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应如何证明其与走私行为无关
论走私犯罪中的一罪
作者简介: 朱锡松 , 增城 市人 民检察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i 2 . 0 2 6 - 0 2 物, 为走私 罪犯 谋取 利益 。若 没有 为走 私提供 方便 这一 情节 , 则 收 受钱财就 不 能称 其为 收受贿 赂, 这 一行 为 自然也 就不是 犯罪 行 为, 所 以只 能 以想 象竟 合犯 的一罪 来处 理 , 不能 进行 数罪 并罚 。
◆ 法 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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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走私犯罪 中 的一罪
朱锡私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存在 着诸 多争议, 这里, 我们不对走私犯罪中的一罪和数罪问题进
走 私犯 罪 罪数 一 罪 行探 讨 , 而仅 仅探 讨走 私犯 罪 中的一 罪形 态 问题 。 关 键词
( 二) 结 果加 重犯
罪数, 是 指犯罪 的单 复或个 数 , 在刑法 理论上指 一 罪与数罪 。 罪 数形 态 , 是指 表现 为一罪 或 数罪 的各种 类 型化 的犯 罪形 态 。 由 于现 实司法 实 践 中的犯 罪现象 包 罗万 象 , 法律 规 定错综 纷繁 , 对 于罪 数形 态 的研 究在刑 法理 论 中 占有十 分重 要 的地位 。确定 罪 数 的科学 标准 , 区分 一罪 与数罪 , 有助 于在 刑 事审判 实践 中准 确 定罪 、 正确 适用 刑 罚 , 从 而利 于刑 事诉讼 程序 的正常进 行 。 对于 罪数 形态 的判 断标 准 , 即判 断是 一罪 还是 数罪 的依据 , 在 中外刑 法学 中存 在各 种各样 的 学说 , 主 要有 行 为标准 说 、 法 益 标准 说 、 犯 意标准 说 、 构 成要 件说 等 。我 国学 者在全 面评 析西 方 学者 关于罪 数形 态判 断标准主 要学 说的基 础上 , 提 出了犯罪 构成 标准 说 。它认 为 , 判 断罪数 是 一罪 还是数 罪 , 应 当 以犯罪 构成 为 标准 , 即 以刑法分 则条文 对各 种具体 犯罪所 规定 的具 体的犯 罪构 成为 标准 , 行 为 具备一个 犯罪 构成 的 , 是 一罪 ; 行 为具备 数个 犯罪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2) 》 期末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2) 》期末题库及答案(word版ctrl+F可快速查询)《刑法学(2) 》题库及答案一一、选择题(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 3 分,共21 分)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
王某怕被入发现,忙驾车逃离。
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
对王莱的行为应当以( ) 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B.交通肇事罪C.故意杀人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 ) 。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医别在于( ) 。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B 使用的手段不同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
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
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
某甲’盼行为构成( ) 。
A.贪污罪B.盗窃罪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
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
,刘某的行为( ) 。
A.构成诬告陷害罪B.构成伪证罪C.构成妨害作证罪D.不构成犯罪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 ) 。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C.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D.个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7.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通常是指( )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国家土作人员C.司法工作人员D.行政执法人员二、填空题(每小题 2 分,共20 分)8.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的行为。
走私罪辩护词
⾛私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是⾮常常见的⼀种违法犯罪⾏为,⾛私⽬的是为了偷税漏税,⾛私⾏为可以由海关进⾏查处的,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私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东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陈XX委托,指派我担任陈XX涉嫌⾛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的⼀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本案的相关案卷。
现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并敬请采纳:根据我国现⾏刑法关于⾛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被告⼈陈XX已经构成⾛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本着刑罚轻缓化的宗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对被告⼈陈XX判以缓刑,具体理由如下:⼀、被告⼈陈XX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需具备⾃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通过分析卷宗材料,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备⾃⾸的两个要件,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被告⼈陈XX⾃动投案。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条之规定,所谓⾃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
具体到本案⽽⾔,被告⼈陈X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2016年5⽉3⽇主动到东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可见其⾏为符合《解释》关于⾃动投案的规定。
(⼆) 被告⼈陈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解释》第⼀条:“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走私普通货物罪(低报价格出口)法律法规与案例
目录法律法规 (1)案例 (3)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三条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词
