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的情 况进行 指导 和检查 。
县级 以上 地方质 量技术 监督 部 门 制 制 度 。 (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厂 区 内 环 境 、 一 在其 职权范 围 内负责 本辖 区企业 的监
验 留存样 品 。 品保 质期 少于 2 的 , 产 年 保存 期 限不得 少于 产品 的保质 期 ;产
( )企 业 应 建 立 和 保 存 生 产 的 二 不合格 产 品的处理 记录 保 存 各 种 购 相 关产 品 的处理 记录 ; 三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性。
( ) 企 业 应 建 立 和 保 存 生 产 投 四
第 十二 条 企 业 生产 加 工食 品 的 章 及食 品安 全标 准规定 的事 项 。
第 六 条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控 制记录 ;
科 学 公 正 、公 开 透 明 、程 序 合 法 、 便 民高效 的原则 。 进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t N 、食 品 相 关 , n 产 品的贮 存 、 管 、 用 出库等记 录 ; 保 领
不合格 食 品原料 、食 品添D l 、食 品 i, l ̄
品保 质期 超过 2 的 ,保存 期 限不得 年
督 检 查 工 作 ,上 级 部 门 应 对 下 级 部 门 生产 场 所 和设 施 清洁 卫 生状 况 自查 ,
依 据 本 规 定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情 况 进 行 并 保 存 白查 记 录 ; 指导和 检查 。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备 、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和 清 洗 消 毒 ,并 保
条 例 、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食 品 等 产 品 安 业 记录 ,询 问企 业员 工 ,核查生产 现 责 制 ( )订企 业 落实质量 安全 主体 ( ( 修
食品公司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
XXXX食品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我厂按照XX市局总体部署,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现对厂自查工作作如下汇报:一、企业自查的情况:(一)、保持企业资质的一致性:我厂全称为XXXX食品厂,于XXXX年XX月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是一家正规食品生产型企业,生产地址在XX市XX镇XX转盘东,企业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企业法人为余满平,主要从事调味面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现有员工36人、其中技术管理人员5人。
设立独有的品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有齐全、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在企业内部,配备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对原材料采购、研发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产品储存运输、销售、售后服务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有严格的质量标准,为产品食用安全、产品卫生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厂始终遵循“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这一准则,一如既往的严把质量关,共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放心食品。
(二)、建立进货检查记录制度:1、食品原材料的控制情况:我厂在企业内部,配备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原材料检验人员,能严格按照原材料验收标准,对每批原物料进行感官检验,对新供应商提供的原料或新的原物料,依据原料质量标准及国家标准,对首批来料进行理化、微生物及其它指标的检测,确保原料合格后接收。
在随后的供货过程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同时索取供应商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确保了厂所接收原料的安全性和质量的稳定性,满足了我厂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要求,保证了生产正常使用。
同时,对重点原物料进行重点索证、检验,特别是对面粉、食用油、食用盐等原材料,每个批次索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进场厂后做全面检测,对企业没能力检测的项目,送XX市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待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投入生产。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将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性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责任。
企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承担起主体责任,确保产品安全、质量优良。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消费者权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能够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作。
2. 提升企业竞争力:食品安全是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信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能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3.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性和规范性,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企业应建立食品生产全程可追溯的体系,追溯食品的来源、生产加工过程、销售渠道等信息,以便追溯问题食品和责任单位。
2.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员工培训,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完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品安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四、加强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1.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企业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2.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和企业组织应加强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和风险防范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11.18•【文号】国质检监联[2010]631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促进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订了《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为使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是改善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我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断加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一些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失、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已成为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迫切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本法规范对象为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下划线部分列举了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管辖:基层质监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内容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各食品生产企业要进一步规范“一档二书十六项记录一报告”及“十项制度”管理:“一档”即督促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含申证全套资料、有效期内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产品标准或有效备案的企业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委托加工和食品添加剂备案材料、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等)。
“二书”即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和企业内部层层签定的责任书。
“十六项记录”即:生产环境卫生自查记录(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等进行自查);设备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停产和开业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进货验证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验证情况等内容);原料领用出库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领用出库等记录);生产投料和过程控制记录(生产投料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并做好生产过程关键点控制点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的每个批次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一一对应的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产品检验比对记录(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到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比对检验,进行实验室检测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同时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产品召回处理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企业人员健康管理记录(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企业人员培训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风险信息反应记录(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作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 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三十条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
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
