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校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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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校对规定
篇一: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1.0总则
1.1为了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制定本规范。

2.0法律文书的制作
2.1裁判文书正本的制作标准
2.1.1文书字体
法院名称,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正文、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GB-2312字体。

2.1.2印制标准
2.1.2.1文书用纸:应用国际标准a4纸型(297毫米×210毫米),70克书写纸单面油印或70克复印纸双面印刷。

2.1.2.2文书版式:裁判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

2.1.2.3眉首:法院名称,统一冠以所属省市名称,即为“××省××市××区人民法院”,位于版心内第二行(以三号字行计,下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一行为文书名称,居中对齐;文书名称下隔一行
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案号,右对齐。

2.1.2.4主体:案号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正文即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

2.1.2.5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执行员,下同)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审判长(员)各字之间空一个汉字,审判职务与姓名之间空两个汉字,不用标点符号;成文时间在审判职务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用汉字全年、月、日,“零”写为“○”;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个汉字。

成文时间之上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成文时间与书记员之间必须留有一行,以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核对章盖在日期下一行左方,不得事先打印,印戳应为蓝色。

上下审判职务和姓名均应对齐。

2.1.2.6页面设置: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双面印制的双页面右空大于左空)。

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33、32、27、24,woRd格式下为
3.3cm、3.2cm、2.7cm、2.4cm;行间距一般为:wPS格式下为2.9,woRd格式下为固定值29。

2.1.2.7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但调整后的行间距不得超出下列范围:wPS格式下在2.4-
3.3之间,w
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4-33之间。

2.1.2.8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居右空1字符,双面印制的双页码居左空1字符。

空白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2.1.3文书装订:多页的裁判文书应采用左侧纵向粘贴装订,不得用订书机装订,一律不盖骑缝章。

裁判文书正本不得有涂改。

2.2裁判文书拟文稿及审理报告的制作
2.2.1拟文稿的制作
2.2.1.1眉头部分。

拟文稿名称统一使用“××省××市××区人民法院拟文稿”字样,宋体二号加粗字体居中排列。

名称以下用表格形式以楷体GB_2312三号字体标注“签发人”、“核稿人”、“主办部门”、“拟稿人”、“打印校对人”、“印制人”、“印制份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案号)”等内容。

表格行高以适合签名为宜。

各相关人员必须手书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2.2.1.2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统一使用仿宋GB_2312三号字体。

文书尾部署名及日期右空4个汉字。

院印落印在文书名称上方。

2.2.1.3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23、22、25、20,woRd格式下为2.3cm、2.2cm、2.5cm、2cm;行间距:wPS格式下在2.2-2.7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2-27之间。

2.2.1.4用纸。

拟文稿一律用70克复印纸单面印刷,不得双面印刷。

2.2.2审理报告的制作
2.2.2.1名称部分。

名称应当标明当事人及案由,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还应当在当事人及案由之上标明法院名称,即“××省××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及案由用宋体三号字体,“审理报告”在当事人及案由下一行,用黑体二号字体,均居中排列。

2.2.2.2案号、正文及署名部分。

“审理报告”下一行为案号。

案号、正文及署名均使用仿宋GB-2312四号、小四号或五号字体。

文书尾部署名:以谁的名义拟制的审理报告署谁的姓名或名称,即:以承办人名义向合议庭的审理报告及结案报告(审结报告)署承办人姓名;以审判组织(合议庭或审判员)名义向审判委员会拟制的审理报告署审判组织成员姓名;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拟制的审理报告不加印本院名称,仅盖本院印章。

署名下方为日期。

书记员不署名。

2.2.2.3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21、19、23、17,woRd格式下为2.1cm、1.9cm、2.3cm、1.7cm;行间距一般为:wPS格式下在1.8-2.5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18-25之间。

2.2.2.4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的字体、页面按照裁判文书正本的要求设置,拟文稿及其他审理报告的未尽事宜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格式要求。

