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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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号)的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沪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我今天的通知是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事宜。

为了推动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控制,确保经费的合理利用,我单位决定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将于本月底生效,并适用于我单位内所有科研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工作。

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经费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明确了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的整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旨在确保科研经费使用合理、公平、透明、高效,并提出了经费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经费使用和管理:明确了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对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资金卡使用、招标采购、费用报销等问题。

四、项目验收和经费结余:规定了科研计划专项项目的验收程序和标准,明确了经费结余的处理办法。

五、经费监督和责任制:明确了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监督的主体和方法,以及相关责任的落实,强化了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针对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单位提出以下要求:一、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理解《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自己所负责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责任和义务,合理规划科研经费使用。

二、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确保经费使用符合规定,防止出现滥用、浪费等现象。

三、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核、审批和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四、各类科研项目的执行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提高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五、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和处罚,保证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并按照要求执行,共同维护科研经费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谢谢大家!祝工作顺利!此致敬礼!。

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为支持科研项目的实施而安排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科学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设立专门的科研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按照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提供财务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经费预算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申报时,根据研究任务和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

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九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经费。

第四章经费支出第十一条专项经费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遵循国家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设备购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应当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并符合项目研究的实际需求。

第十四条差旅费、会议费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和范围。

第十五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应当符合国家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出台,旨在为科技研发加
速和推进我国制造业升级和转型升级提供优越的资金支持。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归类为:“科
技改革专项经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经费”,“高新技术
专项经费”,“重点研发项目专项经费”和“应用型研发项目专项经费”。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指出,项目主办部门和单
位必须按规定制定专项经费使用方案,按时向上海市财政局申报使用
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研发费用,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以及超出项目研发范围的其他费用。

申请项目的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3年,但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延期,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施后,上海将落实项目
经费应用的有效性,利用有序和规范的管理系统,推进科技研发的正
常支出,促进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和加快科技创新的市场投入,为实
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沪财教〔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强化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提升项目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服务能力,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现就《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简化预算编制内容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

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

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二、提升管理效率,扩大项目单位预算调整权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

最新版《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版《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版《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巡查对象的相关负责人汇报自查情况和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单位内部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文件以及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的财务资料等,并签订承诺书,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国家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衔接情况,内部审核监督、 ___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二)贯彻落实有关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的政策,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方面的情况;(三)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以及有关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情况,重点关注预算调整及外拨经费、现金发放和大额采购、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使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等情况;(四)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开放共享情况;(五)核实巡查对象和被抽查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查阅被抽查项目(课题)的财务支出明细帐、会计凭证、等资料,了解巡查对象的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被抽查项目(课题)的经费支出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效;(六)以前年度科研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时,巡查组可作出暂不向巡查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的,但应向市科委作出说明。

(一)利用虚假项目骗取专项经费;(二)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挪用专项经费;(三)利用虚假或不实合同、协议套取专项经费;(四)使用虚假不实票据骗取专项经费或以虚假不实票据列支专项经费;(五)向其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存在关联关系单位违规转拨专项经费;(六)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违规外拨专项经费;(七)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不规范;(八)使用现金大额采购或现金发放数额较大;(九)列支与科研任务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十)不执行《科研经费巡查查监督意见书》,逾期不提交整改报告、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虚假整改;(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上海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上海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标题】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颁布日期】【实施日期】2002-10-01【文号】沪府办发[2002]32号【题注】第一条为发挥科研人员的创新潜能,吸引海内外优秀科研人才参与政府科研项目的实施,提高科研水平和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课题制管理,是指以课题(或项目,下同)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课题制,适用于以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课题制管理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

课题责任人为法人或自然人。

课题责任人为确保课题任务的完成,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具有研究方案决定、人员聘用和经费支配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组长,并在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课题组长的权利和义务,且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课题必须有依托单位。

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依托单位。

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和提供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确立的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依托单位。

属于自然人的课题责任人可以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选择课题依托单位。

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第六条课题责任人应组建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

课题责任人可以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符合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应根据本市科研计划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课题管理,建立课题备选库,充分发挥专家和科研管理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课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使用原则如下:(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筹投入、加强联动。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范围,强化专项资金与其他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协同,围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形成财政科技投入合力。

(三)规范使用、加强监管。

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预算管理,加强执行监督和信息公开,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一)基础前沿研究。

