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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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一)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政策。

在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中,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针对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务用工的定义和分类劳务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劳务派遣机构获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动服务。

根据劳务用工的性质和用工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临时性劳务用工和长期性劳务用工。

1. 临时性劳务用工:指劳动者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至用人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用工期限在一个月以下。

2. 长期性劳务用工:指劳动者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至用人单位从事长期性工作,用工期限在一个月以上。

二、合同工用工的管理办法1. 用工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应当签订合同工用工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合同工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劳动保护的实施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合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并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合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将其明确说明在劳动合同中。

合同工应按照合同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并享受法定的休假权益。

5. 劳动关系的处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合同工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有关的合法权益要求,并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三、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的意义1.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利于明确合同工的权益和责任,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公司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公司临时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临时用工管理,保障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临时用工指公司为短期、有限期间雇用的劳动者,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不超过1年且工作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三条公司临时用工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且不得少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公司临时用工应明确用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临时用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临时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用工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用工范围第七条公司临时用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短期项目岗位、季节性职位、劳动强度大或者劳动条件特殊的岗位等。

第八条公司临时用工招聘应当根据用工需要和人力资源规划确定用工数量、职位需求等。

第九条公司应当根据用工需求制定用工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第十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用工计划开展用工招聘活动,不得随意增加用工数量或者变更用工职位。

第三章用工流程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人力资源部门或者人才市场等途径进行用工招聘。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用工招聘方案,明确招聘条件、招聘程序、薪酬待遇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等程序,合格者确定为临时用工。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与临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期限、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临时用工进行岗位培训,确保其具备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第四章用工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临时用工工资,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工资核算和发放制度,确保临时用工获得应得的工资。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考勤管理制度,监管临时用工的出勤情况,保证岗位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根据临时用工实际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整其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用工纠纷处理机制,受理临时用工的投诉、申诉等事宜。

短期工管理制度

短期工管理制度

短期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短期工的管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短期工的招聘、聘用、考核、福利待遇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短期工是指以小时计酬、短期工作时间的雇佣劳动者。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短期工的招聘工作,符合条件的雇员可以申请短期工职位。

第五条公司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招聘会等方式公开招聘短期工。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地进行短期工的招聘面试,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三章聘用第七条经过招聘程序,符合条件的短期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短期工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岗位、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等约定。

第九条公司应当向短期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其熟悉工作岗位、掌握工作技能。

第四章薪酬福利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短期工支付合理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短期工的工资。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短期工购买社会保险,确保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向短期工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节假日及年假休假,不得违法强制加班。

第五章考核奖惩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短期工的工作绩效和行为进行考核,及时予以奖励或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表现突出的短期工进行奖励,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章维权保障第十五条短期工在工作过程中,如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认真处理短期工的申诉,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报复性行为。

第十七条短期工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得限制其行使维权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合同制员工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制员工管理的规范和细致化已经成为企业的一个必然选择。

本文旨在通过的规定,确立合同制员工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企业利益,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

二、定义1. 合同制员工: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合同,按照约定工作的员工。

2. 企业:指雇佣合同制员工的企业。

三、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1. 合同签订(1) 企业与合同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具体事项。

(2) 合同制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内容或工作时间,如有需求应提前向企业提出申请并得到企业同意。

2. 工资待遇(1) 企业应按照合同制员工的工作量和质量发放工资,合同制员工应按时按量履行工作职责。

(2) 合同制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工资发放制度,不得私自要求加薪,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工作时间(1) 合同制员工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违反。

(2)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调整工作时间,但需提前通知员工,并与员工商讨达成一致。

4. 工作内容(1) 合同制员工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得擅自离岗或偷懒。

(2) 企业有权对合同制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工作不达标的员工实施相应的奖惩制度。

5. 保险福利(1) 企业应为合同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2) 合同制员工应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各项保险活动,维护自身和企业的利益。

6. 离职及解除(1) 合同制员工如需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应依法处理离职手续。

