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风险闭环管控机制,打赢除险保安攻坚战,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主体责任。
以建筑工地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强化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软硬件投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建筑工地安全保障和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举措(一)突出扩面提质实行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简称标化工地,县级标化工地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市级及以上单指优良等级,下同)全覆盖,鼓励创建高等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1.国有投资项目。
应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简称标化工地,县级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市级及以上单指优良等级,下同)创建目标,并设定奖罚措施,对主城区(武原街道全域,下同)的工程,加大奖罚力度。
在全县范围内,满足县级优良但低于市级申报条件的工程,明确县级优良创建目标;满足市级及以上申报条件的工程,明确不低于市级的创建目标;公建项目满足省级及以上申报条件的,明确不低于省级创建目标。
2,非国有投资项目。
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标化工地创建目标和奖罚措施。
在主城区的工程,以县级优良及以上为创建目标。
成功创建市级及以上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各类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二)强化费用保障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应当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和标化工地增加费。
应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2022)37号)的规定,工程概算总价综合费用按照《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费率乘以1.04系数,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照《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费率乘以L15系数。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明晰责任,健全体制,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要督促辖区内建筑施工各方履行主体责任,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二)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理顺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区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充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三)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制定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明确市、县两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加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1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4〕137号)精神,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根据管理特点,依法或经授权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职责,明确与当地政府(管委会)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监管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通知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的通知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现就以下事项通知如下:1. 安全责任落实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
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责任到人。
2. 安全培训和教育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人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危险源识别和应急处理等。
培训计划应定期更新,并记录培训情况。
3. 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设置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网、安全通道等。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修复安全隐患。
4. 施工组织和管理施工单位应合理组织和安排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施工现场应划定工作区域,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监督。
施工计划应提前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 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报告流程、事故处理流程、伤员救治流程等。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药品。
请各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以上通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欢迎各单位和工人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共同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特此通知。
日期:[日期]签字:[签字]。
印发《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
印发《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台建规〔2011〕136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自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形成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两个基础体系,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现提出如下若干规定。
一、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台企业,下同)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及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以下6条基本规定:1.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承建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生产规模、工程施工复杂性、设备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其他需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市内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市内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外地进台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常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工程项目中兼岗)。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5]23号 )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5]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作,经研究,下列分部分项工程除满足现行国家(地方)标准、规范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外脚手架的搭设要求(一)对檐口高度超过24米或层数超过六层的建筑物,其外脚手架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必须采用型钢悬挑脚手架,原则上应从二层楼面开始悬挑。
在没有采取特别技术措施的情况下,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C20。
(二)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支承点落在外伸阳台上或悬挑板上时,施工单位应对该外伸阳台或悬挑板进行承载力复核,必要时请项目原设计单位进行承载力验算。
(三)型钢悬挑脚手架的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必须采用螺栓钢压板或角钢压板连接固定,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100mm×10mm(宽×厚),角钢规格不应小于63mm×63mm×6mm。
(四)型钢悬挑脚手架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外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隔步满铺,并应铺设严密、牢固;2.脚手架里排架体与建筑物每层楼面之间的间隙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3.第一段型钢悬挑脚手架底部及离墙距离必须采用硬质材料(如模板、波纹钢板)隔断防护,铺设牢靠、严密。
二、扣件式钢管架体材质及应用要求(一)架体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材料材质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并留存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的记录、资料。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监理单位应责令退场,并做好退场纪录。
1.购买钢管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可调托撑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提供复印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2.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裂缝、硬弯、严重锈蚀等缺陷、严禁打孔、钢管使用前必须涂刷防锈漆;且应按进场数量的3%对钢管外径及壁厚进行抽样检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苏住建质〔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住建质〔2018〕46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强化责任。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社会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各地住建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最大限度地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强依法监管。
