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离职管理制度(适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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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离职管理制度(适用版)
企业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企业员工离职管理,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的秩序和企业的良好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的离职管理,具体包括: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以书面的形式主动向公司提出辞去工作;
2、自动离职:员工无故连续旷工7 日以上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 15 天者,按自离职处理;旷工期间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追究。
各部门须及时将自动离职员工名单填写《离职申请表》报人事行政部处备案;
3、辞退:员工因试用期不合格或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及企业因不景气原因裁员;
4、开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a)、在工作汇报中谎骗、隐瞒过失,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赔偿权利;b)、犯有偷窃行为;为经许可携带或企图携带公司贵重物品离开;携带或企图携带国家法规或公司不允许携带的物品,如毒品、武器、爆炸或危险性的物品进入公司;c)、因重大过失导致公司的建筑、设备、器具及其它贵重物品丢失或严重损坏等,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赔款权利;d)、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机密者,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权利;e)、贪污、侵占、挪用公司财务或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收受不当钱财、受贿、串通外来人员监守自盗公司财务或在业务来往中收取回扣等非法收入(无论金额多少);f)、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劳教、监禁或判刑;或做出了受社会广泛谴责之行为;
g)、对上司、同事或下级施加暴行、恐吓、打击报复;h)、加入任何非法组织(如邪教组织、恐怖组织等);i)、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吸毒;j)、消极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规定操作,情节恶劣者; k)、严重的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k.1)、在求职时提供假资料,伪造个人经历或为达到让公司雇佣而
采取不正当的方式;k.2)、加入公司之前,未报告自己所得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将影响自己工作能力的健康问题;k.3)、一欺骗性理由请假、休假、续假;k.4)、弄虚作假,虚报假单或费用情节极端严重者;k.5)、员工在长期病假期间至任何其他公司或机构工作; k.6)、向外散步对公司污蔑性言论; l)、一年内记大过 2 次及以上者; m)、连续旷工一周或全年累计超过15 天者;n)、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o)、未经允许模仿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品行不端、行为不捡、屡教不改者;为谋取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第三条、离职手续1、员工辞职的,应提前2 个月书面申请向其主管及总经理提出申请。
2、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确定离职的人员,需填写辞职申请表,并经批准的《离职申请书》和《移交清单》到办理移交手续,再送审核。
4、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5、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6、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四条、离职谈话1、员工辞职时,该部门经理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
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a)、审查其劳动合同;b)、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c)、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d)、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e)、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2、员工辞职时,人事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a)、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b)、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c)、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d)、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第五条、移交 1、移交事项 a)、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专有资料。
b)、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企业章制、技术资料、图样)、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单》并移交,并应将已办而未办结的事项向交代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c)、原领的工作服装交还;原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除外)交
还总务部或有关部门;上述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单》,由接收部门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字证明即可;d)、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e)、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f)、其他属于公司的财务; 2、移交期限自起移交期限天。
3、审查与追索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单》,应由详加审查,如有不实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发现财物、资料未交还或对外的企业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单位主管负责追索。
第第六条、结算 1、各种移交手续办妥后,方可领取薪金。
薪金结算如下:
a)、本企业对辞职者,按《劳动法》规定,每年公司工龄补贴1 个月,最多不超过 24 个月的本人工资。
b)、对试用期内而辞职者,发给其正常工资外,无补助。
c)、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2、员工自动离职不发放任何薪金。
3、须扣除一些项目:
a)、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b)、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c)、原承诺培训期未满的补偿费用;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以办理手续。
4、追索 a)、离职人员不将工作事务交代清楚,并积极配合公司交接工作,借故推诿,公司有权扣留结算费用;
b)、离职员工破坏公司财务时,离职员工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公司有权扣留其未发的工资、补偿金等作为赔偿;c)、自动离职者,对人、财、物交接不清的,视情节轻重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d)、违纪开除者,按企业规章制度处分或罚款后,结算其正常工资,若有违法情节,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第七条、其他 1、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若因调任、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2、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3、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 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第八条、责任承担 1、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后满时,未将移交表册送交,致使后来接任人员无法接收或有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期限补交者,应由接任人员会同监交人员呈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论,徇情不报的,将予以惩处。
2、接任核对或盘查文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通报上司;如有隐匿,除予以惩处外,应与前任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第九条、生效与解释本制度自即日起生产,由人事经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