(2) 如合同制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违纪或违法行为,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他事项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需经企业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

2. 如合同制员工有其他事项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临时打短工管理制度

临时打短工管理制度

临时打短工管理制度在企业运作中,常常需要临时雇佣一些短工来应对繁忙的工作时段或突发事件。

为了规范临时打短工的管理,保障企业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临时打短工的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勤、工资发放和绩效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三、招聘与录用1. 临时打短工的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主要通过招聘网站、招聘平台或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发布。

2. 招聘应明确工作性质、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要求,严禁虚假招聘、误导性宣传。

3. 对于应聘者,应当进行面试和背景调查,确保其符合工作要求。

4. 招聘录用后,应签订临时工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酬标准、工作时间等条款。

四、培训与考核1. 临时打短工入职后,应进行工作培训,包括安全培训、操作培训等。

2. 培训内容应实用、简洁明了,确保临时打短工能够快速熟悉工作流程。

3. 工作培训完成后,应进行入职考核,确保临时打短工掌握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五、考勤与工资1. 临时打短工应按规定工作时间上下班打卡,逾期未打卡者将影响工资发放。

2. 工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和工作时长计算,临时打短工应准时领取工资。

3. 工资发放应公开透明,确保临时打短工的权益。

六、绩效评估与奖惩1. 对于表现优秀的临时打短工,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其继续保持工作热情。

2. 对于工作不认真、态度恶劣的临时打短工,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建立档案记录。

七、安全防护1. 企业应为临时打短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其在工作中身心健康。

2. 对于涉及安全风险较高的工种,企业应加强安全培训,确保临时打短工安全生产。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2. 企业应不定期对临时打短工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其符合企业发展需要。

以上就是对临时打短工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希望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保障临时打短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大学短期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短期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短期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短期合同工是指合同期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短期聘用的非在编人员。

第二条为进一步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精神,本着高效率、少用人的原则,结合我校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为保证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管理、服务各条战线,完成季节性、临时性任务的需要,各单位可在人事处核定的短期合同工编制数内灵活用人,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人事处是学校短期合同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临时用工的管理。

各用工单位(院、系、部、处、中心、所、办,下同)要配备人员配合人事处专(兼)管此项工作。

第二章招用工第五条各单位招用短期合同工,应贯彻“先本地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优先招用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有广州市户口的待业人员,从严控制使用外省和省内其它地区劳动力。

第六条用工条件:(一)年满16周岁(从事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短期合同工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最大年龄男性不得大于55岁,女性不得大于45岁,下岗职工除外;(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完成指定工作的能力;(三)身体健康,上岗前必须持有校门诊部或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四)政治思想表现好,与其它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五)有本人《身份证》、本人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失业证》(城镇户口);(六)从事技术工种的须持上岗证;(七)从事行政、专业技术工作的必须有该岗位所必需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八)特殊岗位(财务、物资管理等)须有在职正式职工作为短期合同工经济赔偿方面的担保人。

第七条单位招用短期合同工,不论支付工资的经费来源和用工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暨南大学短期合同工登记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或相关管理部门所要求的登记表,向短期合同工担保人通报担保事宜和担保责任。

非正式雇员管理办法

非正式雇员管理办法

非正式雇员管理办法1.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定非正式雇员的管理办法,确保非正式雇员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维护公司运营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2. 定义非正式雇员指在公司工作但与公司没有签订正式雇佣合同的个人,包括临时工、兼职人员、临时性合同工等。

3. 雇佣程序- 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招募非正式雇员,并与其达成口头协议。

- 口头协议应明确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关键信息,并由雇主和非正式雇员双方确认。

- 公司将对非正式雇员进行简要培训,确保其了解必要的工作流程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 非正式雇员将被分配到所需的部门或团队,并开始工作。

4. 工作安排- 非正式雇员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工作地点应与公司内部规定一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更改。

