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是指在本国以外的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投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政府普遍制定了相应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境外投资作为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促进经济发展、拓宽市场、提升企业竞争力等诸多好处。
然而,由于涉及跨国界的投资,境外投资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和挑战。
为此,各国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确保境外投资行为的合法、稳定和安全。
二、境外投资管理的原则(1)公平原则:境外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
(2)透明原则:境外投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并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3)合规原则: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际法、国内法以及境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4)风险防范原则: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应当重视风险防范,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境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1)投资准入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境外投资的准入条件和程序,以及投资者应履行的申报手续。
(2)投资审批制度:某些国家或地区对境外投资实行审批制度,要求投资者向主管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
审批制度可以有效监管投资主体,防范投资风险。
(3)股权投资管理:境外投资涉及股权投资的,需要遵守股权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股权的比例限制、转让条件以及退出机制等。
(4)资金管理:境外投资涉及到跨国资金流动,需要管理境内境外资金的转移、结算和融资行为,确保资金流动的安全与畅通。
(5)税收管理:境外投资涉及到跨国税收,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和双边协定来管理纳税义务,避免重复征税或遗漏纳税。
(6)投资风险防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应当加强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管,提供风险预警机制和投资保障制度,帮助投资者降低各种形式的风险。
(7)监督与执法机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设立了相应的监督与执法机构,对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管和执法,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是现代经济领域中的重要活动之一,既是企业实现国际化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全球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为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各国普遍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确保境外投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和特点进行探讨。
一、境外投资的定义和范围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投资于境外的企业、项目或其他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境外投资通常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收购海外资产、成立境外子公司等直接参与营运管理的方式进行投资。
间接投资则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或参与境外基金、证券、债券等金融产品的方式间接参与境外企业的投资。
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1. 投资准入及审批程序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首先规定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般来说,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前需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外汇管理等要求,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资申请并获得批准。
2. 投资方式和投资限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境外投资的方式和限制。
投资方式一般包括独资投资、合资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限制则指投资者对某些特定行业或国家的投资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投资。
3. 投资监管及风险防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强调了投资监管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
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相关部门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化解投资风险,保障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报告和信息披露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企业进行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以便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投资情况。
报告内容通常包括投资项目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方便各方对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特点1. 权责明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企业在境外投资活动中的权责分工。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概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居民或机构将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或实体经济的行为。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活动,促进合理、有序、稳定的境外投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境内居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和便利,同时防范境内资金非法流出和金融风险。
管理境外投资的原则包括依法管理、统筹推进、风险可控、信息互通、市场主导等。
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主体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主体是指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居民个人、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
居民个人指的是具有境内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法人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核心内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额度和投资范围境外投资额度是指境内居民和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可用于境外投资的额度限制。
投资额度的核准和分配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进行,可以根据境外投资的紧迫性、战略性和回报预期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配。
投资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
2. 外汇交易和结算境外投资需要进行外汇交易和结算,个人和机构在境外投资活动中可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买卖和结算。
外汇交易和结算应符合国际贸易和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3. 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需要进行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包括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等。
同时,对于涉及敏感行业、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应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确保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
4. 信息披露和报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和报告工作,包括要求投资主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境外投资的情况、资金流向、投资收益等信息,保障投资活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金融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金融管理办法
该文档旨在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金融管理提供指导和规范。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总则
- 指导和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金融活动,保证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
- 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国有企业提供合理的外汇管理和金融支持。
2. 投资决策与审批
- 国有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风险承受能力。
- 投资项目应经过审慎评估和论证,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包括资产负责人和法律/风险管理部门。
3. 外汇管理
- 国有企业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相关规定,确保合规进行境外资金交易和结算。
- 国有企业应按照实际需求合理规划资金结构,降低外汇风险,并确保资金的合规流动。
4. 资本金融安排
- 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时,应合理安排资本金融,以确保项
目可持续发展和风险分担。
- 国有企业可考虑各种资本金融方式,如股权投资、债权融资
和项目融资等,根据项目需要和风险偏好进行选择。
5. 风险控制与监督
- 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
和应对外部环境和内部事项的风险。
- 进行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定期向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
报告项目运营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以上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金融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管理办法,可有效规范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金
融活动,提高经营效益和风险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1.07【实施日期】2017.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8•【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
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4年4月8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07期[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中国发改委令第21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 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四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与境外投资机构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促进跨境投资合作,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与境外投资机构之间的境外投资活动。
三、境外投资的定义境外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将资金、资产或资源投入境外,包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和金融投资等各种形式的投资方式。
四、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主体包括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
1. 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中国境内居民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居住的个人。
中国境内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设立的企业、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
2. 境外投资机构境外投资机构指由外国居民和机构组成的境外实体,其在境外投资活动中享有投资权益。
五、境外投资活动的审批和备案境外投资活动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或备案。
