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2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
一、管控目的
加强对防暑药品(指风油精、藿香正气水、藿香正气胶囊等)的申报、采购、存放、领取、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防暑药品的质量安全、无过期产品,保证防暑药品的有效利用,杜绝浪费、将防暑药品带回家使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二、管控对象
公司各生产车间及相关部室
三、管控范围
公司各生产车间及相关部室防暑药品的领取及使用管理
四、管控内容
1.防暑药品发放范围、时间及标准
1.1发放范围:生产车间一线员工和室外作业的员工。

1.2发放时间:从每年____月至____月。

1.3发放标准:霍香正气水:每人____支/月(3小盒),车间按瓶发放至员工,员工在车间领取时以旧瓶换新瓶领取。

霍香正气胶囊:车间办公室到生产安全部领取,特殊岗位,特殊人员到车间办公室内领用,发放完毕并持空盒到生产安全部领取。

风油精:每人1瓶/月。

2.防暑药品的申报及购买
2.1申报:生产安全部门在每年____月____日之前根据最新的人员月报统计公司内生产车间人数,根据生产车间人数数量计算本年度
大约需要的防暑药品数量,在____月____日之前向公司采购部门申报购买计划。

2.2购买:公司采购部门根据生产安全部门申报的防暑药品购买计划在____个工作日之内确保防暑药品及时购置到位。

3.防暑药品的发放及领取
3.1各车间领取防暑药品时必须持有车间主任或安全员签字的《高唐____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领料单》,生产安全部门根据车间的人员月报确认防暑药品的领取数量,在《防暑药品发放记录》上登记后方可领取。

3.2再次领取防暑药品时必须将前一次使用完的空盒或空瓶领取。

3.3所有防暑药品的发放必须遵循谁使用,谁领取;谁领取,谁签字的原则并且必须填写《防暑药品发放记录》。

3.4车间的药品定量发放,凡因乱发、乱丢、乱扔而使车间药品紧缺的由车间自行购买,生产安全部门不再给予发放。

3.5各车间主任、值班长负责并监督药品的发放及使用。

4.罚则
1.防暑药品发放混乱,无《防暑药品发放记录》的车间在生产安全部门检查时一经发现扣车间安全分____分/次,罚车间安全员____元/次,再次检查不予及时整改的按双倍处罚。

2.任何车间(部位)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损公济私、随意发放防暑药品,一经发现给予岗位待业一个月的处理。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暑药品的发放及使用的管理,防止因不当使用防暑药品而引发不良反应和其他安全问题,保障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防暑药品的发放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防暑药品的发放及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提倡文明使用,不得滥用、超量使用。

第四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暑药品的监管,加强对药品发放机构和使用者的指导和监督,保障药品质量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二章药品发放管理
第五条药品发放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方可进行防暑药品的发放。

第六条药品发放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发放窗口或区域,明确防暑药品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确保发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药品发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发放记录制度,记录防暑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发放人员和接受人员等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的购药凭证。

第八条药品发放机构应当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根据药品的特性和存储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药品变质、损坏或被控制使用。

第九条药品发放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发放人员,具备相关的药学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能够准确提供咨询和建议,指导用户合理使用药品。

第十条药品发放机构应当加强对用户的教育和引导,告知用户防暑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常见不良反应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药品发放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防暑药品的发放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药品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药品使用者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医生的指导合理使用防暑药品,不得滥用、超量使用。

第十三条防暑药品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和注意事项使用药品,并及时告知发现的不良反应和问题。

第十四条防暑药品使用者应当保存好购药凭证,以备查验。

如需退换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发放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防暑药品使用者应当注意药品的保存和使用期限,避免使用过期或变质的药品。

第十六条防暑药品使用者应当尊重和遵守药品发放机构的规定,禁止恶意退换药品、超量购买药品等行为。

第十七条防暑药品使用者应当积极参加相关的健康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药品使用水平和健康素养。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发放机构和药品使用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暑药品的不良反应和问题报告制度,收集、分析、研究相关的信息,为政策制定和药品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与沟通,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开展对防暑药品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高药品监管的综合性和针对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药品发放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药品发放资质。

第二十二条药品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药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