- 非正式雇员应按时履行工作职责,并在工作期间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 非正式雇员应保守公司机密,禁止泄露和滥用涉及公司业务的信息。

5. 薪酬待遇- 公司将根据非正式雇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 公司将与非正式雇员约定薪酬支付方式和周期,并确保按时支付。

- 非正式雇员有权了解其薪酬计算的依据,并对薪酬计算存在异议时可与雇主进行协商解决。

6. 绩效评估与晋升- 非正式雇员将根据其工作表现受到绩效评估。

- 公司将在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非正式雇员晋升机会。

- 晋升机会将基于非正式雇员的工作表现、能力和公司需求进行综合考量。

7. 终止雇佣- 非正式雇员的雇佣期限一般为约定的工作期限。

- 公司有权根据运营需要或非正式雇员的表现,提前终止雇佣关系。

- 非正式雇员亦有权提前终止与公司的雇佣关系,但应提前通知公司,并履行相关手续。

8. 其他事项- 公司将保障非正式雇员的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支付、工作条件、工伤保险等。

- 非正式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公司将积极予以解决。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在制定具体政策时,请与专业法律顾问咨询确认。

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制度

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制度

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制度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外来施工单位及雇佣短期合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责任和管理机构1.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应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安全培训和教育1.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应进行入岗培训,了解岗位风险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类工作的安全操作规范和要求。

2.定期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员工了解并熟悉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隐患排查和整改1.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针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和场所,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进行记录并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五、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1.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程序、紧急疏散措施和职责分工等。

2.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1.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应按照工作环境和工艺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员工使用防护用具应进行培训,确保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文明施工和安全文化建设1.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应倡导文明施工,禁止烟酒等不文明行为。

2.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安全文艺活动,创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通过制定和执行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并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短期合同工工资待遇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短期合同工工资待遇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短期合同工工资待遇管理办法浏览次数:1756 发布时间:2008—12-15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临时性用工将逐步增多和普遍,同时,由于单位考核和分配办法的调整,需同步理顺短期合同工工资待遇,完善有关规定,加强考核力度,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处实际,修订短期合同工工资等待遇管理办法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污水处理广运行、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建设管理一线等从事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作业和管理工作的短期合同工(具体人员由政保科审核)。

二、分配办法: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取酬、分类管理的原则确定短期合同工的分配办法。

短期合同工的收入主要有:基础工资、效益工资(月奖)其它奖金和特殊奖励组成。

1、基础工资:根据工作年限、专业技术等级、学历等确定(具体见附表一)。

基础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工资标准确定,考核优秀者(即为单位年度先进个人),下一个年度可在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元/月的基础工资;考核合格者,按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基本合格者,下一个年度在工资标准基础上降低50元/月的基础工资。

2、效益工资(月奖):根据工作年限和岗位(分普通岗位、重要岗位、管理岗位)责任确定(具体见附表二)。

短期合同工的岗位性质由科室、部门根据岗位责任申报,处长办公会审定,效益工资逐月考核兑现。

岗位变动,效益工资随即调整。

3 、其它奖金:除效益工资(月奖)外,处发放的其它奖金可按规定比例享受(具体见附表三)。

4 、特殊奖励:有关科室、部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短期合同工,可在本科室、部门奖金总额中,给予适当的特殊奖励,奖励人数应从严掌握,数额由科室、部门确定.二、有关福利1 、按处有关规定享受营养费、中夜班费、节目加班费和处发放的劳保用品及其它实物.2 、女短期合同工可享受8元/月劳务费;在新区工作的短期合同工可享受20元/月的餐补。

3 、非外单位内退职工且户口在常州市的,给予办理养老金缴费手续。

规范单位合同工管理制度

规范单位合同工管理制度

规范单位合同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合同工管理,促进单位的稳定发展,保障合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所有合同工管理。

三、合同工录用与解除1、合同工的录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面试、考核和审查,录用合格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2、单位应当向合同工明确说明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各项规定。

