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之三相邻关系共有剖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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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判决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保持邻 里团结友爱的和睦关系。
▪ 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处理相邻关系需要以习惯作为 依据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理由就是相邻关系的 种类繁多且内容丰富。由于我国物权法对相邻关系 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因此,更是大量需要以习 惯作为标准来判决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的是 与非。
▪ 处理相邻关系的总原则:
《民法通则》第83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 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 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 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 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如没有规定果实自落于邻地的归属问题。果树的枝 蔓越界在邻里之间是常有的事,但越界枝蔓上的果 实自落于邻地上,该果实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 我国物权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很多国家或地区的 民法规定了“邻地人的果实取得权”,例如德国、 法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果 实自落于邻地的,视为属于邻地的权利人所有。但 邻地为公用地的除外。”
相邻关系概念与特征 相邻关系的类型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 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 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对所有权的一 种限制
相邻关系的主体为相邻近 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相邻权的客体是行使不动 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
例二:2004年,村民周某经批准在其责任田前面 的空地建房。村民张某的田与周某的田毗邻,一直经 由周某房前的小路收割庄稼。 2008年周某在其房前建起猪圈,占用小路,造成车辆 无法通行。张某为收割庄稼,要求拆除猪圈,周某予 以拒绝。经村委会调解,张某经周某已收割的田进入 自己的田内收割庄稼。
2010年,周某为安装电话,要经过张某的土地上架 设线路,需要占用张某部分土地埋设线杆,张拒绝, 双方协商不成周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停止 阻碍其架设线路的行为。张某反诉请求判令周某拆除
▪ 正是由于生活中相邻关系纠纷很多,在处理时,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 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 如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二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 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 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 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 这应当是绝大多数地方的习惯,因为成文法也多 是从习惯法演变而来。
▪ 【案情】2008年1月,杨某起诉至某法院称: 其西房后有李某家一棵老槐树,随着树龄的 增加,树身逐渐向我西房倾斜,已对我家西 房构成影响,故要求判令李某将西房后槐树 砍伐,并赔偿房屋损失3000元。
▪ 李某辩称:我家的树生长在先,杨某后建的 房屋,其西房并未留滴水,且该房现并未坍 塌。故不同意砍伐槐树,只同意把树枝、树 杈砍伐掉,且不同意赔偿房屋损失3000元。地权利人。
▪ 【理由】根枝、果实与树干自然分离,如果 实成熟自然坠落、为风所飘落、为动物摇落 等自然原因脱落的,而与原树分离的根枝、 果实落在相邻土地界限内的,应视为该地的 自然孳息,由邻地权利人享有所有权。
▪ 越界果实自落的处理,法制史上历经变迁, 在罗马《十二铜表法》,果实落于邻地者, 三日以内所有人得自由拾取,三日后即属于 邻地所有人;《德国民法》规定,果实属于 坠落地所有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亦规定, 果实自落于邻者,视为属于邻地所有人。
▪ 以上是白先勇记怀与友人共享夕阳,共饮美酒的人 生乐事,文人之笔足以移情也,虽是好文章,但我 此处的引用却意不在赏读,目的在于籍此引出议题: 相邻土地间竹木根枝越界的法律问题。
▪ 首先由相邻土地权利人自行协商确定,如协商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当地习惯确定。
▪ 如果相邻土地权利人对于越界竹木之根枝及果实的权 利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当地亦无习惯先例可循的,可 按以下原则处理:
▪ 对于本案法官要查证越界枝蔓是否对乙家的 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也要查明砍断越界枝 蔓对甲家的生产会产生多少影响,因为该树 可能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果树。
▪ 如果法官认定越界枝蔓严重妨害了乙家的采 光,同时砍断越界枝蔓对甲家的生产损失不 大,则判决甲家砍断越界枝蔓;
▪ 反之,如果法官认定越界枝蔓对乙家的生活 影响不大,但砍断越界枝蔓可能对甲家的生 产造成较大损失,可以判决保留越界枝蔓, 而由甲家给乙家一定补偿。
▪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既是是人们在生产、 生活中处理相邻关系应遵从的原则,也是法 官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遵从的原则。特 别是在法律对相邻关系的某些类型缺乏明确 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法官以处理相邻关系的 一般原则评判是非。
▪ 如甲家树木的枝蔓越界到乙家,乙家认为 该越界枝蔓影响了其家采光,从而起诉到法 院,要求甲家砍断越界的枝蔓。法官在审理 此案时,首先要看当地的习惯对此类纠纷如 何处理。如果当地也没有相应的习惯,法官 要依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 则审理此案。
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有权要 求相邻他方给予方便,而他方应当提供必要 的便利。 ——是指非得到,就不能正常行使 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
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他 方的合法权益——以相邻方不作为为内容。
▪ 相邻关系范围非常广泛,情况也很复杂,常 见的几种
▪ 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A86) ▪ 2、相邻土地通行关系(A87) ▪ 3、邻地使用关系(A88) ▪ 4、相邻通风、采光关系(A89) ▪ 5、相邻环保关系(A90) ▪ 6、相邻防险关系(A91) ▪ 相邻地界关系(越界竹木之根枝及果实的权
▪ 检察官解释说,吕家房前空地上的竹子属于天然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第一款“天然孳息,由所有 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 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 吕某作为这块空地的用益物权人,孙家越界长在吕家 房屋前空地上竹子应归吕某所有。
▪ 问题:检察官的理由是否正确?
