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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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独自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公司快速发展,特制定并签署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类型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为:。
【第四条】公司的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五条】公司的住所为:。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章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出任公司执行董事;
2、兼任、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3、聘任或解聘公司监事;
4、聘用或解聘公司财会人员;
5、了解和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6、公司终止后,依法处置公司的剩余财产;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定;
9、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4、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
5、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6、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七章股东的出资转让和继承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全部或部分转让出资,并由股东签署书面同意的文件和出资转让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吸纳新股东变更为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做出的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公司执行董事的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聘可连任。
【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之外,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之外时,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机构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对公司股东和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经理的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聘可连任。经理行使如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施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内部管理机构的负责管理人员;
7、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由公司股东任命,对公司股东负责,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连聘可连任,公司监事行使如下职权:
1、检查监督公司财务情况;
2、对执行董事、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予以纠正;
3、对公司经理、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提出任用或解聘的建议;
4、股东或相关规则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任命,公司执行董事的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2、在战争、特大自然灾祸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5、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