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浅析
得 ,诸如按资分配 、投资收益 、风险收益和雇工剩余劳动
的收入 、个人外汇收入 以及按劳分配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 体 中产生 的差异等 ,都构成 了夫妻财产的新来源。可见 , 夫妻 财产关 系亦 已呈现 出多元化 的趋 势 。由于 l 8 年 的 90 《 婚姻法 》中所采用 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它
作者简介:苗一舟 (9 6 ),女,辽宁鞍 山人 ,沈 阳师范大学法学 院学生 ,研究方 向:法学 。 18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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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年第8 09 卷第4 期总第1 期 1 4
定或没有 约定 ,而债权人 同样可 以 自由地选择 “ 知道 ”或 者 “ 知道 ”该 约定 。这样势必造成夫 妻财产关系 以及债 不 权债务关 系的不稳定 。因此 ,夫妻 约定 财产应该有特定形
29 8 0  ̄第 卷第4 0 期总第1 期 1 4
MO E NS IN EA DT C N L G D R CE C N E H O O Y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浅析
苗 一 舟
( 阳师 范大 学 沈 法学 院,辽 宁 沈 阳 l0 3 ) 10 4
关键词 : 夫妻财产制度 ; 夫妻约定财产 ; 夫妻共 同财产 摘 要 : 夫妻财产 制度是规 范夫 妻财产关 系的法律 制度 ,规 范夫 妻婚前财产和 婚后财产 的9 J属、管理 、使用和处 分。 - 我国现行夫 妻财产制度是法定财产制 与约定 财产制两者有机结合 的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家庭 法理论研 究的一个重要 问题 。本文 以 2 0 年修 改的 《 01 婚姻 法》及相 关司法解释为基础 ,对我 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探讨。
民法典对婚姻继承与家庭财产分割的规定与实施细则
民法典对婚姻继承与家庭财产分割的规定与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变得愈加重要。
婚姻作为家庭关系的基石,其继承和财产分割问题在家庭纠纷中显得尤为突出。
为了保护婚姻的稳定和解决分割财产所带来的纠纷,我国《民法典》对婚姻继承与家庭财产分割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一、婚姻继承的规定与实施细则1.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权。
这意味着,无论是夫还是妻在生前获得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的财产,都应属于共同财产,而另一方有权继承。
实施细则中强调了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份额的确定等具体问题的处理方式,保障了婚姻继承权的实现。
2.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在婚姻继承中,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也得到了保障。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父或母死亡时,其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并有权继承一定比例的遗产。
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对非婚生子女继承份额的确定、证明和鉴定等相关流程,确保了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行使。
二、家庭财产分割的规定与实施细则1. 财产分割的原则《民法典》明确了家庭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公平原则、保护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等。
根据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公平的分割,同时要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中详细阐述了具体的分割方式、分割比例的确定等具体操作细则,保障了家庭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及时性。
2. 财产分割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机制财产分割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施细则中设立了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手段。
这些机制不仅有助于解决分割过程中的争议,还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家庭财产分割的顺利进行。
三、婚姻继承与家庭财产分割制度的意义与影响1. 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作为家庭关系的基石,对于家庭的稳定至关重要。
婚姻继承与家庭财产分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护了婚姻的稳定,为夫妻双方创造了安全感和信任基础,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发展。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如何处理和管理财产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涉及到财产归属、财产继承、财产分割等方面的规定。
夫妻财产制度的核心是在婚姻关系中建立起财产共同体或个人财产制度。
财产共同体制度是指夫妻共同拥有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而个人财产制度则是夫妻各自拥有自己名下的财产,婚姻关系中只有婚后所产生的财产才可能成为共同财产。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产归属的规则不同。
有的国家主张财产共同归属,即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有的国家则主张个人财产归属,即夫妻各自拥有各自名下的财产。
第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不同。
在离婚或死亡等情况下,各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不一,有的采用平等分割原则,有的则采用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财产继承的规定不同。
在某些国家,婚后所产生的财产将全部或部分继承给配偶,而在另一些国家,夫妻的财产继承与婚姻关系无关。
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
不同的制度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了解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管理和维护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也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思路。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将进一步探讨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并总结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和思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各国夫妻财产制度展开,通过对其概述和各国制度差异的探讨,旨在总结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并进行思考和提出建议。
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和背景,各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差异的原因等。
谈夫妻财产制度
谈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开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局部或全局部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根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展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2023-10-30•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支配目录•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建议01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述定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制度。
