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出台加强和规范公务费用管理六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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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行政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严格行政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严格行政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行政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务经费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保障行政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政府拨款及其他财政经费支持的行政单位及其下属机构。

第三条行政经费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行政经费使用管理应当明确责任、审慎操作,扎实推进改革,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条各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内部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规、规范。

第六条行政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开展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自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经费的拨付和管理监督,会计部门负责经费的管理核算工作。

第二章经费的拨付与管理第八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申请经费支持并接收财政拨款。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管理规定,定期将经费拨付到各行政单位指定的专用账户,并确保拨款及时、足额、准确。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拨款用途规定管理经费,确保经费使用合规、规范、高效。

第十一条经费管理规定范围内的支出,应当经过预算编制、调整、审批、备案等程序,确保使用经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台账,记录财政拨款的使用情况和流向,并确保财务核算的真实、准确。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经费的使用范围、用途、权限和程序等。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支出,合理安排经费使用计划,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经费的使用应当注重节约和效益,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降低不必要的支出。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管理应当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经费使用的权限和程序,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经费使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机关费用管理制度

机关费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机关费用管理,提高机关效益,促进机关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费用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关的费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经营费用、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各项费用。

三、费用使用原则1、经济性原则。

在保证正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量节约开支,合理使用费用。

2、合规性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开支。

3、审慎性原则。

经费使用需审慎,并经过合理的预算和审核程序。

4、公开透明原则。

对费用的使用和支出情况应当进行公开和透明。

四、费用管理程序1、费用申请机关各部门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相应的费用申请。

费用申请需包括具体用途、预算金额、费用使用期限等内容,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提交财务部门。

2、费用预算财务部门对费用申请进行预算编制,根据机关财务预算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费用预算方案。

3、费用审核财务部门对各项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费用申请的合规性、金额的合理性等。

审核通过后,方可下达费用支出指示。

4、费用核算经费支出后,各部门需及时将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核算,确认费用支出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5、费用报销费用支出后,相关人员需准备相关费用报销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1、差旅费机关人员出差需提前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计划和费用预算。

出差期间的费用支出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2、会议费机关举办各类会议需要提前申请,并根据会议规模和性质合理安排费用预算。

会议费用需经过审核后支付。

3、招待费机关接待来访人员时需提前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费用预算。

接待费用需经过审核后支付。

六、费用监督1、内部监督机关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本部门的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对不合规的费用行为进行纠正。

2、外部监督相关社会组织、媒体等对机关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七、违规处理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费用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藏政办发[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7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纠风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关于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关于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纠风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2006年6月)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的工作,也是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下,治理乱收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经调查发现,个别部门和单位自定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又有所反弹。

一些县人民医院未能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藏价费字〔1999〕085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住院病人收取水电费和卫生费;个别学校继续收取学生公物押金和补课费;公安部门仍在收取已经取消的租赁房屋治安合格证和暂住证工本费。

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对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开展检查,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由各地(市)纠风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中行动,认真开展收费情况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自治区纠风办将在第四季度组织区直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2.17•【字号】藏财税〔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税〔2016〕68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地(市)财政局: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12月17日西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设立和征收、资金、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等。

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藏政办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78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西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监督,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促进惩防体系建设,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7〕5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区银行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51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藏财发〔2003〕4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预算单位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目录制度,监督指导预算单位积极稳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预算单位也应当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西藏出台加强和规范公务费用管理六项规定

西藏出台加强和规范公务费用管理六项规定

西藏出台加强和规范公务费用管理六项规定西藏出台加强和规范公务费用管理六项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日前研究修订了《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本级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六项规定,并会签相关部门后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由于原标准较低,近年来常出现超标准支出的情况,制定公务支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常的公务需求。

差旅费省部级干部住宿每天最多800元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休假、调动、搬迁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休假住宿费开支方面(区内,上限):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在拉萨市区及各地区行署所在地住宿的,旺季每人每天800元、淡季500元;县府所在地的,旺季500元、淡季400元;区外统一规定为800元。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拉萨市区及各地区行署所在地的,旺季每人每天500元、淡季400元;县府所在地的,旺季400元、淡季300元,区外统一规定为500元。

其余人员,在拉萨市区及各地区行署住宿的,旺季350元、淡季300元;县府所在地的,旺季260元、淡季200元,区外统一规定为350元。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不再包括外方提供伙食和公杂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包括了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为节省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此次还规定了以下内容:外方以现金或实物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受礼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报送单位财务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优先选择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并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制度

