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农贸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农贸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一、前言农贸市场是城乡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产品流通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交易的重要场所。
随着城乡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贸市场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提升农贸市场的功能和形象,满足居民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以期推动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规划1. 地理位置选择农贸市场的地理位置应选择在城乡结合部或者居民密集区,便于居民购买,同时要考虑到交通便利和周边环境。
2. 市场规模根据周边居民数量和需求,确定市场规模,确保市场能够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3. 市场设施市场设施包括交易大厅、冷藏设备、清洁卫生设施、停车场等,要根据市场规模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
三、市场管理1. 市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市场管理机构,包括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等,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市场管理。
2. 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秩序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3. 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严格把关市场流通的农产品质量。
四、市场营销1. 品牌建设推动农贸市场品牌建设,提升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消费者。
2. 营销活动开展各类促销活动,举办农产品展销会、特色节庆等,增加市场吸引力,促进销售。
3. 信息化建设加强市场信息化建设,建立农产品价格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方便居民了解农产品价格。
五、市场发展1. 农产品多样化引导市场商户多元化经营,推广特色农产品,丰富市场品种,满足居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2. 农产品加工鼓励市场商户开展农产品加工业务,延伸产业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市场发展。
3. 产业扶持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市场商户的扶持力度,鼓励投资兴办农贸市场,促进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六、市场服务1. 服务意识市场管理者和商户要提升服务意识,加强对居民的服务,提供优质、便捷的购物体验。
2. 安全保障加强市场安全管理,确保市场秩序良好,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农贸市场筹建实施方案
农贸市场筹建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口规模的不断增加,城市居民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农贸市场作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承担着生鲜食品供应、日常用品购买等重要功能。
然而,目前我市农贸市场存在着设施陈旧、环境脏乱差等问题,已经不能满足居民的需求。
二、项目建设目标。
本次农贸市场筹建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对现有农贸市场进行改造升级,提高市场设施和服务水平,打造一个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新型农贸市场,以满足市民对优质生活品质的需求。
三、项目建设内容。
1. 市场选址。
本次农贸市场选址位于市中心区域,交通便利,周边居民密集,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
2. 市场规划。
农贸市场总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包括蔬菜区、肉类区、水产区、干货区、日用品区等多个功能区域,满足市民对各类生活用品的需求。
3. 市场设施。
市场内部设施包括统一的货架、冷藏设备、清洁卫生设施等,保证市场内商品陈列整齐、环境清洁。
4. 市场管理。
市场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市场秩序良好。
5. 市场服务。
市场将提供便民服务,如停车场、儿童游乐区、休闲座椅等,为市民提供更加舒适便捷的购物环境。
四、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1. 前期准备。
确定市场选址、编制市场规划方案、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前期资金筹备等工作。
2. 建设实施。
进行市场土地平整、建设市场基础设施、购置市场设施设备等工作。
3. 市场运营。
市场建设完成后,进行市场内部装修、招商引资、市场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项目建设投资及资金筹措。
本次农贸市场筹建总投资约5000万元,资金主要通过政府投资、社会资本引入、银行贷款等多种途径筹措。
六、项目建设效益分析。
本次农贸市场筹建完成后,将有效改善市民的生活品质,提高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当地农产品销售,带动周边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七、项目建设风险及对策。
农贸市场管理实施方案范本
农贸市场管理实施方案范本一、前言农贸市场是农民和城市居民交流农产品的重要场所,为了保障市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将从市场管理机构的设置、市场规范建设、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和落实措施,以确保市民购买到优质农产品,促进农产品流通,实现农民增收。
二、市场管理机构的设置1. 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农贸市场的发展和管理规划,协调解决市场管理中的问题。
2. 在每个农贸市场设立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市场管理工作,包括监督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价格,解决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等。
三、市场规范建设1. 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进行规划,合理布局市场各类摊位、停车场、卫生间等基础设施。
2. 落实市场的分类经营,根据商品的性质和种类,将市场分为蔬菜区、水果区、肉类区、禽类区等,方便消费者购买和商家经营。
3. 对农贸市场进行定期的清洁和卫生处理,并设立垃圾分类处理点,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四、食品安全监管1. 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每个农贸市场配备食品安全监测设备,对农产品进行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3. 加强市场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认知。
五、市场价格监管1. 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价格监测部门,定期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价格进行监测,防止价格虚高和哄抬物价等不正当行为。
2. 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及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行为的商家进行罚款和停业处罚。
六、市场管理的创新1. 推动农贸市场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农产品进出市场的跟踪追溯系统,提高农产品的可追溯性,保障消费者权益。
2. 开展市场的线上线下结合,推广农产品电商平台,方便消费者选择购买,促进农产品的销售和经济发展。
七、市场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设立市场管理监督部门,对农贸市场的规范建设、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管等进行监督检查。
2. 定期对农贸市场的管理进行评估,了解市场的运营情况和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措施。
《南京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精细化长效