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187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质〔2015〕5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强化依法监管,落实依法治理。
三、严格落实措施。
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处理。
市住建局将视事故等级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程度,报请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事故责任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下发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止,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标人不得接受该事故责任企业参与投标报名的处理。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5]23号)
精心整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04-22??文号:闽建建[2015]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作,经研究,×3.第一段型钢悬挑脚手架底部及离墙距离必须采用硬质材料(如模板、波纹钢板)隔断防护,铺设牢靠、严密。
二、扣件式钢管架体材质及应用要求(一)架体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材料材质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并留存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的记录、资料。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监理单位应责令退场,并做好退场纪录。
1.购买钢管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可调托撑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提供复印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2.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裂缝、硬弯、严重锈蚀等缺陷、进行设计计算确定。
不得使用壁厚小于3.0mm的钢管。
2.高大模板及钢结构等承重支撑工程采用扣件式钢管搭设的,钢管必须采用规格为φ48.3mm×3.6mm的Q235钢管;采用铸造扣件的直角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1㎏、旋转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15kg、对接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25kg。
3.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及模板工程安装时应将扣件锁紧,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值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安装完成后应按照JGJ130-2011第8.2.5条规定,采用扭力扳手对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进行抽样检查。
三、安全网使用要求(一)密目式安全立网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永久标识,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
(三)建筑物主体结构施工至六层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
五、工作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施工企业要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严格把好材料进场关,对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劣质的钢管、扣件、可调托撑、密目式安全立网等一律清出施工现场,坚决不予使用。
关于加强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交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住建部12月7日召开的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视频会议精神,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提示函》(建质函[2022]767号)、《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春火灾防控集中排查整治方案》(建质函〔2022〕777 号)等文件工作部署,为深刻汲取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我市三山经开区“10.11”物体打击事故,湾沚区“11.14”高处坠落事故、“11.20”塔吊倾覆事故,经开区“11.28”物体打击事故等近期多起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多发苗头,确保岁末年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现就加强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岁末年初正值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关键期,大风寒潮、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增多,大量建筑项目处于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冲刺阶段,易出现违规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影响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不确定因素增多,是安全事故的多发易发期,施工安全压力增大。
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分析梳理本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强化红线意识,克服麻痹心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针对岁末时节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紧盯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超前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始终保持安全管理的高压态势,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立即开展冬季施工专项自查整治工作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紧密结合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和省住建厅“两扫”、“两铁”治理行动,认真分析冬季施工易发事故类型、原因,全面开展冬季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冬季施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主动应对寒潮等突发性异常天气。
重点加强施工现场塔吊、施工升降机、爬架等大型机械设备,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地下暗挖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高处作业防护、现场用气用电用火等消防安全存在的隐患问题和“三违”作业行为检查,督促项目严格落实冬季施工的防火灾、防冻、防滑、防高空坠落等各项措施,严防坍塌、坠落、火灾等事故发生。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建字第7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1991年1月4日建设部建建字第7号文发布)近两年,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为搞好建筑施工安全,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立法、监督检查、培训教育、科学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伤亡事故出现下降趋势。
据统计,建筑行业一九八九年职工因工死亡1108人,比一九八八年下降了14.5%,万人死亡率为1.51;一九九0年的伤亡事故比一九八九年又有减少,安全生产形势正在逐步好转。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还是比较薄弱的,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加强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仍是摆在我们面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九九一年是“八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继续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一年。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把安全工作做为大事来抓,把杜绝和减少伤亡事故做为考核企业效益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力争建筑施工安全状况有根本好转。
为此,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它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这项工作,认真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在布置、计划、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落实相应的安全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要把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情况,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要根据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任务,制定各级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建立以领导为首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企业经理(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任期内要制定改善职工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实施计划和步骤,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的作用,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
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精心整理通知
各施工、监理单位:
在:一是建筑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事故的应对措施,以及各在建项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较大危险源;二是规范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桩基施工等;三是预防台风暴雨等恶劣气候诱发的事故;四是节假日期间,违法违规操作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合理安排一线作业人员作息。
国庆节期间人员出行必将增加建筑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的工作负担,为此各施工企业要合理安排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适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尽力为广大一线作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渡过一个愉快祥和的节日。
地值班管理人员的到岗情况及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
特此通知!
