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争夺战的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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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摘要] 全球变暖使北极在资源、交通、军事等方面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这一地区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制度却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从而为有关国家争夺的加剧埋下了隐患。

俄罗斯等国对于200 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主张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应尽快在联合国主持下,就缔结一份全面的《北极条约》进行谈判,冻结或者取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外大陆架规定在北极海域的适用,确立各国管辖范围之外的北极海域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地位,明确北极科考、环保、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并冻结该地区的军事化使用。

[关键词] 北极;国际法;北极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007 年8 月2 日,俄罗斯“和平1 号”深海潜水器在4261 米深的北冰洋底罗蒙诺索夫海岭插上俄罗斯国旗,此后,国际社会对北极的关注不断升温。

其实,“冰冷”的北极成为世界各国的关注热点并非偶然。

简言之,该地区资源、交通、军事等方面重要性的不断凸显和法律地位上若干不确定性的持续存在, 使其早已成为有关国家明争暗斗的对象。

进入新世纪以来, 国际关系的种种迹象尤其表明, 北极问题已经来到一个不同前途命运何去何从的抉择关口:它既可能随着有关国家争夺的加剧,成为国际冲突新的“火药桶”,也可能通过合理协调国家间利益, 成为国际合作和造福人类的典范。

北极问题背后,既有错综复杂的政治和外交因素,也涉及很多鲜明和独特的国际法问题。

长期以来, 学界对于北极问题的讨论, 主要是着眼于国际关系和双(多) 边外交对该问题的缘起和影响加以分析,而对其中的主要国际法问题却涉猎不多,如:北极地区目前在国际法上处于何种地位? 有关国家关于北极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主张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对北极法律地位有何影响? 等等。

本文的目的, 首先在于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回答, 探索如何运用国际法妥善解决北极地位问题, 即是否可能通过某种国际法机制的设计和适用, 在国家间弥合分歧、促成合作。

国际关系中的北极争端

国际关系中的北极争端

国际关系中的北极争端北极,这个地球的最北端,一直被视为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未知领域。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这个原本被冰雪覆盖的地区逐渐显现出其丰富的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位置。

然而,这也引发了国际关系中的一场争夺战——北极争端。

北极争端的核心是围绕着对这片富饶土地的主权要求和资源开发权。

一些国家,如美国、俄罗斯、加拿大和挪威,都声称对北极部分地区拥有主权,而其他国家则主张共享权。

这种争夺不仅涉及到领土和资源问题,还涉及到安全、航行自由、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在资源方面,北极地区的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储量丰富。

据估计,这些资源价值高达数万亿美元。

此外,北极地区的渔业资源也十分丰富,包括鳕鱼、鲑鱼等。

这些资源不仅对相关国家经济有巨大影响,也对全球能源市场产生影响。

在安全和航行自由方面,北极地区的航道被称为“北极航道”,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这些航道连接了欧洲、亚洲和北美洲,大大缩短了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成本。

因此,北极地区的航道也成为了一些国家争夺的对象。

环境保护也是北极争端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气候变暖,北极地区的冰川融化,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

一些国家担心,如果过度开发北极资源,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因此,一些国家主张在开发北极资源的同时,也要注重环境保护。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北极争端还涉及到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等多个领域。

国际法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和资源开发权。

因此,一些国家认为他们有权利开发北极地区的资源。

但是,也有一些国家主张共享权,认为所有国家都应该平等分享北极地区的资源和机会。

此外,北极地区的地缘政治格局也在不断变化,一些新兴国家也逐渐加入了北极争端的行列。

为了解决北极争端,国际社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各国需要加强对话和合作,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分歧和争端。

其次,国际组织和第三方应该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各方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

此外,国际社会还应该加强对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为未来的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对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

对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

对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摘要:全球变暖使北极在资源、交通、军事等方面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这一地区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制度却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从而为有关国家争夺的加剧埋下了隐患。

俄罗斯等国对于200 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主张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应尽快在联合国主持下,就缔结一份全面的《北极条约》进行谈判,冻结或者取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外大陆架规定在北极海域的适用,确立各国管辖范围之外的北极海域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地位,明确北极科考、环保、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并冻结该地区的军事化使用。

关键词:北极;国际法;北极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0XX 年8 月2 日,俄罗斯“和平1 号”深海潜水器在4261 米深的北冰洋底罗蒙诺索夫海岭插上俄罗斯国旗,此后,国际社会对北极的关注不断升温。

其实,“冰冷”的北极成为世界各国的关注热点并非偶然。

简言之,该地区资源、交通、军事等方面重要性的不断凸显和法律地位上若干不确定性的持续存在, 使其早已成为有关国家明争暗斗的对象。

进入新世纪以来, 国际关系的种种迹象尤其表明, 北极问题已经来到一个不同前途命运何去何从的抉择关口:它既可能随着有关国家争夺的加剧,成为国际冲突新的“火药桶”,也可能通过合理协调国家间利益, 成为国际合作和造福人类的典范。

北极问题背后,既有错综复杂的政治和外交因素,也涉及很多鲜明和独特的国际法问题。

长期以来, 学界对于北极问题的讨论, 主要是着眼于国际关系和双(多) 边外交对该问题的缘起和影响加以分析, 而对其中的主要国际法问题却涉猎不多,如:北极地区目前在国际法上处于何种地位? 有关国家关于北极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主张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对北极法律地位有何影响? 等等。

本文的目的, 首先在于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回答, 探索如何运用国际法妥善解决北极地位问题, 即是否可能通过某种国际法机制的设计和适用, 在国家间弥合分歧、促成合作。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摘要】北极是全球气候变化最为显著的地区之一,各国对北极地区的治理与开发日益引起关注。