3、合同期满前3个月,单位应当与合同工进行续签劳动合同的洽谈。

4、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3)被开除的;(4)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工薪酬管理1、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合同工的工资水平,并履行足额支付义务。

2、单位应当向合同工全面、完整地提供工资明细,并按规定发放工资。

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合同工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及时通知合同工有关保险和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和待遇。

五、合同工劳动保护与安全1、单位应当向合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合同工应得的休息和年假,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

六、合同工绩效考核1、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工的绩效考核机制,公平、公正地进行绩效评定。

2、合同工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奖惩的依据。

七、合同工管理的其他规定1、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工的奖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合同工予以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合同工进行处罚。

2、单位应当对合同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指导,提高合同工的知识水平和职业素养。

3、合同工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合同工的维权行为。

八、违约与处罚1、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未按规定与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2)不按规定支付合同工工资的;(3)不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条件的;(4)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其他规定的。

短期用工管理办法

短期用工管理办法

某单位短期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厂短期用工的管理,保证短期用工的合理性、合法性,促进我厂全面发展,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某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7号)。

第三条原则上严禁雇佣短期工,由于工作需要使用短期工,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或由中介单位劳务派遣的方式。

第四条使用短期用工必须坚持从严控制、按需招用、工作饱满和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短期用工的审批、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以及薪酬结算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短期用工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监察部和用工单位负责;短期用工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由用工单位提出用工申请并填写《短期用工计划审批表》(附件1),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按照劳动力调配原则进行实际用工调查,核定劳动力指数,报厂长审批。

第八条短期工由中介单位选派,厂人力资源部与用工单位对招用对象进行考察、考核、体检后确定招用人员名单。

认定合格后由中介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第九条安全监察部根据用工类别和工作需要与中介单位签订《工程发包安全协议书》,采取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实施短期用工管理。

第十条身体条件须身体健康并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年龄条件须年满18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年龄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的以户口本为准)。

对确有一技之长者,经审批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技术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具有聘用岗位的上岗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无犯罪前科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短期工由用工单位实施管理,安全监察部监察人员及用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短期工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短期工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按照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合同工管理办法

合同工管理办法

合同工是指签订有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为了规范合同工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和谐关系,以下是合同工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一、合同工的招聘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招聘合同工,公开招聘的方式可以通过网络招聘、人才市场招聘等方式进行。

2.用人单位应当明确招聘条件和岗位职责,确保招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3.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时明确合同工的用工期限、岗位、薪酬待遇、福利保障、劳动条件等内容,同时要告知合同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等相关要求。

4.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时,将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情况告知合同工,同时告知合同工其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工的用工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合同工应当认真阅读、理解并签字确认合同内容。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约定,为合同工提供合法、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

4.合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岗位职责,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信息。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6.用人单位应当对合同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如合同工表现优秀,用人单位可以考虑转为正式员工。

三、合同工的管理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工管理制度,包括工作任务、工作计划、考核奖惩等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合同工的劳动权益,防止合同工遭受非法雇佣、欺诈、非法劳动等侵害。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合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用工合同、劳务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规定,不得将合同工作为规避法律法规、规避劳动关系等目的的工具。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工的考核机制,合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

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

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一、用人单位与短期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二年,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签合同。

二、短期合同工由所在支行负责安全、业务知识教育和培训。

三、短期合同工所从事的岗位要符合内控制度规定的要求,对从事保卫工作的要符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从事临柜业务的,不得担任总库出纳(现金总库和重要空白凭证总库)在岗位安排上要实行亲属回避制。

四、短期合同工由使用单位负责对其考核,每年的考核情况报合作银行备案。

五、为规范短期合同工的管理,短期合同工只能在支行本级、分理处、储蓄所工作。

六、短期合同工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1.短期合同工的工资待遇。

短期合同工在试用期(6个月)的工资为每月800元;定级后为850元;工作年限满一年起为900元;满二年起为950元(以后视经济形势发展作调整)。

原服务站人员招聘为短期合同工,不再实行试用期,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2.短期合同工每月可享受电脑补贴30元;担任出纳及复核人员每月享受出纳营养费20元,其他津补贴不再享受。