2.2.3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如通知书、司法建议书等,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标准印制。

3.0数字的用法
3.1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

3.1.1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3.1.2裁判主文的序号;
3.1.3刑事裁判文书判处的刑罚(含主刑和附加刑);
3.1.4裁判文书尾部的日期;
3.1.5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星期二、一分为
二、一笔帐、三个单位等;
3.1.6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
3.1.7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3.1.8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一百几十次。

3.2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3.2.1案号,如(20XX)安民一初字第1号,序号不用空位,如“001”;
3.2.2地址、门牌号码,如中华路15号;
3.2.3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0XX 年8月1日、下午3时20分;
3.2.4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48、-125、63%、1/4、3︰2、500克、6千米、30元、11个月、27岁;
3.2.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3.3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的问题。

3.3.1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及其他数值不能断开移行,如:100000不能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63%不能一行末写63,又在下一行开头写%;
3.3.2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能简写成“99年”;
3.3.3五位以上数字,尾数有多个“0”的,可以“万”、“亿”为单位缩写,如50000可写成5万,345000000可写成34500万或3.45亿;数值巨大的精确数字,为便于定位读数或移行,作为特例可以同时使用“亿、万”作为单位,如:1990年人口普查数为11亿3368万2501人。

3.3.4阿拉伯数字一律使用半角,如20XX(半角),不用2006(全角)。

3.3.5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如4321,写为4321。

3.4判决主文中有关金钱数额、履行期限等数字,仍然使用阿拉伯数字。

除涉外案件或本案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的表述时,一般不特别注明“人民币”字样。

3.5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4.0标点符号的用法
4.1诉讼参加人称谓与诉讼参加人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如“原告刘某,”。

文书格式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2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句号隔开。

如“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蒋某,男,汉族,1972年1月9日生,××省××县人,初中文化,××县××单位职工,住××市××区×路×号×室。

1994年1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XX 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4.3“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4.4“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检察院指控”、“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4.5引用法律全称的,要加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当事人提供的如协议等书证不加书名号。

4.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的规定执行。

5.0附则
5.1文书正本付印前必须经校对人员核对无误。

签发人、校对人未签名的文书,文书正本一律不得正式付印、用印。

5.2法律文书正本印制份数按照附卷、办公室留存各一份及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所需份数确定,因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文书正本的,一律
使用复印件。

5.3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张健律师:文书校对指引(内部使用)
张健律师:文书校对指引(内部使用)
20XX-12-18西北政法大学北京校友会
压题图片:黄药师
文章摘自微信公号:法悟
作者:张健律师
1.总则
1.1为了保持团队出具文书内容的严谨性,避免因文字错误而给客户造成损失,进而影响团队形象,特制订本指引。

1.2团队对外出具或展示的一切文件资料,均需要依本指引进行校对。

未按本指引校对的文书严禁对外出具或展示。

1.3文书校对工作应当由团队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指定的专门人员进行。

一份文书原则上须经过不少于2人次以上的校对才能对外出具或展示。

1.4文书通过校对后,应达到如下效果:
(1)文书格式符合相关文件指引的规定;
(2)文书中的简称及概念保持统一;
(3)不存在表达错误;
(4)文书中无错别字;
(5)标点符号使用准确;
(6)行文流畅,条理清晰;
(7)没有泄漏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8)不存在违法情形。

2.校对人员
2.1文书的起草者是此文件的当然校对人,应当对文书的质量承担责任。

2.2任何一份文书公布前,原则上应当指定专门的校对人进行校对。

该专门校对人对文书的校对质量承担责任。

2.3重要的法律文件可以指定多名校对人员进行校对。

2.4指定的校对人员应当严谨认真,发生过校对事故的人原则上不得再从事校对工作。

3.校对程序
3.1文件起草完,起草人应当自行校对一遍。

没有自行校对的文件,不得提交其他人校对,更不得对外发布。

3.2起草人自行校对后,应当按《诉讼文件管理指引》对文件进行命名,并将电子文档发送给项目负责人。

3.3项目负责人收到起草人发送的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然后及时指定校对人,并将文件发送给校对人。