⾛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词可能很多犯有⾛私普通货物罪的⼈有需要提交辩护词,但是他们⼤多不知道辩护词是怎样的。
所以今天本⽂为你展⽰了陆某某辩护词的实际案例。
如果你也有这⽅⾯的疑惑,那么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私货物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律师法》第⼆⼗⼋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陆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私普通货物罪⼀案第⼀审诉讼辩护⼈,今天依法出庭履⾏辩护职责。
接受陆某某的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全案卷宗材料,听取了陆某某对案件事实的介绍和辩解,分析了检⽅的起诉书和指控证据,研究了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有了⽐较详尽的了解与认识。
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重视并采纳:⼀、被告⼈陆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其⾛私⾏为的背景和主要原因系因苏丹国的棉花出⼝限价政策有关。
⼆、本案应适⽤2014年8⽉12⽇《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量刑。
三、被告⼈陆某某具有⾃⾸和积极补交税款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到被告⼈陆某某是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国际公司”)的法定代表⼈,对陆某某的处罚会直接影响到某某国际公司在苏丹的正常经营,且本案犯罪较轻,因此恳请法院对陆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辩护意见是:⼀、被告⼈陆某某⾛私⾏为背景、原因及主观恶性。
(⼀)苏丹1.43欧元/千克限定价格的基本情况及影响:根据检⽅证据显⽰,某某家纺公司在苏丹政府棉花出⼝限价政策颁布前的棉花(⽪棉)出⼝价格均在1.25欧元/千克,2012年8⽉⾄2013年4⽉期间的价格则为1.43欧元/千克,原因即是苏丹政府的出⼝限价政策。
在经过与苏丹有关部门和政府的沟通、磋商后,某某家纺公司的棉花(⽪棉)出⼝价格⼜恢复到正常的1.25欧元/千克上。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前言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缉私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地打击走私活动,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加强缉私警察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方针,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执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警务公开的规定,现将海关缉私部门警务公开的容予以公布。
一、海关缉私部门的设置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走私犯罪侦查局(公安部二十四局),设在海关总署,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
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分署、各直属海关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了42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116个走私犯罪侦查支局。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分署、部分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
2002年12月,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分局。
二、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是:(一)在中华人民国海关关境,依法查缉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
(四)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案件。
(五)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六)依法办理、参与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的申诉、复议(其中行政复议由海关法规部门办理)、诉讼、赔偿;受理检举、控告,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2.07.08•【文号】法[2002]139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为研究解决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犯情节的认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犯情节的认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中往往出现多个行为,只要其中一名或几名参与者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整体责任的特点,在不考虑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全部参与者均要对危害结果负责。
很显然,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联系的紧密性并不相同,对于全部参与者如何划分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1]。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活动分工较精细,参与人员较多,走私行为较复杂。
同时,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均能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
从分工角度划分,参与走私活动的主体主要分为通关团伙和货主两大类。
通关团伙中又分为参与揽货者、制作单据者、报关者等角色;货主中常见的有货物实际所有权人、采购人员、联络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同人员在整个走私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也大不相同。
走私罪大致分为涉税类及非涉税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典型的涉税类走私,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于允许进口的货物征收海关关税,负有申报责任的主体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缴纳关税。
违反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
按照走私的方式划分,本罪主要划分为从设关地走私及绕关走私两类。
常见的设关地走私行为是以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伪报原产地、未经申报夹藏等向海关监管部门不实申报;而绕关走私主要采用在不设关地将货物运输入境或闯关的方式走私。