3.短期合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按每加班一天发加班工资50元,法定假日发75元。

4.短期合同工按有关规定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5.合作银行为短期合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每人每月暂定250元(以后随情况可适度提高)。

6.短期合同工因公负伤、因公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短期合同工的公休假、婚丧假、病假、事假、女工的产假等假期及请假手续均参照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8.短期合同工病、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发放:①病假工资:病假一个月以内,按其本人日均工资的80%计发;超过一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二个月起按70%计发;起过六个月的按60%计发。

②事假工资:当年事假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均工资50%,30天以上,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病、事假超出一个月的,取消次月的电脑补贴和出纳营养费。

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

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

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厂因生产所需招用的短期合同工。

第三条厂办公室在严格控制定员的基础上,对生产线所需招用的短期合同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一、核定缺员单位在册人数,决定招工人数;二、请示工厂领导、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招工;三、组成招工小组,实施招工。

第四条工厂招用短期合同工小组由厂办和基层用工单位联合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五条招收短期合同工时应坚持公开招收,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目测、考试、体检、审查环节,保证短期合同工的录取质量,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招用短期合同工应严格履行先彩虹技校,后城镇待业青年、再农村待业青年的原则。

第七条招用短期合同工通过市、县劳动职业中介部门进行。

第八条短期合同工所具备条件:一、年龄在18-22周岁,中技以上文化程度;二、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在1.60米以上)三、裸视1.0以上,无纹身、劣迹,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四、本人在市区内有住宿或能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第九条新招的短期合同工应参加工厂组织的文化知识考试,工厂择优录用。

第十条录用的短期合同工进厂之后,必须参与工厂组织的技安、治安、管理制度、企业文化、质量工艺、军训等培训和教育。

并由工厂或所在单位对其办理领发工作服、鞋、更衣柜、出入证、上岗证、餐证等手续。

第十一条短期合同工进厂均实行30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按照工厂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短期合同工进厂后,工厂与被录用者双方应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遵守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短期合同工合同期限届满应立即终止。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续订,农民工在本厂累计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八年,在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五年,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在组长、带班长、机调员、维修和其它关键岗位的短期合同工,合同每年一签,可续签9年,在本厂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十年。

大学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

大学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

大学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短期合同工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国家、XX省、XX市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短期合同工是指除正式人员以外的在校内所属单位工作的非编临时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聘用短期合同工必须依据教学、医疗、科研和生产服务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数量。

短期合同工工资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原则上不得突破人事部门核定的年度短期合同工工资总额。

第四条学校人事处是全校短期合同工管理的归口部门,实施对短期合同工的具体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

短期合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单位聘用的短期合同工。

各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章招聘和日常管理第六条聘用短期合同工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用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和现有情况及工作任务需要,提出年度用工计划。

其中:由学校财政经费支付工资的短期合同工,按照缺编用工的原则,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招聘使用,并占所在单位编制;自筹经费支付工资的单位,每年十一月底汇总下一年度的用工计划报人事处审核。

年度计划外增加人员需报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用工单位招聘合同工应先设岗位后招聘,所设岗位应与用工单位的编制管理相结合。

用工单位设置合同工岗位,应当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设置合同工岗位应当明确岗位的名称、岗位职责、岗位性质、岗位用工条件、用工人数以及工资支付渠道等。

第八条短期合同工的使用应从严控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调剂安排本校富余人员。

第九条学校严格控制使用学校财政拨款事业经费支付短期合同工工资。

机关和超编单位,不得设置短期合同工岗位。

缺编且适宜使用短期合同工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允许设置少量的短期合同工岗位。

合同工管理制度

合同工管理制度

合同工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合同工的管理,确保企业与合同工之间的权益平衡,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质量。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职能部门下的各级合同工,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工、临时工、兼职工等。

