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土地征收立法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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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罗斯土地征 收立法确 立的瑾 本规则
俄联邦宪法第 8 条规定 : 在俄罗斯联邦 , 私有财产 , 国有财产、 自治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
同等地 得到 承认 和保护 。第 9条 2款规定 : 土地 和其他 资 源可 以属 于私 有 财 产 、 国有 财 产 、 自治 地 方所 有 财产 和其他 所有 制 的形式 。第 3 5条规 定 : 私有财 产 权受 法 律保 护 。每个 人 都有 权 拥 有私 有 财产 , 有
中公共利益与私人 利益 由原有的相对平衡 转 向更倾斜 于前者 . 这导 致诱发 一种风 险, 即土地征 收
由原来公 民、 法人 日常生活中小概 率的特殊 情况 , 可能被催 生演化为 大概 率的 常态化活动 。 [ 关键词 ] 俄 罗斯; 土地征收 ; 基 本规 则 ; 立 法变化 ; 后 果与评 价
权单独地或与他人共同占有 、 使用和处分其财产 。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其财产 , 除非根据法院决定。为 国家需要强行征收财产只能在预先做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第 3 6 条1 款规定 : 公民及其联合组织 有权拥有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上述俄联邦宪法条文 , 确立 了土地征收立法 的宪法基础 , 成为 民事立 法、 土 地立法 以及 相关联 邦法 律 中制定 调整 土地 征收关 系规 范所 遵循 的立 法纲 领 。 1 9 9 5年 1 月1 E t 实施的俄联邦 民法典( 第一部分 ) 第2 7 9条至 2 8 2 条较为详尽地规定 了为国家或 自 治地方需要征收土地依据、 条件、 程序和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等规则。2 0 0 1 年实施 的俄联邦土地 法典作为专门的土地立法 。 基本上复制了民法典 中的土地征收规范内容。此外 , 俄联邦规划法典 、 水法 典、 住宅法典等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也规定 了相关的土地征收规范。上述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共 同确 立 了转 型 时期俄 罗斯 土地征 收立 法 的基本 规则 。 是 民事立法与土地立法共治原则。在俄罗斯立法体系框架中, 民事立法属于联邦立法的管辖对 象, 土地立法属于联邦和联邦各主体立法的共 同管辖对象 。“ 列入宪法 由俄罗斯联邦及其各主体共 同
国有( 联邦所有 、 联邦各主体所有) 共存 的土地所有权体系。土地征 收重新 出现在俄罗斯当代立法之 中 并 且与社 会 、 经济 发展 进程 保持着 同步共进 的节 奏 。追踪 、 关注 、 研判 俄 罗斯 土地征 收立 法 的构成 与
最新 变化 . 无论 是对 于 “ 借他 山之石 ” 完 善我 国 的土地 征 收 制度 , 还是在“ 一 带 一路 ” 背景 下 帮 助 在俄 罗 斯 的 中国投资 者确立 合 理 的投 资 预期 , 保 障 自身合 法 土地权 益 , 都 具有 理论 价值 和实践 价值 。
2 0 1 7年 1月
学 术 交 流
Ac a d e mi c Ex c h a ng e
J a n . . 2 0 1 7
S e r i a l No. 2 7 4 No. 1
总第 2 7 4期 第 1 期
法 学研 究
・
俄 罗斯 法 学专题 ・
俄 罗斯 土 地 征 收 立 法 的 新 发 展
产 神圣 不可 侵犯 为 目标 的韧性 抗力彼 此博 弈 和相互 鞣制 。
苏 联 时期 . 土地完 全属 于全 民所 有 , 无 私人 归属 的可能 , 自然 没有 土 地 征 收存 在 的必 要 。历 经 激进 式 转 型 的俄 罗斯 , 以土地私 有化 为优 先 目标 , 形 成 了私 人 所有 ( 公 民所 有 、 法人 所 有 ) 、 自治 地 方 所 有 和
[ 中图分类号 ] D 9 1 2 . 3 [ 文献标志码 ] A [ 文章编号] 1 0 0 0 - 8 2 8 4 ( 2 0 1 7 ) 0 1 — 0 0 9 4 — 0 6