1. 直接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在实施对外直接投资前,需向有关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2. 间接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通过境外投资机构进行境外投资的,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3. 金融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直接投资境外金融市场,或通过境外投资机构进行金融投资的,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六、境外投资的管理要求1. 信息披露境外投资主体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境外投资活动进行信息披露。
2. 风险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按照合规要求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并定期评估和调整投资风险。
3. 资金和汇款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合规使用境内外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活动,并按规定办理资金和汇款手续。
4. 税务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
七、投资者权益保护境外投资主体的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追责。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 引言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境外进行的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债权投资等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我国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 管理主体《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活动管理。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和外汇支付手续。
3. 投资范围境外投资的范围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债权投资。
3.1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外企业股权、购买境外不动产或者从事境外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的投资。
境内居民个人进行直接投资的,应当遵守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3.2 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境外证券市场购买和交易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品种。
境内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证券投资资格。
3.3 债权投资债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外发行的债券、债务工具和参与境外债权融资等方式进行的投资。
境内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进行境外债权投资的,应当在境内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 资金管理境外投资的资金以外币形式出境,投资者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金申报和外汇支付手续。
,境内居民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当在资金进出账户时,依法履行外汇管理手续。
5. 投资风险评估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了解投资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投资回报预期、市场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选择境外投资项目。
6. 信息报告和备案境内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进行境外投资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报告和备案。
报告和备案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预计收益等。
7. 处罚措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 国家 有 关部 门 的核 准 或 备 案 文件 : 四 ( )并 购类 境 外 投 资 须提 交 《 外 并 购 事项 前 五 境 期报 告 表 》 ( 式 见 附件 三 ) 样 . ( ) 主管 部 门 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 六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开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境 外 投 资 .中 央企 业 向 商务 部 提 出 申请 . 方 企 业 通过 所 在 地省 级 地 商务 主 管 部 门 向商 务 部 提 出 申请 。 收 到 申请 后 .省 级 商务 主管 部 门 应 当于 1 个 工 0 作 日内 ( 含 征 求驻 外 使 ( )馆 ( 商 处 室 )的 时 不 领 经 间 ) 企业 申报 材料 真 实 性 及是 否 涉 及本 办 法 第 九 条 对 所 列情 形 进 行初 审 同意 后 将初 审 意 见和 全 部 申请 材
式 的 即 予 颁 发 证 书 》 。
状况 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 出意见 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 4 工作 日内予以回复 。 0"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开展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规定
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 以下材料 :
( ) 一 申请 书 , 主要 内容包括境 外企业 的名称 、 册 注 资本 、投资 金额 、经营 范围 、经营 期限 、投 资资金来源
cHl A Us NEs PD E 2 o9 4 N B l s l AT 0 1 J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2017)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2017)《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财资〔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国有资本服务于“一带一路”、“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能力,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7年6月12日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03-16 17:04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法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03-1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间经济合作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开始将目光投向境外市场。
境外投资成为了企业拓展国际业务和实现多元化发展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境外投资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和不同的商业环境,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背景介绍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参股或与境外企业合作等方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投资活动。
境外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但也带来了丰富的机会和收益。
为了规范境外投资行为,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确保投资的安全性。
二、中国的1. 法律法规中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法》和《境外投资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境外投资的审批、备案、报告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为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一个合法、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2. 准入条件中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境外投资的准入条件。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准入条件可以分为常规投资和特定领域投资。
常规投资指的是投资者对境外非金融类企业进行的投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项目核准、资金来源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等。
特定领域投资指的是投资者对境外金融类企业和谋取控制权的境外企业进行的投资,准入条件除常规投资的条件外,还包括符合监管要求和合规性审查等。
3. 报告、备案和监督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备案,并接受相关监督。
报告和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及时掌握投资情况,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
同时,监督主要包括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两个环节,既要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也要对投资后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全球的除了中国,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严格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例如,美国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FDIUS)要求所有外国投资在完成之前都必须经过国家安全审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境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境外投资应遵循合法、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活动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条境外投资活动应遵循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原则,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
第六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境外投资活动。
第七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投资范围第八条境外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金融投资、不动产投资、技术投资等。
第九条境外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方向。
第十条境外投资活动应注重科技创新、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因素。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一条境外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合法、规范和透明的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应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做好投资风险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境外投资应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效益显著。
第四章投资退出第十五条境外投资应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退出方式和时机。
第十六条境外投资退出应遵循合法、公平、有序的原则。
第十七条境外投资退出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能导致投资损失、法律风险等后果,责任由违法主体承担。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布文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
【公布日期】2009-03-16
境外投资治理方法
第二章核准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
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治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同意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爱护等方面的指导。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赶忙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形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形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第五章治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投资治理情形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
商务部公布《对外投资合作国不(地区)指南》,关心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对外投资国不产业导向名目》,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咨询题。
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方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
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本方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
第三十一条《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
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二条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按本方法规定进行核准和履行治理监督职责的,商务部责令改正并提出批判。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本方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