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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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北京市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北京市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以下目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制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共享中央主管部门的协议采购招标结果。

救灾物资、病虫害防治物资和设备、农用机械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消防装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警用特种车、消防用车、环保用车、医疗用车等专业技术车辆,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载货汽车、乘用车、客车除外)、文化活动、城市规划编制、云计算服务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

三、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扶持监狱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采购单位推荐意见书

采购单位推荐意见书

采购单位推荐意见书采购编号:BGPC-C17050项目名称: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支持经费政府采购项目推荐供应商名称:北京安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推荐理由:北京安正会计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服务团队是由一支的优秀团队,有大型中介机构从业的经历,对各项审计业务各有专长,熟悉行业法规,了解审计行业的发展趋势。

该所是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7-2019年会计、审计定点服务中标会计师事务所。

近几年,接受民政部门委托,为多家民非、社团、基金会进行了年检审计、经济责任、法人离任、验资等审计服务。

具有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推荐供应商名称:北京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推荐理由:北京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注册资本:200万元。

目前拥有从业人员12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33人,注册资产评估师8人,注册税务师19人,造价工程师6人。

本科以上学历的占80%,60%的员工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多人担任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的专家委员。

具有近三年对北京市社会组织进行审计和验资经验,具备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推荐供应商名称:北京华龙鼎嘉会计师事务所推荐理由:北京华龙鼎嘉会计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于1993年成立的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华龙鼎嘉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于1998年、2004年和2007年成立了北京德昊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博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华鑫龙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成为了为社会提供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等全方位专业服务的企业集团。

一直承接社会组织成立验资、年度审计、法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理事会换届审计及民政系统审计工作,并为此成立了专门从事民政系统审计工作的审计二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评审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评审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评审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评审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评审服务第一包: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评审服务(一)第二包: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评审服务(二)2.项目编号:0686-24300E050916N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130万元,其中第一包最高限价:人民币65万元,第二包最高限价:人民币65万元。

5.采购需求:为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提供评审服务。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招标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6.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7.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8.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无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目录及标准

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目录及标准

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目录及标准京财采购〔2017〕2279号附件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以下目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序号项目分项备注具体规则(一)货物类(A)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服务器(A02010103)含零配件/2台式计算机(A02010104)单项或批量小于50万元为协议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为批量集中采购3便携式计算机(A02010105)4平板式微型电脑(A02010107)5计算机工作站(A02010109)/6路由器(A02010201)///////共享中央///////////25车辆(A0203)载货汽车(A020301)含新能源汽车协议采购2 6乘用车(轿车)(A020305)2 7 客车(A020306)28 电气设备(A0206)不间断电源(A02061504)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等/2 9空调机(A020*******)指分体壁挂式、分体柜机式空调/3 0通信设备(A0208)传真通信设备(A02081001)指传真机/3 1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A0209)普通电视设备(A02091001)/3 2通用摄像机(A02091102)含零配件/3 3 家具用品(A06)/指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公家具(含保险柜),不包括技术用途家具/3 4 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A0901)复印纸(A090101)指通用耗材/(二)服务类(C)3 5电信服务(C0301)基础电信服务(C030101)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采购3 6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0503)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050301)含车辆改装、标志喷涂、专用设备维护3 7车辆加油服务(C050302)3 8会议服务(C0601)/3 9展览服务(C0602)/指综合性及专业性展览活动,不含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展、特殊资质展/4 0法律服务(C0801)/不含公证、仲裁、调解等服务/4 1会计服务(C0802)/ /4 2审计服务(C0803)/ /4 3 资产评估服务(C0805)/ /4 4 印刷和出版服务(C0814)印刷服务(C081401)指单项或批量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本单位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京国资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为增强本办法的可操作性,市国资委还将印发十项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对下列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一)企业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境外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派驻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二)企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三)掌握实质经营权的企业部门负责人。

北京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北京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北京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以下目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制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共享中央主管部门的协议采购招标结果。

救灾物资、病虫害防治物资和设备、农用机械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消防装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警用特种车、消防用车、环保用车、医疗用车等专业技术车辆,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载货汽车、乘用车、客车除外)、文化活动、城市规划编制、云计算服务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