本文围绕现有国际法框架对北极地区的划分、航道开放政策、资源开发冲突、环境保护和国际合作机制展开分析。

在强调国际社会应加强北极地区的国际法治理,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并推动治理体系的完善。

北极问题不仅涉及地区国家利益,也关乎全球环境和安全,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和合作框架,以维护北极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北极问题、国际法、地区划分、航道开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治理机制、社会责任、和平发展、可持续发展。

1. 引言1.1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北极地区是全球变暖效应最为显著的地区之一,其在全球气候变化和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北极地区的治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其中国际法的作用尤为重要。

北极地区的国际法问题涉及到地区划分、航道开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需要通过国际法的规范和协调来解决。

北极地区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是一个复杂而又令人关注的议题。

在北极地区的国际法治理中,需要权衡各国的利益和责任,寻求可持续发展和和平共处的路径。

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对北极地区的国际法治理,促进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北极地区的国际法问题也需要引起国际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共同应对挑战并推动治理体系的完善。

通过对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可以为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和平稳定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支持。

只有通过国际法的规范和协调,才能解决北极地区面临的诸多挑战和问题,实现地区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2. 正文2.1 现有国际法框架下的北极地区划分在国际法框架下,北极地区的划分主要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国际条约的约束。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北极地区被划分为五个国家的领土:俄罗斯、加拿大、丹麦(通过格陵兰岛控制)、挪威和美国。

这些国家划分的边界主要基于陆地和海洋之间的自然地理特征,如岛屿、大陆架等。

从国际法视野浅析北极问题

从国际法视野浅析北极问题

从国际法视野浅析北极问题复杂的北极争端问题想要在现有的国际法框架下找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困难重重。

这既有现有法律自身的缺陷问题,也有北极问题中所反映出来的而国际法涉及的问题。

从整个北极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目前问题的核心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各国的外大陆架权利争端问题。

国际社会中大国在北极问题上的政治角逐使得本来就模糊不清的北极问题的解决之路异常的渺茫。

国际大陆架界定委员会对俄罗斯北冰洋外大陆架权利申请的驳回,似乎预示着这一问题的解决将更多的取决于科学考察得到的地质证据(用以证明该国提出的外大陆架申请),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提供令委员会信服的足够科考证据。

北极问题也不得不再次回到《联合国海洋公约》下的国际谈判的轨道上来,这也是目前北极问题最为光明的解决出路。

标签:领土主权北极问题原因解决2007年8月2日,俄罗斯科考队员乘坐“和平1号”深海潜水器将一面钛合金制造的俄罗斯国旗插到北极点下4261m深的北冰洋海床。

事发仅4天,美国即派“希利”号重型破冰船火速开往北冰洋海域开始北极科考。

随后加拿大、丹麦、挪威等国的科考队也先后奔赴北极。

虽然各国宣称北极之行的目的是进行科学考察,但媒体却将他们的行动定性为“争夺北极主权”、“宣誓对北极的主权”等。

进入新世纪的以来,国际关系的种种迹象尤其表明,北極问题已经来到一个不同前途命运何去何从的择决关口:它既可能随着争端的加剧,成为国际冲突成为新的“导火索”,也有可能通过调解国家间的关系利益,成为国际合作和造福人类的典范。

北极问题背后,既有错综复杂的政治和外交因素,也涉及很多鲜明和典型的国际法问题。

一、北极地区的地理优势及重要性北极地区陆地面积大约有800万平方公里,有居民700多万。

北极地区是以北极点为中心、北极圈以内的广阔地区,总面积为2100万平方公里。

北极地区有重要的经济、交通和战略意义,这点大多数人们已经认识到。

首先,北极地区是自然资源的“宝库”之一,蕴含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矿产和渔业资源。

国际法角度说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必要性

国际法角度说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必要性

国际法角度说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必要性中国是一个拥有广阔领土、海洋权益和第一人口的大国,长期以来致力于维护全球安全与合作。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引起的北极海域开放与重要性不断增加,中国也逐渐加强了对北极事务的参与。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发展北极是全球最后一个未开发的地区之一,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矿产和生物资源,被誉为“地球最后一个宝库”。

中国是全球第一大能源消费国和第一大贸易国,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业都需要丰富的能源来支持其发展。

中国的参与可以帮助保障其能源安全,推动绿色能源的研究和开发,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维护国家正当权益和海洋权益中国的北极海路线电缆沿海通道和北极-亚欧大陆桥线路海底隧道等重大战略项目需要经过北极核心区域,参与北极事务可以确保维护其正当权益和海洋权益。

在北极问题上,国际社会存在着对北极主权、海洋权益、通航自由、科学研究的争议和分歧。

中国参与北极海洋事务有助于促进和平利用,平衡各方利益,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北极问题,保障中国的国家利益和海洋权益。

三、响应全球环境变化和应对气候变化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趋势的日益明显,北极冰盖持续减少,环境、生态和气候等问题愈加突出。

中国积极参与北极环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大力开展科学调查、资源评估和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加大投资力度和科技投入,推动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助力全球应对环境变化和气候变化问题。

四、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北极的开发与利用极具战略性和复杂性,需要各方加强沟通与协作,亲力亲为共建和谐北极。

中国积极参与北极国际合作和多边机制建设,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北极政治、安全、经济和环境等领域的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北极事务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必要性,是中国履行全球责任和维护自身发展利益的重要举措。

中国将继续秉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理念,坚持多边主义和国际法,与各方加强交流与合作,推动北极事务的合理、务实和平衡发展。