《南京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精细化长效管理工作行动计划》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农贸市场是广大市民最经常的生活消费场所,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同时,也是展现城市文明形象、体现城市服务功能的重要窗口。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通过规划引导、建设扶持、管理规范,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总的来看,农贸市场层次不够高、环境不够优、标准不够到位、运营模式有待转型等方面还急需提升和转变。
尤其是随着人们消费观念、消费方式、消费渠道的转变,农贸市场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
党的十九大报告鲜明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从坚持问题导向和群众需求导向,有必要对传统农贸市场进行提档升级,促进其转型发展,适应行业发展新趋势、顺应消费需求新变化。
农贸市场提档升级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商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是保障民计民生的需要。
二、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的奋斗目标,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出发,坚持“以民为主、体现公益”“属地负责、部门配合”“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建管结合、全面提升”的基本原则,计划从2017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按照“完善类、改造达标类、新建类”三类对230个农贸市场进行提档升级改造,建立健全精细化长效管理制度,促进硬件建设和管理水平双提升。
同时,推进超市升级换代,扩大生鲜经营面积,丰富生鲜品种;依托O2O销售模式发展社区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推动社区商业电商化发展;推行生鲜农产品集货集配、统购分销、冷链物流等新模式,形成“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生鲜连锁超市换代升级+O2O和其他农副产品零售终端为补充”的多元化农产品零售终端发展格局,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打造新型智慧“菜篮子”零售流通网络。
三、重点内容一是根据《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2016-2030年)》及《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落实农贸市场规划;根据《“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对各类“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的合理布点和建设;加快做好传统农贸市场提档升级改造工作,提高农贸市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市场体系建设处(城乡市场处)
主 工作基本情况 要 做 法 (三)各项工作建章立制情况
近几年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办法规定: 近几年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办法规定:
《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南京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关于进一步贯彻〈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贯彻〈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南京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方案》 《南京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方案》 《南京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操作规范》 南京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操作规范》 《南京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资金补贴奖励办法》 南京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资金补贴奖励办法》 《南京市加快社区商业发展实施意见》 南京市加快社区商业发展实施意见》 《南京市社区商业示范区评定办法》 南京市社区商业示范区评定办法》 《南京市社区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社区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9月26日正式通过,2011年1月1日生 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 26日正式通过 2011年 日正式通过, 效
8、汽车流通 、
9、 典当 、 10、拍卖 、 11、租赁 、 12、商业街建设管理 、 13、旧货流通 、 14、外资网点设立 、 15、直销网点核查 、 16、商业网点数据统计 、
二、工作基本情况与实施情况
1.四级商业中心体系建设 1.四级商业中心体系建设 2.商业街建设情况 2.商业街建设情况 3.重点商业项目设施 3.重点商业项目设施 4.便民商业网点建设 4.便民商业网点建设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1. 引言农贸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扮演着连接农民与城市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的角色。
为了提高农贸市场的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制定并执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农贸市场的运营管理,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促进农产品的安全有序流通,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农贸市场基本规定2.1 市场设置农贸市场的设置应根据当地的农产品供应和市场需求进行科学规划。
市场的位置应选择在便利市民购物的地点,市场面积应与周边农产品产地的规模相适应。
2.2 市场设施农贸市场应建设相应设施,包括集中交易区、农产品展示区、清洗区、包装区、仓储区、停车区等。
设施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必要的消防设备,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市民的安全。
2.3 经营主体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或个体农民。
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合规。
3.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3.1 市场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场管理机构应由负责市场监管的相关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
3.2 市场规章制度制定农贸市场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入场管理、摊位管理、卫生标准、价格监管、投诉处理等。
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如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3 农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市场管理机构应定期抽检农产品,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4 市场秩序维护加强市场秩序维护,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假冒伪劣农产品的流通。
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市场巡查和监控,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3.5 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农贸市场销售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恶意哄抬和价格欺诈行为。
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消费者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4. 总结本文档介绍了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集散、流通和交易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置与规划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1. 便利性原则:市场设置应根据农产品产地和居民聚集区的分布,选择交通便利、服务设施完善的地理位置。