二、管理标准1. 合同工招聘与录用1.1 招聘程序 - 职能部门需提前确定合同工需求,并将需求信息交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发布; -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发布招聘公告并进行简历筛选; - 符合招聘条件的候选人将被邀请参加面试环节; - 面试通过的候选人将安排签署劳动合同并进行入职手续。

1.2 合同工录用 - 合同工录用需经过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 签署劳动合同后,合同工将被视为正式入职。

2. 合同期限和续签2.1 合同期限 - 合同工的合同期限应根据工作性质和需求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 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短期合同(不超过3个月)和长期合同(超过3个月)两种。

2.2 合同工续签 - 合同工可在原合同期满前提前30天提出续签申请; - 续签申请需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 续签后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合同工不得连续续签超过两次。

3. 合同工考勤管理3.1 考勤制度 - 合同工应按照公司的考勤制度进行考勤,包括按时签到、签退以及正常上下班; - 未经批准且无故缺勤3次及以上的合同工将会被视为自动离职。

3.2 请假管理 - 合同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主管提出请假申请; - 请假申请需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提交; - 请假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预计请假时间,并经过上级批准。

4. 工资和福利4.1 工资发放 - 合同工的工资按照公司规定的薪酬发放周期进行支付; - 工资发放应及时准确,符合合同约定。

4.2 福利待遇 - 合同工享受公司相关的福利待遇,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 福利待遇如有调整,应提前通知合同工。

5. 工作安全保障5.1 安全培训 - 合同工入职后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和保管工作设备和材料; - 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安全培训和工作场所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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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厂因生产所需招用的短期合同工。

第三条厂办公室在严格控制定员的基础上,对生产线所需招用的短期合同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核定缺员单位在册人数,决定招工人数;
二、请示工厂领导、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招工;
三、组成招工小组,实施招工。

第四条工厂招用短期合同工小组由厂办和基层用工单位联合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五条招收短期合同工时应坚持公开招收,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目测、考试、体检、审查环节,保证短期合同工的录取质量,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招用短期合同工应严格履行先彩虹技校,后城镇待业青年、再农村待业青年的原则。

第七条招用短期合同工通过市、县劳动职业中介部门进行。

第八条短期合同工所具备条件:
一、年龄在18-22周岁,中技以上文化程度;
二、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在1.60米以上)
三、裸视1.0以上,无纹身、劣迹,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四、本人在市区内有住宿或能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第九条新招的短期合同工应参加工厂组织的文化知识考试,工厂择优录用。

第十条录用的短期合同工进厂之后,必须参与工厂组织的技安、治安、管理制度、企业文化、质量工艺、军训等培训和教育。

并由工
厂或所在单位对其办理领发工作服、鞋、更衣柜、出入证、上岗证、餐证等手续。

第十一条短期合同工进厂均实行30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按照工厂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短期合同工进厂后,工厂与被录用者双方应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遵守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短期合同工合同期限届满应立即终止。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续订,农民工在本厂累计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八年,在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五年,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在组长、带班长、机调员、维修和其它关键岗位的短期合同工,合同每年一签,可续签9年,在本厂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十年。

第十四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厂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班组或车间在《短期合同工离厂手续单》上填写离厂原因及离岗时间,并签字;
二、由本人持《短期合同工离厂手续单》分别在党群办、生产室、集团公安处、厂办公室和财务室办理离厂手续;
三、财务室办理工资结算和帐户的注销;
四、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厂手续;
五、根据彩团医[2002]96号文件规定,在有害岗位工作的短期合同工离厂时应进行体检。

第十五条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短期合同工,工厂不再重新录用。

第十六条短期合同工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病、伤和亡后,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短期合同工的管理,每月及时上报解除劳动合同和岗位变动名单,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厂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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