北极外大陆架划界争端及其解决机制分析

北极外大陆架划界争端及其解决机制分析

北极外大陆架划界争端及其解决机制分析[摘要]北极冰层的消融使其战略价值日益凸显,但关于北极的争端也随之产生。

北冰洋五国在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上问题上争执不下,现有法律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却无法单独解决。

中国虽不是北冰洋沿海国,也应积极参与北极事务,维护非北极国家的权益。

[关键词]北极;200海里外大陆架;解决机制一、北极外大陆架划界的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次以多边国际条约的形式对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作出了界定,其与国际海事组织、北极理事会被视为管理北极地区的法律机制。

公约规定沿海各国需要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外大陆架划界的资料和申请,经通过的划界案才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对外大陆架的开发,原则上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一定的费用和实物。

公约还确定了信息公开机制,以确保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能够知晓,但公约规定的远远不够,外大陆架划界争端愈演愈烈。

首先,美国并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其在北冰洋有着漫长的海岸线,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审查其他国家提出的划界案时,将美国排除在外,势必遭到美国的反对,即便申请成功,若美国反对,执行力也将大大折扣。

其次,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自身机制也存在很大问题。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缔约国应承担本国国民作为委员会委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的费用。

这样的安排使委员会成员不可能完全中立地履行职务,或不具有中立履行职务的信任感,极有可能或者说比较容易受到所在国的影响。

而且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具有强制力和执行性十分值得怀疑。

再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1)海洋法法庭(2)国际法院(3)国际仲裁(4)特别仲裁。

实践证明了这些方式不会被北极沿海国家优先考虑,协商谈判的方式才有利于争议国之间纠纷的解决及执行。

从大陆架制度来看,北极国家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是属于“国际海底区域”,北冰洋沿海国家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则是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公海属于所有人共同占有。

论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

论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

论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北极地区开发活动的增加,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问题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

本文将围绕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展开论述,探讨治理的重要性、现状、解决方案以及案例分析。

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北极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治理有助于保护这些资源免受非法开采和破坏。

北极地区还具有极高的战略价值,治理有助于确保各国在和平、友好的前提下开展合作,避免军事冲突。

当前,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例如,北极理事会是北极地区最重要的国际合作平台,其成员包括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俄罗斯和美国等八个国家。

北极理事会通过制定《北极环境保护战略》等文件,为北极地区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

然而,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仍存在诸多问题。

现有法律条款难以完全覆盖北极地区的所有活动,例如海底资源开发和旅游等新兴领域。

实践案例中存在不少争议和纠纷,例如沿岸国在划界和资源开发方面的争端。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应共同参与制定和完善北极地区的法律体系,确保相关法律条款能够全面覆盖北极地区的各种活动。

建立共同监管机制。

通过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和监管机构,加强对北极地区的环保、资源开发和旅游等方面的监管。

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条款的行为,应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以维护北极地区的和谐稳定。

以加拿大的“西北航道案”为例,该案涉及加拿大对西北航道的领土主张,但相关法律条款存在争议。

在此背景下,加拿大通过与美国等国开展外交谈判和合作,最终达成共识并共同开发西北航道。

这一案例说明,通过国际合作和共同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存在的问题。

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是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议题之一。

只有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并采取强制措施,才能有效解决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国应重视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相关合作和谈判,为北极地区的未来发展贡献力量。

北极政治与国际战略

北极政治与国际战略

北极政治与国际战略一、北极地区的战略重要性北极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能源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金、镍、铜等,是世界上最后的“绿色洲岛”,也是世界多个国家争夺的焦点地区。

经过多年的研究发现,北极地区气候温度的变化对全球气候及生态系统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因此,北极地区在经济、科学研究、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北极政治的现状1.北极国家的争夺北极地区包括8个国家的区域: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挪威、丹麦、冰岛、瑞典和芬兰。

由于这些国家在北极地区都拥有部分领土,因此在此区域的争夺日趋激烈。

各国都希望通过掌握北冰洋的海上轨道,来扩大本国的经济和影响力。

2.北极治理的困境目前,北极地区还没有制定出有效的治理机制,没有形成明确的国际法准则,导致各国对于利益的争夺更加激烈。

同时,由于该地区的气候极为恶劣,人口稀少,物流、通讯、生活保障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困难,也给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3.北极环境的问题北极地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冰盖,其冰盖面积和厚度都在不断地减少,全球气候因素的影响也异常显著,这也是全人类所面临的巨大的挑战。

此外,北极地区矿产开采、石油钻探和渔业养殖等活动也会对该地区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其环境问题也愈发凸显出来。

三、北极国际合作的前景1.合作模式目前,北极国家之间的合作模式主要分为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

其中,多边合作以“北极理事会”为代表,各国之间在利益分配、自然保护、海上安全等方面予以密切合作。

双边合作则是各国利用自身优势,在能源、资源开采、环保科研、渔业等领域互帮互助,以达到共赢共赢的目标。

2.合作前景北极地区合作的前景在于对该地区的治理达成共识,在环保、资源开发、通讯等方面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和协议,同时有效整合各国优势资源,在该地区的物流、生活保障等领域不断地完善。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当地生态环境的安全,还可以有效地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形成利益共同体。