特征法定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必须遵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才属于共同财产。
平等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共有性: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所有。
定义和特征历史演变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从最初的法定财产制到现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不断发展和完善。
比较与其他国家的夫妻财产制相比,中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更为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更强的法定性。
历史演变和比较夫妻共同财产制可以保障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平等权利,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
保障家庭和睦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可以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夫妻共同财产制可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03建立的意义020102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
工资夫妻双方因工作表现优异获得的奖金,如年终奖、项目奖等。
奖金夫妻双方通过劳动获得的其他收入,如兼职收入、劳务报酬等。
其他劳动收入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动收入夫妻一方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如房产、现金、珠宝等。
继承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赠与获得的财产,如礼品、遗产等。
赠与财产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个人特种储蓄夫妻一方或双方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特种储蓄,如保险、基金、股票等。
有价证券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的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个人特种储蓄和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的收益版权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知识产权获得的版权收益,如著作权、专利权等。
其他知识产权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其他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如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家庭资金管理办法
家庭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家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家庭财产安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中的资金收入、支出、存储、投资等管理活动。
1.3 家庭成员应共同遵守本办法,积极参与家庭资金管理,共同维护家庭财产安全。
二、收入管理2.1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奖金、津贴、赠与等。
2.2 家庭成员应将每月收入及时报备给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责汇总家庭总收入。
2.3 家庭收入应按照收入来源进行分类,明确各项收入的性质、金额、时间等。
2.4 家庭成员应合理规划个人消费,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确保家庭收入稳定增长。
三、支出管理3.1 家庭支出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支出、子女教育支出、医疗保健支出、休闲娱乐支出等。
3.2 家庭成员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合理预算各项支出,并遵循以下原则:(1)量入为出,合理安排消费顺序,优先保障家庭基本生活需求;(2)避免盲目消费,提高消费效益;(3)合理利用信用卡、消费贷款等金融工具,降低家庭财务风险。
3.3 家庭支出应实行审批制度,单笔支出超过规定金额需经家庭成员共同审批。
3.4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对家庭支出进行汇总、分析,为家庭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四、存储管理4.1 家庭存储资金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4.2 家庭成员应根据资金使用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存储资金。
4.3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了解各大银行存款利率,合理调整存储结构,提高家庭资金收益。
4.4 家庭成员应共同关注存款保险制度,确保家庭存储资金安全。
五、投资管理5.1 家庭投资主要包括股票、基金、债券、房地产、黄金等。
5.2 家庭成员在进行投资前,应充分了解投资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结合家庭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投资计划。
5.3 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1)分散投资,降低风险;(2)长期投资,稳健收益;(3)定期评估,适时调整投资组合。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以及在离婚、遗产分配等情况下的财产归属规定。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分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度和混合财产制度。
下面将分别介绍几个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
1. 美国美国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度。
也就是说,在美国,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得的财产,无论是通过工作、继承、赠与还是投资等方式获得的财产,都被视为共同财产,无论是谁的名字登记在了财产证书上。
在离婚时,共同财产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不一定是绝对平均的分割。
2. 法国法国采用的是混合财产制度。
法国将夫妻财产分为“私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类。
私人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前及婚姻期间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如继承、礼物、个人储蓄等。
共同财产是指婚姻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如工资收入、共同投资等。
在离婚时,私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按照贡献度和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3. 日本日本采用的是分财产制度。
在日本,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得的财产,由各自所有,无论是谁的名字登记在财产证书上。
在离婚时,夫妻之间没有义务对彼此的财产进行分割,每人都保留自己的财产。
