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0
【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42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凯周燕雁魏久直
【审理法官】董凯周燕雁魏久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萍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关鑫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萍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关鑫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萍关鑫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执行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2019)辽0211民初12908号及(2020)辽02民终2953号案件中,原告(本案被起诉人)诉请被告(本案起诉人)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本案中,起诉人主张被起诉人在起诉人处担任人力资源管理职务时因严重失职对起诉人造成损失,诉请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该损失。

故本案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存在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起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24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29:57
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民终424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小辛寨子村。

法定代表人:邵年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萍,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鑫,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2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从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构成相互否定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查。

首先,本案诉讼标的不相同。

一审法院所提到的(2020)辽02民终295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前诉)是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通讯补助合计人民币147520.34元,而本案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被上诉人严重失职造成上诉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2948.34
元,二者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不应构成重复起诉。

其次,本案的诉讼请求并未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所谓的前诉为劳动者发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的诉讼。

反观本案,是用人单位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以及《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主管人力资源工作的负责人赔偿因其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是很显然的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所产生的两个不同的案件,只是恰巧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相同而已。

造成一审法院错误认定、错误适用法律的原因就在于其没有厘清被上诉人在两个案件中的身份其实是不同的,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并不是否定前诉而是在前诉已经生效、损失已经产生的前提下向主管人力资源工作的负责人追偿相关损失,只不过本案恰巧是损失的产生和损失的流向系同一人而已。

因此,本案仅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工作失职的员工赔偿损失所产生的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应属错误。

最后,一审法院仅以所谓的“其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来认定重复起诉,而没有从构成重复起诉的三大要件的角度进行重复起诉的认定,亦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讼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属于重复起诉实属错误。

二、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人的起诉材料三个月后才对本案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
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2019)辽0211民初12908号及(2020)辽02民终2953号案件中,原告(本案被起诉人)诉请被告(本案起诉人)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本案中,起诉人主张被起诉人在起诉人处担任人力资源管理职务时因严重失职对起诉人造成损失,诉请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该损失。

故本案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存在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起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24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董凯
审判员周燕雁
审判员魏久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勃
书记员李玉萱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