四、结语北极是一个富有活力的地区,其地缘政治与国际战略的重要性不容小觑。

浅析北极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浅析北极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军事演习来加强它对北极的主权控制,其中有一部
分便是派军队到该岛巡查,并且以本国有居民长时 间居住在此来证明此岛为本国领土。加拿大指出在
的法理依据。1985年9月10日,加拿大国家外事
秘书处在众议院中公布了一份关于对西北航道及北 极群岛行使主权的报告,宣称加拿大可以将西北航 道视为内水来管理,并指出,如将直线基线画在北 极群岛周围便可有效地将该水域划人加拿大领土范 围之内。
其享有管辖权,其根据是“英挪渔业案”中划定 领海基线的标准直线基线的办法。同时加拿大提出
本国已于1970年通过《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
(Arctic Wate瑁PoUution
Prevention
Act,AWPPA),
该决议是关于对航行中经过北极的船舶进行反污染 管理的法律,这大大增强了加拿大对北极海域主张
合作,在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法律,日渐形成针对解决北极问题的法律
体系。 关键词 北极;法律问题;国际法;国际合作
北极地区通常指北极圈(66033’N)以北区 域,包括北冰洋水域、边缘陆地海岸带及岛屿、北 极苔原和最外侧的泰加林带。该地区包括欧洲、亚 洲和北美洲的北方大陆,总面积2 100万平方千 米。其中陆地和岛屿面积约800万平方千米。分别 属于美国、俄罗斯、加拿大、丹麦、冰岛、挪威、
未明确,这些都冲击着美国主张的新生航道中的无 害通过权。在加拿大方面,由于担心国际法院不一
500千米,’因此这条航线被称为“黄金水道”。
相比而言,西北航道的权属冲突要比北冰洋航
线激烈得多。加拿大主张该航道为本国的内水,对
万方数据
第3期
赵颖:浅析北极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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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会认可AwPPA这一决议的合法性,也不会让加 拿大管理这片有争议的水域,考虑到主张北极主权 的相关事宜,加拿大撤销了其对国际法院强制性司 法权的承认。通过这些行为,加拿大可以在证明其 对北极水域有效控制的过渡期间自由选择其领土主 张的合理性检验以及何时将AwPPA的正当性交由 国际法院来定夺。

国际法角度说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必要性

国际法角度说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必要性

国际法角度说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必要性
北极是全球的共同财产。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冰洋的海床和海床以下的资
源属于全人类的共同遗产。

所有国家都有权利在北极地区展开科研和开发活动,而且对于
有关资源的开采和利用都应该遵循国际法的规定和程序。

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中国有权利在北极地区从事科研和资源开发。

中国积极参与北极事务,既是符合国际法的
规定,也是对全球共同财产的负责任表现。

北极地区的全球变暖和资源开发对全球环境和全球治理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气
候变暖,北极冰盖的融化速度越来越快,冰层的减少不仅会导致海平面上升,还会对全球
气候系统产生重大影响。

北极地区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这对全球能源安全
和资源供应也具有重要意义。

北极事务不仅仅是北极周边国家的事务,而是全球事务。


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和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对北极地区的气候变化和资源开发具有
重要的影响。

如果中国不参与北极事务,将无法有效地应对北极地区的环境问题和资源管
理问题,这也将影响北极地区的稳定和全球环境的治理。

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是积极履行全
球环境责任的必然选择。

在总体上,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是合法和必要的。

中国的参与不仅
是对北极地区的全球共同财产负责任,也是履行全球环境责任、推动北极国际法治建设和
维护国际秩序与平衡的重要举措。

中国愿意与北极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一道,共同合作,
共同参与,共同分享北极地区的资源和环境,促进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法视阈中的北极争端

国际法视阈中的北极争端

国际法视阈中的北极争端王秀英摘要环北极国家针对北极的科考行动引发的争端.并非对北极主权的争夺.其实质是对北极地区海底大陆架的争夺。

从国际法角度看.北极属国际海域,而非无主地;其海底应为国家菅辖范围或国际海底区域,而非国家领土:各国对北极海底拥有的只能是主权权利而非主权;目前国家问的争端应通过多迎谈判,利用外交途径解决。

关键词北极争端:国际法;联告国海洋法公约;解决逢径2007年8月2日,俄罗斯科考队员乘坐“和平1号”深海潜水器将一面钛合金制造的俄罗斯国旗插到北极点下4261m深的北冰洋海床。

事发仅4天,美国即派“希利”号重型破冰船火速开往北冰洋海域开始北极科考。

随后加拿大、丹麦、挪威等国的科考队也先后奔赴北极。

虽然各国宣称北极之行的目的是进行科学考察,但媒体却将他们的行动定性为“争夺北极主权”、“宣誓对北极的主权”等。

那么,目前俄罗斯、美围、加拿大、丹麦等国针对北极的行为,其意图是否确如媒体所言?媒体又为何会做出这样的结论?我们应怎样认识此次北极之争?本文拟从国际法角度,着重厘清其中的几个问题。

一、北极:无主地还是国际海域所谓无主地,在国际法上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或非国家团体的土地。

它可以是无人居住的土地,也可以是曾经属于某一国家而后被该国放弃的土地。

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可以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某一块土地的领土主权,其占有的客体 万方数据就是戈主地,露占有季亍为本身的国际法意义就在于证翳奉雷已获得了对其群占土地的主权。

所以,国家的先占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宣暂主权的季亍为。

必要其先蠢魏客体是笼主她,通避这种行为该国郎可将此凭主地变为本国的领土。

僵在现代国际法中,先占这种取得领土的方式已被摒旁。

器困之一就藏透交建球主已经不嚣在无主地。

(±著居民聪住的土地并非无主地)这在1975年国际法院对“西撒哈拉案”的判决中可以褥到诞实。

国际海域鄹公海,是国嚣海浮法孛豹一个概念。

根据《联合国海1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是指除国家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之努瓣海壤。