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制度

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务支出经费管理,规范财政使用,合理安排公共财政资源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财政预算的编制1. 财政预算应当按照财政事项的性质分别编制,确保各项经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财政预算应当按照计划、结余、报销等环节进行监控,确保支出经费的合理使用。

3. 财政预算应当根据财政实际状况进行年度调整,保证财政支出的持续合理性。

三、经费使用管理1. 经费使用应当根据政府工作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和预算,并按照预算进行支出。

2. 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财务规定进行报销,避免超支或未经审核的支出。

3. 经费使用应当充分利用公共资源,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四、经费监督管理1. 对于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项目,应当按照监督程序进行审计和监督。

2. 对于不符合财政预算使用要求的经费支出,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3. 对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定期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财务工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五、经费使用绩效评估1. 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包括项目完成情况、财务支出情况等。

2. 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应当作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能够反映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经费使用情况。

3. 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应当作为政府部门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能够激励政府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六、经费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经费管理制度应当向政府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宣传,确保全体工作人员对于经费管理制度的了解和遵守。

2. 经费管理制度应当定期进行培训,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于经费管理制度的掌握和执行。

3. 经费管理制度应当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增加社会对于政府财政支出的监督和参与。

七、经费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更新1. 经费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和更新,保证其适应新的财政改革和实际需要。

2. 经费管理制度的改革应当结合政府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确保改革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14•【字号】藏政办发[2001]131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131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的意见(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9月10日)为实践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召开的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管好、用好中央给我区的每一分钱。

针对近几年我区审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在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我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加强预算管理(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在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二)自治区级预算的编制,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自治区级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自治区财政厅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规定,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收入的入库,按进度核拨政策性亏损补贴指标,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并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三)自治区财政厅按月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本级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规定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规定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藏党发〔201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休假、调动、搬迁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也可在规定标准内定额包干。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休假在途的自然天数计发。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休假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到出差、休假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休假时限、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休假人员区内可乘座飞机;区内到区外有直达航班的可乘座飞机,如需中转,原则上优先选乘陆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藏党发〔201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休假、调动、搬迁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也可在规定标准内定额包干。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休假在途的自然天数计发。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休假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休假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第九条到出差、休假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休假时限、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藏政办发[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3]72号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财政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预算资金分配的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

与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党政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审批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由自治区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由财政厅、自治区预算组成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批复部门预算,监督部门预算编制的执行及结果的评价考核,并向上级和本级政府报告情况。

自治区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部门预算管理的主体。

自治区部门负责编报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定期向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自治区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藏党发〔201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休假、调动、搬迁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也可在规定标准内定额包干。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休假在途的自然天数计发。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休假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休假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第九条到出差、休假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休假时限、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休假人员区内可乘座飞机;区内到区外有直达航班的可乘座飞机,如需中转,原则上优先选乘陆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部门公款费用管理制度

部门公款费用管理制度

部门公款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部门公款费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公款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款的情况。

第三条部门公款费用应当遵循经济、效益、节约的原则,确保公款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四条部门公款费用由部门经费负责人统一管理,财务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和执行。

第五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款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建立公款支付、报销等流程。

第六条部门公款费用应当用于公务活动,不得擅自挪用、私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部门公款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等。

第八条部门应当建立公款使用台账,记录公款的收支情况,确保财务的透明和监督。

第二章公款管理第九条部门公款使用应当按照公务需要合理使用,不得超标超额。

第十条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款应当提前报备,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款使用的监督,定期对公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

第十二条部门公款使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第十三条部门公款使用应当主要用于公务活动中必要费用,不得用于私人消费。

第十四条部门公款使用应当保证公款的安全,不得存放在个人账户,避免挪用。

第十五条部门公款使用应当及时报销,采用正规的财务流程进行,不得违规借支。

第十六条部门公款使用应当做好账务凭证的保存,确保财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部门公款使用应当定期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公款管理第十八条部门应当建立公款管理制度,规范公款管理的流程和程序。

第十九条部门应当建立公款监督制度,对公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部门应当建立公款违规处罚制度,对违规使用公款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二十二条部门应当建立公款审计制度,对公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藏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8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0日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法治西藏建设,推动政府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和规范权责清单管理,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权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调整、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事项,是指行权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

行政权力事项设定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项,是指行权部门按照权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所对应编制的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行权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对应的责任事项(以下统称权责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列明,并向社会公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5•【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洛桑江村2013年12月5日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合理配置公有房屋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公有房屋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建设、登记、使用、维修、拆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设置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机关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国家、自治区各类投资和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及通过交换、捐赠、援助等形成的各类房屋。

包括周转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其他用房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属于国家所有,由单位占有、使用,政府分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的相关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行使公有房屋使用权并履行具体管理义务。

