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循环理论检验中国创投产业的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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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循环理论检验中国创投产业的成熟度
指导教授:周其仁博士
学生:陈友忠,#2002004
课程:制度限制与中国商务,北大国际MBA
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摘要
在西方较成熟的创投环境,可观察到三个循环的现象–新创企业的小循环、创投基金的中循环及创投产业的大循环,小中大的三个循环,自成独立的循环体系,但也环环相扣,在良性的循环中,累积动能,向前滚动;但观察中国的创投产业,则尚未发现有类似的良性循环,此与中国的创投产业尚未成熟的现象相吻合,究其原因,一方面中国才仅有几年的产业历史,尚须时间完成最基本的第一个循环,然而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某些制度性的制约。

I. 新创企业的小循环
•小循环是指一个新创企业,从创办到公开上市的一个融资过程。

在业务的不同成长阶段,接受不同种类投资人的资金(也带入不同性质的加值服务),如创业者本身的资金、孵化器、天使投资人、二至三轮的风险资金、投资银行等,并在IPO之后,接受股民大众的投资。

•IPO是一个企业的里程碑,但不是终点(a Milestone, not Tombstone).
IPO之后的更长期经营,海阔天空,对创业者及创投业者而言,IPO
并不必代表必然退出该企业之经营或投资。

•在一个循环之后,创业者累积了资金及创业经验,再次创业,而成为多次创业者(Serial Entrepreneur),或同时成为天使或VC投资人,帮助他人创业,推动良性循环。

•中国的新创企业及创业者走过一个小循环的,还为数不多。

新创企业的小循环,尚待滚动。

II. 创投基金的中循环
•中循环是指一个创投基金,从募集资金到最后获取财务回报返还投资人的过程。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之后,积极寻找项目投资,带入加值服务,管理已投资项目,透过项目的IPO或被并购而退出,综合所有投资项目的得与失,希能为基金投资人争取最大的财务回报。

•美国流行的有限合伙人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有其效期,一般为七到十年。

效期到期时,必须退出所有已投资项目,并将本金及获利返还投资人,关闭该基金。

•若一个基金有好的财务回报,原投资人大都愿意加码,由同一个创投团队筹募的下一个新基金,新的投资人也愿意跟进,形成良性循环,越作越大。

•因历史较短,中国的创投基金还极少走过一整个循环。

另外,在中国
的外资基金,是“两头在外”,项目的投资及管理在国内,而募资及退出在国外,创投基金的良性循环,要跨越国境,更为挑战。

III. 创投产业的大循环
•大循环是指一个国家的创投活动,扮演核心推动者的角色,串连起产业发展环境的各个环节:公司股权的拥有者(创业者,VC基金及其他投资人/机构),透过资本市场而获利,转而为投资人,透过创投或各种基金,再度参与到新创企业的增值活动中,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尤其是高科技产业,新创项目若没有创投资金的支持,很难启动。

在创投产业较发达的国家/地区,一块钱的创投资金,可带动大约七块到十块钱的各方面资金,投资到经济体系中。

(台湾经验:根据台湾创投公会,自1984至2000年,台灣的創投公司共计投資了美金26億元資金給岛內的科技產業,帶動資本形成至少有美金260億元的規模)•中国的创投产业尚未形成一股核心力量,大循环的链条在“资本市场”
处断裂。

再加上前述“两头在外” 的外资困境,中国创投产业的大循环,尚非短期内可以启动。

IV. 中国创投产业的制度约束
1.以任一检验标准来看,中国的创投产业都还不够成熟
a) 是否已有部分成功的创业者,开始扮演资金提供者的角色?
b) 是否已有部分创投基金,开始第二轮基金的运作?
c) 创投活动,是否扮演高科技产业良性循环,核心推动者的角色?2.中国的创投产业还远远不到成熟的阶段,究其原因,发展历史较
短是可以理解的,而下叙则为中国独特的现象:
a) 缺乏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架构,包刮:创投法规及有限合伙人
(GP-LP), 优先股,股票期权, ….等的机制。

在现有法律架构
下,依注册资本实收制,《公司法》要求风险投资公司注册成立
时,注册资本必须足额到位,这一规定不符合风险投资的特殊性。

b) 资本项下的外汇尚未实现自由兑换,外资创投业者仅能从事境外
的投资。

c) 面临着股东要求利润回报的压力,只能去搞那些短平快的业务,
以求资本的短期回报。

而且项目难找,风险投资公司却不敢停止
赚钱,在风险投资之外,还从事不少无风险可言的业务,如“打新
股”、“炒旧股”,在股市上参与做庄、做咨询。

d) 国内有许多官办官营的风险投资机构,通常按国企模式运作,国
有企业当然不能拿着国家的财产随便冒险, 此与风险投资的本质
不符。

e) 公司治理方面的普谝问题:公司的管理层/创始人对董事会的尊重
程度,企业经营的透明度,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区隔,CEO的更
换, … 。

f) VC 产业起步较晚,缺乏对创投活动的正确理解与期望、从事VC
的专业人才… 。

3.打通中国创投的任督二脉,须要制度的变革
a) 外资创投的角色。

因为外汇管制、公司法及国内资本市场等制度性的制约,较为规范、专业及有全球化运作经验的外资创投业者,由于“两头在外”,所投资项目的资本运作全在境外,未能全面贡献于中国创投产业的量性循环。

b) 资本市场的角色。

创投资金没有出,就不可能进,没有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就没有风险投资。

中国证券市场的本质在为国企改造,不能满足风险资本退出的需要。

断裂的“资本市场”链条,须要连接起来,中国须要一
个回归本质的资本市场,为优质的新创企业,提供上市融资平台,也为创投资金提供出口,使盘活盘大的资金,再转而投入新一批的新创企业中,形成良性循环。

(完,york_chen@, Dec. 2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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