国际法角度说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必要性

国际法角度说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必要性

国际法角度说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必要性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国家均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北极事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北极地区划定为全球共管区,要求各国根据“国际合作、让利益平衡、以及保护环境”的原则,在北极地区开展科研、资源开发和保护环境等活动。

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北极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参与北极事务是中国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权利。

中国参与北极事务也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区域利益。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凸显,北极地区的战略地位和资源价值逐渐得到重视。

北极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矿产等资源,而这些资源对于中国的能源供应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极地区也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北极事务有助于扩大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和地缘政治地位。

中国参与北极事务也是为了保护北极地区的环境和生态系统。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剧,北极地区的冰雪融化速度加快,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对于保护全球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责任。

中国积极参与北极事务,旨在推动国际社会加强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共同维护北极地区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符合国际社会的期望和需要。

随着北极地区的战略重要性不断提升,国际社会对北极事务的关注度也在增加。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渔业大国,中国在北极事务中的参与将对全球合作和安全稳定产生积极影响。

中国积极参与北极事务,将为促进北极地区的和平与合作、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保护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北极地区的国际公法问题研究

北极地区的国际公法问题研究

未来,应进一步增强对北极地区气候变化的认识,加强科学研究,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应积极推广和应用低碳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在推动多边主义的过程中,应尊重各国的合法利益和关切,坚持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同时,应加强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国际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北极地区生物资源的保护
北极地区气候变化的应对北极 Nhomakorabea区的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
03
北极地区国际公法的发展与挑战
总结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存在一些适用争议和挑战。
详细描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北极地区的适用问题主要包括:公约对北极地区法律地位的规定与北极国家的主权和管辖权存在冲突;公约对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与北极地区的实际情况存在矛盾;公约对非北极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明确,导致非北极国家在北极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受到限制。
北极地区概述 北极地理位置
02
北极地区的国际法问题
俄罗斯在北极圈内的领土主张
01
俄罗斯在北极地区有多个领土主张,包括对北极圈内一些岛屿的主权要求。这些主张基于历史、地理和民族因素,与邻国存在争议。
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争议
加拿大与美国的领土争端
02
加拿大和美国在北极地区的领土主张存在争议。特别是两国对北极海域的边界划分存在分歧,涉及北极航道的控制权和资源开发权。
推动多边主义,维护国际秩序
北极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资源价值,各国在北极地区的利益交织,需要推动多边主义,维护国际秩序。
多边主义是解决国际问题的最佳途径,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平等对话和协商。在北极地区,应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如北极理事会等,推动各国共同参与决策和治理。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
4.按照上述方法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第5款)
5.尽管如此,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第6款)
根据《公约》规定,提出外大陆架主张的国家应在成为《公约》缔约国最长10年内向委员会提交所需信息,但2001年5月《公约》缔约国大会决定,任何国家不应被要求在2009年之前提交信息。俄罗斯于1997年批准加入《公约》,也就是说,2009年是它可以提交所需信息的最迟时间。事实上,俄在2001年12月20日就提出了关于在北冰洋和太平洋划定外大陆架界限的申请,这也是委员会自1997年正式成立以来收到的第一份相关申请。〔12〕根据俄罗斯的主张,北冰洋底包括罗蒙诺索夫海岭和门捷列夫海岭在内一直到北极点的120万平方公里海域都属于俄罗斯西伯利亚领土的自然延伸。值得注意的是,大陆架是海底资源储量最为可观的部分,在北冰洋地区也是如此。根据预测,北冰洋地区蕴藏的石油资源大约有1300亿吨,主要都在大陆架;其中仅俄罗斯所申请的外大陆架范围内就蕴藏着约50亿吨的标准燃料碳氢化合物。〔13〕
三、构建北极国际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展望
正如英国《金融时报》的一份评论所指出的那样,有关国家在北极地区展开的争夺,凸显了开发北极问题上的两股趋势:其中之一是北极正经历始料未及的快速变化,部分表现为冰盖以超乎人们预料的速度在溶化;而另一项则表现为大量危险的政治、法律和技术分歧尚存,威胁到地球上这块最脆弱却维持生命的地区的未来秩序。〔18〕
6.主张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沿海国,应将有关信息提交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一个“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第8款)