2. 分区原则:市场设置应根据农产品种类和周边居民需求,进行合理的区划划分,使各区域的市场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
3. 公共设施原则:市场设置应配备基本的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卫生间、消防设施等,确保市场的顺利运营。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市场布局:根据市场设置原则,规划市场的布局方案,合理安排产地、批发区、零售区的位置。
2. 设施建设:规划市场的各项设施,包括交通设施、排水系统、市场照明等,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
3. 环境保护:规划市场周边环境,合理布置垃圾箱、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市场周边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准入原则: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均可申请进入市场经营。
2. 市场秩序原则:市场经营者应遵守相关的市场规则和管理要求,维护市场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3. 服务质量原则:市场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商户管理:市场管理机构应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商户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商户的资质和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 商品质量监管: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督,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制制度1.doc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制度1一、市场设施建设基本标准市场建设规模1.农贸零售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其中主城区应按城市农贸市场整体规划合理布点,中心农贸零售市场的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一般农贸零售市场营业面积2000㎡以上,建筑类型一般应符合室内楼层框架式要求。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市域产业特点、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大型综合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应达到10000平方米。
市场经营布局1.农贸零售市场应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合理布局交易区域,设置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区,并在醒目位置标注明显标志、标明商品名称、产地等内容;设置专门的农民自产自销区。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鲜活畜禽、水产经营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设置,相互之间间隔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设置;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设置;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必须严格执行宰、售、购“三分离”原则确保达到防疫要求。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分类设置交易区域。
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配套基础设施1.市场正门应当标有醒目的市场名称,入口处有信息栏、宣传栏、公示栏等。
场内应有商品区域标志、商位号牌及导购图示,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标识。
城镇以上市场应当设置公用电话、电子显示屏及其他市场行情发布设施,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市场网页或网站。
2.市场应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每个通道出入口宽度不小于4米,场内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无占道搭建、摆放商品等现象,通道保持通畅。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14
•【字号】宁政发[2009]14号
•【施行日期】2009.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发[2009]14号2009年1月1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对2008年6月30日之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8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管理职能已经发生调整变化的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对其他34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少数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工作连续性等特殊情况而必须暂予保留的文件),予以保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1998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未在保留、修改目录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
废止,不再另行发布,也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查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可登录南京市政府网站和南京市政府法制网查询。
附件一:
附件二:。
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应坚持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
遵循市场需求,合理布局,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生活需求。
第四条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现代化建设。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市场需求进行科学合理规划,确保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
第六条农贸市场规划应合理确定市场的功能定位,分类布局。
按照市场规模、位置、发展潜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市场发展方向。
第七条农贸市场规划应注重绿色环保、智能化建设,推动市场设施的现代化升级。
第八条农贸市场规划应注重保护农副产品的安全和质量,设置农产品检测中心,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测和溯源管理。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农贸市场建设应按照规划要求,合理选址,确保市场的可达性和便利性。
第十条农贸市场建设应注重市场功能的拓展,设置农产品直销区、农产品加工区、农产品物流区等。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建设应注意市场环境的美化和卫生的维护。
设置市场内的垃圾分类回收设施、公共卫生间等。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建设应注重交通组织和停车设施的规划,确保市场的交通畅通。
第四章管理实施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管理应加强市场日常巡查,保障市场秩序。
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保障和投诉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应加强市场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市场安全保卫体系。
加强市场火灾、水灾等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管理应加强市场监管,加强质量安全抽检,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管理应注重市场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需求。