第四条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有房屋管理机构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有房屋的动态管理,完善行业管理制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西藏出台加强和规范公务费用管理六项规定

西藏出台加强和规范公务费用管理六项规定

西藏出台加强和标准公务费用管理六项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日前研究修订了《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方法》、《西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方法》、《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方法》、《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方法》、《西藏自治区本级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方法》和《西藏自治区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费用管理方法》六项规定,并会签相关部门后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由于原标准较低,近年来常出现超标准支出的情况,制定公务支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常的公务需求。

差旅费省部级干部住宿每天最多800元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休假、调动、搬迁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休假住宿费开支方面〔区内,上限〕: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在拉萨市区及各地区行署所在地住宿的,旺季每人每天800元、淡季500元;县府所在地的,旺季500元、淡季400元;区外统一规定为800元。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拉萨市区及各地区行署所在地的,旺季每人每天500元、淡季400元;县府所在地的,旺季400元、淡季300元,区外统一规定为500元。

其余人员,在拉萨市区及各地区行署住宿的,旺季350元、淡季300元;县府所在地的,旺季260元、淡季200元,区外统一规定为350元。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不再包括外方提供伙食和公杂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包括了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为节省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此次还规定了以下内容:外方以现金或实物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受礼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报送单位财务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优先选择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并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藏党发〔201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休假、调动、搬迁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也可在规定标准内定额包干。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休假在途的自然天数计发。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休假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休假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第九条到出差、休假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休假时限、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六项规定-

六项规定-

六项规定六项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委员会对清正廉洁、简朴节约的要求。

这些规定是中央政府针对公共开支和官员的行为作出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实施目的是为了打击腐败和贪污行为,提高政治纯洁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一、公务接待规定1. 严格限制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尽量减少公务接待的次数和人数;2. 公务接待必须与工作内容紧密相关,接待时间、场所、消费标准等必须适当;3. 公务接待开支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要尽量节约。

二、公款购买车辆规定1. 限制公款购买车辆,减少公务用车数量;2. 公款购买车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公开招标、公开竞价;3. 公款购买的车辆必须符合公务需要,不得超标配备。

三、公款办公楼住房规定1. 限制公款购买、修建办公楼、住房,以租代购、购买二手、合理利用现有资源等方式列入预算;2. 公款购买、修建办公楼、住房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公开招标、公开竞价;3. 公款购买、修建的办公楼、住房必须符合实际需要,不得超标配备。

四、公款 overseas travel 规定1. 严格限制公款出国送礼,否则要受到严肃的纪律处分;2. 公款出国必须符合实际需要,不能任意增加人员和费用;3. 公款出国不能超过指定的费用标准,必须公开招标、公开竞价。

五、公务用餐规定1. 公务用餐的时间、场所、餐点等必须适当,符合工作需要;2. 公务用餐必须注册报销,控制费用,不得超标;3. 公务用餐必须严格区分公务和私人开支,不能重复报销。

六、公款旅游规定1. 严格限制公款旅游,否则要受到严肃的纪律处分;2. 公款旅游必须符合实际需要,不能任意增加人员和费用;3. 公款旅游不能超过指定的费用标准,必须公开招标、公开竞价。

综上所述,六项规定涉及到国家公共资金的使用和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是中央政府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腐败和贪污问题而制定的有效规定。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提高了政治纯洁度。

公务经费管理制度内容

公务经费管理制度内容

公务经费管理制度内容
一、目的
公务经费是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各项公务活动的专项经费。

为规范公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公务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督和报销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公务经费应当专项用于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各项公务活动,
不得挪作他用。

2.预算控制原则:公务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按照预算执
行。

3.节约高效原则:公务经费的使用应当注重节约高效,合理安排支出,降低
成本。

四、管理职责
1.财务部门:负责公务经费的预算编制、审核、报销和监督等工作。

2.业务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公务经费申请,并按照预算使用公务经
费。

3.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管理流程
1.预算编制:财务部门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编制公务经费预算,
经审核后报领导审批。

2.申请与审批: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公务经费申请,报财务部门审核,
经领导审批后使用。

3.使用与报销:业务部门按照审批的预算和使用范围合理安排支出,并按照
财务部门要求及时报销。

财务部门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4.监督与审计:审计部门对公务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
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追缴违规资金等。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6•【字号】藏政办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03]19号二00三年五月六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本级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财政厅2003年4月15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接待行为,加强接待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接待来藏省、部级(含带队团、组和相当规格)以上客人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待来藏进行公务活动的客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接待工作中要体现热情、节俭,同时重视接待效果。