北极争端及其解决模式探析

北极争端及其解决模式探析
注释: ①DariaBoklan,Russia:TheArcticRegionPerception. QuarterlyYearVIIN.2-summer2009. ②JohnR. Crook. United States Joins in Arctic Declaration, Supports Existing Arctic Regim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October.2008,102 A.J.I.L.872. ③美国 2009 年第 66 号国家安全总统指令、 25 号国土安全总统指令. 第 参考文献: [1] [英]詹宁斯, 瓦茨著. 王铁崖译. 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 北京: 中国大百科 全书出版社. 1998 年版. [2]王郦久. 北冰洋主权之争的趋势. 现代国际关系. 2007(10). [3]董跃. 论海洋法视角下的北极争端及其解决路径.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9(3).
◆政法论坛
的主权要求, 由各国共同合理使用南极。 《南极条约》 以及以此为 基础建立起的南极条约体系成功地解决了南极问题, 因此很多人 寄希望于通过此种模式来解决北极争端。 但是 《南极条约》 的模式是建立在冻结各国领土要求和非军 事化这两大基础之上, 而这两点在目前的北极争夺战中是难以实 现的, 这就决定了南极模式北极化必将面临巨大阻力。 首先, 北极周边国家众多, 解决北极争端的要害在于如何使 各国在划分领海、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有关 国家不可能允许北极成为像南极地区一样的无主地, 冻结甚至放 弃自己的主权要求。相反, 各国都在加快脚步, 积极扩大自己在 北极地区的主权利益。 其次, 北极地区有重要的战略价值, 军事化程度很高, 这一事 实决定了北极实现非军事化的希望渺茫。如果无法实现非军事 化, 巨大的战略价值将会成为北极周边国家达成一致条约的重大 障碍。此外, 非北极国家也会因为战略上的考虑, 积极结盟或参 与争夺, 导致北极争端变得更为复杂。 (二) 《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 推广 模式 1920 年达成的 《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 是在英国的倡导和 , 推动下, 由美国、 丹麦、 挪威等 18 个国家订立的条约。1925 年, 中国、 德国、 前苏联等 33 个国家也相继加入了该条约。 条约规定 斯瓦尔巴德群岛不得用于军事目的, 该群岛因此也成为北极地区 第一个和唯一一个非军事区。条约承认挪威对于群岛具有充分 主权, 同时规定各缔约国公民有自由进入权, 并可以在遵守挪威 法律的前提下从事生产或商业活动。 事实证明该条约实现了各国的共赢。随着挪威对这一地区 的开发, 尤其是北海油田的开采, 挪威从落后的农业国一跃成为 新兴能源型工业国。 另一方面, 由于该地区靠近北极, 《斯瓦尔 且 巴德群岛条约》 明确了该地区的法律地位, 这一地区的极地科考 活动异常活跃, 成为极地科考活动的重要基地。 《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 开创了解决北极主权争端的新模式, 即在确定某国主权或主权权利的同时, 也充分尊重其他国家在北 极地区进行科考或商业活动的利益。虽然《斯瓦尔巴德群岛条 约》 只涉及个别岛屿主权问题, 但作为解决岛屿权益争端的成功 范例, 此种模式仍具有借鉴价值。 (三) 在现有国际法框架下解决北极争端 该模式是指通过进一步完善与细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 相关规定, 再辅以国际法院的争端解决途径, 从而争取在现有国 际法框架下找到解决北极争端的方法。 公约规定的所有制度都可适用于北冰洋海域, 同时公约也考 虑到了冰封海域特征, 专门以第 234 条对北冰洋这类冰封海域加 以规定。以公约为基础制定的有关北极地区的双边或多边协议 也证明了公约的影响力。该模式强调解决北极争端的关键是在 公约的原则指导下创造性地建立一套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针 对北极问题的国际规范。 另一方面, 通过国际法院也可以解决北极争端。 国际法院的 判决只对当事国双方有约束力, 因此可以针对北极地区个别领土 争端进行 “特事特办” 。于是在公约原则性的框架下又有了解决 问题。

俄罗斯北极战略:法与利的权衡

俄罗斯北极战略:法与利的权衡

俄罗斯北极战略:法与利的权衡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2年第11期文/丁佩华从国际法观点看,世界上目前还没有确定北极法律地位的专门国际公约,制约北极利益分割的主要国际法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从上世纪90年代末起,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北极国家和世界上其他地区国家对北极资源(尤其是拥有巨大潜力的油气资源)、海域分割、航运、生态和气候的变化等表现出强烈的关注,有些国家(例如俄罗斯)或强调北极的地区属性,希望在地区范围通过谈判解决北极沿岸国家海域和资源分割争端,或为自己寻找依据,旨在从现行国际法框架内多分得—块蛋糕,或带有充分利用地理位置优势加强自身地缘政治影响之目的,积极推动北极航运业的发展。

问题在于,—方面,国际社会尚未制定有明确北极地位的国际公约,另—方面,北极领土、领海和海洋专属经济区的分割早已开始。

而在最近十年里,俄罗斯是第一个希望根据现“联合国海洋法”通过向联合国大陆架边界委员会递交申请,进一步扩大自身北极专属经济区面积和相应资源的实践者,期间徘徊、周旋于法和利益之间,致力于获得理想结果。

俄罗斯申请扩大北极大陆架经济区在北极利益的获取问题上,苏联政府曾于1926年自行将西纬32度、东经180度直至北极圈的广阔海洋、领土、岛屿列入自己的北极区主权管辖范围,面积约900万平方公里。

此后,苏联政府多次组织对北极的大规模地质考察,这些考察所积累的相关地质数据也就成为继承国俄罗斯政府扩大自身大陆架海洋专属经济区和拓展油气资源潜力表现充分自信的重要依据。

自然,苏联自封的司法权管辖范围未得到联合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承认。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一度放松了对北极司法管辖权的关注,甚至部分改变了前苏联的北极立场,包括放弃所控制的北冰洋大陆架200海里以外区域。

不过,俄罗斯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重新开启争取扩大北极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进程,不放弃有可能使自身资源潜力和地缘政治影响得到进一步扩大的机会。

俄罗斯于1997年签署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后于2001年11月向联合国大陆架边界委员会提出扩大包括所属北极大陆架在内的专属经济区至350海里的申请。

国际关系中的极地争端与合作

国际关系中的极地争端与合作

国际关系中的极地争端与合作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北极地区的地缘政治重要性日益凸显,极地争端与合作已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极地争端的起因、现状和可能的解决方案,并讨论国际社会在合作解决这些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一、极地争端的起因极地争端源于多个因素。

首先,极地资源丰富,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和渔业资源等。

这些资源对全球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对极地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

其次,北极地区的战略地位日益重要,因为它连接了欧洲、亚洲和美洲三大洲,成为全球贸易和军事活动的必经之地。

此外,北极地区的冰层逐渐融化,为航行和探索提供了更多机会,这也引发了各国对潜在风险的担忧。

二、极地争端的现状目前,北极地区的国家主要包括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挪威、冰岛和丹麦(格陵兰岛)。