▪ 2008年1月4日《检察日报》报道,2007年12 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在下乡巡回接访 中,两位检察官运用《物权法》帮助村民解决了一起 因越界的竹子发生的纠纷。
▪ 【案情】孙、吕两家是邻居,孙某在自家屋前空地上 栽种的竹子的竹根伸延到吕家屋前的空地下,几年来, 吕家屋前空地上长出了110多棵竹子。2007年两家 因吕家屋前的竹子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发生了纠纷。
猪圈,排除妨碍。
【问题】1、本案涉及物权法的哪项制度?2、 周某和张某的请求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87条:“不动产权利 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 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物权法》第88条:“不动产权利人 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 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 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 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鉴于李某树木生长在先,杨某建西房在后且西房未留 滴水,杨某称李某的树木给其房屋造成了损害,证据 不足。杨某以此为由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90条:“不动产权利 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 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 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 著名作家白先勇的散文《树犹如此——纪念亡友王 国祥君》中描述的情景:邻居有李树一株,枝桠一 半伸到我的园中,这棵李树真是异种,是牛血李, 肉红汁多,味甜如蜜,而且果实特大。那年七月, 一树累累,挂满了小红球,委实诱人。开始我与国 祥还有点顾忌,到底是人家的果树,光天化日之下, 采摘邻居的果子,不免心虚。后来发觉原来加州法 律规定,长过了界的树木,便算是这一边的产物。 有了法律根据,我们便架上长梯,国祥爬上树去, 我在下面接应,一下工夫,我们便采满了一桶殷红 光鲜的果实。收工后,夕阳西下,清风徐来,坐在 园中草坪上,啜杏子酒,啖牛血李,一日的疲劳, 很快也就恢复。
▪ 1、根枝、果实与树干未分离的,越界的根枝及果实 仍应由原树木所有人享有所有权。
▪ 【理由】根枝、果实与树干未分离的,虽然逾越界限, 但越界部分仍是原树的一部分,系物之组成,并不是 一个单独的物,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越界的根枝及 果实仍应由原树木所有人享有所有权。但受侵害一方 有权请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剪除、切取越界根枝,如 逾期不剪除越界根枝的,受侵害方可自行剪除,并基 于无因管理可向其请求因此产生的费用。
▪ 在我国民间,因果实自落于邻地后的归属问题, 可能会产生大量纠纷。鉴于我国物权法和其他法 律对此没有明确做出规定,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 只能以当地习惯作为判断的标准。
▪ 如果当地习惯允许果树的所有人取回果实,则法 院应当支持果树所有人的主张;反之,从世界各国 的通例来看,果实自落于邻地的,应当属于邻地 人所有。
▪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 《物权法》第85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 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 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随着社 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因此,物权 法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 其主要,做出原则性规定。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种 类的规定也是有繁有简。
▪ 再次,对于这种天然孳息的归属,《物权法》 第116条第一款的意思有三:一、当事人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二、当事人没有约定, 但在原物上设定了用益物权的,由原物用益 物权人取得;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有未 设定用益物权的,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
▪ 在这起纠纷中,孙某是原物(孙某在自家屋 前空地上栽种的竹子)的所有权人,吕某是 自家屋前空地的用益物权人而不是孙某原来 栽种的竹子的用益物权人,检察官理由不成 立。
例一:李某有一烦恼事:2012年4月20日 邻居王某用钢板私搭房屋,将其家住房窗户 全部挡住,影响了房屋通风采光;影响了雨 水排放;堵塞院内消防通道。王某声称在自 家房屋上搭建,其他人管不着。社区调解了 几次未果。请问:李某能就此起诉吗,以何 理由起诉?
《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 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检察官的理由不成立。
▪ 【析】首先,吕家空地上的竹子是由孙家栽 种的竹子按自然属性长出来的,虽然二者的 根仍然连在一起,但长出之后,就独立于孙 家原来栽种的竹子了,可以认为吕家空地上 长出的竹子是孳息。
▪ 其次,按照自然属性,吕家屋前的空地根本 不可能长出竹子来。吕家空地上的竹子是由 孙家栽种的竹子按自然属性长出来的,故应 该认为是孙家原来栽种的竹子的孳息。也就 是说,在这起纠纷中,原物是孙家原来栽种 的竹子,而不是吕家屋前的空地。
▪ 法院经审后确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某的槐树虽 然生长多年,但由于槐树自然弯曲现已贴近杨某房屋 后墙,确对杨某的房屋后墙安全造成威胁,李某修建 的排水沟亦对杨明秀的西院墙造成影响,故杨某要求 李某将该树砍伐、将排水沟填平,理由正当,应予支 持;
▪ 对于因砍伐该树给李某造成的财产损失,鉴于本案李 凤芹未主张,李凤芹可另行解决;
利归属问题)
▪ 【案情】甲与乙同为某村村民,平日关系甚好。只 是年初甲在乙房屋后面建房时,没有留出足够的空 间,其房屋的滴水檐距乙房屋后墙太近,以致下雨 时乙房屋后墙墙体因水滴受潮导致屋内墙皮脱落, 进而影响正常居住生活,协商不成,两家关系交恶, 最终乙将甲告上法庭。
▪ 经审理查明,甲所建房屋确实距乙之住房太近,既 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出于维系 乡邻和睦关系,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法官向双方 当事人讲法悉理,讲清案件处理的利害关系。经过 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甲表示愿意赔偿 乙的损失,并加固乙的房屋,一场影响邻里和睦的 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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