第四条经批准用财政性资金接待的事项,其食宿实行定点接待。

接待定点单位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住宿标准:按下榻的宾馆、饭店、酒店确定,省、部级干部可安排套间,司、局级干部可安排单间或套间,其他人员可安排双人标准间。

第六条伙食标准:中央各部委及其他省(区、市)来藏指导、考察工作的省、部级干部,每人每天120元;司、局级干部,每人每天1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90元。

第七条宴请标准:来藏客人,接待单位可在迎接和欢送时各宴请一次(在藏时间3天以内的可视情况安排一次)。

省、部级干部带队的,宴请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次300元以内(含酒水、下同),司、局级干部带队的,宴请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次250元以内。

驾驶员一般不参加宴请,每人每次可发给补助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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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加强和规范公务费用管理六项规定
自治区财政厅日前研究修订了《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本级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六项规定,并会签相关部门后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由于原标准较低,近年来常出现超标准支出的情况,制定公务支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常的公务需求。

差旅费
省部级干部住宿每天最多800元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休假、调动、搬迁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休假住宿费开支方面(区内,上限):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在拉萨市区及各地区行署所在地住宿的,旺季每人每天800元、淡季500元;县府所在地的,旺季500元、淡季400元;区外统一规定为800元。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拉萨市区及各地区行署所在地的,旺季每人每天500元、淡季400元;县府所在地的,旺季400元、淡季300元,区外统一规定为500元。

其余人员,在拉萨市区及各地区行署住宿的,旺季350元、淡季300元;县府所在地的,旺季260元、淡季200元,区外统一规定为350元。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
不再包括外方提供伙食和公杂费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包括了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为节省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此次还规定了以下内容:外方以现金或实物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受礼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报送单位财务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优先选择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并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会议费
三、四类会议应在三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
记者了解到,新规定对参会人数有严格控制外,各单位召开会议也应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三、四类会议应当在三星级以下(含三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3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自治区各部门召集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拉萨以外召开。

旺季中召开的一类会议,住会代表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600元一天,不住会代表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100元一天,房租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分别为每人每天350元、150元和100元。

而在淡季中召开的一类会议,住会代表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480元一天,不住会代表综合定额标
准为每人100元一天,房租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分别为每人每天250元、130元和100元。

培训费
住会学员综合定额上限为每人每天370元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及其他费用。

为了压缩培训经费,规定培训天数控制在4天以内(含报到离会),培训人数控制在80人以内。

因培训工作实际确需突破以上天数、人数或需调整年度培训计划的,需报自治区党委或政府办公厅批准。

各单位培训计划应于当年10月1日前同时报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公务员局备案。

住会学员培训费综合定额上限标准为每人每天370元,包含了住宿、伙食、授课、资料、场租等费用,学员可自行调剂各部分比例。

4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上限标准控制;超过4天的,超过天数的培训费用按照上限标准的80%核拨;超过20天的,超过天数的培训费用按照综合上限标准的60%控制。

外宾接待费
礼品标准不得超过400元
此次新规中关于外宾接待费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外宾接待中受上级委托或自行邀请外宾来访的,按照有关外事管理程序及规定,严格执行接待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审批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邀请或作出接待承诺。

接待计划要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区接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
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区直单位年度接待费预算内,不得超出预算总量。

为了节省经费开支,在安排外宾住宿上也有明确规定,安排在定点饭店,在低于同等级别定点饭店价格的情况下,接待单位可根据实际安排在符合礼仪、民族习惯等条件的特色宾馆。

副部级及以上住五星级、四星级套房;司局级及其他住四星级以下标准间。

外宾日常伙食招待,严格根据伙食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等形式。

对外赠礼遵从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西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定赠礼标准,原则上赠礼对象仅限团长夫妇,仅赠送1次,不得重复赠礼。

对访问我区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省部级人员标准执行。

礼品具体标准为正、副省部级每人每次400元,司局级每人每次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少于200元(小纪念品)。

出国(境)培训
财政经费向技术人才倾斜
新规定对出国(境)项目内容有严格审查和控制,各单位不允许组织计划以外或营利性出国(境)的培训项目,也不得按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考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境)培训项目。

对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及社会工作人才等参加的出国(境)培训,财政经费应给予重点支持。

各单位安排的因工出国(境)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实行经费预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进行出国(境)培训。

因工短期出国(境)培训计划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加强出国(境)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境)培训质量和实效。

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境)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境)培训。

由外方资助出国(境)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再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执行。

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此规定的开支执行。

培训团组在外培训期间,不可对外赠送礼品,也不得安排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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