三、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扶持监狱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京财综〔2019〕1554号附件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

京财综〔2019〕1554号附件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

京财综〔2019〕1554号附件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优化结构、绩效优先,坚持公开择优、以事定费,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部门预算,统筹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

以下机关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四)各级监察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八)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机关。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一)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二)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三)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作为承接主体的组织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目录及标

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目录及标

36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 服务(C050301) 喷涂、专用设备维


37
(C0503)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38
会议服务 (C0601)
/
指综合性及专业性
39
展览服务 (C0602)
/
展览活动,不含港 澳台地区及境
外 展、特殊资质

40
法律服务 (C0801)
不含公证、仲裁、
/
调解等服务
41
/
23
碎纸机 (A02021101)
/
包括热敏型条码打
24
条码打印机 (A020212)
印机、热转型条码 打印机等
/
25 26
车辆 (A0203)
载货汽车 (A020301)
乘用车(轿车) (A020305)
含新能源汽车
协议采购
27
客车 (A020306)
28
电气设备
不间断电源 (A02061504)
便携式打印机等, 不含打印机组或
/
3D 打印机
9
显示设备 (A02010604)
指显示器
/
10
KVM 设备 (A02010605)
/
11
扫描仪 (A0201060901)
/
12
机柜 (A02010701)
/
13
计算机软件 (A020108)
指计算机通用软件 共享中央
14
计算机设备零部 件(A020109)
北京市 2018-2019 年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 市 2018-2019 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

北京市政 府采购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 府采购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支出管理活动,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2、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北京市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目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1、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2、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不得超预算、超计划采购。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活动、合同履行等方面的管理。

3、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诚实守信,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不得违规操作。

三、政府采购方式1、北京市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

采购单位推荐意见书

采购单位推荐意见书

采购单位推荐意见书采购编号:BGPC-C17050项目名称: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支持经费政府采购项目推荐供应商名称:北京安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推荐理由:北京安正会计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服务团队是由一支的优秀团队,有大型中介机构从业的经历,对各项审计业务各有专长,熟悉行业法规,了解审计行业的发展趋势。

该所是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7-2019年会计、审计定点服务中标会计师事务所。

近几年,接受民政部门委托,为多家民非、社团、基金会进行了年检审计、经济责任、法人离任、验资等审计服务。

具有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推荐供应商名称:北京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推荐理由:北京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注册资本:200 万元。

目前拥有从业人员12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33 人,注册资产评估师8 人,注册税务师19 人,造价工程师6人。

本科以上学历的占80%,60%的员工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多人担任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的专家委员。

具有近三年对北京市社会组织进行审计和验资经验,具备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推荐供应商名称:北京华龙鼎嘉会计师事务所推荐理由:北京华龙鼎嘉会计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于1993年成立的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华龙鼎嘉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于1998年、2004 年和2007年成立了北京德昊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博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华鑫龙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成为了为社会提供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等全方位专业服务的企业集团。

一直承接社会组织成立验资、年度审计、法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理事会换届审计及民政系统审计工作,并为此成立了专门从事民政系统审计工作的审计二部。

北京市XXX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北京市XXX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北京市XXX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北京市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名目及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20-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名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20〕129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形,现制定北京市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名目及标准: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名目以外项目执行如下限额标准:
〔一〕物资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布招标数额标准
〔一〕物资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北方工业大学项目采购立项申请表
附:采购清单
采购清单
北方工业大学协议采购立项申请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附件5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京财采购[2001]1740号

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京财采购[2001]1740号

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财政局2001年9月17日京财采购[2001]1740号)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拨款的依据。

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完全、及时地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是指供应商、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当事人须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资质审查或授权委托,才具备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采购机构分为综合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综合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区、县政府采购中心;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与下属单位有垂直领导关系、采购量大的统一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部门。

区、县一级不单独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是指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二)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三)主要条款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四)合同中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付款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确定后,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审查。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可正式签订合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04]139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04]139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04]1391号)市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财经报、北京日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政府采购网:为切实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9号),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为保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9月11日起全市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二、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指定媒体联系方式及提供政府采购信息的方式,继续执行《关于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66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相关内容;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公告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及其更正公告时,可采用附件的格式。