4. 中国第二篇示例: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不同国家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法律体系和规定。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夫妻财产的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其中涉及到财产的归属、继承、分割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就来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中国在中国,夫妻的共同财产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结婚后所得到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有,双方享有同等权益。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一般以协商为主,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在中国,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也会涉及到对子女的赡养和抚养费用的安排。
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维护婚姻稳定和保护妇女权益方面起着一定的作用。
二、美国在美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根据各州的法律来规定的。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内容摘要: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
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我国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
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则性规定,约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的规定,等等。
针对所发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著。
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
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
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
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学习者及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进入社会之际,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一、绪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关系也日渐复杂。
为了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同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依然存在着立法的缺陷。
笔者认为应在该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程序、约定的内容范围、约定自由度、约定的公示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进。
从而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得到广泛并且规范的实施,更好的发挥调节作用,从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目前,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采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方式(如美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我国亦是如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收入多元化趋势日益显著,社会现实情况的复杂,人文观念的不断更新,使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了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2、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夫妻财产制度变迁模式考察》范文
《夫妻财产制度变迁模式考察》篇一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迁模式直接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变革。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变迁模式的考察,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影响,以期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提供参考。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历程(一)传统夫妻财产制度传统上,夫妻财产制度多以男性的财产权为主导,女性在婚姻中的财产权受到限制。
这种制度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和部分传统社会。
(二)近现代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地位的提高,夫妻财产制度逐渐发生了变化。
从20世纪初开始,一些国家开始实行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共同所有制”到市场经济的“共同共有与分别共有相结合”的变迁。
这一变迁过程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社会对夫妻财产权认识的深化。
三、夫妻财产制度变迁的原因分析(一)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推动夫妻财产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逐渐成为衡量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因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多关注和保障。
(二)法律因素法律是保障夫妻财产权益的重要手段。
随着法律的完善和普及,人们越来越重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三)文化因素文化因素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影响不容忽视。
随着社会的开放和文化的多元化,人们的价值观念逐渐发生变化,更加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和自我发展,这也促使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
四、夫妻财产制度变迁的影响(一)对家庭关系的影响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对家庭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共同共有或分别共有的制度下,夫妻双方更加平等地享有和承担家庭责任,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一方面,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社会对女性地位的认可和尊重,有助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自我价值实现。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在当今社会,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也对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家庭稳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不同国家由于其历史、文化、法律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
本文将对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并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进行比较研究。
一、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使用和处分。
这种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常见,如英国、美国等。
分别财产制强调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鼓励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削弱夫妻之间的经济互助和共同责任。
(二)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共同财产制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劳动所得共同制等。
