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设过程提示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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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建设过程提示告知事项
目录
前言
一、施工管理
(一)关于施工企业(包括分包单位)现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人员组成注意事项的提示
(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
(三)已批准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现场使用要求的提示
(四)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注意问题的提示
二、文明施工
(一)施工现场围挡的搭设要求
(二)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搭设要求
(三)施工现场洗车台的搭设要求
三、安全生产
(一)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注意的问题(四)安全评价的注意事项
(二)安全评价的注意事项
(三)关于机械设备使用、装卸的问题
四、材料
(一)在建筑工程中建设部禁止使用的技术
(二)防水材料的进场复检问题
(三)施工现场钢筋进场、使用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五、结构工程
(一)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使用应注意问题的提示
(二)人工挖孔桩检测应注意问题的提示
(三)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结构实体检验”部分的要求和应注意问题的提示
(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要求留置的混凝土试块应注意的问题。
(五)填充砌体施工应注意问题的提示
六、装饰装修工程
(一)关于有防水要求的楼板留置混凝土翻边的问题
(二)推拉门窗防脱落的问题
(三)低窗台护栏设置的问题
(四)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的问题
(五)安全玻璃进场的鉴别检验问题
(六)重要部位使用安全玻璃的要求
(七)关于护栏安全的问题
(八)住宅浴室墙面的防水问题
七、水电安装工程
(一)塑料给水管道水压试验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明设排水塑料管道的防火要求
(三)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的套管设置要求
(四)污水管的检查口、清扫口设置要求
(五)屋面通气管道安装高度的要求
(六)电线绝缘层颜色的要求
(七)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的接地要求
(八) 穿线用钢管和钢管连接的工艺要求
(九)照明配电箱、柜等的PE线截面积的规定
(十)建筑物顶棚内电气配管的规定
八、建筑节能
(一)建设单位在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二)监理单位在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三)勘察设计单位在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四)施工单位在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七)我站在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环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九、工程验收
(一)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注意的问题
(二)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及合格标准的提示
(三)关于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前言
现阶段,我市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是由于他们对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熟悉造成的,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往往较为严重,整改费时费力,有些甚至是难以补救的。
为此,我站针对现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经常发现的此类问题,编制了此本“提示告知”,目的是为了帮助各质量责任主体正确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有效避免工程建设过程中错漏问题的发生,真正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切实提高我市的工程建设水平。
一、施工管理
(一)关于施工企业(包括分包单位)现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人
员组成注意事项的提示
按照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施工管理人员,组成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应设立的岗位和资质要求
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设立以下岗位:
(1)项目经理。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具备项目经理资格证书(2008年2月27日以前)或注册建造师(2008年2月27日以后)、安全许可许可证的人员担任;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具备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许可许可证的人员担任。
(2)技术负责人。
由具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具备与项目规模、施工复杂程度相适应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3)施工员。
由具有施工员上岗证书的人员担任。
(4)专职质量员。
由具有质量员上岗证书的人员担任。
(5)专职安全员。
由具有安全员上岗证书、安全许可证的人员担任。
(6)材料员。
由具有材料员上岗证书的人员担任。
(7)资料员。
由具有资料员上岗证书的人员担任。
(8)其他施工企业根据项目特点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
由具有相应上岗证书、安全许可证的人员担任。
2.人员组成要求
上述岗位应为本单位具有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担任,施工企业应将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人员上岗证书(证书应按规定进行年审并在有效期内)和本企业职工证明文件放在现场备查。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注释:当前,我市部分施工企业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组成人员混乱,在检查中我们往往发现项目管理体系人员部分或大多数来自于其他企业,明显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五规定。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由不是本单位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项目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待。
本条提示是根据以上法规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九条、《建筑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第四、五条和《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做出的提示,希望施工企业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劳务分包企业按照企业的施工人员数量: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三)已批准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现场使用要求的提示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必须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相关内容变更为正式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转交给施工单位,以便落实到施工中。
