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册中所刊登内容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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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册中所刊登内容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经济领域,很多企业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都会印制宣传册。
但是,在很多行业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经常抄袭其它企业宣传册上的内容,一般来说,被抄袭的对象往往都是本领域相关技术的原创企业或者龙头企业。
抄袭其它企业的宣传册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其保护的对象“作品”是这样定义:“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
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
宣传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文字、产品相片、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这些当然都属于作品的范畴,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虽然如此,但是这种侵权诉讼很难打,主要是权利人很难证明(1)自己宣传册上的内容是原创、(2)自己宣传册上的印制时间早于对方。
而内容原创和印制时间特别不好证明。
在建筑工程领域的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中,有一家叫做“北京睿达华通化工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该企业标榜自己是国内空心楼盖市场中的领军企业,但是其网站和宣传册上的许多技术内容(包括大量的文字说明、表格和图形)都抄袭自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宣传册,甚至京宁公司的印刷错误都被抄袭。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京宁公司起诉睿达华通公司侵犯著作权。
京宁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除了双方宣传册外,还提供(1)印制合同、发票和胶片,来证明该宣传册印刷时间是2007年8 月 5 日;(2)睿达华通宣传册中对自己2007年1月至2008年9 月发展历程的描述,证明该宣传册印刷时间不会早于2008年9 月;(3)源自京宁公司得到授权的一些发明专利文件附图,这些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 6 月15日至7 月 2 日,用发明专利来证明相关图形的原创性。
在法院的主持下,京宁公司同意调解。
最后,睿达华通公司向京宁公司赔礼道歉,睿达
华通公司同时承诺不再向外散发与京宁公司具有相同内容的宣传册。
(详见2010 一中民初字第8714 号民事调解书)
北京帀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一中民初字第8714号原吿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公爷坟村28号.
法定代理人阮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炭,男,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土建工程承包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号富润家园1楼1门2107号.
被告北京睿达华通化工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太福庄村村委会西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美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必全,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男,北京睿达华通化匸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东髙地南大红门路1号内29 栋414号。
原告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方京宁公司)诉被告北京睿达华通化工材料技术有限贵任公司(简称睿达华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东方京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炎;被告睿达华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必全、张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京宁公司诉称,我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空心板相关技术研究.2006年10月我公司委枉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进行LPM空心楼盖综合性能研究,公司员工徐歩为此申请获得了相关技术的发明专利.2007隹8月5 日,我公司在《LPM 轻质材料填充空心楼盖结构技术》宣传册中登出清华大学和徐疑的部分研究成果。
2008生起睿达华通公司在对外发放的名为《现浇空心楼盖结构技术现浇空心楼盖填充体》的宣传册中抄袭我公司上述宣传册上“LPM空心楼盖结构特点”、“LPM空心楼盖施工技术措施加和“LPM 空心楼盖工程的部分经济性指标”中的相关内容,同时睿达华通公司还在网上进行同样的宣传。
睿达华通公司行为构成对我公司宣传册著作权的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睿达华通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賠礼道粼:停止使用帶有侵权内容的宣传册,并賠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睿达华通公司辩称,原告指控我公司侵犯其紅PM 轻质材料填充空心楼盖结构技术》宣传册著作权,我公司不予认可,其一,原告指控我使用的《LPM轻质材料填充空心楼盖结构技术》宣传册内容中含有并非系原告的内容,原告无权主张我公司侵权;其二,我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指控我公司使用的内容系该领域多家公司普遍使用的内容,且也是国家行业标准内容,不应作为原告的著作权内容加以保护。
其三,我公司宣传册中被控内容乜与原告紅PM轻质材料填充空心楼盖结构技术》宣传册内容不同,故不构成侵权, 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院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籬,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2
一、北京睿达华通化工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LPM轻质材料填充空心楼盖结构技术》宣传册诉争的相关内容。
二、北京睿达华通化工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口头赔礼道歉。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拒一百元(已交纳);由北京睿达华通化工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百七十五元(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二O — O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任进邢军汪妍瑜
3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锲
书记员郭小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