从财 富存 在公 有 与私有 之分 以来 , 征 收就成 为将 私人 利益转 化 为公共 利益 的特别 通 道 , 成 为社 会财 富 流转 的一种 特殊 形态 。强制 性 移转公 民 、 法人 土地 成为 土地征 收 与土地 常态 化流转 方 式 的核 心 区别 。 放 眼世界 法 治 国家 , 无 论哪类 治 理体制 , 不 管何种 法律 体 系 , 土 地征 收均是 公法 与私 法最 为交集 、 最 为 纠 结、 最难 以区分彼 此边 界 的领 域 。在这 里 , 公 权力 以实 现公 共利 益为 目的的硬性 发力 与私 权利 以维 护财
龚 兵
( 黑龙江大学 法学 院 , 哈尔滨 1 5 0 0 8 0 )
[ 摘
要] 在有着深厚公有 传统 的俄 罗斯 , 为公共 需要征 收土 地的 法律制 度设 计 中, 确立 、 巩
固、 保 护 私 人 土 地 权 利 不仅 是 对 社 会 个 体 利 益 的保 护 , 更是对 国家治理、 社 会发展新 方向、 新 前 途
[ 收稿 日期] 2 0 1 6 — 0 3 — 1 5 [ 基 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 目“ 俄 罗斯 土地 产权 的重 构与进 化研究 ” ( 1 5 F F X 0 3 8 ) ; 2 0 1 4年 度黑龙 江 省社会科学规划项 目“ 俄远东土地开发的法律 风险控制与纠纷解 决机制研究” ( 1 4 E 0 0 4 ) ; 2 0 1 . 3 年度 黑龙江省教育 厅人文 社会科 学项 目“ 俄罗斯土地使用法律制度与 中国投资者风险控制 ” ( 1 2 5 3 2 2 5 1 ) [ 作者简介 ] 龚兵 ( 1 9 7 4 一 ) , 男, 黑龙 江北 安人 , 副教授 , 从事俄 罗斯法 学和民商法学研究 。
的保 障。俄 罗斯 最新 的土地征 收立 法变化 , 使 征收规 则更 明确、 更 清晰 ; 细化征 收流程 , 使各 环 节 更 为紧凑, 衔接更为 紧密。但是 , 简化 土地征 收程序 和允许公 权机 关以 外的商业性 组织 申请 启动 土地征 收程 序等一 系列降低征 收成本、 提 高征收 效率的新举措 , 使公 民、 法人在 土地征 收关 系中扮 演起 更加消极、 被动 的角色. 私人 土地权 利稳定性显著下 降。这种 立法 变化 , 使 土地征 收法律 关 系
9罗斯土地征 收立法确 立的瑾 本规则
俄联邦宪法第 8 条规定 : 在俄罗斯联邦 , 私有财产 , 国有财产、 自治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
同等地 得到 承认 和保护 。第 9条 2款规定 : 土地 和其他 资 源可 以属 于私 有 财 产 、 国有 财 产 、 自治 地 方所 有 财产 和其他 所有 制 的形式 。第 3 5条规 定 : 私有财 产 权受 法 律保 护 。每个 人 都有 权 拥 有私 有 财产 , 有
中公共利益与私人 利益 由原有的相对平衡 转 向更倾斜 于前者 . 这导 致诱发 一种风 险, 即土地征 收
由原来公 民、 法人 日常生活中小概 率的特殊 情况 , 可能被催 生演化为 大概 率的 常态化活动 。 [ 关键词 ] 俄 罗斯; 土地征收 ; 基 本规 则 ; 立 法变化 ; 后 果与评 价
权单独地或与他人共同占有 、 使用和处分其财产 。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其财产 , 除非根据法院决定。为 国家需要强行征收财产只能在预先做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第 3 6 条1 款规定 : 公民及其联合组织 有权拥有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上述俄联邦宪法条文 , 确立 了土地征收立法 的宪法基础 , 成为 民事立 法、 土 地立法 以及 相关联 邦法 律 中制定 调整 土地 征收关 系规 范所 遵循 的立 法纲 领 。 1 9 9 5年 1 月1 E t 实施的俄联邦 民法典( 第一部分 ) 第2 7 9条至 2 8 2 条较为详尽地规定 了为国家或 自 治地方需要征收土地依据、 条件、 程序和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等规则。2 0 0 1 年实施 的俄联邦土地 法典作为专门的土地立法 。 基本上复制了民法典 中的土地征收规范内容。此外 , 俄联邦规划法典 、 水法 典、 住宅法典等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也规定 了相关的土地征收规范。上述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共 同确 立 了转 型 时期俄 罗斯 土地征 收立 法 的基本 规则 。 是 民事立法与土地立法共治原则。在俄罗斯立法体系框架中, 民事立法属于联邦立法的管辖对 象, 土地立法属于联邦和联邦各主体立法的共 同管辖对象 。“ 列入宪法 由俄罗斯联邦及其各主体共 同