2、已批准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在现场使用。
施工操作人员可以使用已批准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复印件,但复印件必须于原图一致。
3、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变更,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及时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的工程变更须以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为准,无正式设计变更的不得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4、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包括涉及重大结构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变更部分报经原审查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5、设计变更的格式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注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要求。
(四)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注意问题的提示
1、沉降观测点的设置。
观测点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基础沉降的要求、工程地质资料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
若设计无规定,框架结构建筑,应每隔2~3根柱基上安设观测点,片筏基础或箱形基础高层建筑观测点应沿纵、横轴线和基础(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周边设置。
工业厂房各轴线的独立柱基上应设观测点。
新建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处两边,也应设置观测点。
高
耸构筑物观测点应设置在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个点。
2、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和保护。
设立沉降观测点应以一次设立为原则,即一次设立后,能保证在施工中不被扰动及在竣工后能被长期使用。
建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标志,可根据不同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
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或有明细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并在施工和竣工后妥善保护。
3、沉降观测次数和时间。
一般第一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高层建筑每增加1~2层应观测一次,多层住宅建筑每结构层均应观测一次,装饰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观测一次,整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得少于5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继续做好沉降观察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观测次数:第一年不少于4次,以后每年不少于2次,至沉降稳定为止。
当建筑物发生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连续观测,同时应对裂缝宽度进行观测。
4、沉降观测记录。
施工企业或受委托的测量单位应在每次观测后做好沉降观测,在观测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告给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以便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在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最近一次的累计观测结果报设计单位进行复核。
注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 5.0.4条和5.0.5条规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是作为“建筑与结构安全和功能检验资项目”的内容之一。
当前我市施工企业对建筑物沉降观测环节重视程度不足,对《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有关要求不熟悉,实际施工操作水平差。
我们根据上述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作了上述提示,希望施工单位能遵照执行,确实提高建筑物沉降观测水平。
二、文明施工
根据海南省建设厅的文件,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文明
施工标准》(DBJ07-2006)已于2006年12月26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因此,各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都应按照该《标准》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进行组织、管理和检查,同时,施工单位在进场搭建施工现场的临建设施、围挡和出入口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施工现场围挡的搭设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中各地级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的工地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2.5m。
2、围挡应根据施工场地地质、周围环境、气象、材料等进行设计,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
围挡禁止用于挡土、承重,禁止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
3、围挡应采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石棉瓦、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二)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搭设要求
1、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
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禁止设置员工宿舍。
2、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进行必要的结构计算,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所用材料应满足卫生、环保和消防要求。
宜采用轻钢结构拼装活动板房,或使用砌体材料砌筑,搭建层数不得超过二层。
严禁使用竹棚、油毡、石棉瓦等柔性材料搭建。
(三)施工现场洗车台的搭设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应采用不低于C25的混凝土铺设长度不小于5m、宽度与大门同宽、厚度不小于200mm的道路,设置冲洗平台,配备冲洗枪,并在大门内侧设置沉沙井、排水沟,车辆离开施工现场应冲洗干净。
市政公用等其他工程主要出入口应参照建筑工程的做法采取防尘、防泥浆污染措施。
三、安全生产
(一)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注意的问题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在编制下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2、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注释: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作出提示。
(二)安全评价的注意事项
