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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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再认识
十五届四中全会是一次深入贯彻十五大精神的重要会议。

全会集中讨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

《决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阐明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指导方针,提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十五大精神,保持了中央关于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一系列方针政策的连续性。

特别是《决定》反复强调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强调了必须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这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要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必须搞清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否则就容易产生一些误解,例如,有人常常把改变实现方式看作是改变所有制关系,或者把国有企业民营化等同于私有化,甚至担心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会威胁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会削弱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等等。

其实这些都是误解。

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容易产生误解,怎样才能消除这些误解呢?我觉得,需要从企业形态说起。

企业形态是国际上用得比较广泛的概念。

任何一个国家,为了研究分析企业、组织管理企业,都需要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企业进行形态分类。

在我们研究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的时候,我以为,至少要涉及三个方面企业形态的划分,一是企业的经济形态;二是企业的经营形态;三是企业的法律形态。

第一,关于企业的经济形态。

这是按出资主体来划分的,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制形式。

第二,关于企业的经营形态。

这是按经营主体来划分的,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经营方式。

第三,关于企业的法律形态。

这是按法人主体来划分的,实际上就是393对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再认识
我们通常所说的法人类别。

上述三种企业形态,是从三个不同的侧面对企业进行的类别划分。

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研究不同问题的时候,可以使用不同的企业形态分类,一般不能混淆。

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一 国有企业民营化,主要是经营形态方面的问题,
是国有经济实现方式的改变,不等于私有化
在我们把前述的三种企业形态区分开以后,就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国有企业民营化和私有化,一个是属于经营形态方面的问题,另一个是属于经济形态方面的问题,两者并不是一回事情。

对“国有国营”的企业来说,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不分的,但所有权是属于经济形态范畴的问题,而经营权则是属于经营形态范畴的问题,两者是有区别的;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经营权如何运用,又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做法,可以是授权的,可以是委托的,也可以是承包的或者是租赁的,但无论采取怎样的形式,都是属于经营形态范畴的问题,它并不一定要改变所有制关系,与经济形态更是不能混为一谈。

从国际经验看,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以伴随着所有权的改变,但多数情况下和所有制的变化是无关的。

70年代初期的石油危机,影响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当时各国政府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减少财政赤字,纷纷实施了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措施。

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原有国有企业的基础差异也比较大,在民营化的过程中各国的做法不同,侧重解决的问题也不同,所以,对什么是民营化,在国际上也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理解。

进入8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为了总结和交流民营化的经验,举行了多次国际会议,从学术的角度,对民营化的含义进行了讨论。

在1985年的一次会议上,有的国家的代表,如德国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的全部或者一部财产卖给私人,即所有权转移,才是民营化;而法国的学者则认为,企业目标和机制的转换,即国有企业像私有企业那样,追求盈利,转变为以营利为目的,就是民营化。

与会者多数认为,法国学者的贡献就在于,他493管理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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