国有( 联邦所有 、 联邦各主体所有) 共存 的土地所有权体系。土地征 收重新 出现在俄罗斯当代立法之 中 并 且与社 会 、 经济 发展 进程 保持着 同步共进 的节 奏 。追踪 、 关注 、 研判 俄 罗斯 土地征 收立 法 的构成 与
最新 变化 . 无论 是对 于 “ 借他 山之石 ” 完 善我 国 的土地 征 收 制度 , 还是在“ 一 带 一路 ” 背景 下 帮 助 在俄 罗 斯 的 中国投资 者确立 合 理 的投 资 预期 , 保 障 自身合 法 土地权 益 , 都 具有 理论 价值 和实践 价值 。
2 0 1 7年 1月
学 术 交 流
Ac a d e mi c Ex c h a ng e
J a n . . 2 0 1 7
S e r i a l No. 2 7 4 No. 1
总第 2 7 4期 第 1 期
法 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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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 罗斯 法 学专题 ・
俄 罗斯 土 地 征 收 立 法 的 新 发 展
产 神圣 不可 侵犯 为 目标 的韧性 抗力彼 此博 弈 和相互 鞣制 。
苏 联 时期 . 土地完 全属 于全 民所 有 , 无 私人 归属 的可能 , 自然 没有 土 地 征 收存 在 的必 要 。历 经 激进 式 转 型 的俄 罗斯 , 以土地私 有化 为优 先 目标 , 形 成 了私 人 所有 ( 公 民所 有 、 法人 所 有 ) 、 自治 地 方 所 有 和
[ 中图分类号 ] D 9 1 2 . 3 [ 文献标志码 ] A [ 文章编号] 1 0 0 0 - 8 2 8 4 ( 2 0 1 7 ) 0 1 — 0 0 9 4 — 0 6
从财 富存 在公 有 与私有 之分 以来 , 征 收就成 为将 私人 利益转 化 为公共 利益 的特别 通 道 , 成 为社 会财 富 流转 的一种 特殊 形态 。强制 性 移转公 民 、 法人 土地 成为 土地征 收 与土地 常态 化流转 方 式 的核 心 区别 。 放 眼世界 法 治 国家 , 无 论哪类 治 理体制 , 不 管何种 法律 体 系 , 土 地征 收均是 公法 与私 法最 为交集 、 最 为 纠 结、 最难 以区分彼 此边 界 的领 域 。在这 里 , 公 权力 以实 现公 共利 益为 目的的硬性 发力 与私 权利 以维 护财
龚 兵
( 黑龙江大学 法学 院 , 哈尔滨 1 5 0 0 8 0 )
[ 摘
要] 在有着深厚公有 传统 的俄 罗斯 , 为公共 需要征 收土 地的 法律制 度设 计 中, 确立 、 巩
固、 保 护 私 人 土 地 权 利 不仅 是 对 社 会 个 体 利 益 的保 护 , 更是对 国家治理、 社 会发展新 方向、 新 前 途
[ 收稿 日期] 2 0 1 6 — 0 3 — 1 5 [ 基 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 目“ 俄 罗斯 土地 产权 的重 构与进 化研究 ” ( 1 5 F F X 0 3 8 ) ; 2 0 1 4年 度黑龙 江 省社会科学规划项 目“ 俄远东土地开发的法律 风险控制与纠纷解 决机制研究” ( 1 4 E 0 0 4 ) ; 2 0 1 . 3 年度 黑龙江省教育 厅人文 社会科 学项 目“ 俄罗斯土地使用法律制度与 中国投资者风险控制 ” ( 1 2 5 3 2 2 5 1 ) [ 作者简介 ] 龚兵 ( 1 9 7 4 一 ) , 男, 黑龙 江北 安人 , 副教授 , 从事俄 罗斯法 学和民商法学研究 。
的保 障。俄 罗斯 最新 的土地征 收立 法变化 , 使 征收规 则更 明确、 更 清晰 ; 细化征 收流程 , 使各 环 节 更 为紧凑, 衔接更为 紧密。但是 , 简化 土地征 收程序 和允许公 权机 关以 外的商业性 组织 申请 启动 土地征 收程 序等一 系列降低征 收成本、 提 高征收 效率的新举措 , 使公 民、 法人在 土地征 收关 系中扮 演起 更加消极、 被动 的角色. 私人 土地权 利稳定性显著下 降。这种 立法 变化 , 使 土地征 收法律 关 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