前一种属于向海关不实申报的方式,少缴漏缴税款;后一种属于不申报不交税的方式。
本文从这两类走私活动的常见行为着手,分析具体角色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设关地走私《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指出,“设立海关的地点”,指的是海关监管区如国际邮件交换站、国界通道、机场、车站和港口等地卡口,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地区如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等地卡口,还包括中途监管站卡口等。
刑法推背速记-3
使用说明法考量太大,背诵一直是复习中的难点。
每年进入这个阶段都有考生不断地反映背诵资料太厚记不住、前面背后面就忘而且背了做题还是错等问题,为针对性解决这些问题,有了“推背速记”这个产品。
不断地重复是突破背诵关卡的不二法宝,需要有一份精简的背诵资料。
一、这个资料的特点是什么?这个资料由推背速记讲义、速记口袋书组成。
1.精简。
每个科目50页左右(除去后面的总结),刑民会多点。
且覆盖85%以上的考点,核心重点全覆盖,考试只需要记住其中60%就可以过线!2.图示化+案例化。
用推背速记讲义和带背课把核心考点逻辑梳理清楚,串起脉络。
(1)知识点处理多用思维导图、对比表等形式,力求用最简单的方式呈现知识点。
(2)每个知识点后面都标注了考频(10-21年考过的),方便把握考试重点。
(3)知识点后面配上了典型例题,坑点及不好理解的点以例题形式呈现,明确知道陷阱,高效应试!(4)推背速记讲义后面还总结了各科的易混点以及时间、数字等,有助于对比学习,不混。
3.有体系,不散。
配套了觉晓的明星产品――推背图,梳理各个科目的框架和体系,用10张纸左右覆盖完一个科目。
4.多轮复习。
用速记口袋书,推背体系图,零碎时间就可以完成复习。
速记口袋书是一句一句短句,突出记忆关键词,考前每个科目滚3轮以上,确保能记住!二、怎么搭配使用?第一阶段:整体串讲+整体复习1-2轮刚开始学推背速记要用整块时间,大约4小时左右,在职的话就是利用晚上的时间来学习推背速记讲义,配合带背课,再整体复习1-2轮,学习顺序和时间如下:1.先学刑法、民法,一个科目课程约20小时,大约4-5天听完;最后花2天时间用推背体系图复习1-2轮,一个科目约6天。
12.再学刑诉、商法、民诉、行政,一个科目课程12小时左右,大约3天听完;最后花2天时间用推背体系图复习1-2轮,一个科目共计约3天。
3.最后学理论、三国、经知,理论大约6天,三国大约4天,经知大约2天,内容和上述一样。
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上的“疑罪从无” 基于蔡清智走私案件
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上的“疑罪从无”基于蔡清智走私案件创科通公司为进料加工企业,经该公司负责人关文和(在逃)决定,该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7月4日期间将本公司的保税货物指标提供给“天阔”公司……案情简介创科通公司为进料加工企业,经该公司负责人关文和(在逃)决定,该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7月4日期间将本公司的保税货物指标提供给“天阔”公司以及他人进口货物,被告人蔡庆清负责将本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的货物运至利用创科通公司保税指标走私货物的公司以及个人,并负责收取相应“指标费”。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计核,创科通公司提供保税指标给他人走私货物共计偷逃税款12192408.35元。
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初,被告人蔡清智同何税勇(在逃),以“百联”公司名义利用创科通公司的保税货物指标走私进口货物,在该过程中,被告人蔡清智提供车辆接送上述走私货物、提供资金支付相应“指标费”。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计核,以“百联”名义走私货物偷逃税款8469520.57元人民币。
广阔公司又名“天阔”公司,经被告人林永立决定,该公司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利用创科通公司的保税货物指标走私进口货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计核,广阔公司走私货物偷逃税款3722887.78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辩护意见关于本案,作为本案第二被告的辩护人的邱戈龙律师与黄雪芬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蔡清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关联性、客观性、一致性、充分性、整体性的要求并决定进行无罪辩护。
其理由如下:一、被告人蔡清智没有走私普通货物的主观故意。
1、通过蔡清智的供述以及董欣欣与邱国科的证言可以得知蔡清智并没有借车给给何税勇走私的故意,借车纯属于朋友间正常的借车行为。
2、被告人蔡清智认为转账邱国科账户是民间返还借款的行为,与走私普通货物无关,若是视为走私款项的话,蔡清智无从中得到利益是不正常的。
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解决办案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有助于社会各界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该司法解释有何背景?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修订后的部分走私犯罪尚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是走私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还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有些是属于长期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复杂疑难问题。
三是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不能适应办案实践的需要。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惩治走私犯罪的实际效果,需要及时加以调整。
问: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答:该司法解释共计25条,涵盖了走私犯罪法律适用方方面面的问题。
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在枪支的划分上将过去的“军用”与“非军用”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这样的规定考虑到无论是军用还是非军用枪支,只要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杀伤力基本相当,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杀伤力通常要小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在弹药的划分上,司法解释也将过去“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的分类调整为“气枪铅弹”和“其他子弹”之分。
相较于“其他子弹”,对走私气枪铅弹的处罚规定了较高的数量标准。
