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论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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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数的分类
罪数问题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定一罪的情形;二 是定数罪的情形。
1.定一罪的情形 根据行为数量,可以分为一个行为的一罪和数个
行为的一罪。
(1)一个行为的一罪: ①单纯的一罪,就是一个人实施一个行为定一个
罪。这种情形没有认定上的困难。
②实质的一罪,是指貌似触犯数罪,实质上仍只 触犯一罪,只定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 法条竞合。
例1:甲窝藏杀人犯乙,已经窝藏了十天,此时 甲构成窝藏罪既遂;丙此时参与进来帮助甲继续 窝藏乙。丙与甲构成窝藏罪的共同犯罪。
例2:甲绑架了丙的小孩,欲向丙勒索财物。此 时乙参与进来,帮助看管小孩或向丙勒索财物。 因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实力控制人质(非法拘 禁),因此是继续犯,只要实力控制了人质就既 遂。既遂后,乙参与进来,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 共犯,而不是单定敲诈勒索罪。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例1:甲盗到一幅名画后,误以为是赝品便毁坏。
因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文物的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
例2,甲盗窃到一幅名画后,发现是赝品,便冒 充真迹欺骗他人,骗取一万元。因为又侵犯了另 一人的财产权,所以定盗窃罪和诈骗罪,并罚。
例3,王某委托甲保管自己的一幅名画,甲保管 后想据为已有,便欺骗王某,谎称名画被盗。王 某信以为真便不予追究。甲的欺骗行为只是实现 据为已有的一种手段,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只定 侵占罪。
(一)连续犯
1.概念: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性 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只定一罪。
2.特征:(1)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2)实施数 个相同行为。(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判断有 无连续性的标准:一看主观上有无连续实施某种 犯罪行为的故意;二看客观上行为对象、方式、 时间等是否具有连续性。(4)触犯同一罪名。
2.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要具有牵连关系。牵连 关系要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特征。这是指不是 任何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合起来就构成牵连犯, 只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 起,具有了类型化的特征,才能构成牵连犯。
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 化特征,属于牵连犯。而为了杀人而抢劫他人的 杀猪刀,不具有类型化特征,不是牵连犯。
(3)考虑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根据罪刑相适应 原则,考虑三点:
①如果只有一个行为,原则上定一罪。例如,想 象竞合、法条竞合。
②只对—个行为定罪能否包含对另一行为的惩罚? 如果能就定一罪。例如,吸收犯、牵连犯、结合 犯。
③对持续相同的行为能否在整体上定一个罪,能 否做到罪刑相适应?如果能就定一罪。例如,继 续犯、连续犯。
3.分类: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 的,出售行为被伪造行为吸收,只定伪造货币罪。
(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例如,准备入户抢 劫,进入后屋内无人,便实施了盗窃,盗窃罪的 实行行为吸收了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只定盗窃罪。
(三)不可罚(共罚)的事后行为
这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 行为,但是不处罚事后行为。不处罚的根据是, 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 能性。
3.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前者有两个行 为,后者只有一个行为。
4.处理方法: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并且按 照该重罪论处时,还可以从重处罚。例外的,数 罪并罚。
5.常考的情形:受贿问题。
(1)T399K4:“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 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 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 (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其他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一般应数罪并 罚。
3.常见的连续犯:多次走私(T153K3),多次 抢劫(T263),多次贪污(T383K2)。
(二)吸收犯
1.概念:事实上有数个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 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例如,甲盗 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行为被盗窃行为吸 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2.特征:(1)数行为相互独立;(2)数行为触犯不 同罪名;(3)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前行为是后 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发展结果。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例1: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由于无法期 待小偷偷到财物后不去销赃,所以对销赃、窝赃 行为不处罚。
例2:杀人后为了毁灭证据而秘密碎尸,不再成 立侮辱尸体罪。这是因为,无法期待犯罪人犯罪 后不毁灭证据。
(四)牵连犯
1.概念: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触犯不同 罪名,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触犯不同罪名。例如, 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 私财物(目的行为)。
(1)既遂时间点:行为只要在持续期间侵害了法益 就构成既遂。例如,窝藏罪,行为人将犯罪分子 窝藏至隐匿地点就构成既遂。
(2)行为终了的时间点:行为最终结束,不再持 续,不法状态也便解除。
在犯罪既遂后,在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 的,成立共同犯罪,也就是承继的共同犯罪。这 一点与一般情形不同,务必注意。
2.司考立场:以符合犯罪构成为标准,特殊情 况下考虑其他标准。具体指导思想:
(1)考虑被侵害的法益的数量,如果只侵害一个法 益,原则上定罪。例如,盗窃后又销赃的,因为 侵害的法益只有财产权,所以只定一个盗窃罪, 销赃行为作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考虑犯意的数量。例如,另起犯意、实行过 限,因为有数个犯意,要定数罪。
二、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概念: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
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 非法拘禁罪、窝藏罪。 2.特征: (1)一个犯意,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 (2)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3)时间的持续性。如果行为只有瞬间,不构 成继续犯。
(二)集合犯