附: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假期值班表
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
司
2011年9月30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浙安委[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0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近年来,建设领域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居于高位。
2005年,全省建设领域事故死亡179人,今年上半年建筑业事故死亡79人,与去年同期比上升了36.2%,在各类工矿企业事故中仍处前列。
从去年四季度以来,全省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事故呈多发势头,今年上半年,全省工矿企业共发生6起重大事故,其中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事故占3起。
这不仅反映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也反映了有的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力、监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为遏制建设工程领域重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现就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监管责任1.各地要加强领导,把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重要工作议程。
当前,我省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实施“八八战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加强小康社会建设,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工业及交通、水利和电力等基础建设任务日益繁重,引发事故的因素增多。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从建设“和谐社会”政治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2.加强工作协调,落实专业和综合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交通、水利、电力和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职责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并及时向建设和安监部门通报本部门的建设工程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事故;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交通、水利、电力和铁路等专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角度,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广大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和我单位实际情况,我司决定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和领导1.所有项目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2.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传达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
3.明确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1.所有从业人员要参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培训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并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位从业人员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2.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否则不得从事相关作业。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1.建筑施工现场要划定安全警戒线和施工区域,确保非相关人员不进入施工现场。
2.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设备操作必须持证上岗,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损坏设备。
3.切实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乱堆乱放材料,严禁违章指挥、施工。
四、做好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1.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保障施工现场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地应对。
2.配备各类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并合理使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加强对化学品、危险品等特殊物料的管理,严禁乱倒乱放,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和工人的健康安全。
五、加强安全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评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2.定期邀请企业安全生产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和预防安全生产问题。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及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及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11〕6号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支队,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发生多起坍塌及火灾事故,同时,建筑物拆除工程事故也时有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和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临建房屋使用安全和拆除工程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近两年来,本市城市化进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增速,一大批重点工程陆续开工建设,建筑拆除工程规模也远远超过往年。
建设与拆除工程任务繁重而艰巨,给安全生产工作和施工现场火灾防控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挑战。
对此,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火灾防控工作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标准落实(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临建房屋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管理,严防临建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部对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的临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临建房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应由丙级以上(含丙级)或钢结构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施工单位自行设计的,应经有资质的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采用。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精神,市总站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年活动。
通过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引导企业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对上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执行力,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施工安全死亡事故的多发态势,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下面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特提出以下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一、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应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立即组织本单位及所属项目部管理人员,学习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贯彻《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规范标准,联系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对被政府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应当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并书面反馈。
施工现场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指定一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以书面形式给予其管理其它施工单位的权限和制约手段。
并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按时足额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时拨付给工程施工单位,拨付凭证复印件留存现场备查。
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严格实施项目部每周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月组织安全检查,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建档备查,企业每月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应整理汇总后,分别报送工程受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建办质函[2017]214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函[2017]2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工程发生操作平台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
3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裕华商务中心工程发生吊篮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安徽省安庆市桐城金色阳光城项目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湖北省麻城市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综合楼工程发生模板支撑脚手架坍塌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接连发生安全问题的紧急通报》(安委办明电[2017]7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判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要充分认识近期一些项目集中复工、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挑战,深入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手段及措施,强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堵塞漏洞,严防事故发生,扭转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
二、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
结合《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3号)要求,突出重点,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力度,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加强管理通知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加强管理通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为了确保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健康,加强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现向各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通知以下事项:1. 安全责任所有施工单位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并将责任明确到岗位和个人。
2.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安全培训应包括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辨识与防范、应急救援等内容。
3. 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标识、防护设备和消防设施等。
所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4. 安全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施工单位也应自觉加强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情况。
5. 安全奖惩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防范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6. 安全演练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演练内容应包括火灾、坍塌、事故救援等常见应急情况,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
7. 安全监督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安全监督人员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稳定。
请各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健康。
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谢谢大家的合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宣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施工现场管理1.1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杜绝违章施工行为,确保施工质量。
1.2 施工现场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禁违章操作,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1.3 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严禁乱堆放材料和垃圾,确保施工环境整洁有序。