原《通知》中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基本内容”相应废止。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

附件:1、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基本内容(略)2、北京市政府采购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基本内容(略)3、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基本内容(略)4、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基本内容(略)5、北京市政府采购成交结果公告基本内容(略)北京市财政局二00四年九月三日——结束——。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2•【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现发布《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政府采购目录的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公布。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六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市采购办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三)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第九条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北京市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及附件

北京市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及附件

北京市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南。

1.2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是指由市、区(县)组织部门管理或由市、区(县)政府任命的行政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1.3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1.3.1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以下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1.3.1.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3失职、渎职的行为。

1.3.1.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1.3.2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4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1.4.1审计时间范围。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常包括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所任职务的整个任职期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离任的当月;任期内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决定审计的上月。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较长,且未进行过审计的,应审计全部任期,但重点审计近三年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已进行过年度审计的,可重点审查未审计年度;但对重大事项和问题应予以追溯。

1.4.2审计资产范围。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审计资产不低于该单位资产总额的80%。

1.4.3审计对象范围。

1.4.3.1行政部门按会计组织体系划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1.4.3.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以及被反映有各类问题的二、三级单位应重点审计。

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

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

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8.23•【字号】京财采购[2000]1407号•【施行日期】200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京财采购(2000)1407号2000年8月23日)为确保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现对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制造商、代理商、销售商、承包商等的入围(简称供应商)资格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供应商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申报资格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要按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有效,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按有关规定须经税务主管部门年审有效。

3.具有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代码证书。

4.具有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当年的验资报告。

5.从事专卖销售和代理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由生产厂家或销售总代理提供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

6.经销国家有特殊规定标准的货物,除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外,还要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证明和本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进京销售许可证明。

7.从事接待服务行业的必须持有消防安全证明、特种行业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防疫许可证等。

三、申请程序和方式1.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持本规定中所列举的有关材料到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登记,经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合格后,由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颁发资质证明,同时将供应商的资质输入供应商信息库备案。

2.对于外埠的供应商除到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外,也可以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登记。

经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合格后,由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颁发资质证明,同时将供应商的资质输入供应商信息库备案。

3.凡取得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颁发的资质证明的供应商在参加本市各区县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不再进行资质初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6.30
•【字号】京政办内〔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购
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京政办内〔2017〕5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7〕70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编制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9日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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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服务
供应商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资质要求下述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均须提供,其中注明只须由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京分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在京分支机构提供的文件,则只由要求提供的单位提供。

一、供应商进行网上注册时须上传的资质文件的扫描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供)
3.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提供)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 财务审计报告关键页(财务审计意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银行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二、供应商递交资质文件时须附带下列原件,复核后当天返还(银行资信证明原件除外):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供)原件
3.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原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5.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原件
三、供应商另制作资质文件一份(无须密封)。

供应商资质文件应按以下
顺序排列,统一装订成册,由于编排混乱导致资质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资质文件采用胶封。

递交时请在封面标明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公章是指供应商的“行政公章”,不得加盖其它“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签字是指签字或名章。

1.承诺书(附件一):按附件格式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之外的总所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的或其在京分所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的,须提供总所和在京分所的营业执照。

3.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只须会计师事务所在京分所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时提供)(附件二):按附件格式填写,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委托书(只须资产评估机构在京分支机构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时提供)(附件三):按附件格式填写,签字,盖章。

5.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只须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7.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书(附件四):按附件格式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参与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时,必须出具本授权书,授权书均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及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9.供应商资格声明(附件五):按附件格式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加盖供应商公章。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供应商提供本单位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还须提供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如供应商无法提供2013年度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说明:
(1)银行资信证明是指供应商本次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截止日前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一年内的公司可提交验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且无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但开具银行有限制规定的除外;
(2)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3)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无效;
(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出具单位和格式(附件六)。

11.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供应商逐月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参加本次申报活动近三个月内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供应商逐年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

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2.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附件七):按附件格式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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