附件:1:农贸市场规划示意图2: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产品质量监测:指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以评价其质量安全性能的监测工作。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0•【字号】•【施行日期】200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农贸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具有室内或者顶棚等固定经营设施的、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比重不低于90%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者改造的农贸市场(含生鲜副食品中心、超市、净菜超市、大型超市的生鲜净菜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京市商业贸易局是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南京市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会同市规划局制定与农贸市场建设相关的建设规划,配合市规划局做好农贸市场的选址工作。
市建委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农贸市场网点建设进行竣工验收。
计划、国土、工商、市容、交管、卫生、物价、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贸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农贸市场建设及其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依据国家有关“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有7%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的规定(国办函〔1993〕33号),新建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每5万平方米,应当配建净菜副食品中心(农贸市场)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六条各区政府应当按规划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对老城区(明城墙范围以内)农贸市场的拾遗补缺工作,尤其是要解决好重点地区的农贸市场布点和建设。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宁政规字[2012]27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6日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农村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其中,工业企业应进入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新建村民住宅应在规划布点村庄集中建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管理机构,保障规划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规划意见:(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规划(2014—2020年度)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规划(2014—2020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宁政办发[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规划(2014-2020年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规划(2014-2020年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5日南京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规划(2014-2020年度)粮食安全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合理规划南京市粮食仓储建设对于提升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粮食仓储管理,筑牢粮食保供基础,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推进粮食流通业基本现代化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3号),《江苏省“十二五”粮食流通发展规划》以及《南京市“十二五”商务发展规划》(宁政发〔2011〕30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粮食储备规模与仓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划。
一、南京市粮食收购储备与仓储设施现状(一)粮食收购消费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夏粮种植面积约为80万亩,秋粮种植面积约为140万亩,近几年粮食产量稳定在110万吨左右,其中国有收购企业每年原粮约80万吨,需要仓容约100万吨。
据统计,我市常住人口约810万人,加上180万人的流动人口,全年粮食消费量约为250万吨,其中口粮消费180万吨以上。
原粮生产薄弱和刚性消费的双重作用使南京这样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仓储设施保证自身的消费需求。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宁财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8〕3号各区财政局、商务局,江北新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和农产品零售网络建设,现将《南京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2018年2月13日南京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和农产品零售网络建设,根据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精细化长效管理工作行动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支持范围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南京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精细化长效管理工作行动计划》所确定的重点任务和资金支持范围,重点对农贸市场、生鲜连锁超市提档升级、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以及农产品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经费等给予专项资金补贴和安排,发挥资金引导作用,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市场流通能力。
二、资金补贴项目及标准(一)农贸市场提档升级项目1、补贴范围:在2017-2019年农贸市场集中提档升级期间,按照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建设改造规范要求,对农贸市场主体建筑、经营配套及附属等设施设备进行建设、改造、维护,并经验收合格和专项审计后的项目给予以奖代补补贴。
农贸市场提档升级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由市区两级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实行共担,共担比例为1:1。
当年已享受相关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建设改造分为完善类(对现有设施进行局部完善提升、达到建设改造规范要求的市场)、改造达标类(按照建设规范要求进行整体改造的市场)、新建类(包括原地重建、选址新建、配套新设立的市场)。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宁政办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南京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方案农贸市场是反映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是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体现。
为加快全市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实现场内场外环境同步改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同步提升,使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水平与南京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为广大市民营造舒适方便、安全配套的消费环境,市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对全市农贸市场实施升级改造,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两个率先”的要求,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目标,积极推进农贸市场硬件设施的升级改造,全面提升全市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购物环境、交易条件和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从2007年起,计划用2-3年时间,重点对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雨花台区和栖霞区等江南八区133家农贸市场全部进行升级改造;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等郊区县可参照本方案,每年选择一个农贸市场进行试点,全面推动本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工作。