二、加强施工质量检查2.1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2.2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材料的检验,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杜绝使用劣质材料。
2.3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工艺的控制,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三、加强施工人员管理3.1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3.2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施工人员,确保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数量符合要求。
3.3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督管理,严禁违章操作和懈怠现象,确保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
四、加强施工进度管理4.1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4.2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
4.3 施工单位要加强与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的沟通,做好工程进度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进度顺利推进。
以上通知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严格执行,确保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吸取“12.8”塔吊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吸取“12.8”塔吊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厅头〔2021〕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吸取“12.8”塔吊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2021年12月8日下午,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一建筑施工项目发生一起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3死1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被困人员,做好受伤人员救治,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沉痛教训,紧盯各领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隐患,举一反三,进一步从严从实细化措施,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全省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住建系统根治欠薪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和全省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抓好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吸取教训,以高度政治自觉全力抓好当前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鄂州这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3个家庭遭受严重打击,教训极其深刻,各地要引以为诫。
当前进入冬季安全事故多发频发、企业进入年底全力冲刺关键期,各地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政治站位,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政治自觉,把安全生产政治责任扛在肩上、放在心中、抓在手里,切实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坚决杜绝隐患排查整改不闭合,跟踪督办不力等问题;坚决杜绝检查流于形式,不深入不细致,检查不执法、执法不处罚、处罚不到位等安全监管“宽松软”问题。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执法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10.09•【字号】锡建质安〔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执法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46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我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于相对高位运行,这些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了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带来了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9月份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要求建筑施工领域必须强执法、严监管,对在建工程进一步开展全覆盖的检查。
9月14日,市政府朱爱勋副市长赴我局听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扬尘整治工作情况,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按月汇报相关执法检查情况”的工作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要求,持续保持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管的高压态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现对加强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执法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确立严格执法理念。
各地住建部门、市安监站及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检查十次不如执法一次”、“隐患即事故”的理念,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心由指导帮扶(“保姆式”监管)向执法监督转变,由事后查处向事前执法转变。
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大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巡查力度,可通过聘请技术专家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季度组织一次覆盖所有在监项目的体检式大检查,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做到每次检查必通报,严重问题必处罚。
严格铁腕治安,将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措施落实到实处,倒逼企业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提高安全执法能力。
加大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的力度,做到安全监督人员执法人员100%持证上岗,执法文书100%规范建档,执法标准、尺度100%统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2.02•【文号】建办质[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9]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首长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认真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建立完善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要认真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在建工程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做实、做细、做好,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全面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要针对冬季施工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塔吊、脚手架、深基坑、用电线路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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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作,经研究,下列分部分项工程除满足现行国家(地方)标准、规范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外脚手架的搭设要求
(一)对檐口高度超过24米或层数超过六层的建筑物,其外脚手架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必须采用型钢悬挑脚手架,原则上应从二层楼面开始悬挑。
在没有采取特别技术措施的情况下,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二)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支承点落在外伸阳台上或悬挑板上时,项目原设计单位应对该外伸阳台或悬挑板进行承载验算,并出具设计验算文件或结构加固图纸。
(三)型钢悬挑脚手架的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必须采用螺栓钢压板或角钢压板连接固定,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100mm×10mm(宽×厚),角钢规格不应小于63mm×63mm×6mm。
(四)型钢悬挑脚手架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隔步满铺,并应铺设严密、牢固;
2.每层脚手架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
3.第一段型钢悬挑脚手架底部及离墙距离必须采用硬质材料(如模板、波纹钢板)隔断防护,铺设牢靠、严密。
二、扣件式钢管架体材质及应用要求
(一)架体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材料材质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和检测,并留存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的记录、资料。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监理单位应责令退场,并做好退场纪录。
1.购买钢管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可调托撑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
2.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裂缝、硬弯、严重锈蚀等缺陷、严禁打孔、钢管使用前必须涂刷防锈漆;且应按搭设数量的3%对钢管外径及壁厚进行抽
样检查。
3.严禁使用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扣件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扣件进入施工现场时,监理单位应对扣件进行称重检查(当扣件数量少于1万件时,每种类型各抽取10件,当扣件数量超过1万件时,每种类型各抽取20件),如果有1个及其以上的直角扣件重量达不到1.34kg、旋转扣件重量达不到1.48kg、对接扣件重量达不到1.87kg时,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扣件力学性能进行抽样检验。
4.严禁使用有裂缝的支托板、螺母。
可调托撑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对可调托撑螺杆外径、支托板厚、螺杆与支托板焊缝高度进行抽样检查,抽检数量按搭设数量3%进行抽检。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不应小于40kN,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应小于36mm,支托板厚不小于5mm,螺杆与支托板焊接要牢固,焊缝高度不小于6mm。
(二)在外脚手架及模板工程中应用要求
1.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或普通模板工程,钢管宜采用规格为φ48.3mm×3.6mm的Q235钢管。
若采用低于该标准规格的钢管,其立杆间距应根据使用的钢管材质情况进行设计计算确定。
不得使用壁厚小于3mm的钢管。
2.高大模板及钢结构等承重支撑工程采用扣件式钢管搭设的,钢管必须采用规格为φ48.3mm×
3.6mm的Q235钢管。
3.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及模板工程安装时应将扣件锁紧,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值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安装完成后应按照JGJ130-2011第8.2.5条规定,采用扭力扳手对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进行抽样检查。
三、安全网使用要求
(一)密目式安全立网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永久标识,并应具有阻燃性能,且耐贯穿性能和耐冲击性能必须满足GB5725-2009第5.2.2.6及5.2.2.7条规定。
(二)第二层及其以上的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型钢下方应设置外挑安全平网。
(三)密目式安全网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清理立网上的附着物,保持网面的整洁;破损、变形、断裂、连接部位松脱的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四、起重机械使用要求
(一)高层建筑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须待型钢悬挑脚手架拆除至离地面高度低于24米或低于六层时方可报停并组织拆除。
外脚手架拆除时长钢管、型钢等必须由塔机吊运至地面。
(二)塔机使用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塔机在安装和使用时,起重臂端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2米,避免塔机撞击周边的建筑物。
2.群塔作业时,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有不小于2米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
(三)建筑物主体结构施工至六层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
施工企业要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严格把好材料进场关,对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劣质的钢管、扣件、可调托撑、密目式安全立网等一律清出施工现场,坚决不予使用。
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的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二)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监管部门在检查、督(巡)查中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不合格或劣质钢管、扣件、可调托撑、密目式安全立网等产品以及未按文件要求搭设、使用外脚手架和起重机械的行为,并要求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或劣质产品清出施工现场。
以动态监管为抓手,严格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进行记分,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局部停工拆除,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监管部门在检查、督(巡)查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下列情况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