鼓励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解决重大战略需求溯及的重要科学问题,力争在重要领域实现跨越发展。

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前瞻性重大技术研究,支持承接国家任务。

(二)科技创新支撑。

构建和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城市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的技术体系。

重点支持社会民生、高新技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等领域的关键技术研究及技术标准研制;支持功能型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与发展。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的管理,促进科研活动的开展,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科研计划经费使用应遵循科学、公正、合规、高效的原则,保证经费使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科研计划经费分为基础研究经费、应用研究经费和技术开发经费。

各类经费的管理办法根据具体需求另行制定。

第五条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应遵循预算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经费申报和评审第六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申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申报材料需包含项目概况、经费预算、研究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经费申报需经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上级科研管理部门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应根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评审,并做出评审结果和经费分配意见。

第九条评审结果依据经费可行性、科研创新性、项目价值等因素确定经费的具体分配和项目的优先级。

第十条经费申报和评审工作应确保公开透明,提供开放的申报和评审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经费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经费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的使用原则,确保经费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过程中,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批、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经费使用需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严禁挪用经费。

第十四条经费使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结算,结算材料需真实完整,不得夸大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绩效评估和结果转化第十五条绩效评估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成果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结果将影响后续项目经费的分配。

第十六条绩效评估应采用科学客观的评价指标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准确。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的转化需符合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保护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经费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经费使用过程中需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发文字号】沪科规[2018]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6.29【实施日期】201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18〕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规范并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市科委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巡查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6月29日附件: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巡查是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归口管理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的工作。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
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三条科研计划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
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监督。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科研计划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投资、社会
捐赠等。

第五条政府财政拨款应按照年度科研计划和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六条科研经费应用于项目研究、实验材料、设备购置、人员培训、
学术交流等方面。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
合规性。

第八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使用经费,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科研计划经费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负
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经费使用不当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的示例性内容,具体条
款和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或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责,视情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和取消管理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生效。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试验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以及其他研究经费等。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的工资性费用。对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课题组成员,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予以支付。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课题预算必须按照全额预算管理办法,实行全成本核算管理,按所附表式正确填报。
二、人员费应按实全额填报。其中申请资助数一般按课题责任人(负责人)1500-2500元/人月、课题高级研究人员1000-2000元/人月、课题参与人员500-1500元/人月填列,申请人员费资助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申请项目资助总额的15%;属特殊情况的,需由归口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审定。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的课题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口径的连续性。
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政府科研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考评。
归口部门负责课题立项的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课题,归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应与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签定科研合同,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课题的具体目标、执行程序、经费使用、科研成果归属,以及合同生效、解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5.09•【字号】沪科合〔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沪科合〔2023〕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5月9日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改革精神,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前期试点工作开展实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是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的重要举措之一,为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继续推进本市自然基金项目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在“启明星”“优秀学术带头人”项目和软科学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机构探索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赋予科研单位和创新团队更大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经费管理制度,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四条市科委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三)编制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四)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科技计划绩效评估;(五)负责项目立项、重大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六)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八)对科技计划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并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受市科委委托,参与或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参与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二)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验收与成果管理等具体工作;(三)开展项目任务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具体过程管理和服务工作,参与协调推进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客观及时地向市科委反映具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四)开展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五)市科委委托的其它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是:(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二)严格执行本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三)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验收材料等;(五)按程序报批或备案需调整的事项;(六)接受市科委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七)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须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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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

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

第六条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本办法主要规范前补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专项经费。

第八条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示范和科技人才培育等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对于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研发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各类科技基础条件基地等,积极探索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九条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

项目(课题)经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对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其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合理确定。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承担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因科研项目(课题)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支出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30%以内;对于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50%以内。

其中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8000元/人月以内。

引进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确定。

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劳务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申请资助的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直接费用的12%。

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承担单位应当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第十二条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

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自筹经费应为单位自有的货币资金。

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通过立项评审且申请专项经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在任务书填报完成后,市科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含下设课题)进行预算评估评审。

预算评估评审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课题)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市科委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经费。

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经费。

项目牵头单位不得擅自拖延经费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市科委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十七条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新增且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设备预算调整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因项目(课题)研究需要,其他设备费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项目(课题)研究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

设备费预算如有调减的,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方面的支出。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如有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在研项目(课题)年度结存经费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项目(课题)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并停拨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对专项经费资助达到一定金额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委组织财务验收。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收回;对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尾款不再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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