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 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 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 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 数量等;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 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试题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2616:821).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 )内容一致①食品生产许可证②卫生许可证③工商营业执照;1(2617:822).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 )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①品管人员②部门设置③检验手段;3(2618:823).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 )①原辅料标签档案②进货查验记录③进货抽检制度;2(2619:824).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 )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①食品安全标准②食品卫生标准③食品健康标准;1(2620:825). 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 )①进口通关证明②检验检疫证明③供应商证明;2(2621:826).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 )、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①食品添加剂②食品标签③食品标准;1(2622:827).企业应定期对( )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①高价值设备设施②必备生产设备设施③关键设备设施;2(2623:828).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的生产设备、设施等( )①复产检查记录②安全控制记录③清洗记录;2(2624:829).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记录①贮存、保管、领用出库②领用、抽检③贮存、保管、抽检;1(2625:830).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 )、使用数量等①领料人②生产日期或批号③生产产家;2(2626:831).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 )、车间洁净度控制等①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②成品检验记录③温度时间控制;1(2627:832).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 )、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①辅料②半成品③包装材料;2(2628:833).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 )①检验报告记录②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③检验结论;2(2629:834).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应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①生产批号、执行标准②生产批号、QS号③QS号、执行标准;1(2630:835).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 ),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①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②受委托检验机构合法性③受委托检验机构检测人员能力;1(2631:836).出厂检验项目与( )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①产品质量标准②食品安全标准③企业标准;2(2632:837).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 )①工商部门许可②检验合格或校准③计量所认可;2(2633:838).企业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 )①登记备案②经有关部门许可③在有效使用期内;3(2634:839).企业应按规定保存( )样品①出厂检验留存②半成品检验留存③客户验货留存;1(2635:840).企业留存出厂检验样品时,产品保质期少于( )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①1年②2年③3年;2(2636:841).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定的事项①食品安全标准②食品质量标准③企业备案标准;1(2637:842).企业应对销售( )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①每批产品②每箱产品③每车产品;1(2638:843).企业建立销售台帐时应记录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19号)2009年第119号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食品生产加工公司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1.doc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119号公告)2009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二)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六)企业不应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规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3.企业应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职责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方针和目标,并确保全体员工知晓并贯彻执行。
4.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5.企业应建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6.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安全管理措施1.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
2.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企业应建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过程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过程,并保存相关记录。
4.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5.企业应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不合格食品不得出厂。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对1.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
2.企业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首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培训等,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监督。
企业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生产的质量稳定性。
其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控制原材料的采购和入库,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加强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对成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再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在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杜绝患病人员接触食品生产。
最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定期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对于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相关问题不再发生。
总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
企业要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规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产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过程中,除了要严格遵守监督检查规定,还需要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合作与沟通。
只有与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才能更好地履行自身的主体责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首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定期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的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符合最新的质量安全要求。
对于监管部门的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与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企业能及时掌握最新的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甘质监食[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甘质监食〔2010〕80号)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2009第11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贯彻要求:一、迅速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宣贯工作《规定》是质监系统多年来进行食品生产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的经验概括。
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整个过程、各个环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规定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法,对监督检查后处理,以及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职责履行不到位所应承担的责任,等等。
《规定》体现了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是全过程监管的操作性文件。
学习好、运用好这个文件,对于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特别是从事食品监管的同志要先学一步,达到准确把握、正确运用和规范操作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好系统内部各类相关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食品企业管理人员的分类培训工作;依法监督企业搞好企业内部的全员培训工作,使所有员工全面了解、准确掌握《规定》的内容,自觉按照《规定》要求组织生产、进行操作,切实把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把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引向深入两年来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虽然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但从省局抽查的情况看,发现仍然存在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质量安全不受控的问题;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不规范的问题;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问题等,复合食品添加剂问题则更为突出;有的市州、县区局监管、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个别乳制品彻查考核检查组工作走了过场,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视而不见,致使不合格企业通过了审查,为食品生产安全埋下了隐患。
