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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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司法考试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2.03.29
【实施日期】2002.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维护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五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由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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