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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贪污、受贿案
被告人徐俊,男,61岁,原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
1989年10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俊贪污、受贿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7年2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总公司经与北京铁路局等单位协商,由锦西炼油厂调入北京的重油,铁路部门按原运价加30%收费。
此笔费用由石化总公司承担。
5月23日,石化总公司以挖潜提效费的名义,给北京铁路局拨款23万余元。
被告人徐俊得知此事后,决定北京铁路局将其中的5万元转拨到铁道部科学研究院运输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运输经济研究所帐号上。
1988年1月,山西省阳泉市政府准备启用阳泉市煤炭运输分公司的3列自备车往山东运输煤炭,经与铁道部运输局、北京铁路局等单位协商,决定每运1吨煤,由阳泉市煤炭运输分公司给铁路部门付劳务费2元,其中10%归铁道部运输局。
根据徐俊的意见,截至1988年7月,阳泉市将付给铁道部运输局的劳务费6064940元,汇入运输经济研究所的帐号。
随后,徐俊指使该所负责人,先后6次从上述两笔款中,提取现金9514940元。
徐俊从这笔现金中,拿出1005元作为铁道部运输局公用,又将1800元以付手续费名义交运输经济研究所的负责人,其余9234440元现金,均以自己及其亲属的名义存入银行,据为己有。
1987年4月,铁道部运输局在承运山东省石潢电厂发电机组大件设备的业务中,应得监运费3万元。
被告人徐俊指使他人将此款汇入齐齐哈尔音像厂,通过该厂负责人全部提取成现金。
徐俊将其中25万元在铁道部运输局范围内作为奖金发放,3000元作为手续费给齐齐哈尔音像厂,其余2000元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