问:司法解释如何规定对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罪处罚?答:这次的司法解释明确,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同时,考虑到实践中查获的仿真枪多是刚达到前述枪支鉴定标准,行为人走私仿真枪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的仿真枪虽经鉴定为枪支并构成犯罪,但不是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走私,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浅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正文:----------------------------------------------------------------------------------------------------------------------------------------------------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问题1]如何区分走私案件中的“货物”与“物品”?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故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
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
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
“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
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
[问题2]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答: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在于把握自首行为是否出于单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单位。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1、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走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单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该自然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私以压缩⽓体等⾮⽕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以上不满五⽀的;(⼆)⾛私⽓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弹⼗发以上不满五⼗发的;(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四)⾛私各种⼝径在六⼗毫⽶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私以⽕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或者以压缩⽓体等⾮⽕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五⽀以上不满⼗⽀的;(⼆)⾛私第⼀款第⼆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数量以上不满最⾼数量五倍的;(三)⾛私各种⼝径在六⼗毫⽶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枚,或者各种⼝径超过六⼗毫⽶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四)达到第⼀款第⼀、⼆、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私第⼆款第⼀项规定的枪⽀,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私第⼀款第⼆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三)⾛私第⼆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私具有巨⼤杀伤⼒的⾮常规炮弹⼀枚以上的;(四)达到第⼆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条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民共和国进⼝税则》及《中华⼈民共和国禁⽌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于海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被海关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涉嫌走私的物品包括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海关监管、走私犯罪、濒危物种保护等方面。
二、案件事实1. 走私行为2019年3月,该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申报价值为人民币100万元。
在海关查验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申报的货物中,含有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经调查,该公司承认其故意隐瞒了这些物品的真实情况,将其夹藏在申报货物中,企图逃避海关监管。
2. 涉案物品经鉴定,涉案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共计100件,价值人民币2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故意隐瞒走私物品,逃避海关监管,违反了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2. 走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该公司走私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犯罪。
3. 濒危物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
本案中,该公司走私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违反了濒危物种保护的相关规定。
四、判决结果1. 走私犯罪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走私犯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 濒危物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并处走私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When everyone talks about how lonely they are, I think they are happy.(页眉可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所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也就是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刑法第151条第4款处罚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所谓“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根据刑法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共2篇)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共2篇)回目录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刑法学(2)作业1分析案例1、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
