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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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999年5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山东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全面负责我公司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公司工会日常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各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各分会小组检查员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工会劳动保护原则,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第五条监督公司切实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第六条监督和督促公司按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改
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七条监督公司认真执行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并参与调查处理。

第八条参与集体合同的协商与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合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职代会确定的有关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方面的议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运用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职工为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攻关。

第十一条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与峻工验收。

第十二条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监督行政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监督和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存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拒不执行的,应报上级工会组织和国家劳动安全检查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第十六条对侵犯职工劳动保护正当权益的行为与事件,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和要求解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工作内容及记录
一、建立健全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

二、参加公司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

三、负责公司工业卫生和职业危害情况统计。

四、配合行政做好事故隐患、职业危害档案及跟踪整改情况。

五、历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记录。

六、组织分会及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劳动保护培训。

第十八条每季开展一次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会议,分析研究公司劳动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对查出的薄弱环节,建议行政制定整改措施,同时根据查出的问题程度,向公司提出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的建议。

第三章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在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三个条例》和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各分会劳动保护检查委员会指导和支持本分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每月听取一次汇报和反映情况,
并每年组织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每季对本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本单位行政,督促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及整改措施报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各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积极协助本单位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工作,并按上级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落实有关劳动保护文件和指示精神。

第二十三条做好本单位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材料、会议记录的整理及存档。

第四章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第二十四条在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条例》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工作。

第二十五条每月向分会劳动保护监督建委员会汇报一次本小组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组织职工学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七条协助班组长开展安全合格班组活动,实现作业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八条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和防尘防毒设施的运行状况与工作环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问题及时排除或报告,督促解决。

第二十九条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十条向行政方面提出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
环境。

第三十一条做好本工会小组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记录及材料的整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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