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强调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和共同管理,有利于保障家庭的经济稳定和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但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产生较为复杂的纠纷。
(三)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
约定财产制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都得到了承认,但其具体规定和效力有所不同。
例如,有些国家要求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国家则对约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限制。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一)法定财产制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国封建家庭财产制度及其成因探析
中国封建家庭财产制度及其成因探析摘要同居共财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家庭财产制度最基本特征,被人们习惯性地自觉遵守,在中国古代社会周而复始、代代相传。
本文对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制度进行考察,并且在此基础上分析这种家庭财产制度的形成原因。
关键词同居共财家庭财产血缘关系鉴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所独有的特征,在考察封建社会的家庭财产制度之前,有必要对“家”的内涵进行分析。
一、何为“家”中国社会对于“家”一词一向有着十分特别的情感,并且自古至今对家的定义与西方是很不相同的。
“家庭”一词在人类学上有明确的概念:家庭是亲子所构成的生育社群。
但是在中国社会中,家的意义远不止如此。
中国家庭的概念并不简单的包括丈夫、妻子和儿女。
中国传统的家庭,更大意义上指的是有血缘关系的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这个生活共同体除了具有生育、种族绵续的功能之外,还具有财产上的共同属性。
它的范围比西方意义上的家要广泛的多,包含的人也更多。
在西方社会,家的概念只包括丈夫、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女,在儿女成年成家之后,便会又独立出来成为一个新的“家庭”。
然而,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家庭,常常可以包括家父及其配偶之外的子孙们的几组夫妇。
并且,即使是在家父去世之后,若是没有分析异财兄弟们以及兄弟们的妻儿也会仍旧是同居共财的“家”,而在家的内部又以兄弟为单位分为“房”,并依照兄弟的长幼顺序依次排列。
只有在经过明确的一次性的析家分产之后,“房”才又转变为家。
中国传统社会的“家”的外扩以及延续,是具有严格的方向性的,这个路线的单系的,一般就只包括父系这一方面。
在父系原则之下,女婿和出嫁后女儿都被排除在这个家庭之外,成为“外家人”。
但是,父系方面的扩展延伸却是没有人数和亲属远近的限制的,可以包含数代的父系方面的所有亲属,并且会受到统治阶级的鼓励。
二、以“同居共财”为特征的封建家庭财产制度中国古代社会的“家”如此特别、复杂,自然中国古代家庭的家财所有形式以及家财管理也相对复杂,最为根本的还是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制度。
浅析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夫妻财产制度摘要我国的民法典即将出台,为突出财产关系的重要性,财产关系单列为民法典的一编,顺应了社会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
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
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
在某些国家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
家庭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家庭财务管理制度范文家庭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家庭成员的财务行为,合理利用家庭资源,提高家庭财务管理的效率,确保家庭成员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此制度适用于本家庭的所有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子女。
第3条家庭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合理、高效、公平、安全、稳定地利用家庭的经济资源,为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家庭财务管理的原则第4条家庭成员要共同努力,建立透明、稳定的家庭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家庭财务管理的原则。
家庭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合理、透明、安全和便捷。
公平原则:家庭成员要平等分享家庭收入、财产的受益和责任,并按各自的能力承担消费、投资和债务。
合理原则:家庭成员要以合理的方式安排家庭收入和支出,避免过度消费和浪费。
透明原则:家庭成员要及时、如实地向家庭其他成员披露家庭财务状况,共同参与家庭财务的决策和管理。
安全原则:家庭成员要保证家庭财务的安全,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财产损失和信息泄露。
便捷原则:家庭成员要合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家庭财务管理的效率,减少人为错误和繁琐操作。
第三章家庭收入管理第5条家庭成员应共同规划和管理家庭收入,确保家庭收入的稳定和合理利用。
第6条家庭成员要主动负责家庭收入的获取,合理选择和安排工作、业务、投资等经济活动,增加家庭收入。
第7条家庭成员要共同制定家庭收入的使用计划,包括基本生活费、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养老金、投资等方面的支出。
第8条家庭成员在使用家庭收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合理消费,避免过度消费和浪费;注重节约,做到精打细算;科学投资,增加财富积累。
第9条家庭成员在使用家庭收入时应根据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和权益进行分配,尊重每个家庭成员的需求和意愿。
第10条家庭成员要定期向家庭其他成员披露家庭收入的来源和使用状况,共同参与家庭财务的决策。
第11条家庭成员要合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家庭收入管理的效率,包括开设家庭账户、使用电子支付、出具电子账单等,方便查看和管理家庭收支情况。
家庭财务结构管理制度
家庭财务结构管理制度一、前言家庭财务结构管理制度是指家庭成员共同遵守的财务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家庭成员之间的财务行为,增强家庭财务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家庭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建立完善的家庭财务结构管理制度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家庭成员明确财务责任分工、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实现财务目标,提高家庭财富的传承和持续增值能力。
本篇将从家庭财务结构的角度出发,探讨并建立一套家庭财务结构管理制度。
二、家庭财务结构1. 家庭财务结构的概念家庭财务结构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财务管理与财产分配上的关系和途径。
家庭财务结构既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财务责任分工和协作管理,也包括家庭财产的管理方式和经营管理流程。
建立合理的家庭财务结构有利于家庭成员在财务管理和家庭财产的维护上达成共识,减少家庭内部矛盾,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2. 家庭财务结构的组成家庭财务结构由家庭成员财务责任分工、家庭财产管理制度和家庭经济决策流程三部分组成。
(1)家庭成员财务责任分工:家庭成员财务责任分工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财务职责和任务分配。
合理的家庭成员财务责任分工可以明确家庭成员的财务义务和权益,避免家庭成员之间的责任和权益纠纷。
(2)家庭财产管理制度:家庭财产管理制度是指家庭成员管理家庭财产的规则和流程。
它包括家庭资产的登记、归集、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是家庭财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3)家庭经济决策流程:家庭经济决策流程是指家庭成员在经济活动中的意愿表达和决策程序。
它包括家庭经济决策的程序、主体和结果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协调家庭内部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