通过加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农贸市场空间布局合理化、设施建设标准化、管理秩序规范化、培育发展有序化的总体目标。
三、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一)工作计划1、2007年完成60家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任务,占计划的45%;2、2008年完成73家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任务,占计划的55%;3、2009年完成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扫尾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标准粮油基地和蔬菜基地建设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标准粮油基地和蔬菜基地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5•【字号】宁政发[2007]119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标准粮油基地和蔬菜基地建设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7)1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100万亩高标准粮油基地建设规划》和《南京市20万亩标准化蔬菜基地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南京市100万亩高标准粮油基地建设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确保我市有一定的粮油生产能力,腾出更多的空间用于结构调整和经济建设,在认真分析全市农业生产现状和种植业结构调整的基础上,制定“南京市100万亩高标准粮油基地建设规划”。
“十一五”期间,在农业生态环境较好、连片种植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规划建设100万亩高标准粮油生产基地,全面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实现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一、规划的必要性(一)保证我市粮油供应数量和质量,确保城市稳定的需要。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占用耕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为保持和稳定一定的粮油面积,规划一定数量的粮田面积,进行重点建设和保护,着力改善规划区内耕地质量,提高抗灾能力,在粮食供应紧XXX突发事件发生时,保障我市有一定的粮食自给率。
(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中优势区域进行耕地质量建设的需要。
通过规划建设100万亩高标准粮油基地,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划分农业用地和开发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有利于集中优势区域进行耕地质量建设,发展粮油生产,促进全市优质水稻、油菜生产区域布局的形成,充分发挥南京水稻、油菜生产优势,提高单位面积产出量,切实解决建设和“吃饭”的矛盾。
市场体系建设处(城乡市场处).
9、 典当
10、拍卖 11、租赁
12、商业街建设管理
13、旧货流通 14、外资网点设立
6、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7、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
15、直销网点核查
16、商业网点数据统计
二、工作基本情况
主 工作基本情业中心体系建设 2.商业街建设情况 3.重点商业项目设施 4.便民商业网点建设
《南京市社区商业示范区评定办法》 《南京市社区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9月26日正式通过,2011年1月1日生
三、工 作 体 会
工
作
体
会
1、创 新 开 拓
2、勤 奋 踏 实
3、团 结 协 作 4、廉 洁 奉 公
谢 谢!
近几年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办法规定:
《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关于进一步贯彻〈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南京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方案》 《南京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操作规范》 《南京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资金补贴奖励办法》
《南京市加快社区商业发展实施意见》
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二手车、汽车流 通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16项主要工作:
1、商业网点规划
8、汽车流通
2、研究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地方 性法规、规章和标准草案
3、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 4、研究提出引导各类资金投向市场体系 建设的政策 5、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 设
主 工作基本情况 要 做 法 (二)市场体系建设情况
1.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市场向郊区(县) 及规划的集聚区引导 2.业态有传统粗放型向现代商场化、规范化 方向提升和发展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放开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放开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4.05
•【字号】宁价费[2004]096号
•【施行日期】2004.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放开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的通知
(二○○四年四月五日宁价费[2004]096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市人民政府以宁政发[1998]211号文件批转了市物价局、财政局、财贸委《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收费管理的意见》,实施近6年来,对规范市场收费行为,减轻市场负担,改善市场秩序,引导经营户进场交易和合法经营,扶持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3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也重申了有关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其中摊位租赁标准仍执行市物价局[1996]316号文件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八年来,农贸市场的设施、经营管理模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目前我市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自二○○四年四月起,放开农贸市场摊位租赁费标准,由市场经营者通过公开竞标或与经营户协商确定。
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市场管理【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8.12.29【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12.29【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失效]【失效依据】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1998年11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制定,1998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设施,由若干经营者参与,以集中、公开方式,进行农副产品、日用工业消费品等商品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对本市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市场的监督管理。
