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期刊出版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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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期刊出版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2007年8月)
总则
一、为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我国期刊出版的基本情况,给国家宏观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内容:期刊出版、发行等情况。

三、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期刊出版单位,必须依法填报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

四、凡属代印的期刊,由原出版单位统计填报;凡属分印的期刊,由分印单位统计填报,不得重复和遗漏。

五、基层填报单位使用从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站()下载的专用填报软件,完成填报后通过互联网将统计数据直接报送至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站。

六、期刊出版统计实行属地管理。

省及省以下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统计数据的催报、审核、汇总工作。

各地区统计数据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最后报送的数据为准。

期刊集团负责集团内出版单位统计数据的审核。

七、各级审核单位通过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站提供的专用审核软件下载本辖区的统计数据,完成催报、审核、汇总后通过互联网直接报送至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站。

八、在京中央级期刊出版单位的统计数据由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负责审核、汇总。

九、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分为半年报和年报。

期刊出版单位、期刊集团填报的统计数据于每年7月2日前和12月31日前报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的统计数据于每年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报出。

十、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九、本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期刊出版统计一览表
制表机关:新闻出版总署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39号
统计表号:Q-1
有效期至:2009年7月
报出时间:出版单位7月2日、12月31日前报出;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E_mail:
填制说明
一、期刊名称:填写期刊的完整名称,不得省略。

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按CNXX-XXXX/X格式填写,如CN11-1706/F 等。

三、幅面尺寸:填写“16开”、“32开”等。

四、页码:填写不包括封面和不同正文一起印刷的插图的正文页码数。

页码不能为单数。

五、每册印张:按“页码”除以“开本”开数的计算结果填写。

六、刊期:填写期刊在某一时限内出版的期数,如:“月刊”、“ 季刊”或“不定期”等。

七、实际出版期数:填写报告期内实际出版的总期数。

“增刊”为期刊增出的期数,计入总期数之中。

“合刊”按一期统计。

八、期印数:“平均”期印数按“总印数”除以“实际出版期数”结果填写;“期末”期印数按报告期最后一期的印数填写。

九、总印数:填写报告期内各期印数(包括增刊印数)的总和。

十、总印张:填写报告期出版期刊的总印张数(计算单位:千印张)。

按“每册印张”乘以“总印数”的结果填写。

“每册印张”各期不同的期刊,须逐期计算印张,然后累加得出报告期的“总印张”。

十一、每册定价:填写每册期刊的实际单价。

不同定价分别填报。

无定价的期刊(如:赠送的期刊)免填此栏。

十二、总金额:按“每册定价”乘以“总印数”的结果填报。

十三、发行数量:填写报告期期刊的实际发行数量。

按报告期邮局发行、自办发行和其他发行分别填报。

十四、备注:报告期内如有改变刊名、刊期或停刊者,应在此栏中加以说明。

中途停刊者,对已经出版的期刊仍应按以上规定填报。

十五、期刊出版单位填报年报表时,应填写全年的出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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