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与宗教场所活动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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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与宗教场所活动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15
•【字号】宁政文〔2007〕10号
•【施行日期】200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与宗教场所活动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
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和谐,规范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参观点门票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14号)和《福建省旅游景区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通知》(闽价〔2006〕服436号)精神,现就与宗教场所活动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是指本身即为宗教活动场所,或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进入需购买门票的游览参观点。

二、对下列人员进入游览参观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或前来参加法会、佛教节日活动,应免收门票,但游览参观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艇等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

(一)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场所的工作人员由当地民宗部门认定);
(二)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由市民宗局审核的有效证件(如佛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

三、游览参观点内的宗教活动场所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由当地民宗部门商游览区管委会,并由管委会按省民宗部门批准的人数发给临时出入证免费通行。

四、经有权部门审批的寺、观建设项目,由当地民宗局商景区管委会核定人数,并由管委会发给临时出入证免费通行;对施工人员和修建工程用的车辆、物质等凭临时出入证免费通行。

该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后,各县(市、区)原来施行的相关规定与该通知相悖的,以此通知为准。

二〇〇七年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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