设备区
四、提示类标识
1. 运营时间
2. 票价信息
3. 紧急电话
4. 车站服务
5. 客运服务
结束语
本规定旨在加强地铁安全标识管理,提高乘客安全意识,保障地铁运营安全。

地铁运营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定,确保地铁安全标识设置规范、维护及时、更新到位,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

第3篇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铁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已成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地铁运营的安全、有序,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地铁安全标识的合理放置显得尤为重要。

本规定旨在规范地铁安全标识的设置、管理和使用,提高地铁安全防范水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安全标识管理,保障地铁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地铁运营单位。

第三条地铁安全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安全;
(二)科学合理,易于识别;
(三)统一规范,易于维护;
(四)注重实效,持续改进。

第二章安全标识分类
第四条地铁安全标识分为以下几类:
(一)警示标识:用于提示乘客注意安全,如“禁止通行”、“当心夹人”、“紧急出口”等;
(二)指示标识:用于指引乘客方向,如“上行”、“下行”、“出入口”、“售票处”等;
(三)禁止标识:用于禁止特定行为,如“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四)提示标识:用于提醒乘客注意事项,如“请勿拥挤”、“请排队候车”等;
(五)服务标识:用于提供服务信息,如“客服中心”、“卫生间”等;
(六)其他标识: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标识。

第三章安全标识设置要求
第五条安全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位置:安全标识应当设置在乘客易于看到、易于理解的位置,如出入口、通道、站台、车厢等;
(二)标识尺寸:标识尺寸应当根据设置位置和标识内容进行调整,确保乘客能够清晰识别;
(三)标识颜色:标识颜色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易于区分;
(四)标识字体:标识字体应当清晰、易于阅读;
(五)标识材质:标识材质应当耐用、耐腐蚀、易于清洁。

第六条安全标识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合理布局;
(二)简洁明了,避免冗余;
(三)易于识别,避免误导;
(四)美观大方,与地铁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安全标识的设置应当与地铁设施、设备相匹配,如电梯、自动扶梯、站台门、紧急停车装置等。

第四章安全标识管理
第八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识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标识的设置、使用、维护和更新等环节的责任。

第九条安全标识的设置、使用和维护应当由地铁运营单位负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安全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识内容准确、完整;
(二)标识设置位置合理、明显;
(三)标识材质、颜色、字体符合国家标准;
(四)标识更新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标识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标识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覆盖、涂改安全标识。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铁运营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予
以处理:
(一)擅自移动、损毁、覆盖、涂改安全标识的;
(二)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识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使用、维护安全标识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地铁运营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地铁运营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标识管
理实施细则。

结语
地铁安全标识的合理放置是确保地铁运营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地铁安全标识管理,提高地铁安全防范水平,为广大乘客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

希望地铁运营单位、乘客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地铁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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