公安、物价、财政、税务、规划、技术监督、市容、环保、卫生、农林、多种经营和蔬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
改建旧城区和建设农村集镇,应当建造相应的室内或者棚顶市场。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统一规划建造室内市场。
占用道路和妨碍交通的市场,应当限期迁移。
第二章市场开办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办市场。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开办市场,已经开办的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经营和管理相分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2-20
执行日期:2003-2-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农贸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具有室内或者顶棚等固定经营设施的、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比重不低于90%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者改造的农贸市场(含生鲜副食品中心、超市、净菜超市、大型超市的生鲜净菜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京市商业贸易局是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南京市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会同市规划局制定与农贸市场建设相关的建设规划,配合市规划局做好农贸市场的选址工作。
市建委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农贸市场网点建设进行竣工验收。
计划、国土、工商、市容、交管、卫生、物价、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贸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农贸市场建设及其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依据国家有关“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有7%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的规定(国办函〔1993〕33号),新建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每5万平方米,应当配建净菜副食品中心(农贸市场)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六条各区政府应当按规划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对老城区(明城墙范围以内)农贸市场的拾遗补缺工作,尤其是要解决好重点地区的农贸市场布点和建设。
对需要改造或者调整的农贸市场进行整合或重建,全面提升档次,使其达到规范要求,同时抓好新建农贸市场的建设,确保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农贸市场建设投资必须遵循“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兴办农贸市场;鼓励大型连锁企业开办生鲜副食品超市。
第八条农贸市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专项规划。
主城区域内建成区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根据居住人口现状进行配套完善,因地制宜,大、中、小相结合;主城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应与小区环境要求相一致,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档次,着重推行超市化;未来重点建设的新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应当高标准、高起点,可参照“邻里中心”的模式,使
农贸市场完全超市化。
第九条新建农贸市场应当坚持超市化的发展方向。
新建生鲜副食品超市经营生鲜农副产品的比重不得低于90%;经营方式以开架自选为主,由POS系统统一集中收银;具有“放心菜”检测点等服务功能,真正做到业态新、环境优、功能全、管理严、价格廉,以适应消费者的需求。
第十条农贸市场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财贸委〈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宁政发〔1998〕211号),不得变相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农贸市场的各项收费中,应由市场主办单位交纳的费用有3项:市场登记注册费、垃圾代运费、治安联防费;应由进场经营户交纳的有7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工商年检费、人民教育基金、卫生健康检查费、衡器检测费、摊位租赁费。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工商、市容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继续加大农贸市场的管理力度。
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严
格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容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市场外部环境的整治工作,坚持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常抓不懈,坚决取缔“马路、露天市场”。
市政府对因疏于管理、整治不力,导致“马路市场”出现的区、街道,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农贸市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宁政发〔2000〕134号文)。
现有农贸市场一律不得擅自变更或者部分变更经营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用途的农贸市场,必须经市商贸局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划布点选址要求进行重建。
第十三条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农贸市场项目,市计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工商局不予办理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必须定期进行场内设施及设备的维护。
经营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 1.5%以上的资金,用于场内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保持良好的购物环境。
第十五条为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发展,市政府每年将拨出一部分专项基金进行扶持。
对经验收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和改造升级的室内农贸市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重点扶持能起龙头示范作用的大型连锁企业在社区建设发展生鲜副食品超市。
第十六条达到规范标准的正常经营的农贸市场,其公共用水部分(单独设表)按民用标准收费;新建农贸市场免缴二年集贸市场工商管理费,对下岗职工免缴三年个体工商管理费。
第十七条在规划期内新建的农贸市场,免缴市权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河西道路管网费、市权范围内的建房教育地方附加费;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农贸市场全额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协议受让的农贸市场用地免缴土地出让金的83%.
第十八条成立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商贸、计划、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市容、交管、卫生、物价等部门领导为小组成员。
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商贸局。
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各区县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各区县经济工作的一项内容。
每年由市商贸、计划、规划、工商等部门联合下达下一年度农贸市场新建和改建的计划。
具体目标考核工作和有关扶持政策的办理,由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组建成立全市农贸市场网点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商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