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发展对植物保护技术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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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发展对植物保护技术的需求
作者:唐兆君
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08期
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如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保障食物安全和食品安全,保护和高效利用资源,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新的国家需求要求农业科技尽快实现战略转变,调整发展方向和重点,研究和提供保障我国农产品有效供给与食物安全的技术,提升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质量标准与过程控制技术,有害生物预防与无害化控制技术,提高资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技术。

过去20年中国经济的模型基本上是资本驱动型、资源消耗型、环境污染型、生态破坏型,难以为继。

今后20年中国经济模式必须从资本驱动型向技术、知识驱动型转变;从传统工业化向新型工业化转型;从资源消耗型向节约资源型转型;从环境污染型、生态破坏型向环境友好型、生态保护型转型。

这是大势所趋,诚如世界银行建议的,“中国必须放弃资源密集型的发展方式,迅速转向以服务和知识为基础的发展方式”。

这决定了中国的植物保护技术必须首先转型和升级换代,才能肩负起促进产业技术换代、产业升级、农业经济转型、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等多重的历史使命。

法律法规不健全,必要的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生产与管理者观念落后陈旧,部门条块分割、缺乏统一的管理协调制度,管理运行机制效率低下,技术政策严重脱离中国实际,投资政策长期不到位,产业政策短视,缺乏以人为本的长期稳定的科技创新环境早在1975年邱式邦院士就指出:综合防治就是要突出预防为主的原则。

强调在做好预测预报的基础上合理施用农药,减少施药次数、浓度和范围,以保护农田中大量消灭害虫的天敌;通过农业技术措施控制害虫的发生数量,以减轻或防止它们的危害;创造不利于病虫孽生和繁殖的条件,使病虫找不到“温床”和“土壤”;培育和使用抵抗病虫害能力强的种子苗木。

同时为防止病虫的传入和蔓延,直接杀灭病虫的措施也还是必要的,但它只是综合防治中的一个环节。

即使在采用直接杀灭病虫的措施时,也充分考虑不要影响那些预防性的因素,以免削弱它们抑制病虫的作用。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主要是制度和立法不健全,大多数基层植保部门经费紧张,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生存问题上,测报工作少人问津;加之我们的许多领导者、管理者和生产者知识贫乏、观念陈旧、短期目标、急功近利,往往把防治病虫害当作临时性措施,忽视病虫监测预警预防,只靠采用应急的办法“救火”,导致生产实践中普遍存在重治轻防的倾向,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一些地方的生产和管理中难以体现,结果事倍功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由于认识的片面性和工作中指导思想上对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体系摔包袱,使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植物保护技术推广制度和作法遭到严重破坏,网破线断人散的现象随处可见,必要的组织制度、机构不健全,难以形成为农业生产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国家植物保护技术服务与推广的支撑体系。

在宏观管理体制和格局上,国家
的植物保护职能分属农业部、林业局、环保局、质检局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等,政出多头、条块分割、彼此封闭、推委扯皮、官僚主义,缺乏统一的管理协调制度,总体的管理运行效率低下。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迄今我国尚没有一部植物保护法来规范相关的植物保护行政、技术、管理和生产活动。

已有的动植物检疫法和农林产品、种苗引进管理条例,也没有得到严格、认真执行,近年来危险性外来生物入侵事件频频发生与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和农业管理部门没有依法行政有直接的关系。

国际上对农业有害生物的管理己经纳入国家防灾减灾计划和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体系,发达国家近年来甚至将其纳入国家生物反恐(如美国的“生物盾计划”)的范畴进行严格监测和管理,专门成立有关的国家研究中心或者全国性的研究网络,出台和增补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给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支持。

相比之下,我国在这些领域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上还属于空白或者刚刚起步。

在植物保护技术的研究开发方面,近十多年来我国的国家技术政策有失偏颇,违背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严重脱离中国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错误地将植物保护科学技术这样一种具有典型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特性的公益性的研究开发活动简单地抛给市场,一刀切地归入竞争性研究开发管理范畴,放弃了政府的公共管理义务和纳税人赋予的职责,使植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缺乏较为系统、稳定的长期支持,许多基础性工作、基础研究和相关的基础设施与能力建设长期得不到重视和应有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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