这些国家在极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航行自由等方面存在争议。

例如,俄罗斯主张其在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而其他国家则认为俄罗斯的诉求超出了国际法规定的范围。

此外,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保护极地生态等方面也存在分歧。

三、解决极地争端的可能方案解决极地争端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

首先,各国应遵循国际法和相关协议,尊重彼此的主权和利益。

其次,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北极理事会等)应发挥更大作用,促进各国之间的对话和协商。

此外,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极地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如保护极地生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

通过合作,各国可以共同探索北极地区的潜力和风险,并寻求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国际合作在解决极地争端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合作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帮助各国更好地了解彼此的立场和关切。

其次,合作可以增强各国之间的信任和互信,为解决争端创造有利条件。

最后,合作可以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多的资源和能力,以应对极地争端带来的挑战。

总之,极地争端与合作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遵循国际法和相关协议、尊重彼此的主权和利益,以及共同应对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国际社会可以寻求可持续的解决方案,以促进极地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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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争夺战的国际法分析————————————————————————————————作者: ————————————————————————————————日期:“北极争夺战”的国际法分析吴慧• 2013-04-16 11:03:36 来源:《国际关系学院学报》(京)2007年5期内容提要:自俄罗斯科考队于2007年8月2日在北极点插上俄罗斯国旗后,北冰洋国家纷纷采取各种行动,使“北极争夺战”不断升温。

与过去北冰洋国家以“先占”、“扇形原则”为理由夺取北极不同,这次俄罗斯寻求的是国际海洋法中的“外大陆架制度”。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任一沿海国可以拥有自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一定条件下,沿海国还可以拥有自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350海里从内或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以内的外大陆架。

但是沿海国对其外大陆架,要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科学数据,得到后者建议后才可以划定。

而且沿海国在其外大陆架上拥有的并非主权而是主权权利。

所以,国家在北极地区的权利应由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

ﻫ关键词:国际法北极地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外大陆架作者简介:吴慧,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

(北京 100091)ﻫﻫ俄罗斯科考队员2007年8月2日乘“和平-1”号和“和平-2”号深海潜水器从北极点下潜至4261米深的北冰洋洋底,并操纵潜水器将一面高约1米的钛合金制俄罗斯国旗插在了北冰洋洋底。

[1]此举引起世界关注,更使其他北冰洋国家纷纷采取行动。

加拿大总理在8月10日宣布在北极新建两个军事设施,包括在距北极点仅600公里的地方建立一个军事训练中心和一个深水港,以宣示加拿大在北美西北航道区和北极海床的主权。

丹麦政府宣布,8月12日,一支由40名科学家组成的科考队奔赴北极,以证明2000多公里长的罗蒙诺索夫海岭在地理上与格陵兰岛相连,以此证明北极是属于丹麦的领土。

美国作为北冰洋边上最强大的国家,一方面否认俄罗斯的插旗行为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在8月6日派出了“希利”号重型破冰船开赴北冰洋进行科考,重点是测绘阿拉斯加附近的北冰洋海底。

在北极圈内拥有大片领土的挪威、瑞典、芬兰等国也表态,认为北极的环境保护事关全人类的大事。

[2]由此,这场“世界尽头的争夺战”彻底浮出北冰洋洋面,并不断升温。

一时间,国家政府发言人,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专业的学者,军事专家等等,对有关国家在北极地区的行为给予了种种战略分析或评论,对北极何去何从提出了若干种模式。

在美国最近召开的有关北极的研讨会上,有与会者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北极的争夺战中可能不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是力量而不是国际法将决定这一问题”。

[1]但是,离开了国际法去研究国际热点问题,会空泛无力,甚至可能出现谬误。

笔者在一些有关报道北极的文章中发现有这样的句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大陆架自然延伸如果超过200海里,经济专属区就可适度延伸。

[3]所以,本文拟就有关北冰洋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依据是什么,这些依据是否在国际法上站得住脚进行分析,以期厘清北极争夺战涉及的相关国际法规范。

ﻫﻫ一、有关国家“抢占”北极的原因及法律依据北极地区指北极圈以北的地区,包括北冰洋海域、北冰洋沿岸亚、欧、北美三洲大陆北部及北冰洋中的许多岛屿。

[4](P.156)北极地区岛屿的陆地面积约800万平方公里,主要有格陵兰岛、加拿大北极群岛、斯瓦尔巴德群岛、法兰士约瑟夫地群岛、新地岛、北地群岛、新西伯利亚群岛和弗兰格尔群岛等;水域主要为北冰洋,它是地球上最小的洋,面积约1310万平方公里。

北冰洋约有700万平方公里终年被冰雪覆盖(全球变暖后,这个面积缩小了),平均厚度2.5-4米,夏季也有1.5-3米。

北极地区气候寒冷,北冰洋冰盖面积占总面积的2/3左右,其余海面上分布有自东向西漂流的冰山和浮冰。

ﻫﻫ北极地区之所以引起北冰洋国家的争夺及全世界的关注,一是自然资源。

北极地区的大陆架上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沿岸地区及沿海岛屿有煤、铁、磷酸盐、泥炭和有色金属,其海洋生物也相当丰富,有白熊、海象、海豹、鲸、鲱、鳕等。

二是交通航运。

飞越北冰洋的航空线是联系亚、欧和北美3块大陆的捷径。

如从莫斯科到纽约,经北冰洋比横跨大西洋缩短了近1000公里的航程。

从东京到伦敦沿北极圈飞行比经莫斯科飞行缩短了近1100公里。

在海上航运方面,北冰洋航线也是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以及俄罗斯欧、亚两部分的最短路线。