2、答: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这里有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区别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点是区别两种罪名的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的的客体是固定的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人群或者公\私财务.在此案中对于人群的数量和人员的出现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处理原则应该是按一罪处罚,这个属于事实上的一罪,本案的情节和谢某的主观方面处罚,依据受伤群体的程度和国家受损害的程度,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1在此案中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过失的行为,另外要说明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为本罪要求作案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刑法学(2)作业2分析案例第一题答案答: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假身份证,并到银行办理同名信用卡,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
其行为符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素。
第二题答案:答: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杀人的故意。
本案中,赵某(15岁),为了逃避追捕,开枪打死公安人员崔某,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因此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再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若干问题
于未经处理 的范围。但是 ,受 到错误处理的除外 , 即受到错误处理 ,仍然 属于经处 理。 笔者认 为, ③ 《 解释 ( ) 一 》第六 条规 定 的将 “ 经处 理” 解释 为 未 “ 未经行政处理”比较符合 “ 任何人不 因同一行为 再度 受罚 ” 的法 律原则 ,是 对立 法原 意 的阐明 。当 事人实施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处罚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 ,这是依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果将 “ 多次走 私未 经处理 ”解 释为 刑事处 理 ,就会
方 面向来存在较大 的争议 。这些争议 给有 效打击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物 品罪 造 成 了 较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 笔者根据 《 法修 正案 ( ) 刑 八 》对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出 来 的
1 9 刑法 第 一 百 五十 三 条 规 定 了走 私 普 通 9 7年 货 物 、物 品 罪 ,时 隔 1 4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于 21 0 1年 2月 2 日通 过 的 《 法 修 正 案 ( ) , 5 刑 八 》 对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物 品罪 进 行 较 大 幅 度 的 调 整 。 因为 走 私普 通 货 物 、物 品 罪 一 直 在 走 私 犯 罪 中 占 据 较 大 的 比例 ,且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对 该 罪 的 某 些
而 未作 处 理 ,应 当视 为一 种 特 殊 形 式 的处 理 。这 里的 “ 政处理”和 “ 政处罚”还是存在较大 行 行
区别 的 。 ②
虽然 《 刑法 》第一百五 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 的
“ 多次走 私未 经 处 理 的 ,按 照 累计 走 私 货 物 、物 对
彼此之间不适合互相替代 ,除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追 究 了行政 责任 ,或者应 当追究行 政责 任 的追究 了刑事责任 ,这样才可 以被依法撤销 ,否则 刑事 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本身都是有一 定既判力 的,某 种行为在 合法 追究 行政 责 任 或者 刑事 责 任 的情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实施“宪政建国”B.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C.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D.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洽理念”这一崭新命题【答案】 A2、下列关于渎职犯罪的论述,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看守所民警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在押人员患病不能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而死亡,成立玩忽职守罪B.根据司法实践,滥用职权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应当追诉;玩忽职守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应当追诉。
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钟某一次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8万元,一次玩忽职守行为12万元。
对钟某无法作为犯罪追诉C.司法工作人员刘某明知在押人员甲要去找举报人报仇,仍将其予以非法释放,结果甲将举报人杀死。
刘某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未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认定为为徇私枉法罪【答案】 B3、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将流失国外的文物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甲成立走私文物罪B.乙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走私到中国境内的,乙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丙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书刊,但并不具有传播目的的,丙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D.丁走私报废(经国家技术部门鉴定属于废物)弹头、弹壳的,丁构成走私枪支弹药罪【答案】 C4、叶某向某自治州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许可。
该自治州司法局初审后将叶某申请材料和不予许可的初审意见上报某自治区司法厅。