如果项目负责人对起草人的文件进行了修改,必须按《诉讼文件管理指引》重新设置文件名称。

3.4校对人收到文件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校对工作。

校对工作完成后,应当按《诉讼文件管理指引》重新设备文件名,然后将电
子文档发送给项目负责人。

3.5项目负责人收到校对人发回的文件后,应当及时转发给起草人,由起草人进行修改和复核。

3.6起草人收到经校对的文件后,应当进行复核,确定是否接受校对人的校对意见,经修改复核无误后,形成最终稿。

3.7最终稿形成后,起草人将其提交项目负责人,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出。

3.8项目负责人如果发现文件存在错误,应当予以改正,并告知文件起草人。

4.校对方法
4.1首先通览一遍文件全文,了解该文件拟实现的目标和属性,然后构建文件的理想模型。

对于目标不明确,或对目标存在疑问的文件,校对人应当要求起草人明示。

4.2对于涉及复杂案件或项目的文件,或复杂的文件,应当先依据文件所描述的内容结合相关资料画出相应的结构图和流程图,并依据构建的理想模型,对该文件进行全面校对。

4.3文件的校对必须以促进文件所设定的目标实现为标准。

4.4校对人在校对时应当将文件内容与构建的理想模型进行对比,凡与理想模型不一致的内容均应当进行修改。

4.5在电子文档上进行校对的,应当采用修订模式,以使后手的文件使用者能够看出修改的内容及修改人信息。

需要特别说明或提示的修改内容,应当使用文档的批注功能。

4.6对电子文档进行校对后应当再通读一遍,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对于重要文件,在电子文档校对完成后应当打印成纸质版,然后校对纸质版本,并根据校对结果及时对电子文档进行修改。

4.7对于下述文件的校对,应当打印成纸质文件,由两个人以一人朗读、一人校对的方式进行校对,然后在进行角色互换后再校对一次:(1)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质证意见、代理词、庭后的案件事实核实文件及其他可能含有不利于客户的自认内容的其他诉讼文件;
(2)客户的重要合同;
(3)可能含有对客户或事务所不利信息的信函;
(4)项目负责人认为需要按此标准校对的其他重要文件。

5.校对内容
5.1校对人应当将文件格式修改为团队规定的格式(包括但不限于字体、字形、行间距、字间距、段距、页脚、面眉等),以使对外出具的文件格式保持统一。

5.2统一文件中的简称或简写。

5.3统一文件中的称呼或称谓,以及概念。

5.4检查文件中的标点使用是否正确。

5.5改正文件中出现的错别字。

5.6将语言表达不通顺、不准确或存在语病的内容予以调整,使其易读易懂。

5.7检查文件或条文的编辑是否存在错误。

5.8检查是否已经设置目录,及目录中标示的页码是否与正文相对应。

5.9修正文件中相互矛盾的地方,并排除内容表达上出现的歧义。

5.10凡是与构建的理想模型不一致的内容,均应当予以改正,使文件整体具有鲜明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5.11核实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条文件及其他引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12添加和完善为实现文件目标而需要增加的内容,使文件更有利于目标的实现。

5.13需要对外展示的文件,应当将客户、案件信息及可能泄漏客户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可能涉及违法及对他人可能构成侵权的内容予以删除,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泄露。

6.其他
6.1提交给对方当事人、裁决机构或可能给事务所或客户利益造成危害的文件,未经校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发送或展示。

对于客户或团队需要的紧急文件,如果来不及校对的,必须予以备注,并提示风险。

6.2校对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引从事校对工作,出现校对事故的应当根据团队及事务所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6.3团队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

篇三:案件质量管理规定
案件质量管理规定
(20XX年12月21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修改通过)
为强化岗位职责,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程序法、实体法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具体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质量规定
(一)案件质量总体要求
1、案件审理、执行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本院审理、执行流程管理规定,不超审理、执行时限。

