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客观方面:实施引起火灾的行为。①行为的性 质是放火。放火是指使用各种方法导致对象物燃 烧,从而制造火灾。②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 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以不作为形式构成放 火罪,必须是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 义务为前提。③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 安全的放火行为即构成放火罪,是否实际上发生 火灾等严重结果,公私财产被焚烧到何种程度,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长沙税务局“7.30”爆炸案已致4死19 伤
长沙国税分支机构爆炸案



新华网长沙7月30日电(记者苏晓洲 李丹)30日16时15 分左右,长沙市芙蓉区一税务分局大楼发生爆炸。目前, 这一事件已造成4人死亡,19人受伤,警方对此已经立案 侦查。 长沙国税分支机构爆炸案,发生在长沙繁华闹市区的 芙蓉区恒达路的长沙市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税务分局办公 大楼三楼。记者在现场看到,爆炸现场周遭玻璃碎屑满地。 税务分局办公大楼三楼几乎所有的铝合金玻璃窗都被震碎。 截至30日22时40分,长沙警方通报,此次爆炸已造 成4人死亡、19人受伤,伤者已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目前, 湖南省公安厅、长沙市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现场勘查各 种迹象显示此案系人为制造爆炸所致,警方已作为爆炸案 立案侦查。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只能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幅度内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 对行为人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二、决水罪 1、客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决水, 是指以各种手段制造水患,人为地使水流横溢导 致泛滥成灾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 安全的决水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至于是否实际 造成了水灾的结果,不影响决水罪的成立。 2、主体:自然人。 3、主观方面:故意。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 罪。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返回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二)客观方面:危害不特定的或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具有公共危 险性,既可以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采取不 作为的形式 实施。一般而言,成立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不 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而过失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此类 犯罪。 (三)主体:自然人与单位两类。 (四)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使用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杀害具体某个人或 个别牲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投放危 险物质罪,但是否实际上造成了多人的生命、健 康及牲畜与其他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则并不影 响本罪的成立。 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 主观方面为故意。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 多个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 为。从整体上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 罪中危害最严重的一类犯罪。此类犯罪具有如下 特征: (一)客体: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为公共安 全,即不特定的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 公私财产的安全。具有公共危险性是这一类犯罪 的本质特征。
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主犯今获刑



08月14日 16:11 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今天对盐城“2、20”特 大水污染事件主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作出一审判 决: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撤销 2005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2年、缓刑3年的决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原盐城市标 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月生,在明知标新 化工有限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 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 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区城 西、越河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今年2月20日,因水源污染导致市区20多 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40分,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 《刑法》第115条之规定,构成投放毒害性物质罪。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毒害性物质罪, 且系主犯,判处有刑徒刑10年。另外,2005年胡文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被盐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执行。法院决定撤销 缓刑判决,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毒 害性物质罪,因其为从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三、爆炸罪 1、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 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成立爆炸罪,不要求必须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 但必须是行为足以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公私 财产的损失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2、主体为已满14周岁并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 自然人。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警方披露长沙税务分局爆炸案嫌犯作案动机


中新网长沙8月20日电(记者 傅煜)长沙市公安局20日对外披露,经数日审讯深挖和多方调查取证, 警方已经查明长沙“7· 30”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刘赘衡实施爆炸杀人的作 案动机和过程。 7月30日16时15分许,长沙市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税务分局3楼 办公室发生爆炸,致4人死亡、19人受伤。案发后,湖南警方迅速组 成联合专案组,展开追捕工作。随后于8月8日在广西全州一出租屋内 将嫌犯刘赘衡成功抓获。 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刘赘衡,男,51岁,湖南衡阳市珠晖区 人。自上世纪90年代起,刘先后在长沙、南京、天津等地经营玻璃五 金配件销售,近年在广州租房做生意。刘性格固执、偏激,生性多疑, 与其兄姐及岳父一家感情淡漠,不相往来,并于去年与其妻离婚。遇 有不顺心之事,刘总认为有人蓄意与他为敌。