司法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叶某不服起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是自治区司法厅B.被告是自治州司法局C.被告是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州司法局D.被告是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州司法局为第三人【答案】 A5、下列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是:()A.甲向王某出售大量罂粟幼苗B.乙知道李某在金三角地区制造毒品紧缺三氯甲烷,向其出售自己库存积压的大量三氯甲烷C.丙系医院负责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师,多次向高中生出售自己管理的大麻供其吸食D.丁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向另一企业购买其库存积压的醋酸酐【答案】 D6、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请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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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公司中的工作人员
应如何证明其与走私行为无关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中,存在涉案单位、人员众多的特征。
在此类案件的侦查阶段,基于取证角度考虑,侦查机关均会将涉案人员带回进行调查,对于涉案程度不深或根本不涉及走私犯罪核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均会在37天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因此,在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走私案件中,公司中工作的相关人员如何证明其与涉案的走私行为无关,则成为办理走私案件的辩护律师的研究热点。
笔者在本文中,将根据相关办案经验,总结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中,辩护律师证明涉案单位内工作人员与单位所涉及的走私行为无关的几个辩护要点。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什么情况下案件会被定性为单位犯罪以及在单位犯罪之下相关人员的责任划分与个人犯罪的区别首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罪的认定。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
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由上可知,在认定一起走私案件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时,主要考虑如下三个排除条件:
1.相关人员为了进行走私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
2.虽并非为犯罪而设立单位,但在单位设立后,以走私犯罪活动为主业;
3.单位有其他合法经营的业务,相关人员盗用单位名义进行走私。
一般情况下,考虑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涉案单位(多为国外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关公司或货运公司等)均有多项业务同时进行,故侦查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定性时,大多均会考虑单位成立以及业务开展的进程,及案发时涉嫌犯罪的业务在单位中所占比例等情况。
其次,单位犯罪之下相关人员的责任划分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个人犯罪主体的法定量刑部分: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个人犯走
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定量刑部分: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对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量刑规定有删减)
根据上述情况可知,单位犯罪之下自然人责任与个人犯罪责任在轻重上存在区别,因此在实际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在选择罪轻辩护的策略下,多会将案件应予认定为单位犯罪作为辩护的要点。
然而,在此文的框架下,笔者认为更应重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之下应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人员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
由上可知,单位犯罪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同规模的单位中,如案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进行处理,所追诉的人员一般均会比认定为个人犯罪进行处理的要少。
据此,在单位犯罪之下争取相关人员被列为上述两类人员之外,便是辩护律师首要确立的辩护目标。
二、分析涉案人员是否参与涉案单位的报关工作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表现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入境,一般的行为模式,即为通过指使相关人员制作虚假的报关单证,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
进口。
故在考虑涉案人员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否应对涉案犯罪承担责任,则主要需要考虑相关人员是否实施了操控价格、进行报关等核心行为,同时辅以是否具体掌握相关实权进行参考。
具体可分为如下四点:
首先,涉案人员是否涉及走私行为中的操控价格核心环节。
其次,涉案人员是否对相关报关单据进行接收或处理。
再次,涉案人员有无进行具体的报关操作。
最后,涉案人员对公司的报关工作是否具有决策以及参与的权力或权利。
上述情况均是从报关方面考虑涉案人员是否涉案,如涉案人员并未从任何角度参与到报关工作中,则可基本认定其与走私行为并无关联。
三、从单位业务角度分析涉案人员是否参与侦查机关所调查的涉及走私的工作
实践中,一个涉及走私犯罪的单位中,均存在多个不同的部门,具体如进出口业务部、销售部等。
辩护律师可根据涉案人员在单位内部工作的部门,并综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方向,分析涉案人员是否可能参与到走私工作之中。
笔者曾办理一起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公司内主要从事翻译等杂务性工作,尽管其曾翻译过进出口的相关文书、单据,但由于单纯的翻译公司并不等同于了解涉案走私行为的价格问题,故笔者提出其
与侦查机关所调查的相关事实并无关联的辩护意见,最终亦被采纳,该犯罪嫌疑人得以在37天被取保候审。
四、涉案人员是否担任单位内涉及走私行为的职位
如前所述,单位犯罪之下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界定上述两类人员,需要与具体案件关联进行分析,而司法实践中较多的职位,则是“进出口业务部”的相关人员。
笔者认为,即便涉案人员担任的是进出口业务部的领导或职员,亦不能认定其参与了案件的走私犯罪行为。
一方面,在一起走私案件中,进出口业务部的负责人并不等同于进口货物价格的制定者,制定报关价格的权力多在于公司老板或幕后投资人手上;
另一方面,即便担任负责人,亦不等同于实际进行操控,走私案件中有部分进出口业务部负责人仅担任进口货物的销售工作(当然销售工作亦有可能涉嫌走私,但在此不讨论),与报关行为并无关联。
另外,在考察涉案人员是否担任具体职位时,亦应分析有无委任状、对外卡片头衔的说明以及公司内部决议等文件。