三、家庭财务结构管理制度1. 家庭成员财务责任分工(1)家庭财务目标的确立在确定家庭成员财务责任分工之前,首先要明确家庭的财务目标。
家庭的财务目标应当符合家庭成员的共同利益,可以包括家庭财富的增值、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提高、家庭财产的稳健增值等方面。
家庭成员应当根据家庭的财务目标来确定自己的财务责任分工,共同为实现家庭的财务目标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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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制度
1、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以其中一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为共同共有——邓本金、刘志华诉宫明艳、刘焜财产权属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5期,第41页
〖要点提示〗: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媳共同出资以其中一人的名义购买房屋,不宜简单地根据产权登记确定房屋归属,而应根据出资情况以及对房屋的管理和维护等情况综合考虑。
2、丧事礼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抚慰、帮助、同时包含了很多人情往来的因素,依据民间习俗需要收取礼金者在送礼者操办有关丧事时返还,故丧事礼金的法律性质应当是对死者具有赠予性质的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应当完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8期,第211页
3、非房屋所有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要求确认居住使用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5期,第25页
4、金来良诉朱露芹、朱庭玉婚约财产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6辑,第55页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予以支持。
按照一般习俗,彩礼不是交付给女方,而是交付给女方的家庭,并由女方及其重要家庭成员接受,并进而由女方家庭进行处分。
在订立婚约前后过程中所交付的小额礼金、礼品,属赠与物,不属于彩礼。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返还彩礼的主体应不仅限于女方,还应包括接受彩礼的女方重要家庭成员;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也应根据双方是否同居,女方的陪嫁等情况予以确定。
5、王靖晶诉吴松晶离婚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0辑,第85页
〖要点提示〗: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且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
离婚时双方对该房屋产权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产权归登记一方。
6.周庆领诉其弟周庆江及分居之弟媳王丽借贷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第48页
【裁判摘要】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对外所负合法真实之债务原则上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但夫妻一方试图与他人合谋通过虚构债务的手段达到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如另一方有相反证据或理由说明该债务不存在,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均认可借款事实,人民法院亦不能因此而认定该债务存在。
在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上,当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内心有理由确信其存在虚假债务之重大可能时,即可要求其举出确证之证或其他能够进一步证明之证,诸如交付方式、管道、见证人、票面的组成,资金的来源,收入状况等,以供法庭审查认定,而借据的笔迹鉴定仅属证据审查的角度之一,且未必必要,以免不当增加主张消积事实一方的举证负担。
虚构债务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人民法院有权建议或移送相关机关查处。
7.仲林诉熊红波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期,第63页
【裁判摘要】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在一方已经另有住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经济帮助的形式确定一方的房屋所有权归另一方所有。
8.白海侠诉刘永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1辑,第135页
〖要点提示〗:
继承开始于继承人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遗产一直未分割,该遗产并未形成夫妻的共同财产.此时,若继承人要求放弃继承,放弃的是继承权,而非其共同财产权,配偶无权主张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本案中,刘永之父刘文明死亡时,刘永就开始享有对其父遗产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前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在遗产分割未作出之前,继承人享有的仅是对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继承权,而非被继承遗产份额的所有权。
只有当遗产分割开始后,法律赋予的依附于身份关于而享有的继承权才能转化为遗产份额的所有权。
本案中,刘永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发生在其父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刘永是基浴其与刘文之间的父子关系而享有遗产继承权,该权利是法律赋予其单独享有和支配的,其放弃对其父遗产继承权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而本案中,刘永所享有的继承权并未转化为其享有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即刘永对其父刘文明的遗产份额并未实际取得,刘文明的遗产并未转化为刘永与白海侠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刘永放弃对其父刘文明的遗产的继承权的行为,并未侵害白海侠的合法权益。
9.赵翔等诉刘仕明物权保护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1辑,第175页
〖要点提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其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有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10.王见刚与王永安、第三人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第33页
〖裁判摘要〗:夫妻一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则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
个人独立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该变更登记不属于转让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未办理变更登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视为管理性的强制行政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
11.陈文杰、陈文霞等诉陈春芳、陈国芳等物权确认纠纷案——附期限分产协议中财产归属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6辑,第119页
【裁判摘要】:父母子女之间约定父母的房产在父母死后归子女所有的协议,属分产协议而
非父母所立遗嘱。
父母子女在分产协议中所附期限排除了父母对该房产的继承权,应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的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对该房产的期待权应由该子女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