一、放火罪 (一)概念与构成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客体: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危害 到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 全。 行为人放火焚烧的通常是公共财产或他人的私人 财产。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或者其家庭成员所有 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 安全的,构成放火罪。Fra bibliotek

七、过失决水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损坏水利设施或以其他方式引起 水患,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仅有引起水患 的行为而没有发生严重结果的,不能成立本罪。 主观方面为过失。 八、过失爆炸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仅有引起爆炸发生的行为而没有造成严重结果的, 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为过失。
醉驾男子被判死刑案二审 检方称被告不宜判死刑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4日讯 (记者刘侠宋艳) 9月4日上午9点30分,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一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控辩双 方在法庭生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12点18分,检察院方表示,一审定性准确,事 实清楚,孙伟铭的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 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于孙的 行为是间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同时,在事故发 生后及时要求找医生,此外在一审后进行了积极地 赔偿,因此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孙伟铭“醉驾死刑案”二审改判为 无期

中新网成都2009年9月8日电(王萌)八日 上午八点三十分,备受世人关注的成都醉驾 男子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案在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进行二审终审判决。八 点四十八分,二审审判长王静宏宣布,法庭 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 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处无期 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设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 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六、失火罪 1、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火灾并且造成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仅有失火行为而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不能构成 失火罪。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为过失。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 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火灾发生的,不成立本罪。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放 火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本罪只能由过失心理态 度构成。这里的故意与过失,是就造成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言的。





3.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放火罪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动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司法实务问题 1.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标准在于是否发生了 公私财物独立燃烧的结果。 2.放火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在一个放火故 意支配下实施了放火行为,即便是造成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等数个危害结果的,也只能认定为一 个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是在从事其他犯罪活动后 为消灭犯罪痕迹而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或者是以放火罪为手段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而骗取保险金的,则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 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如破 坏矿井通风设备、在人行路径上私设电网或在广 场上驾车冲撞行人等。 2、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 3、主观方面是故意。


3.放火罪的量刑幅度选择。根据《刑法》第114条、 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放 火罪,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放火罪, 则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能将上述两个量刑幅度分别看成是放火罪未完 成形态(犯罪预备及未遂、中止)和放火罪既遂形 态的刑罚幅度。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 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 损害后果;另一种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 损害结果,即犯罪虽然是既遂了但后果并不严重。






因生意上的挫败和生活上的失意,刘心理逐渐扭曲,滋生了 仇视他人和社会的愤恨情绪,先后多次骚扰、恐吓其认为“迫害” 自己的人。刘有次与人产生纠纷,因其大姐没有站在他的立场为 其帮忙,于是产生怨恨,威胁要杀死其姐,致使其姐到当地派出 所报案,并远迁异地居住。 2002年左右,刘在长沙做玻璃五金配件生意期间,生意一度 不好,刘便认为是另一五金批发部老板陈某生意做得大挤了自己, 进而怀疑陈某可能受彭某指使,两人合伙害他。于是近年来,刘 多次骚扰彭某及其家人,因无法与彭某本人见面求证,遂迁怒于 彭某之子,产生了制造爆炸炸死彭某之子(在长沙芙蓉区国税局 东屯渡分局工作)及税务人员的企图。 据警方多方查实,彭某及其子并不认识陈某和刘赘衡,毫无 恩怨,且刘当年在长沙的流动摊贩生意中与彭所在税务部门不存 在纳税关系。 早在2010年春节前,刘就已购买炸药并制作好爆炸装置,后 于6月19日携炸药从广州来到长沙,多次前往彭某之子所在单位 企图实施爆炸,因故均未得逞。 7月30日下午15时许,刘赘衡来到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税务 分局大厅。16时15分许,待彭某之子进入三楼会议室后,刘将爆 炸装置放在会议室门边墙角,将爆炸装置引爆后逃走,由此制造 了这起爆炸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