根据海南省建设厅琼建监函[2003]206号文及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琼质监[2004]11号文的要求,施工阶段按五个阶段(施工准备、深基坑施工、结构施工、装饰施工、竣工评价)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进行评价。
开展施工安全评价,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自检自评,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我站监督部门备案。
(三)关于机械设备使用、装卸的问题
1、施工起重机械(塔吊、施工电梯等)和自升式架设施(如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安装、拆卸活动的是特殊专业施工,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所以其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活动;
2、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构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装拆方案,制定安全措施,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全过程监控,并在作业过程中进行统一指挥。
拆装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安装、拆卸施工的作业环境;
(2)安装条件、安装拆卸作业前检查、安装制度;
(3)安装工艺流程及安装要点;
(4)升降及锚固作业工艺;
(5)安装后的检验内容和试验方法;
(6)拆卸工艺流程及拆卸要点;
(7)各工序、各部位有关的安全措施;
(8)安装、拆卸安全注意事项。
3、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经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注释: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及其释义作出提示。
四、材料
(一)在建筑工程中建设部禁止使用的技术
根据《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第218号)的规定,以下技术被列为禁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监督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凡继续使用以下禁用技术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验收备案;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1、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冷镀锌钢管、砂模铸造铸铁排水管、坐便器(>9L)禁止用于住宅建筑。
2、S型聚氯乙烯防水卷材、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焦油型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禁止用于房屋建筑的防水工程。
3、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107、803内墙涂料)、多彩内墙涂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禁止用于房屋建筑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4、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类外墙涂料、禁止用于房屋建筑的外墙面装饰装修工程。
5、非中空玻璃单框双玻门窗、框厚50(含50)mm以下单腔结构型材的塑料平开窗、手工机具制作的塑料门窗、32系列实腹钢窗、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禁止用于房屋建筑。
6、非硅化密封毛条、高填充PVC密封胶条禁止用于房屋建筑推拉门窗。
7、QT60~80塔式起重机、井架式塔式起重机禁止用于房屋建筑施工。
(二)防水材料的进场复检问题
根据规范的规定,各种防水材料的质量控制资料实行双控,即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抽样送检测机构复验,并提
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工程中使用。
(三)施工现场钢筋进场、使用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1、进场钢筋悬挂有“出厂铭牌”,“出厂铭牌”上应标记有炉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规格、数量;钢筋原材上的厂方标记、指标必须与“出厂铭牌”和出厂合格证相吻合。
2、钢筋“出厂铭牌”、出厂合格证作为质量控制资料归档,二者缺一不可,今后质量监督站核查质量控制资料时将其作为核查标准之一。
3、关于钢筋合格证原件、复印件的规定。
可留钢筋合格证原件归档的,其上必须注明进场数量和进场日期。
如本次购买的钢筋数量小于钢筋出厂合格证标记数量或钢筋合格证原件不能做为原件归档时,可校验原件后留复印件归档,但复印件上必须注明进场数量、进场日期、买卖双方单位盖章、买卖双方人员签名(如材料为施工单位负责采购,为材料员签名)。
注释:为杜绝劣质钢筋进入施工现场,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2条要求和针对我市钢筋市场鱼目混珠的实际现状,特做出以上规定。
当前,我市钢筋市场仍然不规范,特别是钢筋合格证复印件篡改现象十分严重,销售单位提供的钢筋合格证原件或复印件往往不能和进场的钢材对上号,不能真实反映进场钢筋质量,给工程质量留下了隐患。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场钢筋的复检做为一种检验方式起到的作用是验证钢筋的质量,但是仍然代替不了钢筋合格证的作用,因应前者是抽查性质的,而后者是代表了进场的本批次的钢筋质量,所以对进场的钢筋合格证进行严格控制是确保钢筋质量的有效途径。
五、结构工程
(一)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使用应注意问题的提示
1、施工企业应与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签订合同
合同应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应将合同归入《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第二册-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资料第三项“施工合同”中。
2、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资质等级要求和承包范围。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为:
二级企业: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
三级企业:可生产强度等级C60及以下的混凝土。
(2)具备省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
(3)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混凝土专项实验室资质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
上述三证,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求混凝土供应商提供并校验,留复印件存档,符合要求的方可与之签订合同。
两证复印件应与合同一起归入施工档案。
3、商品混凝土的检验规则
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
交货检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取样、制样,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见证施工单位制样和送样,样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检测。
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
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取样频率应按GB50204规定进行。
当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坍落度及含气量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离子总含量以供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存档。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