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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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发票的交接:
4.7.1.采购担当及销售担当与相关责任人在办理发票交接时,应及时做好收发登记,明确责任及义务;
4.7.2.发票是公司收付款中最重要的凭据,并且受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因此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发票。
4.8.发票丢失的处理:
4.8.1.如果采购方丢失已开具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可将销方除记帐联外的其他联次作为记账凭证;
4.8.2.如果销售方丢失已开具普通发票的留存联(含记帐联及3、4、5联),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已抄报税证明单”,批准后连同采购方的发票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记账凭证;
4.8.3.同时需及时查明原因,由当事人做出书面说明,交各所所长确认后财务中心备案;
4.8.4.财务中心依据税法的相关要求,提出事后处理意见;
4.5.7.“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内容不能省略。确实内容太多无法填开的,需后附“普通发票销货清单”,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详细列明相关内容;
4.5.8.开具的所有发票,都应做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填写齐全、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内容准确无误;票物相符,票面金额和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大小写金额相符,填写金额的最高位数不得超过发票的最高位数,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8.5.各所主管针对财务中心处理意见,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提交由总经理做出最终处罚。
4.9.相关文件:
《SWSAPSD-400借贷项开票业务流程Ver40》;
《SWSAPSD-410外销独立开票业务流程Ver40》;
《SWSAPSD-420外销汇总开票业务流程Ver40》;
4.2.实施对象:
4.2.1.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普通发票;
4.2.2.“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4.2.3.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4.5.9.在发票的传递和保管过程当中,不得涂改、复写、褶皱。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有权拒收;
4.5.10.具体发票开具请参看SWSAPSD-400、SWSAPSD-410、SWSAPSD-420、SWSAPSD-430、SWSAPSD-440、SWSAPSD-450、SWSAPSD-460、SWSAPSD-470业务流程。
《SWSAPSD-430内销独立开票业务流程Ver40》;
《SWSAPSD-440内销汇总开票业务流程Ver40》;
《SWSAPSD-450外销销售退货开票业务流程Ver40》;
《SWSAPSD-460内销销售退货开票业务流程Ver40》;
《SWSAPSD-470维修费开票业务流程Ver40》。
4.3.2.普通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是指不含税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本公司目前的最高开票现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4.3.3.我公司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给小规模纳税人时,应向对方开具普通发票;
4.3.4.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不能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而只能手工开具;
4.3.5.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2.4.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4.2.5.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4.3.基础知识:
4.3.1.普通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二联:记账联、发票联(我公司目前使用的为五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4.6.红字发票的开具:
4.6.1.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果超过90天有效期限的则不能开具。
具体操作如下:
4.6.2.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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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1.1.阐述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规定;
1.2.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重要性;
1.3.杜绝因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合规范而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
2.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厂部有关收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所有行为和活动。
4.5.4.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4.5ຫໍສະໝຸດ Baidu5.开具普通发票,须在(小写)每个明细项,合计项“金额”、“税额”栏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4.5.6.除“销货单位名称”外、“纳税人识别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尽可能填写清楚,如确实没有相关信息,也可为空;
4.6.3.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做帐务处理,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4.6.4.购货方已做帐务处理,不论销货方是否已做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3.职责
3.1.财务中心负责本规定的制作、解释;
3.2.各所部负责按本规定实施;
3.3.财务中心、事业所财务、审计监查负责本规定实施过程中的监督。
4.流程
4.1.简述:
4.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粤国税发〔2006〕98号”、“国税函〔2005〕1102号”、“国税函〔2006〕210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企业收、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做出了规定,相关所部需要根据相关条款,对本部门有关收、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做出相应调整。本文件执行的同时,原《有关收开增值税发票的规定》、《有关防伪税控系统开据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规定》、《信华公司发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4.4.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
4.4.1.除“销货单位名称”外、“纳税人识别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均可为空;
4.4.2.普票的左上角多出一行20位的校验码;
4.4.3.普票不得抵扣。
4.5.发票开具要求:
4.5.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4.5.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4.5.3.记帐联和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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