1.概念:刑法将数个同种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 一罪。
2.分类:(1)职业犯,是指将犯罪作为职业或业 务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例如,非法 行医罪(T336)。
(2)营业犯,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并被 刑法规定为一罪。例如,“以赌博为业”的赌博 罪(T303)。
四、处断的一罪
五、数罪
数罪,是指行为按照数罪来处理。 (一)同种数罪 1.概念:行为人触犯同种罪名的数个罪,不需
数罪并罚,只需作一罪处理,但要加重处罚。 2.表现:多次抢劫、多次走私、多次偷税、多
次贪污…… (二)异种数罪 1.概念: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完全不同的犯罪,
需要数罪并罚。 2.特征:(1)犯罪故意不同;(2)侵害法益不同;
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罪实行并罚考点考点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职业犯结合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职业犯结合犯解析解析aa项甲成立盗窃罪而非盗窃枪支罪项甲成立盗窃罪而非盗窃枪支罪事后持有又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数罪并事后持有又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数罪并罚
刑法专题第八讲 ——罪数论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 邓定永
特别提示
1.体系内容。根据大纲,本讲内容有实质的一 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和数罪。
2.重要考点。根据考试规律,重要考点有:想象 竞合、法条竞合、吸收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数罪。
3.复习策略。(1)由于司法考试往往通过特殊条文、 特别罪名来考查罪数问题,因此在复习分论罪名 时应注意罪数问题;(2)归纳记忆常考的特殊情 形。
(2)T229K1、K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 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这表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 计、法律服务等中介组织人员,这些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 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不数罪并罚。
2.适用原则: (1)原则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如,合同诈骗
罪优于诈骗罪,盗窃枪支罪优于盗窃罪。
(2)例外:重法优于轻法。例如,T149K2规定, 行为同时触犯T140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 T141-148的具体罪名,适用法定刑重的罪名。
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1)同时触犯两个法条的必然性不同
6.追诉期限:(1)追诉期限的起算:犯罪行为终 了之日。(2)继续犯的持续时间跨越新旧刑法时, 适用新法,依然成立一罪。例如,甲在1997年9 月1日窝藏了杀人犯乙,在1997年1 1月1日被发现。 对甲应适用新法,只定一罪。
(二)想象竞合犯
1.概念: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但只定一罪。 例如,开一枪打死一个、重伤一个;故意杀害正 在执行公务的警察。
法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时就必然会触 犯另一个法条。例如,触犯合同诈骗罪就必然触 犯诈骗罪。
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时并不必然触 犯另一个法条。例如,甲开枪杀乙,并不必然触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由于偶然原因,过失致 第三人死亡,才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2)竞合原因不同。法条竞合是由于法条规定的 错综复杂所导致,是一种静态竞合;想象竞合是 由于具体犯罪行为的多样性,让两个原本没有关 系的法条产生了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例如, 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原本没有关系,只是由 于某个犯罪人实施了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才让 这两个罪名产生竞合。
3.处理:只定一罪。
4.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状态犯;是指一旦发 生危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是不法状态仍 然在持续。例如,盗窃罪,窃取了财物后,犯罪 便终了,但财物一直被行为人不法占有着。而非 法拘禁罪,拘禁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拘禁 行为一结束,不法状态便结束。
5.两个时间点:
4. 体系图示:
一、罪数的区分
(一)区分标准
1.种类: (1)根据行为的数量,一个行为定一罪,数个行为
定数罪。
(2)根据犯意的数量,一个犯意定一罪,数个犯 意定数罪。
(3)根据被侵害的法益的数量,侵害一个法益定 一罪,侵害数个法益定数罪。
(4)根据符合犯罪构成的数量,符合一个犯罪构 成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定数罪。
(3)处理原则不同。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是择一 重罪论处;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
三、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1.概念: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
结合成一个犯罪。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 女的,刑法规定只定拐卖妇女罪。 2.结合形式:(1)甲罪+乙罪=甲乙罪,我国目前 没有这种情形;(2)甲罪+乙罪=甲罪。例如,绑 架后杀害被害人,只定绑架罪。
2.特征:客观上只有一个行,触犯了数个罪 名。
3.处理办法:择一重罪论处。这是因为只有一 个行为,如果定数罪,就等于对一个行为进行了 重复评价。
4.例外:根据T204K2,纳税人缴纳一般税款后, 采用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所缴税款,貌似骗取出 口退税,实为逃税,定逃税罪。如果骗取的税款 超过所缴纳税款,超过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与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 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却数罪并罚。
例如,甲缴纳税款80万,后又通过出口退税方式 骗取税款100万。这100万中,80万相当于逃税数 额,20万属于骗取出口退税数额。一个行为既触 犯逃税罪,又触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本应择一重 罪论处,但数罪并罚。
(三)法条竞合
1.概念:两个法条规定的内容有重合,造成对 某一个行为都能适用的情形,但是只能选择一个 法条适用。例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盗窃罪 与盗窃枪支罪。
(2)数个行为的一罪:
①法定的一罪,是指有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但法律规定按一罪处理;主要包括结合犯、集合 犯。
②处断的一罪,是指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法官审判时按一罪处理;主要包括连续犯、吸收 犯、牵连犯。
2.定数罪的情形,分为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注 意:数罪常常被考生忽视,但司法考试经常考查。
(3)触犯罪名不同。
【总结】常考情形: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实施杀人、爆炸、绑 架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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