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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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
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玉政发[2010]58号
【发布部门】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0.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
通知
(玉政发〔201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保障功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国发〔2009〕1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在我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抗风险能力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健康稳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将现行的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两级统筹从2010年12月起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在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资金管理和调剂金使用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监控的功能和水平切实得到有效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基金征缴。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缴费
费率等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每年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
各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与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挂钩,原则上各县(市、区)所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本县(市、区)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且当年没有新增保险欠费的县(市、区),所征收的基金不够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调剂。
未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或当年有新增保险欠费的县(市、区),当年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保险待遇的不足部分,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调剂,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自行解决。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