如从圣彼得堡到海参崴走北冰洋航线为1.428万公里,走大西洋—地中海—苏伊士运河—印度洋—太平洋航线的路程为2.32万公里。

三是军事战略价值。

所谓的世界大国都集中在北半球。

北极点是至各大国的距离之和最小之点。

可以说,控制了该点就能够对大国进行有效地“瞰制”。

所以,不仅美俄重视北极地区,一些后起的“大国”也是看中了北极的“瞰制”作用而重视它的。

这些国家以军事上在北极地区占有一席之地为“王牌”要挟有关国家,在国际上为已争得更多的利益。

[5]ﻫ北冰洋沿岸国美国、加拿大、冰岛、挪威、丹麦 (格陵兰岛)、芬兰和俄罗斯已分占完北极地区周围的陆地(包括岛屿)。

[6](P.77-78)目前,对北极地区的争夺主要是北冰洋国家对北极海域以及尚未发现岛屿的争夺。

不同时期它们提出的理由是不一样的。

ﻫ(一)以“扇形原则”分占北极地区在20世纪初,有关北冰洋国家就曾提出扇形原则(sector principle)来夺取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

加拿大1907年最早提出扇形原则,声称位于两条国界线(经度线)之间直到北极点的一切土地应属于邻接这些土地的国家,以此作为加拿大对北极地区岛屿主张领土主权的依据。

1926年4月1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决议,单方面宣称:凡位于苏联沿北冰洋海岸,北极和东经32°4′35″至西经168°49′30″之间的所有陆地和岛屿,无论是已经发现的或将来可能发现的,都是苏联的领土。

在苏联时期的地图上,已经将这一地区标注为本国领土。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在地图上仍然这样标注。

这遭到丹麦、芬兰、挪威和美国的反对。

[7](P.156)这种理论被认为“是没有被普遍接受为领土权利的坚实根据的”。

[6](P.78)第一,“扇形原则”具有基于邻接原则的任何学说的缺陷;第二,只要存在对延伸至极点的狭窄条型区的主权主张,这一原则的适用就有点荒谬;第三,这一原则不能适用于包括公海在内的地区。

[7](P.155)ﻫ(二)以先占原则取得北极地区领土主权ﻫ对于俄罗斯2007年8月2日在北冰洋底的插旗行为,加拿大联邦政府外交部长麦凯以这样的语句表达不满:“这不是十五世纪,你不能随便走到一个地方,就插上一面旗子,然后说这就是你的地盘了。

”[8]这是在否定用传统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先占来取得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

ﻫ先占(occupation)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传统国际法中对于先占有如下要求: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名义来占取。

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terra nullius)。

无主地在传统国际法上是指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虽曾一度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该国抛弃的土地;或虽有土著部落居住,但还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

但是,国际法院1975年在关于西撒哈拉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指出,“凡是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土地。

”[9](P.52)第三,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

即通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的意图。

第四,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15、16世纪,国际法确认单纯的发现可以产生对被发现土地的完整主权。

但到18、19世纪,发现所具有的法律效果产生变化,单纯的发现仅赋予当事国以初步的权利,即在对被发现的土地加以有效占领所需要的合理期间内,这种权利“有暂时阻止另一国加以占领的作用”。

[6](P.76)被发现者的国家如果未在合理期间内对被发现土地加以有效占有,则仍不能取得领土主权。

所谓有效占有是指国家应对无主地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

但这种占有达到何种程度才为有效是相对的,特别是对无人居住的土地,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使用土地或移民,只要先占国通过宣告确立统治权即可。

ﻫ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

而且在近代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广泛存在以先占而取得领土的事实。

故先占在解决历史遗留的领土争端时有一定的事实举证作用。

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依先占而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已十分罕见,象南极洲、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等虽然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区域,都已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规定其法律地位。

国家以先占的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已成为历史概念。

北极地区目前没有专门的国际公约,但以国际公约的方式来创设国家在北极地区的权利应是一种合理趋势。

ﻫ (三)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张北极地区的权利ﻫ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针对俄罗斯科考队8月2日的插旗行为强调:“俄罗斯此次北极科考的目的不是明确俄罗斯的主权,而是证明俄罗斯的大陆架向北极延伸,”[1]是证明北极附近富含石油的大陆架是俄领土的自然延伸。

所以俄罗斯是要搜集证据,以证明罗蒙诺索夫海岭等从地质角度上讲是西伯利亚大陆架的延伸。

美国国务卿法律顾问约翰•贝林杰对《今日美国报》表示,美国可能会提出申请,要求获得阿拉斯加沿岸地区向北冰洋延伸600海里的大陆架拥有权。

由于美国迄今尚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国参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副主席理查德•卢格指出,美国必须立即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免俄罗斯将蕴藏着丰富资源的地区据为己有。

[1]可见,今日对北极地区的争夺,借助的是 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①所确立的大陆架制度。

换言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大陆架制度成为北冰洋国家目前夺取北极地区的法律依据。

该制度在公约中是如何规定的,应该如何实施,以及对北冰洋国家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是我们要着重研究的。

ﻫ二、“北极争夺战”所涉大陆架制度的分析ﻫﻫ(一)大陆架的定义分析ﻫ一般认为,大陆架的法律概念最初是由美国总统杜鲁门的《大陆架公告》(即1945年《美国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政策宣言》)提出来的。

[11](P.194)到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时,约有35个国家已经宣布了自己的大陆架。

[12](P.223)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成果之一就是通过了《大陆架公约》。

②而集大成的国际海洋法典——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部分则在发展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基础上对大陆架制度作了全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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