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总结
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总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总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总结根据省局文件和市局“质量主体责任年”活动以及《滨州市质监局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方案》的要求,高新区质监分局筹备办本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的目标,转变工作思路,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扎实开展工作。
围绕宣传培训、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及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打假、区域整治等方面开展工作,突出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大力开展各类食品的专项检查和食品企业预约检查。
一是根据国家局和省市局的安排部署,我办积极开展了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小麦粉生产企业和馒头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做到横到头竖到底的拉网式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证生产行为,重点检查企业饮用水水桶来源,企业过程控制、出厂检验把关、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同时加大力度对辖区进行多次巡查,寻找无证生产和未掌握的生产企业,尽最大努力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二是对辖区内四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预约检查,根据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特邀市局食品科专家对企业的进出货台帐、原辅料台帐、加工车间等进行了检查,对面粉生产企业进行了仔细检查,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尽最大努力确保食品生产安全。
二、加强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项制度的执法检查。
一是围绕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市质检所和纤检所做好抽样监督工作,突出以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的监督抽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加大抽查频次和力度,进一步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力度,对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治理整顿,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加大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力度,对企业无证生产行为依法查处,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促进产品质量提高。
三是开展专项执法打假。
深入开展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执法行动,开展家电下乡质量行、建筑工程材料专项检查等活动,依法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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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聿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力n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力n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乍、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年3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食品生产力[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n工企业(以下简称“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乍,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洪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旨企业是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聿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本法规范对象为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mT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目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聿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下戈线咅部分列举了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管辖:基层质监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该条理解:提供保障概指相关人员、车辆、办公设备、专项经费等保障。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本规定的核心内容。
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原则性规定,列举的下列三项内容为应当该原则在企业予以落实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A、场所不一致的两种情况:(1)异地生产(实际生产场所与证书内容不同)的情况,可参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予以规范。
缓引: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再缓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2)厂房场所条件发生改变的情况,可参照79号令第八十九条予以规范。
缓引: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 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B、生产食品范围不一致的情况,可依据79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予以规范。
缓引: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开事责任。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缓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79号令第八十条第一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开事责任。
引申:企业的主体责任首先应当按规定报告,如违反该义务不予报告,隐瞒有关情况的,应依据79号令第八十八条规定实施处罚。
缓引:第八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企业在报告的同时,应对照79号令的有关规定(主要为第二章内容,具体即食品审查细则分类规定的各项必备条件)主动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或落实相应的改正措施。
再次,在生产条件尚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之前,企业应当自觉停止生产活动,待必备条件具备并经查验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79号令第/八十条第二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贝觑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亭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心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结合,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丿八十七条第(二)项进行考量。
缓引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T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in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进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丿八十七条第(一■)项:“未米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亍检验;”(三)企业米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in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进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四)企业生产in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in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致。
违法亥项的情形分为两类,一是不作记录,二是记录寸弄虚作假。
针对第一种情况可缓引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见上文)予以规范;如发生第二种情形可缓引79号令第八十/係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空制制度相关类似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空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空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艮疏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喰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时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缓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亭产亭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空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主体责任分解:1、持续保持义务;2、如实记录以备监督检查义务。
不能寺续保持的:79号令第八十九条:“食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不如实记录并提交的:79号令第八十八条(虚假记录)(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W记录;不按规定记录的:《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in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此规定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作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予以规范,建议按实施条例进行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