2、案件审理、执行流程符合本院《案件审理流程规定》、
《关于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及相关规定,各个环节衔接手续齐全、完备。

3、案件实体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裁判过
程合乎逻辑,实体裁判正确。

4、卷内材料能完整反映案件从立案到审结(执结)的运
作过程,外观整洁,装订整齐规范,卷宗目录编写规范,封面及卷内材料填写完整规范,卷内材料完整、手续完备,案件卷宗装订符合本院各类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规定的要求,不得用打印法律文书等内部材料的废纸粘贴证据、收据等卷宗材料,卷内不得有订书针等金属物。

5、卷宗封面当事人的名称应填写规范,如审理核实后的
当事人名称与起诉时卷宗封面填写的不相符的,法官助理应予改正。

6、立案庭应要求原告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诉状。

7、卷内手写材料及当事人签字应使用碳素笔。

8、办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应符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和本院的相关规定。

9、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意思为“特别授权”
的,办理手续的相关人员应提示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授权委托
书上加注规范的“特别授权”内容;代理权限不明或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或“特别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

10、答辩状应送达给当事人。

立案庭庭前准备阶段时,当事
人提交答辩状的,立案庭应电话通知原告到庭领取答辩状,如无法电话通知或经通知原告未到庭的,立案庭应填写答辩状送达回证后与该案卷宗材料一并移交审判庭,由审判庭送达。

当事人当庭提交答辩状的,应当庭送达,记录于庭审笔录。

11、庭审笔录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庭审活动全过程,并
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参加诉讼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签名;庭审笔录无重字、多字、漏字、错字、别字。

12、庭审中书记员记录的调解协议内容与调解书上载明的
协议内容应完全一致,对协议的表述形式不能明显存在差异。

13、庭审笔录应由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签名;宣判笔录应由审判长、审判员签名;合议庭笔录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应由参加讨论的审判委员
会委员、书记员签名。

14、宣判应制作宣判笔录。

当庭宣判的,应记录于庭审笔录
中;送达给同住成年家属时,不需制作宣判笔录。

15、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均要作出处理或交代;民
事案件不能超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

16、法律文书制作符合相关法律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说
理清楚,意思表达完整清晰,语言规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称谓前后对应,无重字、多字、漏字、错字、别字。

17、案件判决书、调解书、撤诉裁定书、支付令的编号应
与案件立案号相一致,案件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解除保全、中止诉讼、准许原告部份撤诉、终结督促程序等裁定书的编号,按制作文书时间的先后顺序在案号后加后缀“—1、—2……”,依此类推编号。

18、在案件判决书、调解书、撤诉裁定书中,应对该案中
发生的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诉讼费的承担进行明确。

19、案件1次开庭、当庭宣判的,判决书落款日期应为当
庭宣判日;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的,判决书落款日期应为合议庭合议决定日;案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判决书落款日期应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日。

20、案件经过2次以上开庭审理,担任庭审记录不是同一
书记员的,在更换书记员时,法官应告知当事人对更换的书记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在案件判决书、调解书上落款的书记员应为主要一
次庭审的书记员。

21、打印的裁判文书的校对补正点(加盖校对章)每页不得
超过一处,整份法律文书的校对补正点(加盖校对章)不得超过3处。

22、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交由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3、送达诉讼文书由他人代收的,应由代收人注明其与受
送达人的关系;送达数份诉讼文书的,应由签收人签为“×××——×××”。

24、不同时间送达法律文书,不能使用同一送达回证;受
送达人系一家人的,可以填一份送达回证;受送达人为数人且不是一家人,不能使用同一送达回证。

25、送达调解书时,当事人可代其诉讼代理人签收,特别
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可代其委托人签收,一般代理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代其委托人签收。

26、送达支付令给被申请人不得代收,必须由被申请人本
人签名。

27、送达裁判文书应当事人人手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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